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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加工企业管理制度范本(3篇) 书目 第1篇某加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2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3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制度 某加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加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1、平安生产检查制度 一、平安生产检查是发觉生产作业中人担心全行为和物的担心全状态及管理缺陷,消退担心全因素,保障平安生产顺当。 二、平安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制度、管理以及人的担心全行为、平安防护设施等。 三、平安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1、主要负责人对每月工作现场进行一次平安检查,生产平安负责人每旬对工作现场进行一次平安检查,班组长班中要不定时现场巡查,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
2、时进行平安检查。 2、对检查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要严格按“三定”要求组织落实,即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实行闭合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档案工作。 3、仔细接受上级部门的平安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必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并向检查部门进行回复结果。 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坚决贯彻自行国家劳动爱护与职业危害防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劳动爱护及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二、仔细组织工人学习劳动爱护及职业危害预防学问,结合砖厂实际,进行实际讲习与演练,提高工人的自我劳动爱护与预防职业危害的本事。 三、生产区内全部设备及电器要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运输带、装载机等全
3、部机械和配电室要按规定安装,并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装置。 四、电工、焊工及修理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绝缘鞋、手套、有色眼镜、电焊服,烧窑工、皮带工、装袋工必需备防尘面具等。 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危害体检,对不适合人员应刚好调整岗位。 六、全部购进的劳保用品必需是有产品合格证、平安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的的产品。 七、必需为全部工人供应合格的劳保用品,并要求按规定佩带和运用劳动爱护用品。 八、厂内为工人设置的洗澡间,仔细搞好食堂、宿舍、个人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 3、平安教化培训制度 平安教化培训工作是贯彻平安生产方针,爱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平安,实现平安生产的重要保证。 一、负责人和平安生产
4、管理人员必需接受平安教化培训,并取得厂长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必需熟识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岗位平安生产标准。 二、厂内平安员、班组长必需驾驭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平安技术、平安生产规程和平安文化学问,熟识各岗位平安操作规程驾驭必要的事故抢救、应急处理措施。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特地的平安教化培训,取得平安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四、员工必需接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必需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主要内容包括: 1)新员工上岗前的平安三级教化,既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2)从业人员变换岗位或重新上岗必需进行相应的平安技术培训,根据车间级、班组级的平安教化程序进行教化培训。
5、3)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运用新设备时,员工必需驾驭新的平安技术操作技能。 4)班前班后讲明平安留意事项,讲评平安生产状况。 五、员工每年必需接受再教化,平安培训时间为20课时。 4、事故管理制度 依据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考核、管理等工作,达到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实行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平安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及分级管理 1、轻伤:指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损害。由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生产平安副厂长。 2、重伤:按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看法和公司伤亡事故标准规定的规定执行。由生产平安
6、副厂长组织调查处理,报厂长。 3、死亡:指生产平安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经抢救在一个月内死亡者。由县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平安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协作事故调查工作。 4、险肇事故:指可能造成人身事故,但由于防范措施得力或其他种种缘由而幸免伤亡的事故。一般险肇事故生产平安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处理,报厂长。 二、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1、发生事故后,要尽一切可能刚好抢救伤员和厂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由于不负责、不主动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要仔细爱护事故现场,在未获得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人为地破坏或清理现场。要刚好组织事
7、故现场调查取证,查明状况,排查整改,认为现场没有危急后,方可复原生产。 3、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 “串供”。事故责任人和现场有关人员要照实反映状况,不准弄虚作假。 4、事故分析要从干脆缘由入手,逐步分析到间接缘由和管理缺陷等其他缘由,真正分析清事故缘由。 5、事故处理要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缘由分析不清晰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化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进行处理,并落实好整改防范措施。 三、事故报告程序: 凡是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需根据以下要求上报事故。 1、事故报告应当刚好、精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发生轻伤
8、事故,班组长当天电话报告生产平安负责人,并三日内将事故经过、缘由、防范措施及处理看法写出书面报告。 3、发生重伤事故,班组长1小时内电话上生产平安负责人,并爱护好事故现场,由生产平安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需马上向当地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实行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爱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四、事故惩罚规定: 1、发生轻伤事故,由平安生产管理人
9、员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事故,由生产平安负责人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10000元的罚款。 3、发生险肇事故,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3000- -10000元的罚款。 4、发生设备事故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管理人员和生产平安负责人共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若因设备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事故,参照上述惩罚规定执行。 五、事故管理中应留意的事项 1、各级领导和调查人员,必需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 2、事实求是收集、整理事故现场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要查清事故缘由和分清事故责任。 3、仔细制定整改措施,严格监督落实整改,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4
10、、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要肃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要根据厂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平安管理制度 一、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仔细学习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做好平安管理,提高自我防护实力。 二、管生产必需管平安,仔细搞好“五同时”,即在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平安工作。 三、项目部以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平安生产领导机构,对平安生产全面负责,每年与各岗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签订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措施、经费,严明奖惩,杜绝事故发生。 四、凡新入厂的职工必需接受“三级平
11、安教化”,熟识本岗位的工作环境、性质、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工器具及实施设备的特点,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提高事故防范实力,刚好向负责人反应平安隐患。 五、个班组长必需做好每天的班前、班中、班后的平安检查,发觉隐患刚好处理,担心全,不开工。 六、负责人每月至少到生产区去检查一次平安工作,发觉问题刚好督促落实,对未刚好整改的责任人赐予经济惩罚。 七、每月召开一次全厂平安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分析本月平安生产工作状况,支配部署下一阶段的平安生产工作,表彰先进、惩处落后。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督管
12、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平安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确定和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需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
13、、加工设备和设施,根据肯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平安规定,满意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平安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平安的不合理的危急,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平安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需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平安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需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标记
14、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标记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亮、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忱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5、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隐私和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刚好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赐予嘉奖。 其次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需具备和持续满意保证产品质量平安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需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平安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协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平安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
16、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须要特别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运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运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需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需采纳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干脆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17、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需根据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平安指标。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需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娴熟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平安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需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实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平安学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平安相关的法律法规学问。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
18、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平安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需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意运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运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实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选购、生产过程限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激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限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运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
19、需清洁、平安,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需平安,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意保证食品质量平安的须要。 其次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运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运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
20、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记; (六)生产和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其次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详细方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1、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托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权责一样、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担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其次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其次章规定的条件,依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详细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根据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其次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其次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供应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其次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确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
23、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须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确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其次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确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其次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确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实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
24、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视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担当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其次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其次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
25、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状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刚好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纳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根据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担当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确定。 由国家质
26、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确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确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其次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确定,并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确定,并自做出确定之日起
27、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状况刚好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根据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
28、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接着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变更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改变的,企业应当在改变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
29、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状况刚好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平安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需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平安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 食品出厂必需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实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实力的企业,必需托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
30、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削减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限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实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 担当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平安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需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试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对担当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担当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刚好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便利企业的原则,为企业供应牢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书目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举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书目产品。 第五章 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标记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
32、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居处、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状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当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33、因毁坏或者不行抗力等缘由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分辨的,应当刚好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刚好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标记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属于质量标记,以质量平安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记)。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需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记。没有qs标记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运用qs标记,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
34、,符合食品质量平安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记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运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平安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依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担当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运用qs标记时,可依据须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记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
35、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状况,刚好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确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状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食品质量平安监督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平安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平安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 企业选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
36、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托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运用的食品添加剂状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运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运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平安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平安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平安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
37、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需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平安必备条件状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采纳托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托付双方必需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
38、照和托付加工合同复印件。 托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托付方必需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托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托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托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根据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平安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平安必备条件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
39、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档案,具体记录企业基本状况、产品质量平安状况及企业监管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依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平安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照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状况。巡查中发觉企业存在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40、门应当依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平安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状况实施回访。回访的状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觉
41、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平安问题,应当刚好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觉重大食品质量平安事务的,应当马上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干脆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平安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平安事务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平安事务,应当马上组织状况调查和产品分析,实行措施限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 对担心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觉其产品存在严峻质量平安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
42、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峻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刚好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刚好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
43、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方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详细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须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
44、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供应技术询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与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加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肯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与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打算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当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需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45、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接着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改变的,未根据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改变,未根据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