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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医疗保险考察报告8篇 书目 第1篇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第2篇俄罗斯、捷克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第3篇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第4篇关于加拿大墨西哥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第5篇医疗保险分会赴澳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第6篇南非、埃及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第7篇赴德国、匈牙利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第8篇关于韩国、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状况及药品管理的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2023年8月15日至26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拜尔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
2、考察。考察团有医疗保险分会、部社保中心以及吉林、山东、广西、湖南、北京、上海、青岛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共11人组成。考察期间,听取了瑞典国家社会保险局有关官员和专家的状况介绍,并与之进行了座谈和沟通。现将有关状况报告如下: 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状况 瑞典位于欧洲北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部,东北毗邻芬兰,西部与挪威接壤,南部与丹麦隔海相望,东邻波罗的海,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人口已超过900万人,是北部欧洲的重要国家。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个公民供应经济“平安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全部公民都有权利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并由国家担当各种风险
3、。社会保障的内容除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外,还有儿童津贴、遗属津贴、单亲家庭津贴、住房津贴和接受教化培训的津贴;除现金津贴外,还供应医疗等照料服务,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阔国民解除了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之忧。 在瑞典,政府为支付昂扬的社会保障费用,除了要从国家税收中拨款外,还向雇主、雇员征缴社会保障税。一般雇主要按雇员工资收入的31.26%缴纳社会保障税,雇员仅负担1%的失业保险和2.95%的医疗保险税以及1%的年金税。自谋职业者依据收入状况,要缴纳17.69-29.55%的社会保障税。 瑞典社会保障目前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基金模式,但特地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意支付,还必需
4、靠政府从国家税收等其它方面赐予补充。2023年,瑞典全国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的总开支相当于gdp的36%,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总支出(不含失业保险)约3610亿克朗,相当于gdp的16%。社会保障支出的详细状况是:养老金支出1740亿克朗,占48%;医疗保险1140亿克朗,占32%;家庭和儿童福利支出540亿克朗,占15%;其它保险支出94亿克朗,占2.6%;管理费支出85亿克朗,占2.4%。 瑞典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比较统一,社会保障从立法到各项待遇的支付,涉及国会、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部门。国会在瑞典社会保障立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会中有特地的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社会保障
5、的每一个法案在国会探讨表决之前,先由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探讨。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党派人士、专家组成。由于委员会和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席位。所以,一般来讲在委员会中获得通过并取得一样看法的法案,在议会中会获得通过。 瑞典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包括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是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它的职责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儿童津贴和家庭、遗属补助等项政策的制定。劳动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就业政策和再培训等工作。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实行“小部大事业机构”的管理体制。下设15个局,其中之一是国家社会保险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它在地方设有21个分支机构,共有230个基层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45
6、00多人。这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除失业保险以外的缴费、登记和待遇的详细审核发放。 二、瑞典医疗保险(亦称健康保险)的有关状况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55年,经过多年发展日臻完善。1982年瑞典通过卫生立法,规定本国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时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与医疗保险。瑞典的医疗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举办,私人开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人数的5%。公民生病均按规定到相应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员将收入的2.8%交医疗保险税,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费医疗待遇: (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来回医院的路费等,
7、这些费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后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从病后的第4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贴。疾病津贴一般无时间限制,但在3个月后,须要进行检查,以确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确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则接受再就业的职业培训;如确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劳动实力,疾病津贴便由残疾年金来代替。 (3)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一般医疗保健待遇外,还可领取一份产妇津贴。依据1974年的立法,产妇津贴称为父母津贴,按1982-1983年的规定,父母津贴在180天内每天发37克朗,如父母为雇佣人员,这期间可获得一份相当于每天劳动收入的90%的现金津贴。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与
8、者主要是年收入达到肯定标准以上(1995年规定的收入标准为6 000克朗)的在职者或已经登记的失业者,到外国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也可以参与医疗保险制度。在瑞典受雇于外国雇主的外籍人,假如有意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同样可以参与医疗保险制度。 瑞典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分担的费用。1995年,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其工资的2.95%,自营就业者的缴费标准为个人收入的9.12%;雇主担当费用的标准为雇员工资总额的6.23%;政府担当全部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的15%。 医疗保险津贴的支付从被保险人因健康问题失去劳动实力的第15天起先,每周支付7天,有工作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医疗保险津
9、贴的领取天数180天。医疗保险津贴标准存在阶段差别,从患病的第15天到第365天,医疗保险津贴标准为其原来工资的80%,从第366天起,医疗保险津贴标准降为其原来工资的70%。一般患病雇员患病时间为2-3天者,由雇主支付其原来工资的75%作为健康津贴,患病时间为4-14天的雇员,由雇主支付其原来的工资的90%作为健康津贴。自营就业者及其他符合医疗保险领取条件者,患病后的第2-3天,由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健康津贴,支付津贴的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65%,第4-14天的支付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70%。医疗保险健康津贴每天最高领取标准不得超过587克朗。 瑞典父母保险制度规定,父母保险津贴的领
10、取者,须要在产前至少已经参与父母保险制度240天。父母保险津贴的详细标准为:自孩子诞生日起先计算,诞生后前60天的津贴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90%,此后300天的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80%,再往后的90天的标准为每天60克朗。每一子女诞生时,领取父母保险津贴的时限至少不能少于450天。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和父母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瑞典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法令明确规定,全部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津贴都应纳税,医疗保险与父母保险津贴的标准随每年收入基数的调整自动调整。 三、几点思索和启示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起先于19世纪初,至今已经验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这百余年的
11、发展中,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遵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普遍原则与坚持本国特色相结合。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方面,瑞典政府财政资助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最大,被保险人个人缴费所占比例很小;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方面,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的主要机构,主要社会保障项目由中心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则在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失业保险,实行自愿性保险原则,这些自愿性社会保险项目主要由各种自愿性社会保险组织管理,中心政府相关部门仅对其进行监督。 二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动努力与公民的广泛参加相结合。瑞典社会各阶层不仅能主动参加社会保障制
12、度、政策的制定,而且可以参加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和管理,使瑞典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基本上能够为民所谋,为民所知,为民所行,这有利于瑞典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更好地贯彻实施。如瑞典上世纪80年头以来颁布的保健法、病假工资法案、提高健康保险津贴标准等法案,都是经过广泛征求国民看法,经国会多次探讨后施行的。 三是在社会保障的责任和权利的关系方面,瑞典经验了一个比较强调政府责任,到逐步强调雇主责任,最终发展到争取实现政府责任、雇主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协调和平衡的过程。在上世纪80年头以前,政府财政补助在瑞典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最大,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所占比例居其次位,雇员缴费所占比例处于第三位。这反
13、映出瑞典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担当主要责任,这种过度的国家责任成为瑞典“福利病”的重要缘由。上世纪80年头以后,瑞典起先社会保障改革,政府财政补助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稳中有降,雇员个人几乎不再缴纳社会保障费,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到90年头中期,瑞典试图通过激进的改革措施变更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责权利方面的偏差,通过调整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增加个人缴费比例,谋求政府、雇主和雇员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权关系的基本协调,消退瑞典福利病的根源,收了初步效果。 通过对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特殊是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1、进一步加深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经
14、济社会协调发展重要作用的相识。瑞典的社会保障安排相当浩大,费用支出惊人,纳税比例居世界前茅。尽管各国不少人士对其制度有种种非议,但不管怎么说,近百年来瑞典是世界上最安定的国度之一,总的讲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是可观的,用瑞典人的话说,把钱花在福利上,比把钱花在监狱上要好得多。相比之下,尽管我国政府近几年来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但总的来讲还应接着加大,特殊是对医疗保险,中心财政还没有干脆进行过补助。从近期看,至少对困难群体的大病医疗救助,包括中心财政在内的各级财政,都应当适当予以补助,以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的发展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瑞典的福利社会以“三
15、高”著称,即:“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羊毛出在羊身上”,高福利水平的维持最终要由全体国民来担当。这个度假如驾驭不好,将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瑞典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在上世纪60年头到80年头初,瑞典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35%快速增长到60%,从而出现严峻的财政赤字,瑞典模式发展成“瑞典病”。从上世纪80年头以后,瑞典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起先逐步摆脱“瑞典病”的困扰。这个教训值得我们仔细吸取。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保障水平必需留意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发展,既要稳步推动,使人们充分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要统筹兼顾,不能由于片面追求社会保障的高
16、水平而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 3、要努力增加公众对社会保障的参加度和认知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涉及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须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主动参加。在普遍实行劳资集体协议制度以及社团主义政治和利益集团的政治特征下,瑞典社会各阶层对社会保障的参加和了解程度是比较高的。从我们在瑞典与一般民众,包括司机、导游的接触看,他们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待遇的给付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的状况,大都有肯定程度的了解。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不小差距的,还有不少工作要做,须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宣扬和询问工作,让广阔职工群众进一步了解和驾驭相关政策,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考
17、察团 二四年九月五日 俄罗斯、捷克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俄罗斯、捷克医疗保险考察报告 2023年6月18日27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的医疗保险考察团一行10人应邀访问了俄罗斯、捷克。期间,分别探望了全俄保险协会及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会圣彼得堡分会和捷克经济商会等单位,听取了有关方面负责人关于两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管理与运行等状况的介绍。现将简要状况报告如下: 一、 俄罗斯医疗保险基本状况 (一)背景状况 俄罗斯联邦由89个联邦主体组成,包括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10个民族自治区。现有人口1.45亿,130多个民族,其中,俄罗斯族占82.95%
18、。主要宗教为东正教。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7.1%,人均115556卢布(约4444美元),人均月工资6828卢布(约263美元)。 苏联时期实行的是全民免费医疗保健制度,医疗费用完全由国家统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经费由国家预算全额拨付。尽管那时的医生人数和病床拥有量均占世界前位,但在高度安排经济体制下,由于医疗费用严峻匮乏,致使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差,医疗设备落后,医护人员缺乏工作热忱,责任心不强,药品和医疗器材奢侈严峻。 一般百姓到医院就诊要长时间排队等候,有疗效的高质量药品不足或根本没有。 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2023年8月14日至25日
19、,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波兰、瑞典两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团由医疗保险分会、江苏、福建、上海、重庆和北京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同志共8人组成。考察期间,访问了波兰医疗卫生基金会,波兰卫生部和瑞典社会保障署。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施状况报告如下: 一、波兰医疗保险制度基本状况 基本概况 20世纪30年头,波兰议会就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后几经修改并不断完善,目前,实行的是波兰议会1998年1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四类: (1)养老保险; (2)疾病保险; (3)事故保
20、险(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4)意外保险(工伤后丢失劳动实力),该制度覆盖了全部职业和社会群体。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征收,根据规定,社保公司将基金通过银行分别划给养老保险基金会、医疗卫生基金会、事故保险基金会和意外保险基金会。在社会保险基金框架下,还分别设有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储备基金。国家为社会保险赔付供应担保。建立各种保险储备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今后社会保险基金有更大的支付实力,最终达到经费完全自理的目的。 2023年1月,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同年4月经总统批准正式生效。依据新法规,波兰将建立新的、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改国家预
21、算方式为建立基金制,其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使全体参保人员能得到同等的医疗待遇。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并实行普遍医疗保险制度是构成新体制的两个重要元素。 新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本原则有: (1)人人免费同等的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待遇; (2)自由选择各类医生; (3)在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内,全部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4)从个人收入中强制征收肯定费用用于医疗保险费; (5)对没有收入的人员,政府通过预算的方式负担医疗保险费用。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 该基金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详细负责全国医疗保险业务,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国家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会工作,管理委员会由13人组成,
22、任期5年,其主席由国家总理任命,基金会总裁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医疗保险规划,确定并监督实施工作章程,审议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经费运用报告。基金会属于非赢利性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开办医院和药店,不以任何形式拥有医疗单位的财产全部权。它的主要任务:一是明确谁是投保人,谁购买了医疗保险;二是与医疗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基金会每个季度向国务院提交工作报告,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 基金会总部设在首都华沙,在全国16个省设立了省级机构(分会),全国工作人员约4000人,其中中心一级机构250人。基金会从全国医疗保险费中提取1%的管理费,用于全国各级机构。中心机构不干脆参加筛选
23、合作伙伴(医疗单位),全部由16个省级机构负责。国家基金会有权任免分会会长。 医疗保险范围 保险对象是全部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详细为: (1)具有波兰国籍的公民; (2)定居在波兰的欧盟(eu)或欧洲经济区(eea)公民; (3)停留在波兰的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但他们有居住签证; (4)合法居住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内的非欧盟或非欧洲经济区居民,而且已经加入了医疗保险。 在岗就业人员按收入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增加0.5%,直到2023年达到9%,以后不再增加。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已包括了用人单位应缴部分(7.5%),
24、故用人单位不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缴到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再由该公司通过银行转到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1999年,国家规定对退休人员也进行改革,在改革之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预算保障的。改革后,绝大部分人员由医疗卫生基金支付,另一部分接着由国家预算保障。农业人员不缴医疗保险费,而是由国家补贴,他们的医疗保险由农业医疗保险公司特地管理。 波兰总人口3800万人,按规定参保人员应为3738万人。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一部分是投保人,另一部分是没有投保的人。其中有一部分人主要是收入很低,没有实力参保。依据规定,他们向所在的乡政府申请,乡政府可以
25、视同投保并批准他们享受医疗保险,一般状况下,批准享受时间一次为30天。这样做,主要是基层政府较了解状况,可以把关。对于长期须要依靠酒精、药物生活的人,国家同样为其供应医疗保险,他们认为这样要比供应社会救济便宜些。 个人购药,按病种报销药品费用,但报销比例不同,如糖尿病,个人支付16%,基金支付84%;感冒发烧,个人和基金各支付50%。 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例如预防疾病和创伤的发生、疾病的早期检测、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阻挡残疾和其生活限制等。以下医疗服务不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如驾驶证体检等)、无医生处方的疗养院疗养、非基本性的牙科治疗、非义务性
26、的预防接种、患者自费的特别规性治疗、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医疗服务和在国外进行的治疗等等。 2023年8月,波兰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险项目资助细则法规,其附件中具体列举了患者完全自费的诊治项目。 医疗单位 医疗单位分为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私人诊所和私人妇产医院。这些医疗单位都要在省级法院注册,并接受卫生等部门的监督。医疗单位供应的服务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家庭医生,既为初级就诊,一名医生约有2500名患者。二是卫生所,通常状况下,卫生所医生要接到家庭医生的转诊单,才能为患者看病。个别病种即不须要转诊单,医生可以干脆看病,如牙科、妇科、眼科、心理疾病等。三是专科和综合医院,主要服务于慢性病、需住院的患者。四是
27、康复治疗中心。五是急救中心。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要与医疗单位、医生签定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服务人数(人次)、服务项目、疾病病种和基金支付数额等,并依据协议向医院、医生拨款,超出部分,基金会当年内不再拨款。医院和医生每月向基金会报告一次经费执行状况。部分私立医院不愿与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签订协议,他们认为基金会拨款太少。因此,参保人只能到签订协议的医院看病,才能报销,急诊除外。 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医疗单位、医生。一般状况下,患者都有固定的医疗单位和固定的医生,患者就诊都是找同样的医生,直到该医生说可以转院治疗。原则上,参保人只能到与基金会签定协议的医院就诊。假如转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原医院负责
28、向就诊医院支付,基金会不再支付费用。入院接受治疗的患者(这些病人可接受干脆治疗、护理、诊断或康复训练),有权获得免费的疾病治疗(患者只支付30%-50%的购药费)。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必需比同类药物便宜。而对于非协议医疗单位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费用要有患者全部担当。 在发生急诊、疾病导致其不能活动或须要进一步持续治疗状况下,参保人员有权来回免费运用卫生医疗专属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从而能在最近的医疗单位接受诊治。除此以外,在其他疾病状况下,卫生医疗专属运输工具的运用是要收取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卫生部颁布了运用卫生运输工具的标准和规则。 卫生部长有权利确定国内患者是否须要到国外进行诊断和治疗。患者
29、在国外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通过提前公开预算的方式对其进行支付。 全国医疗费用构成 2023年全国医疗费用占gdp的6.1%,近几年此比例逐年下降。2023年全国医疗费用,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占87.3%;国家预算占7.1%,这部分资金由卫生部管理,主要用于高危职业、癌症治疗和部分器官移植等,国家预算在逐年削减;各级政府投入占2.2%,主要用于辖区内的医疗单位的投资;其他占5.4%。另外,内务部、国防部也驾驭部分国家预算,用于军队、消防、特种职业等。 2023年,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支出基金约320亿元兹罗提(约合10亿美元),不包括私人自费购药或到私立医院就诊费用。 二、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基本状况 瑞典的
30、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一个公民供应经济平安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全体公民都有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权利,基本内容有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等。全国平均寿命男性为77.1岁,女性为81.9岁。瑞典中年以上的人口数量在实质性的增加,尤其是8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瑞典人口中有18的人年龄超过65岁,被认为是世界上最老龄化人口的国家。 医疗保险 1955年实行医疗保险制度,1982年通过卫生立法,规定该国公民在生病(生育)时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与医疗保险。1984年,允许实施私人健康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
31、,一般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收入的33缴纳社会保险税,职工需负担4.95的社会保险税(其中医疗保险税2.95、失业保险1和年金税1)。自谋职业者依据收入状况,要缴纳1730的社会保险税。但高福利、高消费导致特地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意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国家还必需从税收中拨款赐予补充。2023年,全国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总资金相当于gdp的36.5。社会保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和国家部分税收。 医疗保险对象为全体公民、在国外工作不足一年的瑞典人和在瑞典工作的外国人。投保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税后,本人及其家属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待遇有
32、: (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来回医院的路费等。 (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此津贴补偿一般无时间限制,但生病3个月以上者,须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接着干原工作,假如不能,须要接受培训并改行。 (3)牙科治疗补贴。20岁以下患者,国家担当全部费用,20岁以上国家担当部分费用。 (4)药品费用。患者(或家人)可以持处方到药店购买到实惠药品,购买非处方药须要全部自费。在规定时间内,患者购买药品费用达到肯定数额后,将有资格在这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免费领取药品。 (5)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常规的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以领取肯定数额的产妇津贴。 医院和基础医疗
33、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门诊挂号费标准由各省、市政府依据本地状况自行确定。为限制个人负担,政府规定了最高收费限制,病人累计支付门诊挂号费最高限为900克朗,超出部分从第一次门诊算起的一年时间内,免收以后的挂号费。另外,全部的医疗单位对儿童和20岁以下者一律免费就诊。同时,规定患者支付处方药不得高于900克朗,超过部共享受药品补贴,这就意味着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就医总支出费用不会超过1800克朗。 瑞典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为三级管理:一是中心政府,包括国会、政府有关部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它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通过法律和法令规定卫生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负责监督与指导。二是省级管理委员会,国家规
34、定医疗保险详细业务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与实施,省级政府拥有医院。三是市级管理委员会,担当审核待遇、基金支付、信息反馈和各项服务等工作。它们在瑞典医疗服务体系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由选举产生的这些政治机构有权利通过征税和收取费用来支持它们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大众。 卫生服务 医疗保健体系的最主要评价标准是衡量其能够为服务的人群供应面对任何健康问题的处理方法的水平。瑞典卫生服务体系分为: 1、基础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它的目标是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并向不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供应医疗服务。这个部门拥有一系列广泛的健康专家包括各类专业医师、护士、助产士和理疗医师等。他们在健康服务中心组成团队进行工作
35、。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私人家庭医生,一般都是一个全科医生。此外,还有社区护理诊所和妇幼诊所的私人医生、理疗医生供应医疗服务。基础医疗服务还包括向企业和学校供应健康检查和询问服务。 健康服务中心的另一项工作是通过技术协助手段向病人供应护理住房或在病人家中供应医疗和护理服务,便利了老年人和残疾人接受全天候24小时的护理服务。 2、县级和地方级医院。全国大约有65家,它们为患者供应须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服务,包括为须要入院治疗的病人供应专科领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诊治服务。另外,县地级医疗机构也供应精神病方面的护理治疗,而且正以门诊病人护理的形式渐渐增多。 3、较大的地区区域级医疗服务系统。该系统包含9个地区
36、级医院,相比县级医院,地区级医院有更广泛的的专家队伍和诊疗系统,除一般的专科医疗服务项目,还供应包括精神病治疗,以及神经外科、胸外科、整形手术和专业试验室等专业领域的服务。 由于强调院外治疗的理念,住院治疗在人们的观念中已经发生了很多变更。现在,日间手术方式和家庭医疗诊治的引入,越来越多的患者在院外接受诊疗,越来越多的疾病治疗和手术不再须要病人必需住院才能完成。 目前65岁以下瑞典人口中每320个居民有一个医生。 瑞典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全国各地区医疗服务、社会保险和社会问题的发展。该部门就新的立法问题为政府起草参考条例,为议会起草提案,并起草其他政府有关管理的规定。国家卫生和福利署则是政府在
37、医疗服务、健康爱护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中心顾问和监督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跟踪和评估各地区供应的服务是否符合中心政府有关规定。 近几年来,省、市政府在医疗保健领域里引入的一个主要改革就是病人有选择医院和医生的自由。病人可以选择他们就医的健康服务中心(或家庭医生),选择他们希望就医的医院。假如病人希望到本辖区以外的医院就治,医院可以出具转诊证明。 初级基础护理服务必需在病人与他们联系的当天供应服务,而医疗询问则须要在8天内供应服务。 医疗服务经费 2023年瑞典医疗服务经费达到1780亿克朗(包括药品补贴和牙科治疗),这个费用已经占到当年国家gnp的8.5%。由省、市政府供应或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占
38、到这个总费用的80%左右。 各省、区的医疗经费占各地运作费用的89,各省、市政府有权利对其辖区的居民根据收入水平的肯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率平均在10。另外费用中的19%来自中心政府拨款,患者个人也需支付4%的费用。由于加入欧盟,瑞典税收基数在渐渐降低,各地政府收入和医疗服务基金也相应的在削减。 三、几点体会 通过对两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坚持社会保障水平应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础上,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应是发展趋势。波兰、瑞典虽然政治结构、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等有所不同,但两国政府都提出了人人健康和公民一律同等享受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服务
39、的目标,并认为向公民供应医疗服务和筹措资金支持是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障(特殊是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全体公民。尽管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医疗保险制度难以在短时间内覆盖全体公民,从长远看,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全体公民都应享受医疗保险服务,做好不同人群、不同方法逐步统一的打算,努力实现人人同等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2、推动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须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考察期间,我们有一个突出的感受,两国虽然管理手段上有所不同,但面对全体公民,服务细致、周到、详尽,能够驾驭每一个人的基本状况,随时随地可以查询,包括服务于他们的家庭医生。优质服务须要有相适应的管理理念、管理标准、管理
40、手段和管理技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不小差距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须要不断改进与完善。 3、社会保险持续、协调发展,须要法制化。波兰、瑞典在医疗保险安排执行前,都要通过国会发布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对很多工作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内容很详细,分类很具体。如波兰在卫生服务方面,就有牙科医生诊疗规范、护理人员行为规章、疗养院管理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困难多样,利益群体错综困难,须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保证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顺当实施。目前,我国立法滞后,尚无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保险法,政出多门,以行政管理取代依法管理,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 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41、能有效降低医疗保险费用,便利参保人员就医。在波兰、瑞典,参保人员都有为自己服务的家庭医生,可以足不出户。在社区还设有卫生所(波兰)、基础医疗服务机构(瑞典),配有肯定数量的全科医生,一般性疾病能够就近治疗,对这样的医疗服务,国家还有治疗费用、药品价格等实惠政策。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但近期,可以充分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将医疗保险服务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延长,由于街道、社区的特别性,它能起到预防、保健、康复、治疗和健康教化等作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从单一的经办机构供应向以经办机构为主、社区管理服务和群众性自我管理服务为辅发展。 关于加拿大墨西哥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关
42、于加拿大墨西哥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2023年8月29日至9月9日,中国医疗保险分会考察团一行11人赴加拿大、墨西哥两国考察。考察团成员包括医疗保险分会、部医疗保险司、部社保中心、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卫生部医政司以及江苏、湖南、广东、上海4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志。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这次考察活动供应了支持。在加拿大考察期间,魁北克 省药物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该省医疗保险体制的状况,安大略省卫生部官员介绍了卫生服务体系和慢性肾病项目及基金管理方法,参观了安大略省医院腹透/血透中心;在墨西哥考察期间,墨西哥社会保险局和卫生部官员分别介绍了该国医疗保险状况,参观了社会保险局下
43、属医院的肾病透析中心,听取了百特公司卫生经济专家对各国(重点是中国)肾病透析治疗状况的概述和分析。这次考察活动的特点是公务活动内容多,时间紧,考察内容与医疗保险分会肾病透析探讨课题结合紧密,针对性强,因而收获较大。 下面将考察状况概要报告如下: 一、加拿大医疗保险的有关状况 (一)加拿大的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全国划分为10个省和两个地区,面积为998万平方公里,人口3200万。 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始建于1962年,1971年全面实行。1984年,联邦政府通过国家立法,出台了卫生保健法案(canada health act,cha),规定了医疗保险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性,即
44、全部省和地区必需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全部必需医疗服务;二是广泛性,即覆盖全体国民;三是可及性,即人人同等,不管贫富差距、健康状况,全部国民都享受同等的服务项目和条件,无论是在政府办的医院,还是在私人诊所。四是便利性,即国民在国内任何省或地区看病,都同样被接纳并不用付费;五是公共管理,即政府统一管理,并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管理成本因单一支付而降低。 加拿大医疗保险运作模式为:国家立法,两级出资,省级管理。联邦政府负责制订卫生保健法案及医疗保险制度的立法,并发挥监督作用。各省的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拨款和省政府财政预算。近年来,联邦政府拨款占医疗卫生费用的比例渐渐降低,而各省政府财政预算
45、比重渐渐上升。各省和地区政府在国家“五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独立组织、管理、运营省内医疗保险安排。 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筹资途径是联邦政府、省政府和投保者本人,但以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投入为主。加拿大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税收(收入所得税和商品销售税)。联邦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卫生事业和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有力保证。随着联邦政府投入比例的下降,各省筹集医疗保险服务资金的负担有所加重。加拿大大多数雇主为雇员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作为雇员的一种福利。 加拿大医疗卫生开支约占各省全部安排项目开支的1/3。医疗卫生总开支的68左右由各级政府担当,其余的来源于私营保险公司、雇主供应的医疗福利,或者干脆由就医者
46、支付。各省或地区事实上对医疗卫生开支拥有很大的管理权。随着省政府将安排与实施医疗保险服务的很多职权下放给地方主管部门,医院的年度开支还需与这些部门协商确定。在大多数状况下,有关扩充和增加医疗保险项目及设施的提议必需经过地方和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购买昂贵的高科技医疗设备以及向地方政府发放这些设备等事宜,也需经过有关部门事先批准,以确保医疗设备能够得到充分利用。此外,各省政府还负责与该省的医疗协会进行谈判协商,依据医疗费和设备运用费的增长状况,在不超过各种高限额的前提下,确定对医生的补偿金。 (二)魁北克省医疗保险有关状况 魁北克省医疗保险总公司成立于1970年,药物保险公司成立于1997
47、年,隶属于省医疗保险总公司。药物保险公司的职责包括:一是保障每位居民拥有基本药物保险;二是使大家公允地享受和分担费用;三是探究用系统方法解决药品市场费用增长问题;四是提高药物治疗效果的最大化,更有效地运用药物。药物保险体制是由政府和私立两方面混合运行的体制。由政府负责的人群:一是没有工作收入和低收入群体(依最低生活保障线划分,标准为年收入低于7000加元);二是65岁以上的持有绿卡者;三是低于65岁,没有享受政府救济并且未买私人保险的人。而有工作收入的人,包括政府公务员在内,则都要购私人保险,私人保险公司往往可以供应更好的待遇,但缴费水平相对也比较高。 魁北克省共有750万人口,约有320万人参与政府负责的医疗保险安排,每年最高缴费额为每人521加元,生活困难者可以分文不缴。其余有工作的人加入私人保险安排。子女随父母加入相应的保险安排,加入政府共公医疗保险安排的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