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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治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10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治理, 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治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展监视治理。其次章 名录治理第三条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 认书,见附 1。第四条 本细则公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 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
2、取消其名录资格。第五条 本细则公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 记手续: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 登记证书;五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六 外汇局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 行公布名录信息。第六条 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
3、日起30 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第七条 进口单位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 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治理部门注销、撤消营业执照的;二 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状况。进口单位注销后重申请进入名录的,应依据方法第九 条关于列入名录进口单位辅导期治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第三章 进口付汇治理第八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依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向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向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 或境内
4、付款/承兑通知书。第九条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依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第一栏交易编码、 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依据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中的“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 写合同商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估量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填写最迟一笔收汇日期。第十一
5、条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 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第十二条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全都的,付汇开证银行在核实售汇银行划转的资金到账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 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二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四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
6、付汇代码表见附 2审查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 汇的,还需依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 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五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六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证;七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
7、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 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 3办理付汇。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展联网核查。第十三条 对于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缘由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相 关收汇手续时,应当审查原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原进口合同、退 汇协议以及其他对应退汇证明材料。对
8、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 人等特别状况,还需审查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全都的状况说 明。第十四条 银行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后,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合同、发票、代理协议等单证留存复印件。对于需要分次付汇的货到付款业务,由办结最终一次付汇业务的银行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其他付汇银行留存有相关银行签注付汇金额、报关单未付汇余额以及付汇日期并加盖相关银行业务公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本行付汇金额并加盖本行业务公章。第十五条 以下状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全都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 30 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以
9、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一 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二 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三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状况。第十六条 以下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书和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 续: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依据不同结算方式除提 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需供给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单证;二“C 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展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三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第十七条进口
10、单位以下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 30 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一“B 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二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 10%且金额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的进口付汇;三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的进口退汇;四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五 其他需进展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 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准时接收外汇局反响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
11、报告表见附 4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第十八条 外汇局确定的“B 类进口单位”和“C 类进口单位” 的进口付汇业务,还应遵守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第十九条 外汇局依托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进展总量比对,实施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展定期非现场总量核查,也可依据地区进口付汇监测状况,随时、动态进展非现场总量核查。其次十条 进口单位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数据、进口退汇数据、境外承包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转口贸易等项下的收付汇数据, 贸易方式为“可以对外售付汇”和“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进口 货
12、物数据以及其他进口货物数据纳入非现场总量核查。国家外汇 治理局可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因素,对参与总量核查的 付汇数据、进口货物数据以及收汇数据进展调整。其次十一条 进口付汇监测预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货物总量核查、多到货金额以及多付汇金额等状况;二 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等收汇总量核查状况;三 进口退汇、进口贸易融资、预付货款以及代理进口等状况;四 辅导期内进口单位、跨国公司以及关联进口单位的付汇状况;五 资金流与货物流趋势变动状况;六 进口付汇规模、结算方式以及国家/地区流向等状况;七 进口货物规模、贸易方式以及海关价格申报等状况;八 资金流向与货物流向国家/地区偏离度等状况;九 其他
13、应实施监测预警治理的状况。第五章 现场监视核查一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 80%或大于其次十二条 对核查期内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120%,且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 100 万美元;二 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 90%或大于 110%,且多付汇或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 100 万美元;三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 5 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 万美元;四 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状况。外汇局可依据总量核查结果和企业主动报告状况,参考地区、 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或金额指标进展调整,确定实施现场核查的
14、进口单位。其次十三条 外汇局可实行要求进口单位报告、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调查以及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对进口单位进呈现场核查。其次十四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进口单位,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 5。其次十五条 进口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照实供给相关资料,并主动协作外汇局现场核查工作:一 外汇局要求进口单位报告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二 外汇局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状况;三 外汇
15、局进呈现场调查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预备好相关资料,协作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四 外汇局实行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进口单位应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其次十六条 外汇局应核实进口单位供给的相关资料,审查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确定进口单位现场核查结果。其次十七条 外汇局依据对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非现场核查状况,通过实行调阅凭证、要求银行补充报送相关资料、约见 业务负责人等方式对银行实施现场核查。银行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照实供给相关资料,主动协作外汇局现场核查工作。其次十八条 对于现场核查中觉察涉嫌违反外汇治理规定的进口单位和银行,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16、第六章 分类治理其次十九条 外汇局定期对名录进口单位进展考核分类,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根底上,结合现场核查状况和进口单位 遵守外汇治理规定等状况,将进口单位分为“ A 类进口单位”、“B 类进口单位”和“C 类进口单位”。第三十条 外汇局向进口单位和银行公布考核分类结果,考核分类结果有效期为半年。第三十一条 存在以下状况之一且无正值理由的进口单位,应被列为“B 类进口单位”:一 经现场核查,进口付汇业务存在本细则其次十二条规定状况之一且状况属实的;二 进口付汇业务存在本细则其次十二条规定状况之一且未按本细则其次十五条规定照实向外汇局供给相关资料的;三 未按本细则规定向外汇局逐笔报告或办
17、理登记进口付汇业务的;四 存在逃套骗汇等严峻违反外汇治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立案调查的;五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状况。第三十二条 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应被列为“C 类进口单位”:一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违反本细则其次十五条规定, 拒不承受或拒不协作核查的;二存在逃套骗汇等严峻违反外汇治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 汇局惩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状况。第三十三条 未被列为“B 类进口单位”或“C 类进口单位” 的进口单位,为“A 类进口单位”。第三十四条 外汇局对“A 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便利化治理,“A 类进口单位”按方法及本细则规定正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第三十五条
18、外汇局在确定“B 类进口单位”和“C 类进口单位”前,将考核分类通知书见附 6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进口单位。如有异议,进口单位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状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展申述。第三十六条 外汇局对“B 类进口单位”可以实施以下治理:一 全部进口付汇业务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行事后逐笔报告;二 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需供给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三 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进展风险警示谈话;四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治理措施。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对“C 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治理:一 全部进口付汇业务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实
19、行事前登记;二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三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治理措施。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依据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惩罚。第三十九条 进口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处 30 万元以下罚款:一 拒绝、阻碍外汇局依法实施现场核查;二 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未依据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三 对于需登记的进口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四 对于需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业务,未按规定进展报告;五 瞒报、漏报、错报进口付
20、汇核查信息;六 其他违反方法及本细则的行为。第四十条 银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依据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 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二 属进口付汇登记业务范围,但未凭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三 未依据外汇局公布的进口单位分类治理措施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四 其他违反方法及本细则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银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处 30 万元以下罚款:一 错报、漏报、虚报、迟报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电子
21、信息;二 拒绝、阻碍外汇局依法实施现场核查;三 在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中未依据本细则及相关规定供给有效单证及资料或供给虚假单证及资料;四 其他违反方法及本细则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进口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是指进口付汇金额与进口到货金额的差额。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 告表、考核分类通知书以及现场核查通知书的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备查。外汇局、进口单位以及银行应妥当保管相关业务档案,留存 5 年备查。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比率、金额、期限均含本值,本细则规定的日期为自然日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第四
22、十五条 进口单位支付进口项下佣金、贸易项下赔款以及贸易附属费用,依据效劳贸易外汇治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依据本细则和贸易信贷登记治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治理局负责解释,自 2023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附 1 :货 物 贸 易 进 口 付 汇 业 务 办 理 确 认 书本单位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以及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治理法规规定,并已认真阅读、知晓、理 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兹确认,本单位成认并将认真遵守、执行以下条款:一、依法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对于本单位具有真实、合法 交易根底的货物贸易进口付
23、汇,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 的前提下,享有依据外汇治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 汇的权利。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惩罚等,享有依法进 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三、承受并协作外汇局对本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展监视 检查,准时、照实说明状况并供给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展相 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依据外汇局分类治理要求办理货物进口外 汇收支业务。四、假设违反外汇治理法规规定,承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 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惩罚决 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进口外汇收支。本 单位资本工程、货物贸易出口、效劳
24、贸易等其他工程外汇收支按照适用相关工程的外汇治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 项,依据有关外汇治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治理法规规定发 生变化的,以的外汇治理法规规定为准。六、本确认书自本单位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 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治理法规规定,乐观支持协作外汇局对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的治理。进口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二 年月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效劳,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治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进口单位相关外汇治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进口单位签署本确认
25、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权利。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具有真实、合法交易根底,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全都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对外支付不予限制。外汇局依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状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治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亮的方式予以公布。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展监视检查。对进口单位未能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治理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展行政惩罚。附 2: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26、(14 种)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0110一般贸易0715进料非对口03140444来料以产顶进或加工专用油保区进料成品11101741对台贸易免税品0445保区来料成品1831外汇商品0544保区进料料件2215三资进料加工0545保区来料料件4039对台小额0615进料对口4019边疆小额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购付汇条件0245来料料件内销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付汇。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
27、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付汇。0654进料深加工除需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后办理付汇。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5 种)0345来料成品减免0420加工贸易设备0446加工设备内销0815低值辅料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1233保税仓库货物1139国轮油物料1200保税间货物1215保税工厂1234保税区仓储转口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 可以办理付汇;对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付汇。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按关于保税仓库外汇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
28、 号规定办理付汇。同上。需审查合同、发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付汇。需审查海关核发的加工手册,对于进料加工的, 可以办理付汇;对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付汇。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方法(汇发202352 号)、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方法操作规程汇发202366 号规定办理付汇。办理付汇。1427出料加工同上。1500租赁不满一年需审查租赁合同,对于经营租赁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融资租赁的,不得办理贸易项下付汇。1523租赁贸易同上。9800租赁征税同上。1616寄售代销需审查合同、发票、关税完税证明,已完税局部可以办理付汇。2025合资合作设备对于进口日期为2023 年 5
29、月 1 日以后报关单,依据“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展审核;对 2023 年 5 月 1 日以前的报关单,需区分以下两种状况进展审查:1、对于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照章”的,可凭报关单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依据“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的报关单类别进展审核,无需凭外汇局核准件或进1300修理物品需审查原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明,增值局部可以口付汇登记表办理;2、对于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全免”的,进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经外汇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
30、投资的凭外汇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2225外资设备物品同上。3010货样广告品 A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3039货样广告品 B同上。3511救济物资需审查合同、发票、受赠资金来源证明,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3612捐赠物资同上。4561退运货物需审查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后办理付汇。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2 种)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0130易货贸易2600临时进出货物0214来料加工2700展览品0255来料深加工2939
31、陈设样品0258来料余料结转3100无代价抵偿0300来料料件退换3339其他进口免费0320不作价设备3410承包工程进口0456加工设备结转4200驻外机构运回0500减免设备结转4239驻外机构购进0513补偿贸易4400来料成品退换0657进料余料结转4500直接退运0642进料以产顶进4539进口溢误卸0644进料料件内销4600进料成品退换0700进料料件退换9700后续补税0744进料成品减免9739其他贸易0844进料边角料内销9839留赠转卖物品2439常驻机构公用9900其它附 3:进 口 付 汇 登 记 表登记表编号:企业代码:企业名称:金融机构标识码:金融机构名称:登记
32、币种:登记金额:登记类别可选择:结算方式可选择:最迟装运日期:登记日期: 外汇局签章 年月日附 4:进 口 付 汇 逐 笔 核 查 报 告 表进口付汇信息货物报关、收汇信合计序申报付汇付汇付汇金额付汇结算付汇最迟装运报关单收汇申报报关/收汇报关/号号码币种金额折美元银行方式日期日期编号号码币种汇金额报告表编号: 外汇局代码: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外汇局审核意见:审核日期:经办人22附 5: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X X 分 支 局现 场 核 查 通 知 书编号:进口单位名称 :进口单位代码 :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治理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生的进口
33、项下收付汇业务进呈现场核查,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 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调查 其他外汇局可依据实际核查状况调整核查方式。收到本通知后,请将签收联反响外汇局,并于个工作日内预备好相关材料,承受外汇局及授权单位的核查。特此通知。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签字:外汇局签章 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联,第一联进口单位签收后外汇局留存,其次联进口单位留存。23附 6: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x x 分 支 局考 核 分 类 通 知 书编号:进口单位名称:进口单位代码: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治理相关规定,依据对你单位进口付汇业务现场核查的结果和其他相关状况,拟将你单位列为:B 类进口单位 C 类进口单位。如有异议,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状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展申述。特此通知。外汇局签章 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联,第一联进口单位签收后外汇局留存,其次联进口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