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反担保合同(3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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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反担保合同(3份范本) 书目 第1篇企业反担保合同 第2篇企业反担保合同范本 第3篇企业反担保合同书 企业反担保合同 2023企业反担保甲方: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联系电话: 丙方:(乙方供应第三人担保时适用) 地址:联系电话: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供应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样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 市 银行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供应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万元人民币。为削减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供应如下反担保:(选择一项或

2、两项): 以其自身拥有全部权的实物为甲方的上述担保供应反担保,反担保形式 (仅限抵押或质押); 供应丙方为反担保人,反担保形式为 (抵押、质押或保证)。 其次条 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 依据选择反担保状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 担保物状况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状况如下: 1、乙方全部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详

3、细状况详见乙方供应担保物清单; 2、丙方全部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详细状况详见丙方供应担保物清单。 第四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如由丙方供应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见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

4、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律师费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 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运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全部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运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甲方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乙方应妥当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平安、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

5、、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 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行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削减或面临削减、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刚好书面通知甲方并主动实行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复原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复原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供应、补足与削减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担当或面临担当担保责任; (2) 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

6、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3)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4) 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峻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惩罚等; (5) 反担保人非法运用担保财产或擅自变更担保财产正常用途。甲方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状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确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协作甲方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担保登记及费用担当 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甲方协作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甲方收执。 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

7、持续有效。 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样者,以本合同为准。 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甲方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刚好向甲方清偿。 第八条 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担当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8、。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主动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1) 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等都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 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务: a、 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b、 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惩罚、争议; c、 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d、 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e、 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权人; f、 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实力的状况。

9、 2、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 a、 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b、 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偿金额; c、 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马上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备; d、 反担保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全部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时,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e、 担保财产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或影响运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现该等情形,由反担保人自担费用出面理顺; f、

10、 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解除; g、 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显或隐藏的质量瑕疵; h、 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i、 保证不出现因其有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甲方行使权利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10 %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干脆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如属双方违约,应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上述违反合同之部

11、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2、 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3、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接着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需接着履行并视状况实行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改变,应马上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根据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假如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假

12、如干脆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 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合同如不涉及担保登记自签订之日起起先生效;如涉及担保登记则自担保登记之日起起先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企业反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乙方供应第三人担保时适用) 地址: 联系电话

13、: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供应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样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 市 银行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供应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万元人民币。 为削减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供应如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 以其自身拥有全部权的实物为甲方的上述担保供应反担保,反担保形式 (仅限抵押或质押) 供应丙方为反担保人,反担保形式为 (抵押、质押或保证)。 其次条 释x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 依据

14、选择反担保状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 担保物状况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状况如下: 1、乙方全部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详细状况详见乙方供应担保物清单 2、丙方全部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详细状况详见丙方供应担保物清单。 第四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如由丙方供应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

15、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见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律师费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 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运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全部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运

16、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甲方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乙方应妥当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平安、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 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行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削减或面临削减、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刚好书面通知甲方并主动实行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复原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复原足担保财产

17、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供应、补足与削减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担当或面临担当担保责任 (2) 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3)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4) 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峻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惩罚等 (5) 反担保人非法运用担保财产或擅

18、自变更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甲方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状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确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协作甲方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担保登记及费用担当 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甲方协作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甲方收执。 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 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样者,以本合同为准。 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甲方垫

19、付时,反担保人应刚好向甲方清偿。 第九条 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担当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主动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八条 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1) 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等都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 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

20、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务: a、 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b、 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惩罚、争议 c、 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d、 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e、 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权人 f、 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实力的状况。 2、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 a、 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b、 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偿金额 c、 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

21、销登记情形,应马上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备 d、 反担保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全部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时,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e、 担保财产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或影响运用等情形。如今后出现该等情形,由反担保人自担费用出面理顺 f、 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解除 g、 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显或隐藏的质量瑕疵 h、 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i、 保证不出现因其有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

22、甲方行使权利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10 %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干脆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如属双方违约,应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上述违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2、 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3、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接着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需接着履行并视状况实行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

23、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改变,应马上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根据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假如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假如干脆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 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担保登记自签订之日起起先生效如涉及担保登记则自

24、担保登记之日起起先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企业反担保合同书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乙方供应第三人担保时适用) 地址: 联系电话: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供应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样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 市 银行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供应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万元人民

25、币。 为削减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供应如下反担保: (选择一项或两项): 以其自身拥有全部权的实物为甲方的上述担保供应反担保,反担保形式 (仅限抵押或质押) 供应丙方为反担保人,反担保形式为 (抵押、质押或保证)。 其次条 释x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 依据选择反担保状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 担保物状况

26、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状况如下: 1、乙方全部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详细状况详见乙方供应担保物清单 2、丙方全部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详细状况详见丙方供应担保物清单。 第四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如由丙方供应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见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

27、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律师费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 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运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全部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运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甲方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乙方应妥当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平安、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

28、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包、赠予、再担保、重复担保、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合作、入股等处分方式。 4、担保期间,不论是否出现不行抗力,如发生担保物价值削减或面临削减、毁损、灭失时,反担保人应刚好书面通知甲方并主动实行补救措施负责尽可能复原担保财产价值。如在30日内无法复原足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人需另行供应、补足与削减及灭失价值相当的担保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5、担保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6、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以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担保财产等方式处分担保财产: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

29、使甲方担当或面临担当担保责任 (2) 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3)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4) 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峻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惩罚等 (5) 反担保人非法运用担保财产或擅自变更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甲方处分担保财产时,可视状况通知或不通知反担保人。如确定通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需按通知要求无条件协作甲方办理处分担保财产的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担保登记及费用担当 1、依法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在甲方协作下由反担保人负责办妥担保登记手续并将获得

30、的相关登记文件交由甲方收执。 2、反担保人应确保在担保期间担保登记持续有效。 3、如应担保登记机关要求需另行签署申请书、合同等相关文件,若该等文件与本合同不一样者,以本合同为准。 4、有关本合同所涉及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维持费、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税收等费用,概由反担保人负担并支付。如反担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导致甲方垫付时,反担保人应刚好向甲方清偿。 第九条 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担当反

31、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主动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第八条 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1) 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等都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 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务: a、 与银行或其主要领导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b、 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惩罚、争议 c、 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d、 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e、 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权人

32、 f、 其他业已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实力的状况。 2、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 a、 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b、 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偿金额 c、 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马上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备 d、 反担保人保证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全部权。如涉及其他共有权人时,已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e、 担保财产未涉及任何权属争议、法律纠纷,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或影响运用等情形。如今后出

33、现该等情形,由反担保人自担费用出面理顺 f、 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解除 g、 担保财产不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显或隐藏的质量瑕疵 h、 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i、 保证不出现因其有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甲方行使权利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10 %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干脆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如属双方违约,应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

34、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上述违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2、 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3、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接着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需接着履行并视状况实行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发生改变,应马上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根据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 (1)假如是信函,则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假如干脆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 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 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担保登记自签订之日起起先生效如涉及担保登记则自担保登记之日起起先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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