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买卖合同补充条(7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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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买卖合同补充条(7份范本) 书目 第1篇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第2篇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第3篇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第4篇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条款 第5篇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第6篇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简易 第7篇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出卖人:_ 买受人:_ 鉴于买、卖双方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经双方协商一样,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签约前的明示内容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

2、,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等,买受人已经知悉,并在此承诺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提示: _为避开部分项目出现的电话、网络等开通费纠纷和土地年限、商品房结构及环境争议,新增本条内容,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二、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基本状况和房价款) 1、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光纤电视开通费等,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价款、层(净)高、结构、户型、朝向、土地用途、土地运用年限等,以及周边区

3、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状况,出卖人已作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对此无异议,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不以对相应事项有歧义为由向出卖人主见索赔。 提示: _ 新增本条内容,明确了商品房售后抵押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应留意避开因抵押造成产权证办理拖延的问题。 三、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抵押状况) 买受人同意,在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可以对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运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而无需另行告知。但出卖人因此延误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权属证书的办理日期的,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中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约定担当违约责任。 提示:_针对实践中回款问题突出的状况,在本条第(二)款按揭贷款特殊约定条

4、款中增加了买受人提交按揭贷款资料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时限,加强了按揭贷款未获批准和按揭贷款未按时到账的处理措施,结合集团此前出台的商品房销售应收款管理方法以及形成的催收措施,力争增加商品房销售回款力度,降低回款纠纷几率。 四、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付款方式 买受人采纳第 _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_ 佰 _ 拾 _ 万_ 仟 _ 佰 _拾元整(¥元)。买受人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即 _ 年 _ 月_ 日前)将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元)。 2、分期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_

5、 佰 _ 拾 _ 万_ 仟 _ 佰 _ 拾元整(¥元),其中: (1)第一期应付款 _ ¥元(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元),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 (2)其次期应付款 _ ¥元,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 (3)余款 _ ¥元,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 3、贷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_ 佰 _ 拾 _ 万_ 仟 _ 佰 _ 拾元整(¥元),其中: (1)买受人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将首付房款人民币 _ 拾 _ 万_ 仟_佰 _拾元整(¥元)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元)。 (2)余款人民币 _ 佰 _ 拾 _ 万_ 仟 _ 佰 _拾

6、元整(¥元),买受人采纳银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抵押贷款或银行按揭与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下同)方式支付(最终银行按揭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为准)。 (二)买受人采纳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特殊约定 1、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按揭贷款银行(含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条件,并承诺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金额和自身的资信条件符合发放贷款的要求。 2、买受人应在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_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资料并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交纳所需的公证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 3、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的

7、详细金额和期限是否获得银行的批准由银行依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最终审核确定,出卖人不担当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必定获得银行批准的保证。在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已对自身资信及银行审贷、放贷流程与标准有了充分的相识,若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不胜利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概由买受人担当。 4、若买受人的申请经按揭贷款银行审核要求补充完善资料,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和按揭贷款银行补充提交完毕。 5、若买受人的贷款申请经按揭贷款银行审核确定需买受人提高首付比例或利率或有其他变更事宜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按揭贷款银行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交首付款或满意银行要求的其他贷

8、款条件,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 6、若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或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_日内,买受人申请的全部按揭贷款未到达出卖人账户的,买受人应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的未付余款元,于收到出卖人变更付款方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2)于收到出卖人变更付款方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15%的违约金作为给出卖人的经济损失补偿。 若买受人未按本条第2项、第4项约定提交按揭贷款资料和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或未按本条第5项、第6项约定补交首付款以及满意其他贷款条件、付清房款或达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均视为逾

9、期付款,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处理。 提示:_本条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延长了出卖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增加了出卖人的时间权益。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协议(逾期付款责任) 1、买受人未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付清房款的,不论金额多少,买受人的行为均构成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或视为逾期付款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买受人应按购房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解除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已经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担当,出卖人有权从买

10、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中干脆扣除相应款项;出卖人同意接着履行合同的,买受人除应当马上向出卖人付清应付购房款外,还应当同时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损失赔偿金,该赔偿金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应付款之日止。 2、鉴于出卖人已为采纳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向按揭贷款银行供应了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担当了相关保证责任,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按揭保证金损失及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按揭保证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因追索按揭保证金损失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及执行、评估、拍卖等费用,下同)均由买受人担当,买受人应当在接

11、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并向出卖人支付前述损失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还有权在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担当解除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和全部费用后,由出卖人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提示:_针对部分项目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纠纷,新增规划、设计变更中出卖人不通知和不担当违约责任范围的内容,降低该类事项纠纷产生几率。 六、对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补充协议(规划变更、设计变更) 1、买、卖双方一样同意: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运用功能的前提下

12、,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做出优化变更,可不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运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做出优化变更,可不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前述规划、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该商品房阳台修改为封闭式或开放式、窗户/门的开口尺寸及开启方向改变,外立面设计、颜色及景观方案等。除非买受人因该优化变更而遭遇干脆损失的,出卖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2、由于政府行政吩咐、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改变干脆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不行抗力,出卖人不担当违约责任。 七、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协议(交付条件) 1

13、、买受人在满意下述全部条件后,方可要求出卖人向其交付房屋: (1)买受人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期限全额付清房屋价款,且出卖人实际收到该等款项。 (2)买受人依照合同及本协议需担当违约责任的,已经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2、如买受人未付清上述任何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商品房且无须担当延迟交付及产权登记的责任,且出卖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五条解除合同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提示:_鉴于原协议条款未明确商品房交接手续中先缴纳交费和资料、后验房和交钥匙的交付程序,新增了该项内容,并加强了交房通知、交接单签署、延期交房等避责条款。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交接手续) 1、买受人本人无

14、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往现场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必需以公证托付方式托付代理人办理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否则出卖人可拒绝交付该商品房,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担当。买受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办理商品房的交接手续的,即视为其他共同买受人授权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该买受人后,即视为出卖人已向全部共同买受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2、在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第_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和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外,出卖人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的送达信息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短信、信件、快递、报纸公告等形式。若买受人供

15、应的地址不能邮寄或送达的,出卖人以买受人所供应的身份证地址为送达地址,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外省)后视为送达。 3、在达到合同第_条约定交付条件的状况下,出卖人可以通知买受人早于合同约定的最终交付期限交房。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了该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起先计算,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专项修理资金、全部税费及房屋毁损风险自此均由买受人担当。 4、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应携带的证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含付款收据)等,详细以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中所述内容为准。为便

16、利买受人办理手续并提高交房工作效率,交房事务办理流程为:核实身份交付资料并缴纳费用验房签署交接单交付钥匙离开现场。 5、该商品房办理交接手续时,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须要整改的,应在交接单上予以注明,出卖人核实后应根据合同约定担当保修责任,但该商品房交付时间不顺延,并且买受人仍应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单。买受人未签署交接单的,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出卖人不担当逾期交付的责任,并且买受人应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担当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责任。 6、由于不行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斗争、恐怖活动、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出卖人无法避开或抗拒的人为因素等)或政策法规或行

17、政吩咐的变更、市政因素、文物考古、挖掘等非出卖人实力所及的状况出现而导致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担当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应在不行抗力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通知买受人,并告知变更后的房屋交付时间。 7、如买受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出卖人完成该项目集中交付时间之后,且买受人是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应在其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处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为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应在办理完毕贷款手续且银行贷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出卖人处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未在前述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该商品

18、房交接手续的,视为商品房已交付,出卖人不担当逾期交付的责任,并且买受人应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担当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责任。 九、对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小区所设的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有线电视箱、水泵房、自然气调压站、车库平安疏散口、排风竖井、垃圾箱等设施,以政府及电力、自然气等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为准,模型所示位置仅供参考,若有所变动,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十、对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面积差异处理)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应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房价。若因买受人不签订协议而影响房屋交付或权属证书办理

19、的,出卖人不担当违约责任。 提示:_鉴于质量纠纷频发、质量纠纷处理程序不清楚、质量避责条款不明确等状况,本条明确和加强了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避责条款等的约定。 十一、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 1、对第(二)项第1款的补充约定:买受人要求接着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起至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合格之日止,出卖人根据本条第4款约定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 2、买受人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全部异议,以交房时在交接单上记载、交房后通过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完成修理工作后,买受人签署书面确认单。若买受人虽提出质量异议但不协作修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不供

20、应钥匙、不进行验收、不签署确认单等情形的,视为买受人撤销质量异议和修理申请。 3、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买受人应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经检测工程质量合格,则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担当。 4、房屋修理工作自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完成,且影响买受人实际居住运用的,出卖人根据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但出卖人不担当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经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因买受人存在前述第2款不协作修理情形的,出卖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5、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

21、、设备替代的情形,出卖人在保证符合建筑规范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依据建材市场的供求状况调整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设备并以同品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替代。 6、出卖人应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所载内容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担当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不担当保修责任: (1)因买受人运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买受人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装修改造; (3)买受人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 (4)不行抗力造成的缺陷。 提示:_本条在原协议约定基础上加强了买受人的办证帮助义务。 十二、对合同第十九条(二)项的补充约定(转移登记) 1、采纳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买

22、受人不托付出卖人办理商品房全部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买受人应供应书面承诺,明确出卖人不担当代办义务,但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帮助买受人自行办理商品房全部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担当。 2、买受人采纳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该商品房的全部权证、分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和他项权证必需由出卖人代为办理,且买受人应在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同时,向出卖人供应书面托付手续,并交齐办理全部权证、分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和他项权证所需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营业执照

23、、组织机构代码证、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专项修理基金、办证手续费、登记费等),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相关部门缴纳。如买受人未完整供应资料和缴纳税费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上,买受人应担当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逾期达60个工作日以上,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逾期付款情形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前述涉及的资料及税费为出卖人代收代缴,最终所需的资料及税费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要求为准。 3、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商品房全部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天内代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分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 4、买受人若逾期供应资料和缴纳税费,出卖人有权顺延商品房全部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运

24、用权证的办理时间并无须担当延迟办证的责任。 5、本合同约定的取得商品房全部权证书或分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时间以商品房全部权证或分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记载的时间为准,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或者买受人实际领取商品房全部权证或分户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的时间。 提示:_本条内容加强了关于平台、露台、顶层屋面、底层绿地等的便利运用权的约定,新增了出卖人的广告位权益条款等,加大了商品房的附加价值。 十三、对合同其次十条的补充约定(共有益权) 1、小区内商品房所附带的平台、露台或顶层屋面等,全体买受人同意由与平台、露台、顶层屋面等在建筑结构上联系最为亲密的、运用最便利的商品房买受人无偿利用、管理和维护,同意并接受

25、由出卖人统一划分区域,同时该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利用时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的规定,不得变更其用途和隔离方式,不得损坏其内部的公共设施,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其他共有区域,不得私搭乱建和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并在进行公共维护或平安疏散时无条件供应便利和帮助,如附带的平台、露台或顶层屋面内有通风、消防、排水等管道、水井口及其他设施的,买受人予以理解并不持异议。若买受人对平台、露台、顶层屋面的不当运用,导致出卖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担当全部赔偿责任,且应当刚好复原原状。 2、底层花园绿化已计入小区绿化率,买受人不得削减其绿化面积;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经出卖人设计并划定其附带底层花园

26、的,全体买受人均同意无偿交由该买受人专用,并自愿放弃在土地出让年限内对该底层花园及其所占土地的运用权利。附带底层花园内如有通风口、排水沟、雨污水井及其他设施,买受人予以理解并不持异议。该买受人在运用所购商品房附带的底层花园时不得阻碍公共利益,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隔离方式和乱搭乱建,不得进行硬化处理,若买受人对附带底层花园的不当运用,导致出卖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担当全部赔偿责任,且应当刚好复原原状。 3、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运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买受人共有,全体买受人同意在本项目最终一期交付运用后将上述外墙面的运用权托付物业服务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运用,如买受人在商品房交

27、付后基于对专有部分运用的特别要求,可以无偿利用屋面及与之相对应外墙面(如悬挂空调外机、底层商铺广告牌),但买受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要求运用,且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项目存在商业物业的,商业物业建筑体对应的外墙面、平台、露台、顶层屋面所设广告位的运用权和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 4、出卖人在小区楼栋内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大堂、电梯轿厢、通道、楼梯)所设的广告位的运用权和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在本项目最终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人可在项目内利用公共场地、外墙面进行广告宣扬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居住生活为限。 5、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经规划建设的未计入建筑公摊面积的各种商业用房、会所、

28、游泳池、地下室等设施及其他构造上可以明确区分、利用上可以排他运用的建筑物、构造物的全部权归出卖人全部。 6、依据市政规划要求,买受人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自然气箱、上下水管道、自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进、垃圾收集点、消防井和消防栓、发电机、出风口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不变更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协作前述公共设施的修理、检修工作。若在修理、检修过程中,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买受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买受人不供应便利或拒绝帮助的,则应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十四、

29、合同表现形式的补充约定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合同及其附件(含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有效依据,出卖人供应的售楼书、广告单、报刊广告、户外广告、视频广告等资料仅作为购房前参考,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为展示空间布局和装饰装修摆放指引,或为买受人供应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不作为双方交付、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确定违约责任的条件,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也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均不受约束。 提示:_本条新增了合同解除后买受人的撤销备案、占有移转等协助义务。 十五、合同解除及帮助义务的补充约定 1、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即视为根本性违约,违约方应当

30、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2、无论何种缘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帮助出卖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及其他相关登记的撤销(或注销)手续,若买受人已接收商品房的,还应将该商品房的占有移转与出卖人,否则买受人应当每日根据总房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损失赔偿金。 十六、通知送达的补充约定 1、双方应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向对方履行合同中的通知、告知义务。如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可以根据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邮递或者报纸公告方式通知相对人,邮递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外省)后视为送达。假如采纳日报公告方式通知的,通知一旦公布,则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31、 2、在合同签订时,买受人确认其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精确无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联系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均应在改变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否则相对方因按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尽到通知、告知义务的一切后果应由过错方自行担当。 十七、商品房运用性质的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仅作运用,如须变更房屋的用途,买受人必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其他补充约定 本协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与合同内容不一样,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提示:_为避开买受人采纳非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特新增本条内容。 十九、双方特殊约定 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32、,由买卖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因双方协商不成,主见权益一方只能根据合同其次十五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公允地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争议解决方式,采纳任何导致对方名誉贬损、工作或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解决争议的,属于违反合同、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之违约责任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特殊提示事项:_出卖人已按本人要求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内容向本人进行了逐条说明与说明(尤其是黑体部分),履行了提示留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本人对前述全部内容均已知晓并无歧义。 出卖人:_ 买受人:_ _ 年 _ 月 _日 _ 年_ 月 _ 日 授权代表:_托付

33、代理人:_ 年月日年月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甲方(卖方):_ 乙方(买方):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买卖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买卖的标的及价款:_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共计(人民币)元整。(比价格包含办理房产手续时,乙方应担当的各项税、费和公共修理基金) 二、双方责任与权利1、甲方须具备该房屋全部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产权过户,由此所产生相关税费、公共修理基金全部由甲方担当。 3、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将合法齐全的房产证交于乙方。 4、乙方供应过户所用的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三、违约条款

3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既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事宜本补充协议与原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购房合同有不一样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 乙方:_ 签约时间:_ 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合同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实惠政策,限定

35、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二、本合同第三条调整为: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房屋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三条约定计算。 三、甲方与乙方

36、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不行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根据 方式确定。 4、不行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根据 方式确定。 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四、本

37、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缘由未能刚好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条款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姓名:_身份证号:_ 住址:_邮编:_联系电话: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姓名:_身份证号:_ 住址:_邮编:_联系电话:_ 第一条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该房屋附属物(地下室)面积平方米;(房屋全部权证号、土地运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其次条该房屋相应的土地运用权取得方式为国有土地出让,土地运用权年限至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该房

38、屋(包括附属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第四条本意向书签订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整。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或买房意向合同范本。 第六条房价款支付方式:_乙方应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人民币元整,乙方依据本意向书支付的定金转作等额首付款;其余房价款由乙方贷款支付,房价款期限以贷款实际放款日为准。 甲方 _ 乙方 _ _ 年 _ 月 _ 日 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合同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经济适用

39、住房是指享受实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本合同第一条调整为: 甲方通过土地运用权划拨方式取得 区/市 地块土地运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运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投资建立的 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通知书,证书号: 。 二、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三、本合同第三条调整为: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

40、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房屋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四条约定计算。 四、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不行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根据 方式确定。 4、不行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根据 方式确定。 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缘由未能刚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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