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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卫生监督执法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卫 生行政执法效率,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全 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在职 责范围内处理涉及公共卫生和健康相关产品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 为及非法行医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作。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受理的投 诉举报范围包括:管理相对人在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和非法行医 等方面涉嫌违
2、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取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或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交等来源,对本制度第三条 范围内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机 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提出依法行政监督、处罚或者处理请求。投诉举报一般应以署名方式。匿名投诉举报,内容则应详实完 整,可以查证。新闻媒体或网络信息反映的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涉嫌违反卫 生法律法规行为也应作为投诉举报的来源。第五条投诉举报的处理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 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实行回避制度。第七条 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做好
3、保密工作, 不得对外泄露有关投诉举报人的任何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第八条 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不影响或替 代对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它投诉举报和重大食物中毒、水 污染事故、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职责范 围内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移交、移送、查处、反馈、存档工作。卫生执法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县卫健局法治科,其职责是:(一)接待、受理、登记、交办或移送卫生计生违法案件的投 诉举报;(二)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三)投诉、举报案(事)
4、件的档案管理举报中心实行工作日值班制度,非工作时间的投诉举报由本局 值班人员负责受理和记录,由举报中心登记。县卫健局投诉举报电话:XXX-XXXXXX ;投诉举报信箱: xxxxx163. com0卫生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级卫生执法机构及下级卫生协管机 构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 员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的内容。对来访、来电的投诉举报人当即告 知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理由,信函、网络、其他行政部 门移送等有明确的联系方式的以相应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予以受 理或不予受理及其原因和理由,并做好记录。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5、,依法不予受理:(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受理或处理的。(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已明显无法取得相关证据与材料的投诉举报,无法检验 鉴定的健康相关产品的投诉举报。(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第十三条受理审核(一)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如实登 记,认真填写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处置记录表,详 细如实记录投诉举报内容及有关线索,收集有关证据并妥善保管。 对不宜或不能妥善保管的物品应书面客观记录物品情况,必要时可 拍照、摄像,并经投诉举报人签字确认;凡确认无检验必要的应退 回投诉举报人,并做好解释工作。(二)各类投诉
6、举报应按时间先后,统一编顺序号。(三)局卫生执法投诉举报中心应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 核,整理投诉举报材料,提出初步意见,交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批示内容应明确具体。(四)投诉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应分别受理,合并处理。(五)对非本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管辖范围的投诉 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对在办理过程中发 现涉及非卫生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 机关移送。对属卫生行政机关管辖范围但非本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 的,投诉举报人坚持向本级卫生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受理, 不得拒绝,并做好移交工作。(六)本制度规定所指“移送”是指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交投 诉
7、举报;所指“移交”是指在管辖权范围内交相应部门处理。移送、 移交投诉举报应书面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样品的处理(一)对来访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样品,可以由二名以上卫生执 法人员进行感官检验,做好记录并请样品提供人签名。(二)对来访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样品,不宜保存或无检验价值, 应作书面记录后退回来访投诉举报人。(三)提供样品的投诉举报人应提供样品发票等有效凭证,以 便由该样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对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确 认。(四)已拆封的密封包装的样品或未经确认的样品一般不做卫 生学检验。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五条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应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 执法人员负责。卫生监督
8、执法人员如发现投诉举报与本人有利害关 系,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六条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执法人员应立即展开现场调查 工作,原则上以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为线索,本着公平、公正的 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的收集,注重法律 程序。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制订调查方案, 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但必须依法调查取证。第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 但已到达现场展开调查的,应将本次现场调查工作完成,然后将有 关材料一并移交或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调查处理过程 中发现涉及非本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单位的,应通知有管辖权的卫 生行政机关协查,
9、送达协查通知书。第十九条凡查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法定程序实 施卫生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违法行为的, 应对调查情况作详细记录,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对在短期内不能取 得相应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提出中止调查 的建议,由卫生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中止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 举报人,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存。卫生执法人员发现新的有价值的 线索,或投诉举报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的线索,可经卫生执法机构负 责人审批后恢复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并并将处理结果向有明确联系方式的投诉举报人反馈情况;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10、,可以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期限,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投诉举报涉及卫生行政处罚的,按卫生 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在投诉举报调查终结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最终处理决定告知有明确联系方式的投诉举报人,并做好反 馈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举报调查终结报告,经局分管 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归档保存。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 整理。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投诉举报,应在档案中注明卫生行政处 罚决定书文号。属投诉举报受理的材料归入投诉举报案卷,属卫生 行政处罚的材料归入卫生行政处罚案卷,须重复归档的材料保存复 印件,注明原件所在案卷编号。附件1卫生健康执法投诉举报流程图;附件2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处置记录表卫生健康执法投诉举报流程图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处置记录表投诉举报人 信息名称匿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被投诉举报 人信息名称地址接报时间年 月日投诉举报 来源来电;口来访;来信;口上级交办;口其它部门移交;口网络信息;口其他;投诉举报 类别口投诉;口举报内容摘要记录人:年 月 日拟办意见签字:年 月 日领导批示签字:年 月 日调查处理 结果承办人:年 月 日信息反馈反馈人:年 月 日领导审核 意见签字:年 月 日受理单位:受理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