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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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份范本) 书目 第1篇上海市集体合同书范本 第2篇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专业版 第3篇上海电力安装其次工程公司集体合同 第4篇集体合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5篇上海市集体合同协议书 第6篇上海市职工集体合同 第7篇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8篇上海市员工集体合同 第9篇上海市集体合同范本 第10篇上海市集体合同 第11篇上海市集体合同书 第12篇上海市集体合同模板 上海市集体合同书范本 本合同由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

2、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其次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敬重和调动职工主动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酬劳、劳动保险、劳动爱护、生活福利、退养息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供应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敬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

3、有工会代表参与,听取工会看法,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化职工仔细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其次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状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聘请职工。 公司招工安排及实施状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状况。 第七条 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看法。

4、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状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限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开或削减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峻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平安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别状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削减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

5、应听取工会看法。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按劳安排的原则和实际须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依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探讨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与。 公司依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安排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安排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安排形式、工资发放方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确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确定时,应听取工会看法,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嘉奖基金,用于职工

6、集体福利和嘉奖,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帮助公司合理支配运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供应该项基金运用状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供应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方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其次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

7、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其次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其次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其次十三条 工会帮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爱护 其次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爱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别工种和女职工的特别爱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供应疗养机会与费用。 其次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爱护管理,协作公司检查、监督劳动爱护状况。 工会发觉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

8、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觉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状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急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需刚好作出处理确定。 其次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平安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看法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需同时引进或实行牢靠的劳动爱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运用。 其次十八条 公司依据工种岗位须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别工种的职工发放养分补助费或供应

9、养分补助食品。 其次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实行防暑降温措施,供应必需的凉爽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实行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平安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平安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加平安技术措施立项探讨并监督实施状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化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化和组织职工接受平安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平安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平安的重大事故,应刚好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教化与培训 第

10、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化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学问。 公司教化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化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化基金运用状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或帮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学问教化,激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养。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确定对职工进行嘉奖或惩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果的职工,有权分别赐予荣誉

11、嘉奖和物质嘉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肯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状况,赐予指责教化、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峻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看法,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确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与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改变,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12、。 第十章 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明行亲密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对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确定。 第四十条 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公司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状况。 双方应常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看法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实行具有凝合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亲密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

13、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实行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依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1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订代表应仔细探讨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接着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别状况时,双方都有权

14、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供应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状况下,公司应赐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_有限公司(

15、盖章)_ _工会主席(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专业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 集体合同 的行为,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同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

16、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同等、相互敬重、诚恳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其次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详细人数由双

17、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 女职工 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当。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举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举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托付的人担当。 集体协商双方依据实际须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当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

18、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样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当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状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看法,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与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须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 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与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供应了正常劳动, 工资

19、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值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 商业隐私 ;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下列干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酬劳;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平安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0、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赐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值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须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 劳动纠纷 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

21、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干脆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打算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协商题有关的状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看法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协商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协商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须

22、要打算的工作。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协商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详细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协商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供应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视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接着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样的,原集体合同可以接着履行;协商不一样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

23、条 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实行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 集体合同 其次十条 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样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状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其次十一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探讨通过的状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

24、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状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状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状况的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其次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平安或者女职工权益爱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其次十三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25、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其次十五条 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 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平安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须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其次十六条 行业性集体

26、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其次十七条 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须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其次十八条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其次十九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

27、、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 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值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样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

28、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扰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担当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其次款规定,无正值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

29、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复原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电力安装其次工程公司集体合同 上海电力安装其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上海电力安装其次工程公司工会(以下

30、简称工会),为了明确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状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同等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电力安装其次工程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加企业素养,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养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

31、标。 其次条 公司以提高人的素养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加职工是企业主子的责任感,增加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加市场竞争的实力。 第三条 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需以主子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主动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担当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其次章劳动酬劳 第四条 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允,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动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供应正常劳动后,

32、公司按不低于642元人民币支付月薪(上海市政府沪劳保综发 202336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35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主动性,增加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酬劳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酬劳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依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详细实施方

33、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参与各类技术竞赛获得上海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赐予嘉奖。 第八条 公司对被评为上海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赐予嘉奖。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制。 第十条 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方法。企业按施工实际状况须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详细实施方法须征求工会看法。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1年至9年的职工,享受6天

34、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10年至19年的职工,享受10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14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限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纳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赐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因灾难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别状况时,可酌情赐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 第十六条

35、 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支配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四章劳动平安和卫生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平安卫生的法律和法规,实行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殊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别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公司主动推行全员平安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方法,以保证平安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职工必需参与公司举办的劳动平安和卫生方面的教化培训,不断提高自我爱护意识。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合理运用劳动防护用品。 其次十条 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动爱护和平安技术措施的费用。

36、 其次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平安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爱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平安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需落实劳动爱护“三同时”,工会如发觉问题,应刚好提出看法,并督促和协作企业刚好整改。 其次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爱护。 其次十三条 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 其次十四条 企业向职工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殊是平安帽、平安带、平安网、绝缘

37、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选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 其次十五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养分补贴费。 其次十六条 夏、冬两季,企业要实行有效的防暑降温柔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 其次十七条 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平安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加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看法和建议。 其次十八条 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协作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保险福利 其次十九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

38、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企业和工会依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实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80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运用状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供应不少于8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养息和组织先进职工养息,以调动职工主动性。 第三十四条 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供应肯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 第

39、六章劳动关系协调 第三十五条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需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依据公司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主动协作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方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工对劳动酬劳、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

40、)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干脆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干脆领导的答复不满足,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足,可以干脆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托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足,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30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

41、调解结果仍不满足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刚好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依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

42、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上海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前60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 上海电力安装其次工程公司 企业方首席代表(经理):_ _年_月_日 上海电力安装其次工程公司工会 职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_ _年_月_日 集体合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43、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同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同等、相互敬重、诚恳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其次章 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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