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考点题库300题(含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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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二 级 建 造 师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核 心 考 点 题 库 300题(含 详 解)一、单 选 题 1.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代 理,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工 程 招 标 应 当 委 托 代 理 B、承 包 活 动 不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C、诉 讼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律 师 D、材 料 采 购 任 何 时 候 不 得 转 委 托 代 理 答 案:B解 析:建 设 工 程 承 包 活 动 不 得 委 托 代 理。2.12012二 级】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垫 资 但 没 有 约 定 垫 资 利 息,后 双

2、 方 因 垫 资 返 还 发 生 纠 纷 诉 至 法 院。关 于 该 垫 资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法 律 规 定 禁 止 垫 资,双 方 约 定 的 垫 资 条 款 无 效 B、发 包 人 应 返 还 承 包 人 垫 资,但 可 以 不 支 付 利 息 C、双 方 约 定 的 垫 资 条 款 有 效,发 包 人 应 返 还 承 包 人 垫 资 并 支 付 利 息 D、垫 资 违 反 相 关 规 定,应 予 以 没 收 答 案:B解 析:依 照 合 同 法 原 理,合 同 约 定 只 有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才 无 效。虽 然 建 设 部、发

3、改 委 规 章 明 令 禁 止 垫 资,但 我 国 法 律、行 政 法 规 从 未 禁 止 过 垫 资。因 此,最 高 法 院 对 垫 资 并 没 有 一 概 否 定。3.某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人 张 某 向 李 某 借 款,则 下 列 关 于 该 借 款 合 同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0A、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订 立 B、如 果 未 约 定 利 息,视 为 没 有 利 息 C、借 贷 双 方 约 定 的 利 率 可 以 超 过 年 利 率 36%D、应 以 口 头 方 式 订 立 答 案:B4.下 列 不 属 于 承 租 人 义 务 的 是()。A、维 修 租 赁 物 B、

4、妥 善 使 用 租 赁 物 C、妥 善 保 管 租 赁 物 D、损 失 赔 偿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租 赁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维 修 租 赁 物 是 出 租 人 的 义 务。5.以 下 关 于 仲 裁 中 的 和 解 的 表 述,不 正 确 的 是()oA、根 据 规 定,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不 可 以 自 行 和 解 B、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可 以 请 求 仲 裁 庭 根 据 和 解 协 议 作 出 裁 决 书 C、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可 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D、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撤 回 仲 裁 申 请 后

5、 反 悔 的,可 以 根 据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和 解 的 规 定。根 据 规 定,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可 以 自 行 和 解。6.(2015一 级).某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进 行 招 标,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开 标 后 允 许 O oA、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B、投 标 人 再 增 加 优 惠 条 件 C、评 标 委 员 要 求 投 标 人 澄 清 投 标 文 件 D、招 标 人 更 改 招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的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答 案:C7.某 施 工 合

6、同 约 定 以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暂 行 办 法 作 为 结 算 依 据,该 工 程 结 算 价 约 4000万 元,发 包 人 应 从 接 到 承 包 人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天 内 核 对(审 查)完 毕 并 提 出 审 查 意 见。A、20B、30C、60D、45答 案:D解 析:发 包 人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时 限 进 行 核 对(审 查)并 提 出 审 查 意 见:(1)500万 元 以 下,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20天;(2)500万 元

7、2000万 元,30天;(3)2000万 元 5000万 元,45天;(4)5000万 元 以 上,60天。8.擅 自 迁 移 拆 除 历 史 建 筑 的,由 城 市、县 规 划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逾 期 不 恢 复 原 状 或 不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由 规 划 行 政 部 门 O oA、没 收 违 法 所 得 B、罚 款 C、指 定 有 能 力 的 单 位 代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采 取 补 救 措 D、责 令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答 案:C9.某 市 质 量 监 督 站 一 科

8、长 李 某 因 涉 嫌 制 假 被 公 安 机 关 拘 留、处 以 5000元 罚 款,没 收 其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财 产。市 质 量 监 督 站 知 道 此 事 后 将 李 某 开 除,李 某 不 服 公 安 机 关 和 质 量 监 督 站 的 做 法,就 以 下 事 项 提 出 行 政 复 议,其 中 超 出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的 事 项 是()A、被 拘 留 B、被 罚 款 5000元 C、被 质 量 监 督 站 开 除 D、被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答 案:C解 析:下 列 事 项 应 按 规 定 的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解 决,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复 议:(1

9、)不 服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人 事 处 理 决 定 的,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提 起 申 诉;(2)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民 事 纠 纷 作 出 的 调 解 或 者 其 他 处 理,应 当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10.以 下 不 属 于 表 见 代 理 构 成 要 件 的 是()oA、相 对 人 有 足 够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B、本 人 存 在 过 失 C、相 对 人 为 善 意D、本 人 对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予 以 追 认 答 案:D解

10、 析:表 见 代 理 是 指 行 为 人 虽 无 权 代 理,但 由 于 行 为 人 的 某 些 行 为,造 成 了 足 以 使 善 意 第 三 人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的 表 象,而 与 善 意 第 三 人 进 行 的、由 本 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 代 理 行 为。11.代 理 人 在 委 托 代 理 权 限 内 与 第 三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表 现 为()。A、代 理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与 对 方 商 签 合 同 B、在 谈 判 过 程 中 有 独 立 进 行 意 思 表 示 的 权 利 C、合 同 内 应 包 括 有 代 理 人 权 利

11、和 义 务 的 条 款 D、所 形 成 的 合 同 由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共 同 履 行 答 案:B解 析: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以 被 代 理 人 名 义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对 被 代 理 人 发 生 效 力。12.某 开 发 商 将 A 地 块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向 银 行 贷 款 的 担 保,确 保 自 己 按 期 还 贷,此 担 保 方 式 属 于()oA、保 证 B、质 押 C、抵 押 D、留 置 答 案:C解 析: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有 形 的 不 动 产,并 非 无 形 权 利”。权 利 指 存 单

12、仓 单 提 单;理 财 产 品;股 票 基 金;应 收 账 款;知 识 产 权 等。不 动 产 只 能 抵 押,不 能 质 押。13.关 于 投 标 人 异 议 与 投 诉 程 序,说 法 正 确 的()oA、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15日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B、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当 场 提 出 异 议 C、投 标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可 以 自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直 接 向 招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答 案

13、:B解 析:D 招 标 人 在 对 投 标 人 异 议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前,应 当 继 续 招 投 标 活 动 14.仲 裁 员 的 人 数 可 以 为()人。A、2B、3C、4D、5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审 理 的 法 定 程 序。仲 裁 员 有 一 个(独 任 仲 裁 庭)或 三 人(合 议 仲 裁 庭)两 种。15.劳 动 法 规 定,对 怀 孕()个 月 以 上 的 女 职 工,不 得 安 排 其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和 夜 班 劳 动。A、5B、6C、7D、8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的 特 殊

14、保 护。劳 动 法 规 定,对 怀 孕 7个 月 以 上 的 女 职 工,不 得 安 排 其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和 夜 班 劳 动。16.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除 交 通 事 故、火 灾 事 故 外,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日 内,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应 当 及 时 补 报。A、15B、20C、30D、40答 案:C解 析: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 0日 内,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应 当 及 时 补 报。道 路 交 通 事 故、火 灾

15、 事 故 自 发 生 之 日 起 7 日 内,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应 当 及 时 补 报。1 7.12014二 级】下 列 单 位 中,属 于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主 体 的 是()。A、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B、项 目 咨 询 单 位 C、监 理 单 位 D、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答 案:C18.仲 裁 裁 决 书 自()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A、发 出B、当 事 人 收 到 C、申 请 撤 销 期 限 届 满 D、作 出 答 案:D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审 理 的 法 定 程 序。仲 裁 裁 决

16、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因 仲 裁 是 一 裁 终 局,没 有 上 诉 之 说。19.甲 将 一 辆 汽 车 以 15万 元 卖 给 乙,乙 付 清 全 款 后 甲 将 该 车 交 付 给 乙,但 未 办 理 过 户 手 续。丙 知 道 此 交 易 后,向 甲 表 示 愿 以 18万 元 购 买,甲 当 即 答 应 并 与 丙 办 理 了 过 户 手 续。关 于 该 汽 车 的 归 属,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正 确()oA、归 乙 所 有,丙 的 损 失 可 要 求 甲 赔 偿 B、归 乙 所 有,丙 的 损 失 可 要 求 乙 赔 偿 C、归 丙 所 有,乙 的

17、损 失 可 以 要 求 丙 赔 偿 D、归 丙 所 有,乙 的 损 失 可 以 要 求 甲 赔 偿 答 案:A解 析:动 产 物 权 以 占 有 和 交 付 为 公 示 手 段。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和 转 让,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交 付。自 交 付 时 发 生 效 力,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除 外。船 舶 航 空 器、和 机 动 车 等 物 权 的 设 立、变 更、转 让 和 消 灭,未 经 登 记,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20.施 工 企 业 购 买 材 料 设 备 后 交 付 承 运 人 运 输,未 按 约 定 给 付 承 运 费 用 时,承 运 人

18、有 权 扣 留 足 以 清 偿 其 所 欠 运 费 的 货 物,承 运 人 行 使 的 是()OA、抵 押 权 B、质 权 C、留 置 权D、所 有 权 答 案:c解 析:留 置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债 务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留 置 该 财 产,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21.注 册 机 关 依 据 职 权,可 以 撤 销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注 册 的 情 形 是()。A、注 册

19、 建 造 师 没 有 协 助 注 册 管 理 机 关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的 B、注 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玩 忽 职 守 做 出 准 予 注 册 许 可 的 C、注 册 建 造 师 与 当 事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没 有 主 动 回 避 的 D、注 册 建 造 师 没 有 保 守 在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他 人 的 商 业、技 术 等 秘 密 的 答 案:B解 析: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可 以 撤 销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注 册:(1)注 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做 出 准 予 注 册

20、 许 可 的;(2)超 越 法 定 职 权 做 出 准 予 注 册 许 可 的;(3)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做 出 准 予 注 册 许 可 的;(4)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颁 发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5)依 法 可 以 撤 销 注 册 的 其 他 情 形。申 请 人 以 欺 骗、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准 注 册 的,应 当 予 以 撤 销。22.关 于 民 事 诉 讼 管 辖 权 异 议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当 事 人 未 提 出 管 辖 异 议,并 应 诉 答 辩 的,视 为 受 诉 人 民 法 院 有 管 辖

21、权,但 违 法 级 别 管 辖 和 专 属 管 辖 规 定 的 除 外 B、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当 事 人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可 以 在 诉 讼 进 行 的 任 何 阶 段 提 出 C、人 民 法 院 审 查 后,认 为 异 议 成 立 的,判 决 将 案 件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D、对 人 民 法 院 就 级 别 管 辖 异 议 作 出 裁 定 的,当 事 人 不 得 上 诉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法 院 管 辖。选 项 B,当 事 人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提 交 答 辩 状

22、期 间 提 出。选 项 C,异 议 成 立 的,裁 定 将 案 件 移 交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选 项 D,对 人 民 法 院 就 级 别 管 辖 异 议 作 出 的 裁 定,当 事 人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法 院 提 起 上 诉。23.承 揽 人 在 履 行 承 揽 合 同 中 的 下 列 行 为,构 成 违 约 的 是()oA、承 揽 人 发 现 定 作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不 合 理,立 即 停 工 并 通 知 定 作 人,因 等 待 答 复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工 作 B、承 揽 人 发 现 定 作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合 格,停 工 与

23、 委 托 人 协 商 C、承 揽 人 未 征 得 定 作 人 同 意,将 其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给 第 三 人 完 成 D、因 定 作 人 未 按 期 支 付 报 酬,承 揽 人 拒 绝 交 付 工 作 成 果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对 承 揽 合 同 的 理 解。未 经 定 作 人 同 意,承 揽 人 将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定 作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所 以 C项 违 约。2 4.据 劳 动 合 同 法),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用 人 单 位 决 定 解 除 劳

24、动 合 同 的,需 要 提 前。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A、30 日 B、60 日 G 2 0日 D、0 日 答 案:D解 析:试 用 期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是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的。25.下 列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是()oA、开 除 B、记 大 过 C 罚 金 D、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答 案:D解 析:2021年 1月 经 修 改 后 公 布 的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1)警 告、通 报 批 评;(2)罚 款、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3)暂 扣 许 可 证 件 降

25、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许 可 证 件;(4)限 制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责 令 停 产 停 业 责 令 关 闭、限 制 从 业;(5)行 政 拘 留;(6)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处 罚。26.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会 议 由()主 持。A、节 能 工 程 分 包 人 B、总 监 理 工 程 师 C、总 承 包 人 D、监 理 工 程 师 答 案:B解 析:节 能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主 持,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相

26、关 专 业 的 质 量 检 查 员、施 工 员 参 加,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参 加,设 计 单 位 节 能 设 计 人 员 应 参 加 o27.杨 某 于 2015年 7 月 10日 取 得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注 册 有 效 期 满 后 若 需 继 续 执 业,杨 某 最 迟 应 当 在()之 前 申 请 延 续 注 册。A、2017年 6 月 10日 B、2018年 4 月 10日 C、018年 6 月 10日 D、2018年 7 月 10日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造 师 的 注 册。延 续 注 册 应 当 在 注

27、 册 有 效 期 届 满 30日 前 申 请。28.(2013二 级)禁 止 投 标 人 低 于 成 本 竞 价,其 中“成 本”是 指。A、直 接 费 B、项 目 施 工 成 本 C、企 业 个 别 成 本 D、社 会 平 均 成 本 答 案:C29.关 于 物 权 保 护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物 权 受 到 侵 害 的,权 利 人 不 能 通 过 和 解 方 式 解 决 B、侵 害 物 权 造 成 权 利 人 损 害 的,权 利 人 既 可 以 请 求 损 害 赔 偿,也 可 请 求 承 担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C、侵 害 物 权 的,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后,不 再

28、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D、物 权 的 归 属、内 容 发 生 争 议 的,利 害 关 系 人 应 当 请 求 返 还 原 物 答 案:B解 析:物 权 受 到 侵 害 的,权 利 人 可 以 通 过 和 解、调 解、仲 裁、诉 讼 等 途 径 解 决。侵 害 物 权,除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外,违 反 行 政 管 理 规 定 的,依 法 承 担 行 政 责 任;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30.留 置,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占 有 合 同 中 对 方 的 财 产,有 权 留 置 以 保 护 自 身 合 法

29、 利 益 的 法 律 行 为。在 下 列 合 同 中 不 能 适 用 留 置 担 保 的 是()oA、甲 单 位 签 订 的 一 份 保 管 合 同 B、乙 企 业 作 为 承 运 人 的 运 输 合 同 C、丙 公 司 作 为 卖 方 的 买 卖 合 同 D、丁 私 营 企 业 作 为 加 工 人 的 承 揽 合 同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质 权、留 置 和 定 金。买 卖 合 同 一 般 不 适 用 留 置。31.王 某 的 日 工 资 为 80元。政 府 规 定 2010年 10月 1 日 至 7 日 放 假 7 天,其 中 3天 属 于 法 定 休 假 日,4 天

30、属 于 前 后 两 周 的 周 末 休 息 日。公 司 安 排 王 某 在 这 7 天 加 班 不 能 安 排 补 休。公 司 应 当 向 王 某 支 付 加 班 费 合 计()元。A、560B、1360C、800D、1120答 案:B解 析:休 息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费 200%的 工 费 报 酬;法 定 休 假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的,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300%的 工 资 报 酬。32.关 于 法 人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法 人 分 为 营 利 法 人 和 非 营 利 法 人 B、法

31、 人 以 其 登 记 注 册 地 为 住 所 C、有 独 立 经 费 的 机 关 法 人 从 批 准 之 日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D、营 利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日 为 营 利 法 人 的 成 立 日 期 答 案:D解 析:A错,营 利 法 人、非 营 利 法 人 和 特 别 法 人;B错,法 人 以 其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住 所;C错,有 独 立 经 费 的 机 关 法 人 从 成 立 之 日 取 得 法 人 资 格。33.下 列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申 请、受 理 的 说 法,不 正 确 的 是()。A、当 事 人 认 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32、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可 以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3 0日 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但 法 律 规 定 的 申 请 期 限 超 过 3 0日 的 除 外 B、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耽 误 法 定 申 请 期 限 的,申 请 期 限 自 障 碍 消 除 之 日 起 继 续 计 算 C、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收 到 复 议 申 请 后,应 当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审 查 D、对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决 定 不 予 受 理,应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答 案:A解

33、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行 政 复 议 的 范 围。当 事 人 认 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可 以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6 0日 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但 法 律 规 定 的 申 请 期 限 超 过 6 0日 的 除 外。34.下 列 关 于 保 证 金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B、投 标 截 止 后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招 标 人 应 当 返 还 投 标 保 证 金C、投 标 截 止 后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34、,招 标 人 应 当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D、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答 案:A解 析:投 标 截 止 后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不 退;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退 利 息 3 5.甲 发 包 人 与 乙 承 包 人 订 立 建 设 工 程 合 同,并 由 丙 公 司 为 甲 出 具 工

35、程 款 支 付 担 保,担 保 方 式 为 一 般 保 证。现 甲 到 期 未 能 支 付 工 程 款,则 下 列 关 于 该 工 程 款 清 偿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丙 公 司 应 代 甲 清 偿 B、乙 可 要 求 甲 或 丙 清 偿 C、只 能 由 甲 先 行 清 偿 D、不 可 能 由 甲 或 丙 共 同 清 偿 答 案:C3 6.12014二 级】因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建 设 工 程 的 工 程 量 或 者 质 量 标 准 发 生 变 化,当 事 人 对 该 部 分 价 款 不 能 协 商 一 致 的,可 以 参 照()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36、计 价 方 法 或 者 计 价 标 准 结 算 工 程 价 款。A、签 约 时 的 签 约 地 B、履 约 时 的 签 约 地 C、履 约 时 的 项 目 所 在 地 D、签 约 时 的 项 目 所 在 地 答 案:D37.施 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李 某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订 立 材 料 采 购 合 同,承 担 该 合 同 付 款 责 任 的 是()oA、李 某 B、施 工 企 业 C、李 某 所 属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部 D、施 工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答 案:B解 析:项 目 经 理 是 受 企 业 法 人 委 派 的 施 工 项 目 上 的 管 理 者

37、,不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其 行 为 后 果 由 背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承 担。38.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因 合 同 纠 纷 向 某 区 基 层 法 院 起 诉,乙 应 诉,经 开 庭 审 理,法 院 判 决 甲 胜 诉,乙 对 区 法 院 的 判 决 实 体 内 容 无 异 议,却 以 双 方 签 订 了 仲 裁 协 议 为 由 向 市 中 级 法 院 提 出 起 上 诉,要 求 据 此 撤 销 一 审 判 决,市 中 级 法 院 的 正 确 处 理 应 为()。A、查 清 事 实 后 改 判,驳 回 甲 的 诉 讼 请 求 B、仲 裁 协 议 如 果 有 效,

38、则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别 决,驳 回 甲 的 起 诉 C、裁 定 驳 回 乙 的 上 诉,维 持 原 判 决 D、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发 回 原 法 院 重 审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协 议。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排 除 法 院 的 司 法 管 辖 权。如 一 方 起 诉 时 未 声 明 有 仲 裁 协 议,拿 出 仲 裁 协 议 的 最 迟 时 间 是 在 首 次 开 庭 前。开 庭 之 后 的 仲 裁 协 议 失 效。39.市 场 自 主 制 定 的 标 准 分 为()。A、推 荐 性 行 业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39、B、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国 家 标 准 C、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标 准 D、团 体 标 准 和 企 业 标 准 答 案:D40.某 医 院 门 诊 大 楼 施 工 中,因 建 设 资 金 不 足 停 工,则()应 当 自 中 止 之 日 起 1个 月 内 向 施 工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报 告。A、项 目 部 B、施 工 企 业 C、监 理 单 位 D、建 设 单 位 答 案:D41.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说 法,不 正 确 的 有()。A、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是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B、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40、可 以 参 与 同 一 招 标 工 程 的 投 标 C、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与 招 标 工 程 的 投 标 人 有 利 益 关 系 D、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指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答 案:D解 析: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能 强 制 招 标 人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招 标 事 宜。42.()是 建 设 工 程 当 事 人 达 成 协 议,自 愿 将 纠 纷 交 给 第 三 者,由 第 三 者 在 事 实 上 作 出 判 断,在 权 利 义 务 上 作 出 裁 决 的 一 种 解 决 纠 纷 的 方 式。A、和 解B、调 解 C、仲 裁

41、 D、诉 讼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仲 裁 即 指 发 生 争 议 的 当 事 人,根 据 其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自 愿 将 该 争 议 提 交 中 立 的 第 三 者 进 行 裁 判 的 争 议 解 决 制 度。43.关 于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范 围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所 有 项 目 均 为 小 型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除 外 B、注 册 建 造 师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在

42、 其 承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或 移 交 项 目 手 续 办 结 前,经 受 聘 企 业 同 意 的,可 以 再 变 更 注 册 至 另 一 家 企 业 C、注 册 建 造 师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期 间,若 发 包 方 与 注 册 建 造 师 受 聘 企 业 已 解 除 承 包 合 同 的,可 以 更 换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D、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改 造 期 间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的,企 业 应 当 于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15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进 行

43、 网 上 变 更 答 案:C解 析: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及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外:Q)同 一 工 程 相 邻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2)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3)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天(含),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的。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的,企 业 应 当 于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建 设 行 政 主

44、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进 行 网 上 变 更。注册 建 造 师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在 其 承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或 移 交 项 目 手 续 办 结 前,不 得 变 更 注 册 至 另 一 企 业。4 4.某 市 安 邦 工 程 公 司 与 在 公 司 工 作 了 1 5年 的 王 某 解 除 合 同 并 进 行 经 济 补 偿,王 某 月 工 资 700 0元,该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2000元。下 列 关 于 王 某 的 经 济 补 偿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安 邦 公 司 应 当 给 予

45、 王 某 经 济 补 偿 1 2万 元 B、安 邦 公 司 应 当 给 予 王 某 3 万 元 经 济 补 偿 C、安 邦 公 司 应 当 给 予 王 某 3 万 元 经 济 补 偿 D、安 邦 公 司 应 当 给 予 王 某 7.2 万 元 经 济 补 偿 答 案:D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如 劳 动 者 月 工 费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区 平 均 工 费 的 3 倍,则 按 平 均 工 资 的 3 倍 支 付。且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过 1 2年。所 以 为 6000X12=72000元。45.

46、乙 施 工 单 位 通 过 招 标 程 序 中 标 了 甲 开 发 公 司 的 一 个 施 工 项 目。签 约 前,甲 要 求 让 利 5%,否 则 不 签 施 工 合 同。后 双 方 按 中 标 价 签 订 了 备 案 合 同,同 时 签 订 了 让 利 5%的 补 充 协 议。竣 工 结 算 时,甲 按 让 利 协 议 扣 减 结 算 总 价 5%,乙 以 自 己 亏 损 为 由 不 同 意 让 利 并 向 法 院 起 诉,要 求 按 中 标 价 结 算。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应 以 备 案 合 同 作 为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依 据 B、该 补 充 协 议 属 于

47、可 撤 销 合 同 C、应 以 补 充 协 议 作 为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依 据 D、乙 方 行 为 构 成 合 同 违 约 答 案:A解 析:当 事 人 就 同 一 建 设 工 程 另 行 订 立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与 经 过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应 当 以 备 案 的 中 标 合 同 作 为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的 根 据。46.(2011 一 级)经 定 作 人 同 意,承 揽 人 将 其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关 于 责 任 承 担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 O。A、第 三 人

48、就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向 定 作 人 负 责 B、承 揽 人 不 再 承 担 责 任 C、承 揽 人 与 第 三 人 按 完 成 工 作 成 果 的 比 例 向 定 作 人 承 担 责 任 D、承 揽 人 就 该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向 定 作 人 负 责 答 案:D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承 揽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在 承 揽 合 同 中,经 定 作 人 同 意,承 揽 人 可 以 将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但 应 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向 定 作 人 负 责。47.关 于 注 册 建 造

49、师 执 业 范 围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所 有 项 目 均 为 小 型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除 外 B、注 册 建 造 师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在 其 承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或 移 交 项 目 手 续 办 结 前,经 受 聘 企 业 同 意 的,可 以 再 变 更 注 册 至 另 一 家 企 业 C、注 册 建 造 师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期 间,若 发 包 方 与 注 册 建 造 师 受 聘 企 业 已 解 除

50、承 包 合 同 的,可 以 更 换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D、建 设 工 程 合 同 改 造 期 间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的,企 业 应 当 于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15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进 行 网 上 变 更 答 案:C解 析: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及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外:Q)同 一 工 程 相 邻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2)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3)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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