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电大专科《经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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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 济 法 律 基 础 期 末 复 习 题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审 计 机 关 应 当 在 收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审 计 意 见 和 审 计 决 定 送 达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有 关 单 位,规 定 的 时 间 是(D)。A.7 日 B.10 日 C.15 日 D.30 日 2.不 平 等 竞 争 是 指 因 经 营 者 所 造 成 的,原 因 是(.A)。A.外 部 条 件 的 不 平 等、不 公 平 B.行 为 者 主 观 违 法 C.行 为 者 违 背 商 业 道 德 D.行 为 者 各 方 智 力 水 平 差 异 3.不 是

2、 税 率 的 基 本 形 式 的 是(C)。A.比 例 税 率 B.累 进 税 率 C.浮 动 税 率 D.定 额 税 率 4.财 政 法 调 整 的 对 象 是(C)oA.财 政 法 律 关 系 B.财 政 行 为 C.财 政 关 系 D.财 政 法 律 行 为 5.裁 决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时 间 是(A)。A.做 出 之 日 B.送 达 之 日 C.批 准 之 日 D.公 开 之 日 6.承 租 人 使 用 出 租 人 的 出 租 汽 车 是(D)A.所 有 人 行 使 所 有 权 B.所 有 人 行 使 占 有 权 C.非 所 有 人 行 使 所 有 权 D.非 所 有

3、人 行 使 占 有 权 7.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取 得(B)0A.注 册 会 汁 师 B.从 业 资 格 证 书 C.会 计 师 D.会 计 专 业大 专 以 上 学 历 8.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必 须 报 经 国 务 院(B)oA.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B.授 权 的 部 门 审 批 C.财 政 部 审 批 D.民 政 部 审 批 9.法 的 本 质 是(C)oA.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稳 定 的 工 具 B.维 护 和 巩 固 国 家 政 权 的 手 段 C.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体 现 D.规 范 人 们 行 为 的 规 则 10.法

4、 的 渊 源 指 的 是(B)oA.作 为 法 律 基 础 的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B.国 家 制 定 和 认 可 的 法 的 各 种 具 体 表 现 形 式 C.国 家 制 定 和 认 可 的 法 律 制 度 与 法 律 关 系 D.各 种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互 联 系 性 11.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中 的“经 营 者”是 指(C)0A.一 切 法 人 B.一 切 法 人 和 个 人 C.从 事 商 品 经 营 或 盈 利 性 服 务 的 法 人、其 他 经 济 组 织、个 人 D.从 事 盈 利 性 服 务 的 法 人、其 他 经 济 组 织 12.个 人 独 资

5、 企 业 解 散 的,财 产 按 顺 序 首 先 清 偿(B)。A.所 欠 银 行 贷 款 B.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C.所 欠 税 款 D.其 他 债 务 13.根 据 我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下 列(D)应 当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A.合 伙 企 业 B.独 资 企 业 C.个 体 工 商 户 D.股 份 制 企业 14.根 据 我 国 商 标 法 规 定,商 标 不 得 使 用 的 图 形 是(A)。A.我 国 的 八 一 军 旗 B.太 阳 C.熊 猫 D.黄 山 迎 客 松 15.公 司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是(D)。A.

6、公 司 内 部 的 组 织 管 理 关 系 和 财 产 经 营 关 系 B.公 司 外 部 的 财 产 经 营 关 系 和 生 产 协 作 关 系 C.公 司 内、外 部 的 财 产 经 营 关 系 和 生 产 协 作 关 系 D.公 司 内;外 部 的 组 织 管 理 关 系 和 财 产 经 营 关 系 16.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应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的 比 例 是 利 润 的(A)oA.10%B.1 3%C.15%D.2 0%17.构 建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首 要 要 素 是(A)oA.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B.经 济 法 律 关

7、系 的 客 体 C.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D.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体 系 18.股 份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A)oA.1年 内 不 得 转 让 B.2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C.3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D.4年 内 不 得 转 让 19.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A)。A.股 东 大 会 B.董 事 会 C.监 事 会 D.职 工 代 表 大 会 20.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上 市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即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不 少 于

8、 人 民 币(C)。A.5000万 元 B.4000万 元 C.3000万 元 D.200 0 万 元 21.规 定 国 家 根 本 制 度 和 根 本 任 务 的 法 律 是(C)。A.民 法 B.经 济 法 C.宪 法 D.行 政 法 规 22.国 务 院 设 立 主 管 全 国 审 计 工 作 的 机 构 是)。A.审 计 委 员 会 B.审 计 协 会 C.审 计 长 D.审 计 署 23.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章 程 由(D)。A.公 司 股 东 会 的 常 设 机 构 制 定 B.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C.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机 构

9、制 定 D.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24.国 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A)oA.股 东 大 会 B.董 事 会 C.监 事 会 D.职 工 大 会 25.国 有 企 业 经 营 权 的 核 心 是(D)。A,投 资 决 策 权 B.流 金 支 配 权 C.资 产 处 置 权 D.生 产 经 营 决 策 权 26.国 有 企 业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形 式 是(D)。A.国 有 企 业 承 包 责 任 制 B.厂 长(经 理)负 责 制 C.国 有 企 业 全 员 聘 任 制 D.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27.会 计

10、 法 调 整 的 对 象 是(B)oA.会 计 制 度 B.会 计 关 系 C.财 务 管 理 D.资 金 流 向 28.级 别 管 辖 是 指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民 事 案 件 的 分 工 和 权 限,这 种 分 工 和 权 限 是 指(A)A.第 一 审 案 件 B.第 二 审 案 件 C.审 判 监 督 的 案 件 D.再 审 的 案 件 29.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监 督 检 查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时(B)。A.可 以 出 示 检 查 证 件 B.应 当 出 示 检 查 证 件 C.可 以 不 出 示 检 查 证 件 D.在 某 些 场 合

11、 应 当 出 示 检 查 证 件 30.经 济 法 的 主 旨 思 想 是)。A.行 政 权 利 本 位 B.个 体 权 利 本 位 C.企 业 利 益 本 位 D.社 会 责 任 本 位 31.经 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主 要 形 式 是(A)。A.组 织 B.国 家 C.公 民 D.团 体 32.经 营 者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给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造 成 的 损 失 难 以 计 算 的,向 被 侵 害 人 赔 偿 的 赔 偿 额 为(C)oA.受 害 人 在 被 侵 权 期 间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B.侵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所 获 得 的 利

12、 润 C.侵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D.侵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的 2 倍 33.经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应 当 按 照 消 费 者 的 要 求 增 加 赔 偿 其 受 到 的 损 失,增 加 赔 偿 的 金 额 为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的 价 款 或 接 受 服 务 的 费 用 的(A)oA.一 倍 B.二 倍 C.三 倍 D.四 倍 34.经 营 者 违 反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的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应 当

13、责 令 其 停 止 违 法 行 为,并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处 以 罚 款,罚款 额 度 为(B)oA.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B.1 万 元 以 上 1 0万 元 以 下 C.5 万 元 以 上 1 0万 元 以 下 D.5 万 元 以 上 2 0万 元 以 下 35.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核 心 和 实 质 是(C)。A.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B.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C.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D.劳 动 法 律 关 系 变 化 的 原 因 36.李 某 因 长 期 不 向 借 款 人 要 求 还 款,导 致 诉 讼 时

14、效 期 问 届 满,李 某 因 此 丧 失 了(C)oA.债 权 B.所 有 权 C.胜 诉 权 D.起 诉 权 37.破 产 财 产 优 先 拨 付 破 产 费 用 后 的 第 一 清 偿 顺 序 是(C)。A.破 产 企 业 所 欠 税 款 B.破 产 企 业 所 欠 银 行 贷 款 C.破 产 企 业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和 劳 动 保 险 费 用 D.破 产 债 权 38.企 业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是(C)oA.企 业 内 部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B.企 业 外 部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C.企 业 内 外 部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D.企 业 与 社 会 的 经 济

15、 关 系 39.上 市 终 止 是 上 市 证 券 丧 失 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B)0A.继 续 交 费 的 资 格 B.继 续 挂 牌 的 资 格 C.继 续 收 费 的 资 格 D.继 续 买 入 的 资 格 40.设 立 仲 裁 委 员 会 的,应 当 经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登 记 的 部 门 是(A)0A.司 法 行 政 部 门 B.司 法 部 C最 高 法 院 D.省 法 院 41.市 场 经 济 的 基 础 法 律 是(C)。A.宪 法 B.经 济 法 C,民 法 D.行 政 法 规 4 2.我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赋 予 消 费 者 的 第 一

16、项 权 利 是(A)。A.安 全 权 B.知 悉 权 C.请 求 权 D.自 由 选 择 权 4 3.我 国 当 前 的 增 值 税 属 于 下 列 哪 一 类 型(C)oA.消 费 型 增 值 税 B.收 入 型 增 值 税 C.生 产 性 增 值 税 D.混 合 型 增 值 税 44.我 国 民 法 调 整 的 对 象 是(C)oA.所 有 的 财 产 关 系 B.纵 向 的 财 产 关 系 C.平 等 主 体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D.经 济 管 理 关 系 45.我 国 目 前 的 财 政 监 督 机 关 是(C)0A.立 法 机 关 B.政 府 财 政 机 关

17、C.审 计 机 关 D.司 法 机 关 46.我 国 商 标 法 规 定,自 核 准 之 日 起 计 算,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C)oA.2 0 年 B.15 年 C.10 年 D.8 年 47.我 国 实 行(A)终 审 制,当 事 人 不 服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或 专 门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决、裁 定 的,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起 诉。A.两 审 B.市 C.三 审 D.公 开 48.我 国 实 行 的 审 判 制 度 是(B)oA.一 审 制 度 B.二 审 制 度 C.三 审 制 度 D.公 开 审 判 制 度 49.我 国

18、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为(A)oA.一 调 一 裁 两 审 制 B.两 审 终 审 制 C.一 调 一 裁 制 D.调 节 制度 50.我 国 专 利 法 规 定,专 利 权 期 限 的 计 算 日 起 算 日 是(B)oA.批 准 日 B.申 请 日 C.公 告 日 D.开 始 使 用 日 51.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是 指(A)。A.不 满 1 0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B.不 满 1 6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C.不 满 1 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D.不 能 完 全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病 人 52.下 列 各 项 中,可 以

19、 接 受 专 利 申 请 并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是(.B)。A.一 种 疾 病 的 治 疗 和 诊 断 方 法 B.一 项 对 某 种 型 号 的 汽 车 发 动 机 进 行 改 进 的 技 术 方 案 C.一 项 天 文 科 学 发 现 D.一 项 智 力 活 动 的 规 则 和 方 法 53.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我 国 目 前 解 决 税 务 争 议 的 方 法(C)oA.税 收 行 政 复 议 B.税 收 行 政 诉 讼 C 税 收 仲 裁 D.与 征 税 机 关 进 行 协 商 54.下 列 属 于 所 有 权 绝 对 消 灭 的 是(A)oA.所 有 权 客 体 的 消

20、 灭 B.所 有 权 的 抛 弃 C.所 有 权 的 转 让 D.所 有 权 因 强 制 手 段 被 转 移 55.乡 镇 企 业 的 资 金 来 源 是 以(D)。A.国 家 和 政 府 投 资 为 主 B.乡 镇 一 级 基 层 政 府 投 资 为 主 C.从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为 主 D.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农 民 投 资 为 主 56.消 费 者 要 求 经 营 者 修 理、更 换、退 货 的,经 营 者 应 当 承 担 运输 等 合 理 费 用 的 商 品 是(B)A.包 修、包 换、包 退 的 一 切 商 品 B.包 修、包 换、包 退

21、 的 大 件 商 品 C.包 修、包 换、包 退 的 家 用 电 器 D.一 切 商 品 5 7.消 费 者 因 经 营 者 利 用 虚 假 广 告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可 以 向(C)要 求 赔 偿。A.广 告 经 营 者 B.广 告 制 作 人 C.经 营 者 D.发 布 广 告 的 媒 体 58.一 般 而 言,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是(B)oA.总 经 理 B.董 事 长 C.监 事 D.最 大 的 股 东 59.一 般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辞 职 应 提 前 通 知 用 人

22、单 位,提 前 通 知 的 时 间 是(B)oA.15 天 B.30 天 C.45 天 D.60 天 60.依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规 定,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意 义 上 的 消 费 者 是 指(A)0A.自 然 人 B.事 业 单 位 C.团 体 D.机 关 二、多 项 选 择 题 1.法 律 规 范 的 构 成 要 素 包 括(ABE)。A.假 定 B.处 理 C.审 判 D.仲 裁 E.制 裁 2.发 生 债 的 根 据 有(ABCDE)0A.侵 权 行 为 B.不 当 得 利 C.无 因 管 理 E.其 他 根 据 D.合 同 3.公 司 法 关 于 一 人

23、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特 别 规 定 包 括(ABCD)。A.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0万 元 B.一 次 足 额 缴 纳 出 资 额,不 能 分 期 缴 付 出 资 C.一 个 自 然 人 只 能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公 司 D.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E.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设 监 事 会 4.根 据 我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消 费 者 与 经 营 者 发 生 消 费 者 权 益 争 议 时,可 以 通 过 下 列 哪 些 途 径 解 决(ABCD)。A.与 经 营 者 协 商 B.

24、向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申 诉 C.请 求 消 费 者 协 会 调 解 D.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E.公 安 机 关 报 案 5.劳 动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主 要 涉 及(ABCD)oA.和 解 B.调 解 C.仲 裁 D.诉 讼 E.协 商 6.法 的 结 构 形 式,一 般 来 说 有 以 下 层 次 构 成(ABC)oA.法 律 规 范 B.法 律 部 门 C.法 律 体 系 D.法 律 文 件 E.法 律 程 序 7.根 据 发 行 价 格 和 票 面 面 额 的 关 系,证 券 发 行 分 为(ABC)0A.溢 价 发 行 B.平 价 发 行 C.折 价 发

25、行 D.回 扣 发 行 E.公 益 发 行 8.授 予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条 件 是 该 项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 具 有(BCD)oA.经 济 性 B.创 造 性 C.实 用 性 D.新 颖 性 E.艺 术 性 9.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专门 机 构 是 CE)A.中 央 人 民 政 府 B.各 级 人 民 政 府 C.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D.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E.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部

26、 门 10.统 计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进 行(AB CDE)。A.统 计 调 查 B.统 计 分 析 C.提 供 统 计 资 料 D.实 行 统 计 监 督 E.提 供 统 计 咨 询 意 见 11.法 人 成 立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是(BCDE)A.要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依 法 成 立 C.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经 费 D.有 自 己 的 名 称、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E.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12.设 立 合 伙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是(ABCDE)A.有 两 个 以 上

27、 合 伙 人,并 且 都 是 依 法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者 B.有 书 面 合 伙 协 议(企 业 章 程)C.有 各 合 伙 人 实 际 缴 付 的 出 资 D.有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E.有 经 营 场 所 和 从 事 合 伙 经 营 的 必 要 条 件 13.公 司 最 一 般 的 特 征 包 括(ABE)A.法 定 性 B.法 人 性 C 实 体 性 D.趋 利 性 E.组 织 性 14.国 家 对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保 护,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即(ABCD)A.国 家 制 定 有 关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法 律、法 规 时,应

28、当 听 取 消 费 者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B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止 危 害 消 费 者 人 身、财 产 安 全 行 为 的 发 生C.对 符 合 法 定 起 诉 条 件 的 消 费 者 权 益 争 议,人 民 法 院 必 须 受 理 D.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E.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损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进 行 的 社 会 监 督 15.税 收 的 特 征 包 括(ABD)A.强 制 性 B.无 偿 性 C.普 遍 性 D.固 定 性 E.经 济 性 16、经 济 法 律 关

29、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包 括(AB D)A.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B.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C.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体 系 D.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E.经 济 法 律 程 序 17.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的 党 委 要 保 证 监 督(ABCD)A.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 社 会 主 义 方 向 B.职 工 充 分 享 有 民 主 权 利 C.企 业 遵 纪 守 法、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企 业 的 合 法 利 益 D.企 业 厂 长 正 确 执 行 党 的 方 针、政 策 E.企 业 各 级 行 政 领 导 干

30、部 的 任 免 18.政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门,不 得 滥 用 行 政 权 力(ABCE)A.限 定 他 人 购 买 其 指 定 经 营 者 的 商 品 B.限 制 其 他 经 营 者 正 当 的 经 营 活 动 C.限 制 外 地 商 品 进 入 本 地 商 场 D.禁 止 经 营 者 进 行 任 何 有 奖 销 售 活 动 E.限 制 本 地 商 品 流 向 外 地 市 场 19.审 计 法 的 基 本 原 则(ABC)A.合 法 性 B.独 立 性 C.客 观 公 正、实 事 求 是 D.统 一 性 E.经 济 性 20.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包 括(ABCDE)oA

31、.国 家 机 关 B.社 会 组 织 C.内 部 组 织 D.个 体 工 商 户、承 包 户 和 公 民(自 然 人)E.国 家 三、判 断 分 析 题 1.行 政 诉 讼 中 贯 彻“谁 主 张,谁 举 证”原 则,即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 负 举 证 责 任。在 民 事 诉 讼 中,被 告 应 对 其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错 误。民 事 诉 讼 中 贯 彻“谁 主 张,谁 举 证”原 则,即 当 事 人 对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张 负 举 证 责 任。在 行 政 诉 讼 中,被 告 应 对 其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32、 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2.注 册 制 与 核 准 制 是 完 全 对 立 的 两 种 证 券 发 行 审 核 体 制。错 误。(1 分)注 册 制 注 重 公 开 原 则;核 准 制 注 重 实 质 管 理 原 则,二 者 并 非 完 全 对 立,将 二 者 有 机 结 合 起 来,则 可 有 效 弥 补 各 自 的 不 足,达 到 相 得 益 彰 的 结 果。(2 分)3.法 是 统 治 阶 级 全 部 意 志 的 体 现。错 误。(1 分)法 是 统 治 阶 级 基 本 意 志 的 体 现,而 不 是 统 治 阶 级 全 部 意 志 的 体 现。(2 分)4.个 人 独 资 企 业

33、 解 散 的,必 须 首 先 清 偿 所 欠 税 款。错 误。应 当 按 顺 序 首 先 清 偿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用。5.农 民 购 买、使 用 直 接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的 生 产 资 料,也 参 照 消 费 者权 益 保 护 法 执 行。正 确。消 法 规 定 农 民 购 买、使 用 直 接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的 生 产 资 料,也 参 照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执 行,这 是 消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所 确 定 的。6.国 家 统 计 数 据 以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数 据 为 准。错 误:国 家 统 计 数 据 以 国 家

34、统 计 局 公 布 的 数 据 为 准。7.故 意 为 侵 犯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提 供 仓 储、运 输、邮 寄、隐 匿 等 便 利 条 件 的,也 属 于 商 标 侵 权 行 为。正 确。(1 分)商 标 法 规 定:给 他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使 用 权 造 成 其 他 损 害 的,是 商 标 侵 权 行 为。其 中 包 括 故 意 为 侵 犯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使 用 权 行 为 提 供 仓 储、运 输、邮 寄、隐 匿 等 便 利 条 件 的。(2 分)8.垄 断 都 是 非 法 的。错 误。(1 分)垄 断 并 非 都 是 非 法 的。政 府 对 某

35、 些 垄 断 行 为 采 取 禁 止 或 隈 制,属 于“反 垄 断”;对 某 些 垄 断 采 取 许 可 措 施,则 属 于“反 垄 断 适 用 除 外”。(2 分)9.出 纳 人 员 可 以 兼 任 稽 核、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支 出、费 用、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工 作。错 误。(1 分)会 计 法 规 定: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稽 核、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支 出、费 用、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工 作。10.公 民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始 于 出 生,终 于 死 亡。错 误。公 民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36、始 于 出 生,终 于 死 亡。11.破 产 财 产 就 是 破 产 企 业 的 财 产。错 误。破 产 财 产 是 指 破 产 宣 告 后,依 法 可 供 债 权 人 清 偿 分 配 的 破 产 企 业 的 财 产。12.公 司 法 的 调 整 的 是 所 有 公 司 内、外 部 的 组 织 管 理 关 系 和 财 产 经 营 关 系。错 误。我 国 公 司 法 所 称 的 公 司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公 司 法 只 调 整 这 两 类 公 司 的 相 关 关 系。13.消 费 者 协 会 是 依 法 成 立 的 保 护

37、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社 会 团 体。在 保 证 商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质 量 的 前 提 下,它 可 以 从 事 商 品 经 营 和 盈 利 性 服 务。错 误。消 费 者 权 益 法 规 定 消 费 者 组 织 不 得 从 事 商 品 经 营 和 营 利 性 服 务,不 得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向 社 会 推 荐 商 品 和 服 务,因 此,消 费 者 协 会 不 可 以 从 事 商 品 经 营 和 盈 利 性 服 务。14.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不 适 用 调 解。正 确。我 国 法 律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不 适 用

38、调 解。15.法 律 是 公 平 的,它 既 属 于 统 治 阶 级,也 属 于 被 统 治 阶 级。错 误。法 是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体 现,法 不 是 超 阶 级 的,法 只 属 于 统 治 阶 级,它 不 可 能 属 于 被 统 治 阶 级。四、简 答 题 1.民 事 诉 讼 的 审 判 制 度(9 分)(或 程 序)参 考 答 案(9 分)第 一 审 程 序 第 一 审 程 序 包 括 普 通 程 序 和 简 易 程 序。普 通 程 序 是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时 通 常 适 用 的 程 序,主 要 有 以 下 内 容:起 诉 和 受 理。起 诉 是 公 民、法

39、人 或 其 他 组 织,认 为 自 己 的 民 事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或 与 他 人 发 生 争 议,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审 判 给 予 司 法 保 护 的 行 为。审 理 前 的 准 备。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应 在 5 日 内 将 起 诉 状 副 本 发 送 被 告。被 告 在 收 到 起 诉 状 副 本 之 日 起 1 5日 内 提 出 答 辩 状,法 院 收 到 答 辩 状 之 日 起 5 日 内 将 答 辩 状 副 本 发 送 原 告。被 告 不 提 出 答 辩 状 的,不 影 响 人 民 法 院 审 理。开 庭 审 理。人 审

40、 理 案 件 应 当 公 开 进 行,但 涉 及 国 家 秘 密、个 人 隐 私 或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案 件,当 事 人 申 请 不 公 开 审 理 的,可 以 不 公 开 审 理。人 民 法 院 对 公 开 审 理 或 者 不 公 开 审 理 的 案 件,一 律 公 开 宣 告 判 决。简 易 程 序 是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和 它 派 出 的 法 庭 审 理 简 单 民 事 案 件 所 适 用 的 程 序。(2)第 二 审 程 序 第 二 审 程 序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对 民 事 上 诉 案 件 进 行 审 判 所 遁 用 的 程

41、序。我 国 实 行 两 审 终 审 制,当 事 人 不 服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或 专 门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决、裁 定 的,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上 诉 应 当 由 上 诉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以 上 诉 状 的 形 式 提 出。对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的 期 限 为 1 5 日,对 裁 定 提 起 上 诉 的 期 限 为 1 0 日。上 诉 状 应 当 通 过 原 审 人民 法 院 提 出,也 可 以 直 接 向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上 诉。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审 判 监 督 程 程 序,又 称 再 审 程 序。是

42、 指 人 民 法 院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民 事 判 决、裁 定,发 现 确 有 错 误,依 法 对 案 件 进 行 再 审 的 程 序。2.知 识 产 权 的 特 征。参 考 答 案:知 识 产 权 是 智 力 成 果 的 创 造 人 或 工 商 业 活 动 中 标 记 所 有 人 依 法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的 统 称。特 点:客 体 的 无 形 性。知 识 产 权 是 一 种 无 形 财 产 权,即 智 力 成 果,是 一 种 没 有 形 体 的 精 神 财 富。这 是 其 本 质 属 性。地 域 性。知 识 产 权 作 为 专 有 权 在 空 间 上 的 效 力

43、 不 是 无 限 的,而 要 受 地 域 的 限 制,其 效 力 只 限 于 本 国 境 内。时 间 性。知 识 产 权 作 为 一 种 民 事 权 利,有 时 间 上 的 限 制。即 知 识 产 权 只 有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受 到 保 护。3.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参 考 答 案 任 何 一 个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都 是 由 主 体、客 体 和 内 容 所 组 成,三 个 要 素 缺 一 不 可。缺 少 任 何 一 个 要 素,都 不 构 成 民 事 法 律 关 系。(2 分)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又 称 民 事 主 体,是 指

44、根 据 法 律 规 定,能 够 参 与 民 事 法 律 关 系,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当 事 人。能 够 充 当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人。(2 分)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是 指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的 民 事 义 务。(2 分)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是 指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事 义 务 所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主 要 有 物、行 为 智 力 成 果 和 人 身 利 益。(2 分)4.消

45、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立 法 宗 旨 和 基 本 原 则。(6 分)参 考 答 案:维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序,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健 康 发 展。(2 分)国 家 全 面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1 分)经 营 者 依 法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务;(1分)交 易 自 愿、平 等、公 平、诚 实 信 用;(1分)社 会 监 督。(1分)5.仲 裁 程 序。(6 分)参 考 答 案 仲 裁 申 请 与 受 理。仲 裁 申 请 是 仲 裁 机 构 主 案 受 理 的 前 提。(2 分)仲 裁 庭 的 组 成。仲

46、裁 庭 是 具 体 负 责 审 理 和 裁 决 提 交 仲 裁 争 议 案 件 的 组 织。(2 分)开 庭 和 裁 决。(1分)当 事 人 申 请 裁 决 后,可 自 行 和 解。(1分)6.经 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9 分)答:参 考 答 案(9 分)经 济 管 理 关 系。是 指 在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过 程 中 和 社 会 组 织 内 部 经 济 管 理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经 济 关 系。包 括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与 微 观 经 济 管 理 关 系。(2)经 营 协 调 关 系。是 指 平 等 地 位 的 或 彼 此 不 具 有 任 何 管 理 关 系

47、的 参 加 者 之 间 所 发 生 的 横 向 经 济 关 系。组 织 内 部 经 济 关 系。只 有 在 现 代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下,在 经 济 法 作 用 的 范 围 内,才 使 这 类 关 系 进 入 了 法 律 调 整 领 域。7.证 券 发 行 审 核 制 度(6 分)参 考 答 案(6 分)证 券 发 行 审 核,是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对 除 豁 免 证 券 之 外 的 证 券 发 行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发 行 的 制 度。主 要 有 两 种 方 式:一 是 注 册 制;另 一 种 是 核 准 制。注 册 制 与 核 准 制 这 两 种 证 券

48、发 行 审 核 体 制 各 具 优 点,又 各 有 不 足。将 二 者 有 机 结 合 起 来,则 可 有 效 地 弥 补 它 们 的 不 足,达 到 相 得 益 彰 的 结 果。8.政 府 采 购 的 方 式(5 分)参 考 答 案(5 分)公 开 招 标 采 购 这 是 主 要 采 购 方 式;邀 请 招 标;竞 争 性 谈 判;单 一 来 源 采 购;询 价 采 购;国 务 院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采 购 方 式,如 批 量 米 购、小 额 米 购 和 定 点 米 购 等。9.民 事 行 为 的 有 效 条 件 参 考 答 案(6 分)民 事 法

49、律 行 为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条 件 才 能 成 立,已 经 成 立 的 民 事 行 为,只 有 具 备 法 定 的 条 件 才 能 生 效,并 受 法 律 的 保 护。行 为 人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2.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特 征(5 分)行 为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必 须 真 实;(3)不 违 背 法 律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10.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特 征 参 考 答 案(5 分)(1)募 股 集 资 的 公 开 性;(2)股 东 数 额 的 广 泛 性;(3)股 份 的 等 额 性;(4)股 份 可 自 由 转 让

50、性;(5)设 立 要 求 相 对 严 格。五、案 例 分 析 题 2008年 8 月 31日 9 月 1 日 9 月 9 日 9 月 10日 1.托 运 人 宋 某 与 南 平 铁 路 分 局 签 订 了 运 输 合 同 一 份。约 定:苹 果 1500箱,纸 箱 包 装,承 运 人 运 输 期 限 6 天,到 达 站 为 沙 平 车 站,收 货 人 为 宋 某 本 人。当 天 南 平 铁 路 局 配 给 宋 某 棚 车 一 辆,宋 某 自 行 装 车,装 苹 果 2 700箱,货 物 标 明“鲜 活 易 腐”,18时 挂 有 该 棚 车 的 111次 列 车 到 达 汉 平 车 站,该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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