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点解析-PPT.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点解析-PPT.ppt(9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1工程价款管理实务 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目目 录录绪论2013版清单总体变革一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二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范与应对三2013版清单对支付与结算的规范与应对3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2、。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20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 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前 言“两个凡是”4绪论 2013版清单总体变革5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简介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由1010册规范组成:1册为建设工程工
3、程量单价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本册主要说明如何计价;其余9册为工程量计算规范,分别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20136变革1.2013版清单强制性全面升
4、级7第一第一第一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这个五个关键性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新清单计价规范取消取消了五条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不需再进行强制性规定,并且这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
5、报价、工程计量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取消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取消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取消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取消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取消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
6、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表1-1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一)8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采用
7、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新增)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新增)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新增)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新增)8.1.1工程量必
8、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新增)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表1-2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二)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910表1-3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三)条款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
9、条款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根据相
10、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6.1.4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4.3.2投标人 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第二第二第二,新清
11、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文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应应应应应应变革2.2013版清单打破了业主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11111220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
12、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20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1213变革 3.2013版清单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14 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合同计价价风险分担原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
13、险的合理分担。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险内容及其范围”。15 第一,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法律法规类风险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
14、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16 第二,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9.3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项目特征不符9.5 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条款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条款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
15、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条款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条款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
16、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条款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第9.5.2条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7 第三,合同第三,合同约定承定承发包人共担的包人共担的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
17、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物价变化风险。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3)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
18、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第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第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自身原因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全部承担。18(1 1)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变更类风险。价格进行了调整;变更类风险。(2 2)发承包双方
19、共担的风险是工程量偏差风险;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是工程量偏差风险;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3 3)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由此可见,13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变革 4.2013版清单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19193.将历次计量结
20、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 规范第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版清单计价规范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规范第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0规范第11.2.1条: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 本规范;2 工程合同;3 发承包双方实施
21、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 投标文件;7 其他依据。2021一、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 规范与应对以加以加强业主主责任任为手段手段221.1 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1.2 业主应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1.3 业主应加强对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1.4 业主应加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1.5 业主应加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1.6 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1.7 业主应加强对赶工风险的管理23 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
22、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承包人应对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的准确性负责)”。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这是强制性条文制性条文,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价规范范强制性条文不符
23、的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定是否有效。1.1 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4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因此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24、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一、一、强制性制性标准必准必须执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20132013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条(款款)为 ”。因此因此2013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
26、效。理由如下:现在普遍存在两种观点:强制性条文,必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格执行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25一、合同至上的思想。合同至上的思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
27、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目前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仍处于“各执一词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理由如下: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优先执行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优先执行26 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8、,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1.2 业主应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而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版清单计价规范第第7.1.1款款进行了如下规定:进行了如下规定:因此,因此,在在2013版清版清单下,下,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完整性。27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8.1款-9
29、.8.3款进行了规定: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
30、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1.3 业主应加强对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 以往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以往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本合同不许调价合同不许调价”或者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同时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强制性条文)这条是对9.8.1-9.8.3条规定的补充,也是对业主加强调价管理的约束。28而13
31、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1.4 业主应加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 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
32、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根据8.2.2和11.2.6可以看出,由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导致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偏差等,均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8.2.2条和11.2.6条规定是对4.1.2条规定的补充。同同时依据新清依据新清单中中规定,定,变更更导致工程量致工程量变化化时工程量工程量应据据实结算:算:(强制性条文)29 以往业主可以在
33、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而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措施费的调整有如下规定:1.5 业主应加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
34、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一、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30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进
35、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二、新增工程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三、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另外,2013版清单规定业主也必须参与措施费的风险分担。(强制性条文)因此,
36、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必须对措施费的风险予以管理,同时加强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31依据20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1.6 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37、。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工程成本。违反2013版清单第6.1.3款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2013版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 项。同时依据13清单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强制性条文)32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1.2款有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
38、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1.7 业主应加强对赶工风险的管理 以往业主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且支付较少的赶工补偿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不能随意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赶工补偿。33二、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款调整的 规范与应对以合理以合理风险分担分担为基基础342.1 合同价款调整理论35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合同价款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承包人报价的基础承包人报价的基础变更变更/签证签证索赔索赔调价调价状态补
39、偿方式状态补偿方式变化的施工条件苛刻的建筑产品质量更改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合同价款风险因素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36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变更变更/签证签证索赔索赔调价调价状态补偿方式状态补偿方式变化的施工条件苛刻的建筑产品质量更改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合同价款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风险因素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建筑产品质量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承包人报价的基础承包人报价的基础追加合同价
40、款372.2 调价因素的分类 以风险分担为原则383940 1、根据根据2013版清版清单第第3.4.2条条规定,法律法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化、人工费的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2、根据、根据2013版清版清单第第9.3条(工程条(工程变更)、第更)、第9.4条(条(项目特征不符)和第目特征不符)和第9.5条条(工程量清(工程量清单缺缺项)的)的规定,定,变更更类风险是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3、根据第、根据第9.8条(物价条(物价变化)、第化)、第9.10条(不可抗力)和第条(不可抗力)
41、和第9.6条(工程量偏差)条(工程量偏差)的的规定,定,这三种三种风险是合同是合同约定的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412.3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422.3.1 2.3.1 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2013版清单: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
42、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2013版清单: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法律法规类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432.3.2 2.3.2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法律法规变化规
43、定的变化要点如下:(1)2013版清单与法律法规变化风险分担与08清单完全一致完全一致: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2)但2013版清单在08版清单基础上新增了新增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2013版清单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的,应遵循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
44、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2013版清单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4 2.3.3 人工费的调整与政府定价或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
45、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依据依据价格法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依
46、据依据价格法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452.4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462.4.1 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项目特征不符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
47、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
48、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为变更类变更类风险因素。工程变更的风险分担条款在9.3.1-9.3.3款中规定,条款内容详见后文。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要对原合同状态进行补偿,此时就发生了变更。而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与此同时,变更的发生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4799版
49、版FIDIC56号令号令2013版清单版清单条款条款13.1 有权变更有权变更每项变更可包括:(a)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b)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c)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d)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e)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f)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
50、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条款条款2.0.16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6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