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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借款质押担保合同1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进展银行 出质人:() () ()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全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治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种类用途 金额(大写)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欠息按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条借款和还款 分期借款、还款规划: 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详细的借款规划,并供应说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 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规划办理借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分期借款规划分期还款规划 年月日金额(小写)年月日金额(小写)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实行其他措施追收。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贷款合同,不因贷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贷款合同无效,质押人仍以质押物予以担保。如因借款人或质押人的过错造本钱合同无效的,质押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权),出质给贷款人。主要质押担保内容如
3、下: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质物(权)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质物(权)未设定其他担保,全部权无争议。出质人应保证其质押行为真实、合法,并依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供应财务报表以承受资信调查。 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全部权移交贷款人占有或办理质权转让手续,质物(权)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当保管质物(权)。贷款人为安全、便利,也可将质物(权)托付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保管。 在质押担
4、保合同生效前,质押物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保险金额应与质押物的价值相等。质押物保险到期,质押人应负责续保,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金,缺乏局部由借款人另行供应担保。 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在合同生效前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限全都。在质押担保期间,质押物登记届满的,由质押人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续登手续。 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权)转让、变卖、重复质押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
5、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质物(权)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2 合同编号:_ 借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贷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出质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_年_月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公平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
6、置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其次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质物移交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本项贷款用于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展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归还法: 二、递减归还法: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7、本息采纳_法归还,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还款金额为_元,剩余款项分_月归还(详细归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规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规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
8、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需以保险理赔款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
9、专户。当理赔款缺乏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供应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担当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缘由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供应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应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商定的还款规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
10、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缺乏,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商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宅、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宅发送的
11、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其次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借款人:(签字)_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_质权人:_ 法定代表人:(盖章)_(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_出质人:(签字)_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3 贷款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 出质人愿以以下动产(下称质
12、物),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抵押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1、质物未设定过其它担保,全部权无争议。 2、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3、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4、借款人、出质人将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后,贷款人经审核评估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借款用途: 贷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贷款期限 月,到期必需按时还清全部本息。按月计付寄售费,如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则贷款人按贷款总额每日加收5的治理费,贷款到期后五天内,借款人不来办理续借手续,则质押物归贷款人全部。 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
13、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2、质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在质押期间内质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费用。 3、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缺乏局部由借款人另行供应担保。 4、出质人应将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及材料连同质物一并移交给贷款人保管。 5、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则质押物的全部权归贷款方全部,贷款方有权拍卖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质押物,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协作贷款方处理质物,则贷款方有权拍卖或转让质物
14、来冲抵贷款,假如拍卖质物不够贷款额,或假如质物全部权发生争议,造成质物不够归还贷款时,则贷款方将连续追究借款人无限责任,可连续拍卖借款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直至清偿贷款为止。 借款人承诺: 1、向贷款人真实的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质物的全部权是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或争议。 2、承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状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视。 3、用本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进展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的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4、借款人转变经营治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顿发放借款
15、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拍卖质物。 5、质物的保险、公证鉴定、运输、保管和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担当。 本合同发生纠纷,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出质人担当。 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贷款人、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 借款人: 出质人: 贷款人: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4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视
16、借款的使用。 其次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效劳费 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根据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归还,相关费用系指 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全部支出费用或其他 商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准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
17、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 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商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归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商定的利率根底上加收 %确定。 第七条 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供应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 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供应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详细商定见本 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准时按出借人 或保证人要求另行供应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18、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发生以下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 、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 、借款人或担保人供应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或丧 失民事行为力量,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 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力量产生不利影响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担当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
19、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 F 、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供应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 、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协作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状况进展 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归还的其他情形。 8.2 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局部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准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归还后,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局部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实行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 反担保
20、方追偿。 8.3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实行本合同商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供应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 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
21、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商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商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 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 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缺乏以清偿时,丙方就其缺乏的局部在本合同商定的保证范 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担当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归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 借款等状况相应削减或解除。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
22、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商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 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商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
23、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商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托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需担当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全部借款之用途必需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根据合同商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规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借款使用状况、工程进度状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
24、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协作丙方进展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视。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担当。 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缘由而转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加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
25、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局部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变合同(如转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担当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
26、费用)。 15.2如乙方未准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局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全部其应担当的全部费用,并将马上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准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马上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供应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反担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纳 元(小写:¥ 元)反担保保证金,并供应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商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
27、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归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为合同商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 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供应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 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 。质押抵押物清单 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质押抵押物清单
28、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商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 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 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全部 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 定质押抵押、出租等状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 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
29、任何 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削减,应在5天内向 丙方供应新的与削减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担当。 质押抵押人应妥当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 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 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 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 用。 其次十一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登记 21.1本合同签订后,质抵押人应准时到有关
30、登记机关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质抵押登记证 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丙方保管,质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展变更登记的, 质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应予帮助和协作。 21.2借款人根据合同商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丙方帮助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将相关 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21.3出质人应当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丙方,丙方验收无误后应当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 证,质物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担当。 其次十二条质押抵押权的实现 22.1在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乙方或反担保方在3天之内仍未清偿的,三方协商以质 押抵押反担保物折价优先受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拍卖、变卖该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31、2.2 质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缺乏以清偿的,丙方有权就缺乏局部 连续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追偿。 22.3 处分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协作。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质押抵押的质押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在处分质押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其次十三条保险 当事人应办理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第一受益人为丙方。 其次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如违反本合同商定而造成丙方损失时
32、,丙方按丁方反担保金额的2%向丁方收取违约 金,丙方将丁方交纳的保证金扣转为违约金,收归丙方全部。丁方还应向丙方赔偿全部 费用。 24.2如乙方和丁方未准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 乙方追回本金及全部其应担当的全部费用,并将马上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 议书。 24.3如乙方和丁方到期未准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 丙方将马上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其他条款 其次十五条 转让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偿义务后,可以无需征得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当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
33、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协作。 其次十六条公证经协商同意,各方应对本合同进展强制执行公证(不办理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丙方、质押抵押人和反担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丙方替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十七条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行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其次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34、;协商不成,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九条其他 29.1 出借人未行使或局部行使或拖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 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9.2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第三十条补充条款 30.1 本合同由各方共同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任何一方违约, 则违约方自愿承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担当强制费、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 费5 %及其它实现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30.2本合同各条款,已经各方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各方已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 解或疑义。 出借人(甲方): 借
35、款人(乙方): 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丙方)(公章): 反担保人(丁方): 抵押(质押)物全部权人: 年 月 日 抵押质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质押物清单 抵押(质押)物全部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5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权人(乙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 为确保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其次条、甲方质
36、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元,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当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削减,应当:(1)在
37、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局部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担当责任。 第
38、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状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顿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 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商定或发生其他严峻
39、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转变贷款用途、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挨次安排: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
40、、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商定事项: 其次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全都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次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 (或托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_号质押合同项下: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6 合同编号:_ 抵押人(甲方):_抵押权人(乙方):_ 住宅:_住宅: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_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物清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