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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密协议仅作出笼统约定的是否有效保密协议仅作出笼统商定的是否有效唐青林案情要旨为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在保密协议中,应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商定:(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明确哪些属于需要劳动者保守隐秘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2)保密期限,一般来说,商业隐秘被公开前,劳动者都具有保密义务;(3)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4)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保密协议仅作出保密的笼统商定的,很可能被法院做出未实行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认定。根本案情TG询问公司是成立于2023年11月23日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发起人为法国TG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在质量检查方面供应询问和效劳。叶某念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10
2、月25日在TG询问公司工作,担当技术支持经理一职。TG询问公司与叶某念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商定叶某念在TG询问公司供职期间和离开后的商定时间内,保守企业隐秘,担当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责任。2023年9月25日,TG询问公司在发给叶某念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双方于2023年10月2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展经济补偿,叶某念有责任及义务保证不泄露公司商业隐秘及客户信息。TG检测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8日,原名北京天创嘉华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质量检验检测、设备检验检测等;原股东为夏裔和安晓风。2023年6月,叶某念从夏裔和安晓风处受让了该公司的
3、股权,成为唯一股东。同年7月2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朝阳分局批准,该公司名称由北京天创嘉华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TG检测公司。诉讼中,TG询问公司明确其主见商业隐秘的客户信息详细指该公司的三个客户即贝联特种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贝联公司)、艾联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艾联公司)和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的联系方式、结算方式、交易条款以及交易价格。就此,TG询问公司提交了一份自行统计的客户名单,该名单中显示有上述三家公司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其中,贝联公司曾于2023年2月至7月和TG询问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涉及合同金额为5920元。叶某念当时代表TG询问公司经办
4、相关事宜。为证明双方交易的条款、价格和结算方式,TG询问公司提交了双方之间传真的任务书和交易单,但叶某念和TG检测公司以上述证据属于复制件为由不予认可。为证明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系该公司客户,TG询问公司提交了双方之间往来的传真件及电子邮件打印件,但内容均为英文,叶某念和TG检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此外,TG询问公司为证明叶某念窃取其客户信息还提交了局部电子邮件打印件及该公司员工出具的书面证言,叶某念和TG检测公司亦不认可。另查一,2023年12月21日,贝联公司致函TG询问公司,函件主要内容如下:“由于你公司是我们的老客户,12月份,我公司误以为是你公司,于是发生了业务,并分别于202
5、3年12月10日和2023年12月16日两次划入你公司账户2023元和2500元,共计4500元。后经核实,竟然发觉叶某念联系的名为北京TG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不是你们公司,现知晓该公司是另一家公司,故打款错误。盼望核实后赐予尽快退还,特殊麻烦你们了,在此感谢。”后,TG询问公司将上述款项退还给了贝联公司。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事实主见的,应担当不利后果。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爱护的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主见他人侵害其商业隐
6、秘的,首先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隐秘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本案中,TG询问公司主见商业隐秘的客户信息系贝联公司、艾联公司和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的联系方式、结算方式、交易条款以及交易价格。但依据查明的事实,首先,现有事实仅能说明TG询问公司与贝联公司存在过业务往来,TG询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三家公司系与其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为维护客户实行了相应措施。其次,从TG询问公司提交的涉案客户名单内容来看,客户名单上记载的内容主要是相关公司的联系方式,上述信息并不属于明显区分于公知信息的特别客户信息。第三,虽然TG询问公司在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叶某念负有
7、保密义务,但上述商定是笼统的,而且,TG询问公司证明其与客户交易的条款、价格和结算方式的证据亦仅有传真件或打印件,没有证据说明其就涉案诉请爱护的客户信息实行了足以防止信息泄露的详细措施。综上,TG询问公司的现有证据缺乏以证明其所主见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隐秘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诉讼恳求,应予驳回。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北京TG询问效劳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恳求。专家点评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爱护商业隐秘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在企业的商业隐秘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专业学问的缺乏,在进展保密商定时,协议双方仅对保密义务做出笼统地商定,如本案中,TG询问公司与叶某念在双方签订的劳动
8、合同书中商定叶某念在TG询问公司供职期间和离开后的商定时间内,保守商业隐秘,担当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对于保密的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并未做出详细的商定,从而消失像本案中这样,在没有其他证据(权利人实行的其他合理措施)的条件下,法院对保密协议的效力难以认可。那么,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应当具备哪些内容?如何认定保密协议的效力呢?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劳动者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隐秘、学问产权等企业隐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信息,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将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9、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加强科技人员流淌中商业隐秘治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治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隐秘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可见,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应当有以下内容:(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即权利人应当对需要劳动者保守隐秘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范围和详细内容做出,明确规定。(2)保密期限,一般来说,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
10、隐秘被公开,劳动者都具有保密义务。需要留意的是,保密期限通常不是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全都,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仍旧应当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直至权利人将商业隐秘公开。(3)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4)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在保密协议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商定肯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对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惩处。因此,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应当进展认真审核,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做出详细、详尽的商定,以避开因缺少必要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没有拘束力。从构成要件上来说,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1)商业隐秘的有效存在;(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力量;(3)协议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公平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及显失公正的情形;(4)协议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保守商业隐秘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