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合同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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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质押合同5篇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情愿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供应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具体状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帮助。 其次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

2、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其他详细内容按主合同商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殊商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担当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担当连带责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监管 3.1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

3、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确实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展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消失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能以自身

4、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供应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 4.4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状况。 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全部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掌握

5、人”。 第五条出质人的义务 5.1出质人担当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根底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出质人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马上书面通知质权人,协作质权人实行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供应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削减或有削减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出质

6、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效劳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5)有迹象说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出质人应帮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转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缘由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

7、利率和期限担当担保责任。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全部或局部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商定供应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承受偿。 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打算行使权利的挨次,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

8、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见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担当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保证条款 7.1因以下缘由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1.4条商定帮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缘由。 7.2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

9、费用。 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商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终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缘由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

10、条其他条款 9.1出质人已仔细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全部条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9.3本合同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其他商定事项 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债权质押合同2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

11、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局部,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缺乏局部,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固然,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商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展选择。 (二)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

12、这主要表达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 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见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如此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约束应趋于缓和。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向第三债务人单独恳求给付,但这很简单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丢失胜诉权。所以,为连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实行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

13、施。由于出质债权之特别性,这类措施以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准时催告为宜。 2、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承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同意前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承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如取得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不得主见以该项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是在承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做出承诺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质权人,亦不得抵销

14、;但在已明确告知质权人的状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主见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担当。 3)第三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债务人承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时,应对质权人负告知义务。如告知其对出质人所负债务是否已履行或已局部履行、是否对出质人享有抗辩权以及是否可抵销出质人的债权等等。如未尽通知义务,质权人又无恶意的状况下,质权人可就全部出质债权向第三债务人主见权利。如已尽通知义务,在产生不利后果的状况下,由质权人自行担当。 (三)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总是

15、相全都、相对应的。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就是出质人的权利。因此,以下仅探讨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证书权。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欠条等债权证书后,质权人有权留置该类证书,以限制出质人再次凭借债权证书对出质债权再行转让、质押等行为。 2、孳息收取权。出质债权如有法定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项权利的含义与动产质权中的孳息收取权同义。孳息收取权是出质债权的从权利,应附随出质债权转让。因此,合同债权质押时,其孳息一并出质。 3、优先受偿权、直接收取权和提存恳求权。在动产质权中,质权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来到达优先受偿的目的。但在债权质押中,由于合同债权未

16、必相宜拍卖、变卖,因而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恳求给付。这种直接收取的权利同样具有排他的优先性。质权人行使直接收取权,非以出质人名义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直接收取权的方式包括一切实现出质合同债权内容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如对第三债务人进展催告或提起给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 债权是期限性权利,假如出质债权的清偿期和被担保主债权的清偿期限不全都,质权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就显得较为简单。第一种状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清偿期已到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未到。此时出质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以收取的标的物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17、假如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有权恳求将给付标的提存。提存物为动产时,质权存在于该动产之上;提存物为金钱时,质权存在于提存金之上。这是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详细表达。其次种状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未到清偿期,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已到。此种情形,如第三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则债权质权毁灭;如未履行,质权连续存在,但出质债权未到期,质权人不能强迫第三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债务。固然,第三债务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则不在此限。 4、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第三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假如第三债务人有意使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应削减而削减,将危及其清偿力量,进而损害质权人利益。质权人行使质权

18、时,实际已经代替出质人成为出质合同债权的权利人,也就是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行使出质人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人也有权利行使。 5、质权人的义务。一般而言,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应当包括: 1)妥当保管出质合同债权证书的义务。质权人在占有债权证书期间应妥当保管债权证书。因保管不善,致使证书毁损灭失的,债权质权人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质权毁灭后之债权证书的返还义务。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或其它缘由而毁灭,质权亦毁灭,质权人应准时将证书返还出质人。 3)不得滥用质权的义务,这主要是说质权人不得逾越质押担保范围就出质债权行使权利。 4)通知义务。质权人的通知义务主要表达

19、在: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在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将履行状况通知债权出质人;并通知债权出质人收取实现被担保债权后的多余财产,或将多余财产予以提存,而将提存状况通知出质人。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或其他缘由毁灭后,质权人应将质权毁灭的状况通知第三债务人。 债权质押合同3 合同编号: 借款人:_ 贷款人:中国农业进展银行_ 出质人:(1)_ (2)_ (3)_ 借款人因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全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治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

20、.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规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详细的提款规划,并供应说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规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商定的分期还款规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以下资金,但不仅限于以下资金,归还本合同项

21、下借款本息。 1._。 2._。 3._。 4._。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全部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年_月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当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

22、、便利也可将质物托付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缺乏局部由借款人另行供应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全都。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担当。 10.贷款到期,借款

23、人不能归还或缺乏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缺乏受偿局部,贷款人有权连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马上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

24、借款金额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进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治理及资金结算治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局部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需严格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局部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局部,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局部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准时向贷款人供应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协作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包括停顿发放贷款、提

25、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转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供应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觉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状况时,应准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准时实行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其次条商定向借款人供应贷款,未能准时供应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

26、给借款人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赐予赔偿。 10.担当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待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缘由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打算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转变住宅时,应在变更

27、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托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供应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九条其他事项 1._。 2._。 3._。 4.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债权质押合同4 合同编号:_年_字第_号 出质人

28、(甲方):_ 有效证件号码:_ 地址:_ 电话: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 质权人(乙方):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电话:_ 为确保_年_字第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其次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币别)_元整,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全部权,并于_年_月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 第

29、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商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当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削减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局部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削减,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

30、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连续用于质押; 篇三: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转让债务人_ 的债权事 项,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达成

31、以下协议,以 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所享有债务人_ 借款_ 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金额为(_ )万元,同时该债权项下的抵押(或质押)权及转押权、使用权、全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由债务人直接向乙方归还,该债权项下的抵押(或质押)权转押权、使用权、全部权全部由乙方享有。 其次条:抵(或质押)物根本信息为:_ 牌汽车一辆、号牌为:_车架号: 车主姓名: 身份证号:_ 。 第三条:甲方对于抵(质押)物应当向乙方照实告知财产的隐藏 瑕疵,如抵押车辆的事故史、修理史、保养史等均应向乙方一一告知。 第四条:甲方需保证原债权以及抵押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无任何权利瑕疵。并

32、且本转让协议具有独立性,对于因抵押、质押物 涉及到违法犯罪等事实,均不影响本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第五条:本协议在签订后,甲方负责将抵(或质押)物直接交付给乙方,交付之前违章和责任由甲方担当,交付之后由乙方担当。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 所享有的全部权益,乙方均应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还款违 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有向债务人通知该债务转让的义 务,对于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担当。 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的过失过错,质押车辆非原车 主质押的,涉及涉嫌包括但不限于盗抢,租赁,套牌债权瑕

33、疵, 造成乙方抵押(或质押)权债权丢失,导致质押物车辆被公安机关或 相关部门拘留,甲方应马上将本合同受让款()万元, 一周内(7天)退还给乙方。逾期一日赔偿乙方违约金为受让款的百 分之二。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均己全部阅读并理解,自愿承受全部条款, 并签字确认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曰 债权质押合同5 甲方(出典人):_ 身份证号:_ 住址_ 乙方(承典人):_ 合同约订履行地点: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典当合同: 一、质押典当车辆品牌:_型号:_数量:_台。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_发动

34、机号码:_ 二、典当金额:人民币_万元整。评估价值人民币_万元整。 三、典当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四、典当费用:月利率:_月综合费率:_合计:_。 五、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典当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4.绝当物品估价缺乏3万元的,由乙方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品估价超过3万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在乙方扣除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局部退

35、还给甲方,缺乏局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5.本合同商定:借款人按月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即每月_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借期在五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日计算;借期在十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借期在十日以上(包括十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商定,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6.本合同所商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需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7.超期赎当或续当,每日按典当金额的0.5增收滞纳金。 8.随车手续:_,由乙方保存。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当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公布的典当治理方法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甲方(印章):_ 经办人(签字):_ 乙方(印章):_ 经办人(签字):_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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