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红:中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与趋向——法律实证分析的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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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永红:中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与趋向法律实证分析的视角 中国选举制度可以理解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所标准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广义则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选举法和各级各类组织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所标准的人大代表选举、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以及村民自治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选举的一切制度的总称。 一、现行制度概况 选举是民主的根底,选举制度

2、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局部。我国在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下形成了以人大代表选举和政权机关选举的政治选举为主体、居民选举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社会选举为重要内容的,宏观民主与微观民主齐头并进、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协调融和的制度体系。透过我国现行宪法、选举法和各级各类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实证分析,将以上各类选举制度的现状概括如下。 (一)人大代表选举 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

3、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选举法其次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即县、乡级实行直接选举,而地、市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选举法确立了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制,其第三十

4、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县乡级的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实行“民主提名、集中确定”制。即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举;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再交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争论、协商,再依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实行“集中提名、民主打算”制。即代表候选人由各该级人

5、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提出,再交由全体代表酝酿、争论。假如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展投票选举。假如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展预选,依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挨次,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方法依据本法确定的详细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展投票选举(选举法第三十一条)。 (二)各级政权机关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打算各级政权机关主要领导人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最终受人民掌握的根本保证。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6、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地方政权的正副职领导。不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都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而且地方各级政权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提名权也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主席团或者代表)行使。地方政权主要领导人员选举实行以差额选举为原则,等额选举为例外。可见,除各正职领导候选人可例外实行等额选举和补选各正负职领导时可选择适用等额选举的规定外,都遵循差额选举原则。 (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选举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

7、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1982年宪法将全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定为群众性自治性质的村委会以后,直接选举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做法就在全国各地逐步绽开。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公布以后,村级民主选举进入了一个新的进展阶段。1998年11月对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进展了修订,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必需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等法律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海选和差额选举以及村民选举的自治性。 二、现行选举制度的特点 (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给合 选举作为民主的实现方式分

8、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直接选举是直接民主的形式,间接选举是间接民主的形式,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高程度的民主。我国目前人大的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即县、乡级实行直接选举,而地、市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政权机关领导人则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也即我国的政治选举以间接选举为主。应当说这种做法是由我国肯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打算的,总体上是符合我国根本国情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特殊是市场经济的进展,这种选举将越来越暴露出如学界所共识的三种弊端:一是层次过多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选民意愿; 二是靠少数人投票打算中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公平性造成损害;三

9、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定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减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视。 (二)等额与差额选举并存 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两种选举方式同样是民主不同程度的反映,和等额选举相比,差额选举更能保障选民的自由选择和真实意愿的实现,同时也能表达选举的竞争性。我国实行以差额选举为主体、等额选举为补充的制度形式。现行法律对各类选举有如下几种不同规定: 第一种为确定差额选举制,如选举法第三十条明确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制,而且详细规定了差额范围和操作规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也指明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10、政府组织法对副职领导(含应选名额缺乏时的另行选举)规定应当差额选举,对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操作规程也规定了详细内容。 其次种为原则上实行差额、例外实行等额选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权机关正职领导进展差额选举,例外指出假如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但该标准的真实意图在实践中却往往被扭曲,正职领导通常实行等额选举。 第三种为选择适用等额选举或者差额选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补选正副职领导规定。 第四种为等额亦或差额不确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委会选举,但目前“直选”和“海选”的大规模

11、试验使差额选举成为大势所趋。 (三)公平原则与差异条款互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我国公民选举资格受到法律的公平爱护。而且“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法第四条)每一选民在投票时具有公平权利,而不受差异对待。但选举过程并不肯定保证全部类别公民公平地获得代表的权利。 在代表的名额安排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均以肯定人口的比例为根底,“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12、。”(选举法其次十五条)我国以人口比例为根底产生代表是以城镇与城镇间、农村与农村间的分类别的公平。这种分类别公平的规定正是预设了以下城镇与农村间代表产生的不公平性:“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安排。”(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选举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安排。”(选举法第十四条)

13、法律制度对城乡间选举差等模式的爱护反映了我国存在着一些特别的社会政治经济现状以及独特的选举权公平观念。 为了保证妇女、归侨和少数民族在人大的代表性,选举法实行了一些特别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第六条)并对少数民族有关代表名额安排规定了优待政策:“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有大会常务委员会打算,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4、委员会打算,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九条第四款)这种立法措施上的特殊爱护旨在促使实质公平的达成,对于选举权公平实现有着积极意义。 (四)国家权力与自由选举权利融和 理论上讲,选举就是选民(或代表)表达自由意志的行为,它本质上具有一种自由、自主和独立的性格、不容国家权力的干预和介入; 但另一方面,选举作为民主的方式具有政治性,需要意志综合和政策指导,同时作为一种组织行为,它需要规章的供应和秩序的维护,所以它不能离开国家权力的支持和指导。我国选举制度的设计使两者协调融洽,相扶共济,国家权力支持和扶助选举权利的自由行使,自由选举权利在国家权力引导和指导下有序实现。 我国法律给予了上级政府对农

15、村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忙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其次条),同时也明确规定选举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是选民的自治权利、由选民直接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进一步强调上级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在人大代表选举中,直接选举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

16、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法第七条其次款)。这样通过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和其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和领导关系确立了国家权力对选举的间接影响。同时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职责受法律规制和约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其次条),以防选举委员会任意干预或操纵选举。尤其是“依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的程序掌握更是实质性地平衡了国家权力与选举自由权利关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法

17、第三十五条)。大会主席团的候选人提名权(代表联合提名权)规定与代表对候选人的酝酿、争论程序及预选中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规定既照看了选举的民主性,也保障了意志的统一性; 既预留了国家权力介入的空间,也设定了防止国家权力恣意行为的界限。(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然而,国家权力与自由选举权利的潜在紧急关系仍旧是存在的,在现实中两者间的冲突表现为国家权力变相干预、掌握或操纵选举,使选举贯彻上级机关或领导人的意图,造成选举流于形式,选民意志不能真实地表达。 三、选举制度的进展趋向 现行选举制度是对选举实践成果确实认书,它奠定了选民表达选举意愿和参加选举政治的规章和秩序根底,同时又供应了选举进一步民主化和科

18、学化试验的新起点。民主的需求是不断增长的,选举制度也是动态变迁的,近几年来,我国的体制内选举模式创新不断涌现,它预示着中国选举制度的进展趋向。 (一)人大选举:从确认性选举到竞争性选举 中国乡镇一级人大代表和有下辖区的一些城市的区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已经运行了50多年,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制度也运行了20多年,但选举的竞争性内涵始终表达得很不充分。长期以来,我们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在其实质上是一种确认式选举制度,代表候选人一般由中共党组织或其他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举,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他们之间缺乏竞争性,由于基层的选举工作机构为了完成选举任务,一般要确保他们中选,选民实际上没有选

19、择权,他们的投票行为在实质上是对这些必需中选的候选人的一种确认形式。在这一嬉戏规章中,假如说候选人之间也存在着竞争的话,他们要竞争的主要是上级领导而非一般选民的信任,所以候选人与一般选民之间的关系是疏离的,一般选民主要扮演着被动的投票工具的角色,而且选民的投票行动不能担负着传达其利益偏好的功能,或者说,选民的投票行为并非他的利益选择行为,投票给谁与他的利益表达并不相关。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进展和政治改革的深入进展,这种确认式选举制度正在向竞争性选举制度过渡。推动这一制度变迁的深层动力,是伴随着中国社会利益构造的多元化而兴起的公民社会及其维权行动,这种维权行动进展到今日开头表达为公民自觉、自主

20、地在制度框架内进展自下而上的政治参加1。 这一过渡的标志是选民缘于利益需求而自主竞选人大代表。2023年在深圳、北京、湖北等地的市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都消失了选民群体性竞选人大代表的现象,这是公民从维护权益动身而进展政治参加,期望在更高级的政治平台上寻求更高级的话语系统以进一步维护权益的行动表达。以2023年发生在深圳的、被国内外媒体竞相报道的“人大代表竞选风云”的选举现象为例作一说明:2023年4-5月,是深圳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期间,涌现了一批所谓“民荐候选人”和“自荐竞选者”,所谓民荐候选人,即非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举的代表候选人,而是由选民十人以上联

21、名推举的代表候选人。所谓自荐候选人,即未经法定程序成为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而是向选民自荐,与正式候选人竞选,直接诉诸选民,盼望他们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投正式候选人,而在“另选他人”一栏内选他2。在该次深圳市福田区选举中,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海归硕士)王亮通过选民“另选他人”的方式,还获高票击败两名正式候选人而胜利中选。 类似竞选现象已涉及到县级以上单位的人大选举中。在2023年湖北省潜江市第五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除了有关方面提名的候选人之外,姚立法等32名自荐候选人也宣布参加竞选。这些候选人以自荐的身份由十名选民联名支持的方式成为初步候选人,并随后绽开了他们的竞选活动。32名自荐候选人中既

22、有市和一些镇的人大代表,也有教师、村委会主任、村支部副书记和工人等。在随后的“反复协商酝酿”的过程中,大局部被协商掉,只有两人消失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在11月28日的投票中,有选民在“另选他人”的栏目中投了这些候选人的票,但这32名自荐候选人都没有中选。其中有两位自荐候选人在“另选他人”的投票中和正式候选人一起,都由于不够半数而没有中选,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这两名候选人应当在随后进展的“另行选举”中作为正式候选人参选,但镇选区指导组以选民没有“选举意愿”而“自愿放弃”另行选举为由,没有进展另行选举,造成这两个选区代表的空缺。从最终结果来看,这32名自荐候选人无一中选3。这些案例在当前中国基层

23、政治进展中具有重要的符号象征意义,标志着中国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正在转型,也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政治正向新的阶段迈进。 (二)基层政权的“直选”与“海选”候选人 1999年14月,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在镇长换届选举中,进展了“三轮两票制”镇长选举制度改革试点。大鹏镇“两票”推行镇长的详细做法是:将全镇党政机关、镇属企事业单位和各村、居委会按选民人数划为17个推选小区,各小区召开选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由选民根据候选人条件推举一名镇长人选,共有76人被推举为镇长候选人,其中李伟文(时任镇长)得票最高,为3323张选票,占全体选民投票总数的65.8。镇党委对6名获得100张以上选票的民主推举的镇长

24、候选人进展资格审查,最终按得票多少挨次排列确定了5名候选人,让他们在由全镇党员、干部、职工和村民户代表1068人参与的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说,并向社会公布他们的根本状况。竞选演说完毕以后,当场进展民意测评,其中获选民得票最高的李伟文获813张支持票,支持率为76。镇党委将李伟文作为新一届镇人民政府镇长正式候选人,推举给大鹏镇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打算李伟文为镇长正式候选人。大鹏镇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进行大会,正式选举李伟文为新一届大鹏镇人民政府镇长4。大鹏镇镇长选举开创了没有触动由人大选举政权领导人的现有体制而进展民主形式重大创新的道路,它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间接民主形式与

25、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形式相结合,将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融为一体,是坚持体制内民主的前提下对选举制度的重大突破。 1998年底,四川省遂宁市中区一个偏远山村步云乡进展了一场“直选乡长”的试验。在区党委的支持下,顺应民意,公布了“直选”公告,全乡共有15人报名参选,经过13场竞选演讲,6000多名选民投票,选出了该乡第十二届人民政府乡长、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表示“确认”。这样,1999年1月4日,我国诞生了第一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长,也可以说是第一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政府官员。该乡还于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届人大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选民公开直选第十三届乡人民政府乡长候选人实施方法5。该直

26、选模式引进了竞选机制,社会发动的强度大,实行了隐秘划票等措施,坚持了彻底的票决制,实际上是对乡长的直选。但依据现行宪法规定,选举乡长是乡人大的职权,所以步云乡的改革与传统体制的差异较大,有违宪的嫌疑。 2023年11月,柯城区在姜家山乡开展了“民推竞选”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试点工作,经过全区领导干部“公推”、当地乡村干群代表“群推”、区委全委会“优推”三个环节,产生了乡长候选人预备人选3名。然后,柯城区委组织部门组织这3名预备人选到全乡各片区发表竞职演讲,承受村民的提问和质询。再由符合条件的全乡村民及乡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投票产生出两名乡长候选人预备人选。最终,由姜家山乡人大主席团主持召开乡

27、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法定程序确定两名正式候选人,经竞选演讲后,由全体人大代表差额选举产生乡长6。这种模式与“三轮两票制”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在“三轮两票制”中,由选民推举镇长候选人,推举环节单一,而这种模式却是“公推”、“群推”和“优推”三个环节相结合; 其次,“三轮两票制”中,由镇党委依据民意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再由人代会选举确认,而这种模式却是全乡村民及乡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投票产生出两名乡长候选人预备人选,再由人代会差额选举产生乡长。因而这种模式更加表达民意,更加具有竞争性。 海选最初在农村的村委会选举中实行,后来其胜利阅历为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所效仿。这种肇始于基层社会领域选举的直

28、接民主浪潮近年来被推及到基层乡镇政权的乡镇长选举中,而正值浪潮在乡镇政权选举中方兴未艾时,其浪头又快速涉及县级政权的县长选举中。2023年10月齐齐哈尔首先拉开“海选”县长的帷幕:利用群众提名、县中层以上干部“海选”(全体投票)等新程序,39岁的王兆宪当上了齐齐哈尔市富有县的县长7。这种产生县长的崭新尝试的根本规程以“民主推举、公开测评、群众提名、差额考察、票决产生”为核心内容,它充分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和监视权,用公开、透亮确保公正、公正,是直接选举在基层政权中实践的更高进展,是民主实践不断推向深入的表现。 (三)基层社会自治组织的选举 (1)“自荐海选”方式选举“村官” “海选

29、”在农村选举中消失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了,早在1993年,吉林省梨树县就制造了上级领导不定调子,亦不划框子,把候选人提名的权利完全交给村民,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推举候选人的“海选”方法。该县336个村委会全部实行“海选”8。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在公布的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这一创新的制度予以法律确认,从今“海选”村委会成员得以制度化。 2023年3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唐家埭村的村民们以“自荐海选”的方式选出“村官”,这是对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的“海推直选”制度的创新,使“村官”选举制度又得到了新的突破。该制度创新的方法是,凡具备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和有

30、志于村务治理、自愿为村民效劳的选民,都可报名参与村委会成员的竞选。在选举中,选民既可以选举在选票上以姓氏笔画为序的“自荐人”,也可以选其他选民。因此,“自荐海选”是一种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荐人”不是候选人。这种制度创新的意义在于,一是改革了“海推直选”环节多、本钱高的缺乏,弥补了“海选”无目标、得票散和无序拉票的缺陷,二是通过“遂自荐”式的报名参选,拓宽了村民群众选好当家人的渠道,搭建起了一个农村优秀人才发挥才能的平台9。 (2)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海选” 从2023年年底开头,广西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实施方法的根底上,开拓创新,在社区直选的制度设计中,汲取了多年来已开

31、头于我国农村村委会的直接选举阅历,它将城镇社区选举和农村村委会选举的成果进展了有机的整合,从而使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制度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广西在条件成熟的城市、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中均实行由全体居民或每户居民代表直接选举居委会的方式。截至2023年9月,全区共完成115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其中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有518个社区,占社区总数46。绝大局部社区直选的选民参选率都到达80以上10。 此后,在南京、宁波、深圳等各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海选”由点到面渐渐扩绽开来。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海选”,彻底转变了过去由街道办事处推举或指派候选人,再由局部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的方

32、式,调动了广阔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建立的积极性。 上述选举的最新动态说明,在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框架内的创新实践(虽个别模式有溢出制度界限之嫌),大大地开发了现有体制内的资源,激发了选举制度的活力。它们生动详细的阅历为我国选举制度的进展指明白方向,包括:以利益意识激活竞争机制,调动选民选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伴随市场经济进展、选民的利益需求不断增加,选民积极地投入选举,“民荐侯选人”、“自荐侯选人”和“自荐海选”消失使竞争性选举程度不断扩大。以农村村委会的“海选”模式导入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不断扩大基层群众民主。目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海选”可谓是气概汹涌,前途无量。以基层社会选举的制度资源与基层政权选

33、举的制度资源相整合,提升基层政权选举的民主程度。“海选”作为基层群众民主的亮丽风景线,它正向基层政权选举领域延长,如“三轮两票制”推选镇长、选民直投选举乡长、“民推竞选”乡长候选人、海选县长等诸现象引发了基层政权选举的勃勃生气。以竞争性选举促成差额选举的实质化。竞争性选举必定排斥等额选举,在上面乡镇长竞选和海选县长的过程中都有差额选举(确定)程序,竞争性选举与差额选举必定相伴随行。以民主性选举来落实自由选举权利,压缩国家权力变相操纵选举的制度空间。如候选人由上级机关(或领导人)提名被替换为民主推举(或群众提名); “酝酿协商”程序为“公开测评”或“海推直选”等形式所替代,(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34、 由此自由选举权利得以大大张扬,国家权力慢慢隐退。固然,在上述选举事例之外还有两股萌动已久、喷薄欲出的潜流也势必显露出来,即扩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由县级向更高一级推动,进一步强化公平选举,渐渐消退城乡间的不公平现象。它们和以上选举最新动态一道预示着中国选举制度的进展趋势。 解释: 根据一种传统且权威的讲解,我国之所以不宜普遍实行直接选举,“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人民还有许多缺乏选举阅历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条件所打算的。假如牵强去规定形式上好象很完备而实际上行不通的选举方法,就会增加选举的困难,在实际上限制很多人的权利。选举法的实质着眼于实际的民主。”(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

35、,福建人民出版社2023年4月版,第245页。) 早期的通说认为,城市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工人阶级相对集中,基于为工人阶级制造有利的条件以保证无产阶级的领导,必需对城乡之间的代表比例做出不同的规定。目前的学说则一方面成认现行选举制度下的选举权的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完全公平”,另一方面又认为正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完全公平可以到达“实质上的公平”。然而正如我国宪法学者林来梵教授所一针见血指出“从宪法学原理上来说,实质上的公平原则一般仅适用于对弱势社会群体的爱护,目的在于恢复公平的法律关系,而就当今中国社会分层的客观现状来看,现行我国选举制度中有关城乡代表比例的差等措施,恰恰与该种目的之间构

36、成了一种可谓南辕北辙的状况。”(林来梵:从宪法标准到标准宪法:标准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132-133页) 关于直接选举的现实可能性,我国学界有此熟悉:用经济、文化、民办法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宽阔等因素来作为限制直选层级和范围的理由并不充分,由于前苏联在1936年就开头实行从乡村及市苏维埃起到最高苏维埃止的直接选举,那时他们的经济文化要比我们现在落后很多,而且幅员极为宽阔; 而人口与我们差不多,经济、文化条件却比我们落后的印度在1935年独立起就马上推行了全国范围的直接选举。尽管他们都有其自身的特别性,但他们的阅历至少可以说明,直选制和普选制不必完全拘泥于经济、文化

37、等条件和限制,关键在于组织和选举技术。(王元仁:关于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设想,行政与法2023年第12期。)组织和选举技术主要是选区划分和选举程序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这也并非难事,以全国人大代表为例,把代表名额按人口安排给各省,各省划分选区把代表按选区安排,由各选区按统一规章选出代表。兴旺国家有许多这方面的阅历可以供我们参考。尤其是今日我国公民已在几十年的乡级直接选举和县级直接选举的实践中积存了比拟完备的选举学问和阅历。村民自治与居委会自治的直选更是直接增长了公民的见识和扩大了他们的眼界。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级、更宽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坚实的根底(许志永:从“四分之一选举权”看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改革,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如2023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改正程中,就有人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但最终由于问题比拟简单,法律委员会经讨论认为暂以不作修改为妥。(胡光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3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来源: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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