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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 大 特 殊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1.公 司 特 殊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22.特 殊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33.八 大 特 殊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63.1.动 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63.1.1.目 的.63.1.2.适 用 范 围.63.1.3.职 责.73.1.4.工 作 程 序.73.2.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93.2.1.目 的.93.2.2.适 用 范 围.93.2.3.职 责.93.2.4.工 作 程 序.93.3.高 处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33.3.1.目 的.1
2、33.3.2.适 用 范 围.133.3.3.职 责.133.3.4.工 作 程 序.143.4.吊 装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83.4.1.目 的.183.4.2.职 责.183.4.3.工 作 程 序.183.5.临 时 用 电 作 业 安 全 管 理.203.5.1.目 的.203.5.2.适 用 范 围.203.5.3.职 责.203.5.4.工 作 要 求.213.6.动 土 作 业 安 全 管 理.223.6.1.目 的.223.6.2.适 用 范 围.223.6.3.职 责.22第 1 页 共 2 6页3.6.4.工 作 要 求.233.7.断 路 作 业 安 全 管
3、 理.243.7.1.目 的.243.7.2.适 用 范 围.243.7.3.职 责.243.7.4.工 作 要 求.243.8.抽 堵 盲 板 作 业 安 全 管 理.253.8.1.目 的.253.8.2.适 用 范 围.253.8.3.职 责.253.8.4.工 作 要 求.261.公 司 特 殊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为 了 保 障 工 地 施 工 人 员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健 康,防 止 职 业 危 害,保 证 施 工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根 据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法 规 和 公 司 安 全 检 查 制 度,特 制 订 如 下 制 度:1、安
4、 全 检 查 的 目 的 是,预 知 危 险、消 除 危 险;为 了 及 时 发 现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的 不 安 全 事 故 隐 患,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制 止 违 章 指 挥 各 违 章 作 业,以 提 高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防 护 水 平 和 安 全 管 理 工 作。2、安 全 检 查,进 一 步 宣 传,落 实 党 和 国 家 安 全 方 针,政 策 和 各 项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公 司 建 立 班 组、项 目 部 自 查,公 司 质 安 科 监 督 检 查,安 全 领 导 小 组 定 期 检 查 的 安 全 检 查 网 络,以 确 保 安 全 生 产。3
5、、定 期 检 查 各 项 目 部 每 半 月 一 次 安 全 自 检,由 项 目 经 理 组 织 工 地 安 全 员、机 修 员、电 工 及 班 组 负 责 人 对 工 地 进 行 检 查,以 查 安 全 教 育 培 训、机 械 设 备、操 作 行 为、安 全 设 施、劳 保 用 品 使 用 为 主,并 由 安 全 员 记 录。公 司 质 安 科 每 月 一 次 对 工 地 进 行 安 全 例 检,并 根 据 评 分 表 进 行 打 分、评 定,对 存 在 问 题,开 具 整 改 通 知 书,要 求 工 地 及 时 整 改 并 回 执、复 查。公 司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每 季 组 织 一
6、 次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由 公 司 安 全 主 管 领 导 工 作 或 总 工 带 队,质 安、工 会、动 力 设 备、保 卫 等 部 门 派 员 参 加。以 查 思 想、第 2 页 共 2 6页查 制 度、查 领 导、查 隐 患 为 主 要 内 容,在 全 公 司 范 围 内 对 照 检 查、记 录、打 分、汇 总、评 定 优 劣、实 行 奖 罚、通 报 全 公 司,受 检 项 目 有 关 负 责 人 必 须 到 场 参 加 会 检。4、经 常 性 检 查 班 组 上 岗 前,班 组 长 或 班 组 安 全 负 责 人 应 对 施 工 场 地 的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查,完
7、 工 后 对 施 工 机 具、施 工 场 地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查,杜 绝 安 全 隐 患,并 协 同 工 地 安 全 员、机 修 员 搞 好 机 械 器 具 例 行 保 养 检 查 工 作。公 司 质 安 科 专 职 安 全 员 经 常 性 下 工 地 巡 回 检 查 工 地 安 全 情 况,及 时 发 现 隐 患,并 消 除 隐 患。工 地 专 兼 职 安 全 员 巡 回 检 查,查 出 问 题,出 具 整 改 单,责 令 整 改,并 及 时 回 复。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检 查 生 产 同 时 检 查 安 全,协 助 安 全 员 搞 好 安 全 工 作。5、安 全 检 查
8、 的 重 点:脚 手 架、基 坑 支 护 与 模 板 工 程、三 宝 四 口 防 护、施 工 用 电、物 料 提 升 机、塔 吊、生 活 设 施 和 现 场 防 火 等。6、除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外,还 要 进 行 季 节 性 及 节 假 日 前 后 安 全 检 查。针 对 夏 季 施 工(雨 季、台 风 期)施 工、冬 季 施 工 可 能 给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施 工 带 来 危 害 而 组 织 的 安 全 检 查,节 假 日 是 前 后 为 防 止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操 作 人 员 纪 律 松 懈、思 想 麻 痹 等 而 进 行 的 安 全 检 查。7、安 全 检
9、 查 中,对 施 工 现 场 有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和 紧 急 情 况 的.应 立 即 停 工 整 改;制 止 违 章 指 挥、违 章 作 业、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现 象,经 教 育 不 听 劝 阻 者,给 予 经 济 处 罚,直 至 停 工 等 处 罚。2.特 殊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目 的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特 殊 作 业 办 证 范 围 及 各 部 门 职 责,提 高 办 证 效 率,使 公 司 特 殊 作 业 逐 步 规 范 化,根 据 化 学 品 生 产 单 位 特 殊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要 求,以 及 运 行 中 所 需
10、 补 充 的 相 关 要 求,特 制 定 此 规 定。第 二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公 司 各 单 位 及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提 供 服 务 的 承 包 商 单 位。第 3 页 共 26页第 三 章 相 关 要 求 第 三 条 关 于 监 护 人、班 长 换 岗 要 求。对 于 涉 及 两 个 班 的 特 殊 作 业,要 求 两 班 监 护 人、班 长 进 行 现 场 交 接 班,对 特 殊 作 业 中 的 注 意 事 项、作 业 进 度、现 场 实 际 情 况 等 进 行 全 面 交 接。接 班 监 护 人、班 长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在 对 应
11、栏 目 中 签 字 确 认。第 四 条 特 殊 作 业 双 监 护 相 关 要 求 涉 及 属 地 以 外 单 位 作 业 的 特 殊 作 业,监 护 人 实 行 双 监 护,由 作 业 单 位 和 属 地 单 位 共 同 委 派 监 护 人 对 作 业 现 场 实 施 管 控。第 五 条 关 于 工 作 前 安 全 分 析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为 保 障 作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安 全,在 作 业 前 需 对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所 有 危 害 进 行 评 价 分 析,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工 作 前 安 全 分 析 管 理 规 定。见 附 件 1。第 六 条 动 火、受 限
12、空 间 作 业 前 制 定 详 细 的 检 维 修 特 殊 作 业 方 案。根 据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爆 破、悬 挂、挖 掘、大 型 设 备 吊 装、危 险 装 置 设 备 试 生 产、危 险 场 所 动 火、有 限 空 间、有 毒 有 害、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拆 除 作 业,以 及 临 近 油 气 管 道、高 压 输 电 线 路 等 危 险 作 业,应 当 制 定 具 体 的 作 业 方 案 和 安 全 防 范 措 施,确 定 专 人 进 行 现 场 作 业 的 统 一 指 挥,并 指 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13、进 行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和 监 督。见 附 件 2。第 七 条 关 于 生 产 异 常 事 件 处 置 作 业 证 的 使 用 要 求 在 承 包 商 作 业 和 生 产 异 常 事 件 处 置 中,涉 及 到 以 下 规 定 事 项 的 作 业 必 须 预 先 制 定 作 业 方 案 或 使 用 生 产 异 常 事 件 处 置 作 业 证,作 业 方 案 经 过 生 产 部、综 合 部 和 安 全 科 联 合 审 核 并 签 字 确 认,由 主 管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生 产 异 常 事 件 处 置 作 业 证(见 附 件 3)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主 管
14、经 理 批 准 实 施。作 业 方 案 必 须 包 含 具 体 作 业 内 容、工 艺 风 险 描 述、设 备/管 线 置 换 及 盲 板 抽 堵 方 案、作 业 存 在 的 风 险 及 管 控 措 施、各 风 险 点 负 责 人 等 具 体 措 施。(一)承 包 商 承 揽 的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作 业(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内 容);(二)整 改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施 工 作 业;(三)对 生 产 异 常 事 件 的 处 置 作 业,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况:1.使 用 临 时 管 线 输 转 物 料;2.使 用 临 时 电 泵、潜 水 泵、
15、隔 膜 泵 输 转 物 料;3.物 料 管 线 冻 凝 或 者 结 晶 后 采 用 外 部 热 源(非 动 火)解 冻;第 4 页 共 2 6页4.为 了 应 对 停 电、倒 闸 和 单 线 运 行 而 采 取 的 措 施;5.为 了 应 对 高 库 存 而 采 取 的 装 置 短 期 降 量 生 产;6.暂 时 不 具 备 条 件,只 能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的 隐 患 整 改 作 业(如 使 用 钢 带、卡 具 等);(四)需 要 装 置 局 部 或 全 部 停 工、必 须 进 行 工 艺 处 置、退 料、吹 扫、置 换、清 洗 后 方 能 实 施 的 换 催
16、化 剂、装 置 大 检 修、关 键 重 点 设 备 的 抢 修 或 更 换、技 术 改 造 等 作 业;(五)危 险 化 学 品 储 罐 区 内 除 独 立 的 水 和 蒸 汽 系 统 以 外 的 堵 漏 作 业;(六)涉 及 一 套 以 上 生 产 装 置 共 用 设 施 或 管 线 的 更 换、堵 漏 作 业;(七)公 用 工 程 系 统 停 机 维 修 作 业(包 括 并 不 限 于 氮 气、仪 表 气、消 防 水 等);(八)经 属 地 单 位 安 全 评 估 后 认 为 应 该 形 成 施 工 方 案 或 者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的 作 业。第 八 条 严 格 落 实 关 于 进
17、 一 步 加 强 危 化 品 特 殊 作 业“十 严 格”的 意 见 为 严 格 管 控 公 司 特 殊 作 业 及 外 来 施 工 环 节 的 安 全 风 险,要 求 全 公 司 作 业 过 程 中 落 实 执 行“十 严 格”相 关 要 求。(一)严 格 作 业 条 件 确 认。凡 是 特 殊 作 业 前,必 须 停 止 相 关 装 置、设 备 的 运 行,清 空 并 置 换 残 余 物 料,经 专 业 设 备 分 析 合 格 后 方 可 作 业,严 禁 带 料 作 业。(二)严 格 进 行 作 业 分 析。凡 是 特 殊 作 业 前,必 须 对 作 业 区 域、周 边 环 境 同 时 进
18、 行 取 样 分 析,并 根 据 物 料 特 性 增 加 取 样 分 析 频 次。受 限 空 间 和 动 火 作 业 采 取 实 时 在 线 监 测,全 时 段 掌 握 分 析 数 据。(三)严 格 落 实 作 业 票 制 度。凡 是 特 殊 作 业 前,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标 准 规 范、制 度 规 程 开 具 作 业 票,开 票 人 员 必 须 现 场 确 认 并 留 存 影 像 资 料,严 禁 先 作 业 后 补 作 业 票。(四)严 格 作 业 人 员 管 理。凡 是 特 殊 作 业 前,必 须 严 格 确 认 作 业 人 员 资 质,严 禁 无 证 人 员 进 行 特 殊 作 业
19、。严 格 控 制 作 业 时 间,如 非 必 要 严 禁 夜 间 作 业,严 禁 疲 劳 作 业。(五)严 格 落 实 现 场 监 护。凡 是 特 殊 作 业 前,监 护 人 必 须 现 场 确 认 作 业 条 件,并 配 备 应 急 器 材。作 业 过 程 中 必 须 全 过 程 现 场 监 护,严 禁 脱 离 监 护 岗 位。第 5 页 共 2 6页(六)严 格 外 来 施 工 管 理。凡 是 外 来 施 工 单 位 入 场 前,必 须 严 格 确 认 施 工 单 位 和 人 员 资 质,签 订 安 全 协 议 进 行 全 员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场。施 工 时,必 须
20、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器 材,严 禁 交 叉 作 业,现 场 作 业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10人。(七)严 格 作 业 现 场 管 理。凡 是 特 殊 作 业 前,作 业 人 员、监 护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辨 识,并 采 取 有 效 管 控 措 施。作 业 中,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定 时 巡 检 作 业 现 场,对 发 现 的 问 题 立 查 立 改。(A)严 格 落 实 远 程 监 控。凡 是 特 殊 作 业 车 间、岗 位、监 控 人 员 要 利 用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必 须 对 作 业 过 程 实 施 动 态 监 护。要 通 过 调 整 视 屏
21、 监 控 角 度、设 置 临 时 视 频 监 控 等 方 式,确 保 作 业 现 场 处 于 视 频 监 控 中。(九)严 格 档 案 资 料 管 理。凡 是 特 殊 作 业,相 关 资 料 档 案 要 专 人 管 理,做 好 作 业 票、资 质(格)证 书、培 训 记 录 等 档 案 的 归 集。严 格 做 好 作 业 票 废 票 管 理,严 禁 作 业 票 随 意 断 号、跳 号。第 九 条 关 于 安 全 交 底 和 风 险 告 知 卡 的 要 求 及 责 任 界 定。车 间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作 业 许 可 范 围、作 业 环 境、作 业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有 害 因
22、素 以 及 采 取 的 防 范 措 施、应 急 措 施 告 知 相 关 作 业 人,和 作 业 人 共 同 对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确 认,并 在 安 全 交 底 和 风 险 告 知 确 认 卡 签 字。见 附 件 4。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公 司 安 全 科 负 责 解 释。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3.八 大 特 殊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3.1.动 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3.1.1.目 的 建 立 动 火 证 办 理 和 使 用,落 实 动 火 证 中 的 安 全 措 施
23、程 序,确 保 动 火 作 业 中 的 人 身 和 设 备 安 全。3.1.2.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公 司 内 一 切 动 火 作 业。第 6 页 共 26页3.1.3.职 责 3.1 安 环 部 负 责 动 火 证 的 办 理,以 及 监 督 检 查 动 火 单 位 在 动 火 作 业 中 对 动 火 证 上 要 求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3.2 动 火 单 位 负 责 在 动 火 前 对 作 业 证 上 的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落 实,确 保 动 火 安 全。3.1.4.工 作 程 序 4.1 禁 火 区 的 划 分 公 司 安 环 部 登 记 审 批 划 定
24、“固 定 动 火 区”,固 定 动 火 区 以 外,一 律 为 禁 火 区。在 禁 火 区 动 火,必 须 办 理 动 火 证 制 度。4.2 动 火 许 可 证 的 办 理、使 用 4 2 1 在 禁 火 区,除 生 产 工 艺 用 火 外,其 他 可 产 生 火 焰、火 花 和 赤 热 表 面 的 作 业 均 属 动 火 作 业,必 须 办 理 动 火 手 续,严 禁 无 动 火 证 动 火,否 则 从 严 论 处,电 工 必 须 持 有 效 动 火 证 后,接 电 焊 机,否 则 从 严 论 处。4.2.2 申 请 动 火 单 位,应 根 据 动 火 安 全 规 定 落 实 动 火 中
25、的 各 项 动 火 措 施,安 排 好 动 火 监 护 人(不 得 少 于 2 人 且 至 少 有 一 名 男 职 工)后 方 可 申 请 动 火。4.2.3 动 火 证 由 申 请 动 火 单 位 指 定 专 人 或 动 火 项 目 负 责 人 办 理,动 火 证 由 公 司 安 全 部 门 审 批,特 别 危 险 区 动 火,报 分 管 生 产 副 总 审 批。4.2.4 安 全 部 门 向 动 火 负 责 人 及 其 了 解 动 火 前 准 备 工 作 情 况 时,都 必 须 如 实 回 答,否 则,从 严 处 理。4.2.5 必 须 在 动 火 证 批 准 有 效 时 间 和 区 域
26、内 进 行 动 火 工 作,凡 延 期 或 补 充 动 火 都 有 必 须 重 新 办 理“动 火 证”。4.2.6 动 火 人 到 达 动 火 地 点 后,首 先 要 检 查 动 火 证 中 的 各 项 措 施 是 否 落 实,如 有 一 项 不 落 实,有 权 拒 绝 动 火。4.2.7“动 火 证”由 动 火 人 随 身 携 带,不 得 转 让,不 得 涂 改 或 转 移 动 火 地 点。4 2 8 动 火 证 审 查 批 准,必 须 到 现 场 审 查,确 认 安 全,可 靠,方 能 开 具“动 火 证”4.3 动 火 中 落 实 的 安 全 措 施 4.3.1 将 动 火 设 备 内
27、 的 可 燃、易 燃 物 质 彻 底 清 理 干 净,然 后 用 蒸 气 或 空 气 吹 第 7 页 共 2 6页扫 或 水 洗,并 保 持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次 数,保 证 容 器 内 无 可 燃、爆 气 体 或 液 体,最 后 还 要 放 满 清 水。4.3.2 切 断 动 火 容 器 设 备 相 连 管 道,并 加 设 备 盲 板,进 行 彻 底 隔 绝 动 火,车 间 易 燃 易 爆 物 料 必 须 清 理 干 净。4.3.3 进 入 塔、油 罐 容 器 动 火,应 作 爆 炸 分 析 和 含 氧 量 测 定,合 格 后 方 可 动 火,并 必 须 到 安 全 部 门 开 具 罐
28、 内 安 全 审 批 单,方 可 进 入 容 器。4.3.4 能 拆 下 的 管 道,阀 门、水 容 器 等 应 尽 量 拆 下,拿 到 安 全 地 带 动 火,更 换 下 的 设 备、仪 表、配 件 如 需 重 新 使 用,在 动 火 期 间 安 装 的,应 清 洗 干 净 后 方 可 进 行。4.3.5 动 火 前 应 整 体 考 虑,与 制 造 部 门 联 系,如 有 威 胁 的 动 火 安 全 的 相 邻 部 门 及 其 他,制 造 部 门 应 通 知 采 取 安 全 措 施。4.3.6 动 火 前 动 火 负 责 人 应 定 出 应 急 措 施,备 好 监 火 灭 火 器 材,监 火
29、 一 律 使 用 指 定 专 用 灭 火 器,如 需 动 用 其 他 灭 火 器,需 经 安 保 科 同 意。4.3.7 动 火 工 具 必 须 完 好,安 全 附 件 齐 全 良 好,符 合 安 全 要 求,氧 气 瓶 和 乙 焕 瓶 离 明 火 1 0米 以 上,乙 快 瓶 与 氧 气 瓶 应 距 在 5 米 以 上,如 违 反 规 定 出 现 事 故,由 动 火 人 员 负 责。4.3.8 动 火 附 近 的 下 水 井、水 沟、电 缆 沟、排 水 沟 应 清 除 易 燃、易 爆 物 或 予 封 闭 隔 离,5 级 以 上 大 风 不 准 室 外 高 处 作 业。4.3.9 电 焊 回
30、路 线 应 接 在 焊 件 上,如 不 能 直 接 接 在 焊 件 上,应 尽 量 缩 短 回 路 线 距 离。动 火 过 程 中 跑、冒、滴、漏 易 燃 物 等 其 他 紧 急 情 况 时,应 停 止 动 火。恢 复 正 常,且 应 批 准 后 方 可 继 续 动 火。4.3.1 0 室 内 动 火 应 将 门 窗 打 开,周 围 设 备 遮 盖,附 近 不 准 有 石 油 酸、酒 精 等 挥 发 性 强 的 易 燃 物,用 于 生 产 或 敞 开 存 放,擦 洗 设 备 等,同 时 易 燃 易 爆 物 料 在 动 火 期 间 不 得 通 过 动 火 现 场。一 个 车 间 动 火,相 邻
31、车 间 需 做 好 相 应 的 防 护 措 施,防 止 火 灾 蔓 延。4.3.1 1 非 特 殊 情 况,严 禁 带 料,带 压 和 开 车 动 火。4.3.1 2 动 火 完 毕,电 焊 人 员 应 熄 灭 余 火,切 断 电 焊 机 电 源,关 掉 乙 快 和 氧 气 发 生 器,检 查 确 保 安 全 后,方 可 离 开。4.3.1 3 乙 烘 瓶 和 氧 气 瓶 除 车 间 检 查 外,必 须 按 规 定 存 放。4.3.1 4 动 火 结 束,监 火 人 员 应 把 消 防 器 材 放 回 原 位,动 火 负 责 人 应 将 动 火 第 8 页 共 2 6页现 场 全 面 检 查(
32、用 水 清 洗)安 排 清 理,以 防 意 外。4.3.1 5 各 级 安 全 员,义 务 消 防 队 员 有 权 对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4.3.1 6 监 火 人 在 动 火 期 间 自 始 自 终 不 得 离 开 监 火 岗 位,如 有 特 殊 情 况,需 离 开 岗 位 时,动 火 负 责 人 必 须 指 定 代 理 人。3.2.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3.2.1.目 的 为 了 加 强 受 限 空 间 内 作 业 安 全 管 理,确 保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健 康,防 止 发 生 中
33、毒、窒 息、着 火 和 爆 炸 事 故,特 制 定 本 制 度。3.2.2.适 用 范 围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进 人 生 产 区 域 内 的 各 类 塔、釜、槽、罐、炉 膛、锅 筒、管 道、容 器 以 及 阴 井、地 坑、下 水 道 或 其 他 封 闭 场 所 内 进 行 的 作 业。3.2.3.职 责 3.1 安 全 环 保 科 负 责 办 理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许 可 证,并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3.2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单 位 负 责 在 动 火 前 对 作 业 证 上 的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落 实,确 保 动 火 安 全。3.2.
34、4.工 作 程 序 4.1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作 业,必 须 办 理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许 可 证,办 理 程 序 为:4.1.1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的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申 请,由 安 全 环 保 科 负 责 办 理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许 可 证;4.1.2 落 实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确 认 安 全 措 施 和 有 限 空 间 内 氧 气、可 燃 气 体、有 毒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的 检 验 结 果;4.1.3 指 派 监 护 人 员,监 护 人 员 与 作 业 部 门 共 同 检 查 监 护 措
35、施、防 护 设 施 及 应 急 报 警、通 讯、营 救 等 设 施,确 认 合 格 后 签 字 认 可;4.1.4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在 对 上 述 内 容 全 面 复 查 无 误 后,报 厂 安 全 环 保 部 审 批 后,方 可 进 入 作 业。4.2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的 综 合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4.2.1作 业 前,应 指 定 专 人 对 监 第 9 页 共 2 6页护 人 和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包 括 作 业 空 间 的 结 构 和 相 关 介 质 等 方 面 的 知 识,作 业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意 外 和 处 理、救 护
36、 方 法 等;4 2 2 停 止 危 险 设 备 的 运 行 和 使 用,切 实 做 好 作 业 空 间 的 工 艺 处 理,所 有 与 作 业 点 相 连 的 管 道、阀 门 必 须 进 行 可 靠 隔 绝,如 装 设 盲 板、拆 卸 连 接 部 位,不 得 以 关 闭 阀 门 或 水 封 来 代 替 盲 板,盲 板 应 挂 牌 标 示;4 2 3 对 危 险 设 备 可 靠 切 断 后,打 开 设 备 上 所 有 人 孔、手 孔、放 散 阀、排 空 阀、出 气 阀、料 孔 和 炉 门 等 危 险 设 备 内 残 留 物 必 须 尽 量 排 放 或 移 液,清 理 干 净。4 2 4 根 据
37、 危 险 设 备 内 的 介 质 类 型 用 蒸 汽、水、热 水、机 械 通 风 或 自 然 通 风 等 方 式 进 行 介 质 的 清 洗 和 置 换;如 危 险 设 备 内 装 有 非 导 电 性 液 体(如 苯、乙 醛 等)时,为 防 止 静 电 产 生 导 致 事 故,必 须 将 设 备 进 行 可 靠 性 接 地,冲 入 水 蒸 气 时 应 尽 量 低 压、低 速 导 入。4.2.5 进 入 带 有 搅 拌 器 等 转 动 部 件 的 有 限 空 间 内 作 业,电 源 的 有 效 切 断 可 采 取 取 下 电 源 保 险 丝 或 将 电 源 开 关 拉 下 后 上 锁 等 措 施
38、,并 加 警 示 牌,设 专 人 监 护;4.2.6 检 修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前 3 0分 钟 应 取 样,且 取 样 要 有 代 表 性、全 面 性,有 限 空 间 容 积 较 大 时 要 对 上、中、下 各 部 位 取 样 分 析;分 析 合 格 后 才 允 许 进 入 设 备 内 作 业。其 中:4.2.6.1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含 量 符 合 GBZ1-2010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规 定 的 容 许 浓 度,氧 含 量 应 为 18.5%-21%4 2 6.2有 毒 气 体 或 粉 尘 浓 度 低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卫 生 标
39、准 或 低 于 允 许 进 入 的 时 间 及 浓 度;4.2.6.3其 他 可 燃 性 气 体 低 于 其 爆 炸 下 限 浓 度 的 20%以 下;4 2 6.4如 在 设 备 内 作 业 时 间 长,至 少 每 隔 2 小 时 分 析 一 次,如 发 现 超 标,应 立 即 停 止 作 业,迅 速 撤 出 人 员;4 2 6.5使 用 具 有 挥 发 性 溶 剂、涂 料 时,应 做 连 续 性 分 析 检 测 并 加 强 通 风 措 施。4 2 7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作 业,必 须 遵 守 动 火、临 时 用 电、高 处 作 业 等 有 关 安 全 规 定,进 入 有 限 空 间
40、作 业 许 可 证 不 能 代 替 上 述 各 作 业 票,所 涉 及 的 其 他 作 业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第 10页 共 26页4 2 8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出 入 口 内 外 不 得 有 障 碍 物,应 保 证 其 畅 通 无 阻,以 便 人 员 出 入 和 抢 救 疏 散;4 2 9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一 般 不 得 使 用 卷 扬 机、吊 车 等 运 送 作 业 人 员,特 殊 情 况 需 经 安 全 环 保 科 批 准;4.2.10 在 易 燃 易 爆 作 业 环 境 中 应 使 用 防 爆 型 低 压 灯 具 和 电 动 工 具,电 气 线 路
41、必 须 绝 缘 良 好,无 断 线 接 头,电 源 接 点 无 松 动,防 止 产 生 电 气 火 花 造 成 事 故;作 业 人 员 不 得 穿 戴 化 纤 类 等 易 产 生 静 电 的 工 作 服。4.2.11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应 有 足 够 的 照 明,设 备 内 照 明 电 压 应 不 大 于 36V o在 潮 湿 或 狭 小 容 器 内 作 业 应 小 于 1 2 V,所 有 灯 具 及 电 动 工 具 必 须 符 合 防 潮、防 爆 等 安 全 要 求;使 用 的 电 动 工 具 必 须 装 有 防 触 电 的 电 气 保 护 装 置。4 2 1 2在 有 酸 碱
42、 等 腐 蚀 性 作 业 环 境 中,应 穿 戴 好 防 护 用 品,在 设 备 外 部 应 设 有 急 救 用 的 冲 洗 装 置 和 水 源 等。4 2 1 3在 设 备 内 进 行 焊 接 作 业 时,应 使 用 干 燥 绝 缘 垫,进 行 气 割、气 焊 时,要 使 用 不 漏 气 的 设 备,在 设 备 内 不 得 随 便 开 放 乙 快 或 氧 气。4 2 1 4进 入 设 备 内 部 作 业 前,所 有 作 业 人 员 要 检 查 安 全 措 施、安 全 器 具,规 定 好 统 一 的 联 络 信 号。4.2.15 作 业 现 场 要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符 合 规 定 的
43、应 急 救 护 器 具、灭 火 器 材、安 全 绳 和 相 应 的 急 救 用 品 和 装 置。4.2.16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前,应 首 先 拟 定 和 掌 握 紧 急 情 况 时 的 外 出 路 线、方 法,有 限 空 间 内 人 员 应 安 排 轮 换 作 业 或 休 息;4.2.17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可 采 用 自 然 通 风,必 要 时 可 再 采 取 强 制 通 风 的 方 法(严 禁 向 有 限 空 间 内 通 氧 气 或 富 氧 空 气);4.2.18 对 随 时 产 生 有 害 气 体 或 进 行 内 防 腐 作 业 的 场 所 应 采 取 可
44、靠 措 施,作 业 人 员 要 佩 戴 安 全 可 靠 的 防 护 面 具,由 安 全 人 员 亲 自 监 护,并 进 行 定 时 监 测;4.2.18 对 随 时 产 生 有 害 气 体 或 进 行 内 防 腐 作 业 的 场 所 应 采 取 可 靠 措 施,作 业 人 员 要 佩 戴 安 全 可 靠 的 防 护 面 具,由 安 全 人 员 亲 自 监 护,并 进 行 定 时 监 测;4 2 1 9监 护 人 员 一 旦 发 现 有 发 生 中 毒、窒 息 的 紧 急 情 况 发 生 时,应 立 即 召 集 急 救 人 员 穿 戴 好 防 护 器 具 进 行 抢 救,不 得 无 防 护 措
45、施 情 况 下 盲 目 进 入 抢 救,并 至 少 留 一 人 在 外 做 监 护 和 联 络 工 作;4.2.20 在 检 修 作 业 条 件 发 生 变 化,并 有 可 能 危 及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时,必 须 立 第 1 1页 共 2 6页即 撤 出;若 需 要 继 续 作 业,必 须 重 新 办 理 进 入 设 备 内 作 业 审 批 手 续;4 2 2 1作 业 完 工 后,经 检 修 人、监 护 人 与 车 间 负 责 人 共 同 检 查 设 备 内 部,确 认 设 备 内 无 人 员 和 工 具、杂 物 后,方 可 封 闭 设 备 孔。4.3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前 应
46、 做 一 次 全 面 检 查,凡 是 取 样 分 析 不 合 格、无 安 全 措 施、安 全 措 施 未 全 面 落 实 和 工 具 行 灯 等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均 不 准 进 入 内 部 作 业。4.4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内 进 行 检 修 作 业,应 打 开 设 备 的 所 有 手 孔、人 孔、风 门、烟 门,保 持 设 备 内 空 气 流 通,必 要 时 可 向 设 备 内 通 风;对 于 通 风 不 良、容 积 较 小 的 设 备,作 业 人 员 要 进 行 间 歇 作 业,不 准 强 行 连 续 作 业。4.5 进 入 罐、容 器、井 内 作 业 时,多 层 交
47、 叉 作 业 应 搭 设 脚 手 架、安 全 作 业 平 台,应 按 作 业 点 的 高 度 或 深 度 搭 设 安 全 梯 或 配 备 救 护 绳 索 为 应 急 救 离 使 用,在 作 业 中 严 禁 抛 掷 工 具、材 料,也 不 得 将 工 具、材 料 等 物 品 放 置 在 人 孔 边 上 或 设 备 顶 部,以 防 坠 物 伤 人。4.6 进 入 含 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有 限 空 间 内 作 业 时,要 按 要 求 戴 好 个 人 防 护 用 具。4.7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内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清 理 衣 兜,禁 止 携 带 与 作 业 无 关 的 物 品
48、,所 带 入 的 工 具、配 件 等 必 须 登 记 清 楚,作 业 结 束 后 应-一 清 点,防 止 遗 留 在 设 备 内 部。4.8 在 清 理 设 备 容 器 内 的 可 燃 物 料 残 渣、沉 淀 物 时,必 须 使 用 不 产 生 火 花 的 工 具,严 禁 使 用 铁 器 敲 击 碰 撞 且 不 准 穿 戴 化 纤 织 物。4.9 作 业 中 断 时 间 在 1 5 0分 钟 以 上 或 作 业 条 件 发 生 改 变,需 继 续 进 入 内 部 作 业 时,应 重 新 办 理 作 业 票,作 业 者 要 严 格 按 照 作 业 票 规 定 的 时 间 进 入 内 部 作 业。
49、4.1 0 作 业 完 成 后,作 业 人 员 和 现 场 监 护 人 员 必 须 共 同 对 设 备 容 器 内 外 进 行 检 查,双 方 确 认 无 问 题,且 均 在 作 业 票 上 签 字 后,方 可 封 闭 人 孔。4.1 1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4.1 1.1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许 可 证 由 危 险 设 备 所 属 单 位 专 职 安 全 员 认 真 填 写 许 可 证 上 设 备 所 属 单 位、设 备 名 称、设 备 内 介 质、检 修 作 业 时 间、检 修 作 业 内 容、设 备 切 断 置 换 安 全 措 施、单 位 负 责 人 签
50、名 等 内 容 后,交 由 检 修 单 位 填 写。4.1 1.2 检 修 单 位 在 接 到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许 可 证 后,检 修 项 目 负 责 人 认 真 第 1 2页 共 2 6页填 写 该 证 上 检 修 单 位、检 修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名、作 业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有 害 物 质 和 检 修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等 内 容。4.1 1.3 在 完 成 进 入 危 险 设 备 内 作 业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落 实 安 全 措 施,经 现 场 分 析 或 检 测 检 查 合 格 后,依 序 由 现 场 检 测 分 析 人、危 险 设 备 所 属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