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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适用
2、本细则。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水利、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铁道等方面的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水利、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铁道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
3、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年以上;(三)通过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除对项目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不作要求的
4、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方面,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通过考试的方式确定;管理能力考核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结果和其安全生产业绩作出。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考
5、核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或其所在单位,也可以自愿委托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代转送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转送有关申请材料。应申请人的要求,代转送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委托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帮助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比照、查对。(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
6、表(一式三份);由企业统一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见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四)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六)业绩证明材料;(七)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八)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九)国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第(二)至(六)及(八)项材料统一装订成册。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二)、(三)、(四)及(八)项材料原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7、核对后退还申请人。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在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取得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重新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自声明作废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
8、期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统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五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申请延期人员的名单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有效期满且逾期未办理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重新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对于无需重新考核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管理人员所在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
10、设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综合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省住
11、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四)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一年之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宣布作废,并告知当事人:(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河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实施细则(冀建法2004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