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动火作管理制度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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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动火作管理制度篇 书目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禁火区动火作业票管理制度 凡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动火作业票。 按动火作业的危急程度,结合我厂实际状况,动火作业分为二个级别:危急动火作业、一般动火作业。 危急动火作业:包括在仓库(含易燃易爆仓库)内,油库内,油罐上,油管上,油变压器上,sf6断路器上,机组各轴承上,发电机风洞内,蓄电池室内,危急的电缆沟、暗井内的动火等。其动火作业票由公司平安负责人批准,维护队负责人、平安员在场监护。 一般动火作业:除危急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票

2、由维护队负责人批准,维护队平安员在场监护。 1、动火作业票的运用:动火作业票有规定的运用范围和有效运用期,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2、拆下动火:凡不是必需在现在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前的打算工作:动火作业前,必需清除动火区四周的可燃物质,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四周设备、管道、孔洞等隔离;在高处动火时,要实行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动火手续: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动火作业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执行人员要见到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和有平安措施后才开工。 5、动火监护:动火作业时,必需有人监护,监护人及人数规定见上述。 动火作业票

3、 动火作业项目 动火作业单位 动火作业人员 负责人: 工作人员: 监护人员: 安排动火作业时间 月日时至月日时 动火作业范围 平安措施 批准人 一般动火作业 危急动火作业 完成状况 某酒店动火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酒店动火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1、 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1)酒店和外来施工单位须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需事先向保安部提出 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2)保安部应根据三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 批准的必需按规定申报核准。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 而需延长时间接着动火作业的,必需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2、 动火前必需做到五不:(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

4、(2)四周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3)旁边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实行平安防范措施的不动火。(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解除危急的不动火。(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3、 动火中必需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需做到一清:(1)要指定现场平安负责人,进行平安监护。(2)要严密留意动火状况,发觉担心全苗子,马上停火。、(3)要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4)要刚好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5)动火后必需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4、 保安部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巡查,确保平安。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制度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 1.在

5、管理公司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别状况下,在管理公司办理动火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需实行切实有效的防火平安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即清查现场。 2.在经批准的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必需做到七不、一清。 3.动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b)四周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旁边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实行平安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国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解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解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

6、理或未实行平安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 然后离开现场。 5. 相关记录 1)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2)消防演习记录表 动火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运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炙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平安环保处负责。 3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 特别危急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

7、位及其他具有特别危急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别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实行平安隔离措施后,可依据火灾、爆炸危急性的大小,经平安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动火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4.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危急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平安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平安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急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需清洗置

8、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需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需系好平安带,并实行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四周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需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旁边有可燃物,应依据现场详细状况实行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运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须要必需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

9、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四周易燃物,或实行其他有效的平安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平安牢靠,不准带病运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需完好,平安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平安要求。 4.1.10运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需实行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四周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 特别

10、危急动火作业 4.2.1特别危急动火作业必需符合4.1全部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峻的状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别危急动火必需制定平安方案,落实平安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平安防火处室人员、平安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需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样状况下的应急打算。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需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改变,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

11、停止动火作业,查明缘由、实行措施后方可接着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需进行动火分析。 5.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别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 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需重新取样分析。 5.5 运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需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 运用测爆

12、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运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平安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平安、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平安检查。如发觉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急时,有权制止,并依据违*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肃穆处理。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平安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平安作业证的管理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激励依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探讨是否可运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平安规范 aq3025-2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平安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纳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14、 work 能干脆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特别规作业,如运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炙热表面的特别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急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别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急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

15、行的除特别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平安隔离措施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急性大小,经厂平安(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别状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平安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平安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平安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

16、23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平安规范和aq3025-2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平安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实行其它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急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

17、、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实行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四周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实行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须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实行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

18、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平安程度,保证平安牢靠。 5.1.10、 运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别动火作业的平安防火要求 特别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状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平安施工方案,落实平安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

19、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平安(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样状况下能刚好实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平安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实行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

20、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别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运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平安措施,严格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平安状况,发觉违章或不具备平安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刚好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

21、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参加动火平安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平安留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平安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平安措施的落实状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觉不具备平安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觉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刚好联系有关人员实行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

22、,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觉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马上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平安负责。参加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平安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连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刚好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样状况,应马上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依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

23、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平安措施落实状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四周状况,检查、完善防火平安措施。 8、 动火平安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别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运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依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平安措施落实状

24、况,确认平安措施牢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平安留意事项后,方可批准起先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运用或扩大运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别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平安(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别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平安(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平安(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

25、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 责任 2.1.平安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 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 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 厂。 4. 内容 4.1.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急作业; 4.2. 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26、时,要先清理作业四周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四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爱护,防止误报警,打算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平安组申请危急作业许可证; 4.3. 平安组在发出危急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急作业许可证; 4.4. 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打算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快速灭火; 4.5.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平安组要全程监督

27、,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 平安组有权制止有危急的动火作业; 4.8. 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急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指责外,并自行担当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某物业区域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物业区域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各单位经批准临时动火的部分,在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需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的四要,动火后一清。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四周的杂物和易燃品、危急品未清除不动火; (3)旁边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实行平安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

28、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实行平安措施,危急性未解除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实行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有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8)现场平安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现场平安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平安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视察、细心操作,发觉担心全苗头时,马上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要马上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

29、后,才能离开。本平安标准由各级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对执行本标准成果显着者分别赐予表扬、记功和嘉奖;对违反本标准者视情节轻重和受灾状况按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赐予指责教化,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罚款、扣留惩罚,后果严峻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施工动火作业管理规程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及施工动火作业管理 1、施工单位必需聘用合格的持证电工上岗,临时用电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遵守临时用电的操作规程,漏电开关,导线等应按申报负荷选用,严禁乱拉、乱接及超负荷运用。 2、施工用水须办理临时用水申请,供水点处须做好防漏处理,施工中应留意现

30、场地面不能有积水。 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须持合格焊工证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平安规定,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以及在动火部位配备足够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做好四周设施的围蔽爱护工作。 4、八不: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四周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旁边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实行平安防范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解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急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内,仓库和场所,未经解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实

31、行平安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配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5、四要: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平安负责人;现场平安负责人和动火作业员必需常常留意动火状况发觉担心全苗头时,要马上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刚好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 6、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平安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32、 4.1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 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d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f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g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 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d

33、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e 助燃气体; f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 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60的液体; b 可燃固体。 4.2 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 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 固定动火

34、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部长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 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

35、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 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

36、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 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 动火项

37、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

38、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

39、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 动火分析 4.7.1 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

40、他处理措施。 4.7.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 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 一级动火

41、: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 二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 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动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反动火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 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 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 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

42、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 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 高

43、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 停车或大修单位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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