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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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3篇) 书目 第1篇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烟草业 第2篇cb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 第3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烟草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方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精确、完整、刚好、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

2、、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实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

3、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书目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状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状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状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状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状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

4、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样,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全部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支配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看法,审计看法中存在说明性说明、保留看法、拒绝表示看法或者否定看法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

5、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样,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限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状况。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状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状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打算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实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

6、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实力足够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实力足够率的改变及其缘由。 保险公司偿付实力足够率不足的,应当说明缘由。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将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看法。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

7、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改变;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实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改变;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惩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根据本方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

8、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方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其次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方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其次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缘由以及预料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

9、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其次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其次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其次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

10、制度。 其次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其次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其次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平安,便利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其次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运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样;两种文本不一样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

11、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方法,但经营干脆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干脆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方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保险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方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 cb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其次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

12、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信息; 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 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安排等); 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料); 5、股东大会状况(通知、公告、决议); 6、董事会状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7、监事会状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8、总裁办公会内容(确定等); 9、股权变动状况。(配股、增资); 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状况); 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

13、状况; 12、对外担保状况; 13、股权担保状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状况); 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重要合同; 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改变状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 17、关联交易状况; 18、本公司分红派息状况; 19、下属公司经营状况。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方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方法的规定,刚好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

14、当遵循真实、精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留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隐私和经营隐私。 其次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与本公司全部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刚好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15、期报告、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4、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 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 第十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帮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 3、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 4、依据总裁的授权和确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6、应当由证券管

16、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本方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 2、新闻发布会; 3、聘请启事; 4、新闻报道; 5、商业广告; 6、印刷品、宣扬品; 7、展览; 8、接待来访、回答询问、联系股东)。 第十二条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 1、公告; 2、新闻报道; 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 4、展览; 5、商业广告; 6、宣扬品、印刷品;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须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管理部。 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马上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看

17、法并由证券管理部将看法反馈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看法。 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说明;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 5、审批完毕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 第三章信息的汇合和整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本方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终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签收。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务时,各单位应当刚好、快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重大事务是指下列

18、事务: 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着影响; 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状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7、公司资产遭遇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改变;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着影响; 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第十六条证券管理部应设专人

19、对汇合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且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刚好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本公司董事会探讨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方法约束。 第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需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说明。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

20、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其次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全部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21、案。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限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其次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真实、精确、完整、刚好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刚好、精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允对待全部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

22、全部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爱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隐私;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发觉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刚好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

23、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样波动时,公司应当马上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看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精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4、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看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精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看法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

25、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样,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看法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方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其次十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状况报告书。 其次节 定期报告 其次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其次十二条 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中报、季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26、个月内,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其次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看法,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看法,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精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状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看法,并予以披露。 其次十四条 公司预料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刚好进行业绩预报。 其次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27、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样波动的,公司应当刚好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其次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看法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其次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务,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马上披露,说明事务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务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改变;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确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28、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状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改变;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限制公司的状况发生较大改变;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确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惩罚、重大行政惩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实

29、行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供应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30、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确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刚好履行重大事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务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务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务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刚好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务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务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务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样交易状况。 其次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务后,已披露的重大事务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31、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改变的,应当刚好披露进展或者改变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其次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务,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务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限制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状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样交易状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

32、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样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刚好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状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一样行动人应当刚好、精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务,并协作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样交易的,公司应当刚好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样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刚好披露。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是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就无先例事

33、项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提交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根据下述规定刚好披露进展状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

34、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公司全部须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口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干脆领导。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详细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打算和递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及其它资料,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来访、回答询问、向

35、投资者供应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会全体成员和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隐私。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刚好实行补救措施加以说明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五)公司发生异样状况时,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供应相关的询问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36、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刚好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披露职权,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二)负责解答投资者询问; (三)组织和参加重大事务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五)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状况; (六)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七)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详细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

37、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精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担当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者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出任关联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关联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改变、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等状况以书面形式刚好、精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一样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务而需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状况后

38、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刚好、精确的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状况,协作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详细职责: (一)监事会须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其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详细披露事宜;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需保证所供应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精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峻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担当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四)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

39、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刚好通知董事会,并供应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详细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务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状况、资金运用及资产处理状况、盈亏状况,并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刚好、精确和完整,担当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刚好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状况的询问,答复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供应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担当相应责任;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

40、关事务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及盈亏状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需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刚好、精确和完整,担当相应责任,并对所供应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限制人发生以下事务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协作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限制公司的状况发生较大改变;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

41、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样状况的,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应当刚好、精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协作上市公司刚好、精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限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供应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42、以下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扬推介活动或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43、,应当经董事会秘书批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答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外部网络、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订严格审查、审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务的,应当征得公司投资发展部批阅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沟通时,应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说明、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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