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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科技管理制度新要求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规范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 经费的管理,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 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海南省以超 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琼府办202124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 改革方案(琼科2021) 250号)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 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你们,请认真贯
2、彻执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18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 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 见和相关材料提交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省科技厅项目主 管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 个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 复核申请的理由。(六)项目下达。经省财政厅审核划拨年度项目经费后, 省科技厅下达省基金项目立项文件并与依托单位签订省基 金项目任务书。第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中有合作单位的,依托单位应当 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 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第四章经费与开支第十九条省
3、基金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经费按照国 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纳入单位财 务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条 省基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 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 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 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 备费科目列支。(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 识产权事务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 关支出。1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 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 验及加工等费用。2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 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 用等。3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 权事务等费用。4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依托单位和科研 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
5、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 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5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 外的其他相关支出。(三)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 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 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 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 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 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 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执行。第
6、二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 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 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 支出等。1 .间接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 费的30%,对数学、管理科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项目,可 根据实际情况将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60%o2 .项目依托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 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 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 验收前发放50%,验收通过后发放50%。3 .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
7、用在总额范围由项目 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第二十二条省基金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 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 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 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 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项目结题时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省 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第二十三条省基金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会同 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 制省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盖财 务专用章,在省基金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有2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涉及经费分配的省基金项目, 各
8、单位应当分别编制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并签署意见后,交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省基金项目经费决算 表。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四条省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依托单位在省基金项目验收前向省科技厅呈交科技报告。无正当 理由未呈交的,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 查,视检查结果情况可强制终止省基金项目。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请书内容开展研究工 作,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省基金项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原项目 负责人提出申请,拟接任的项目负责人同意,经依托单位审 核后,由依托单位书面报省科技厅批准。1 .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2
9、.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拟接任的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组原参与人员,且符合本 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二)实施期间内,项目负责人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额规定 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项目参与人员;在研究 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 术路线。相关调整事项经依托单位审批,在项目验收中予以 确认。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 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Hai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F
10、oundation of China )字样及项目批准号。未按规定标注 的研究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均要求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 技厅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 3个月内,组织并审查项目负责人撰写的验收材料,对其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需延期验收的,依托单位应于省基 金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 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 长不超过一年。第三十条 省基金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对省基金 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等作出客 观、实事求是的评价。推行代表作评
11、价制度。对项目和科研人员的评价,注重 评价代表作的科学水平和学术贡献,让论文回归学术,避免 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第三十一条省基金项目验收可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 审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技术 专家、2名及以上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 并执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 查,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验收意 见。第三十二条 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通过验收” “不通过 验收”。第三十三条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 考核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省基金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 验收”。第三十四
12、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不足80%。(二)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严重缺失或 弄虚作假的。(三)未按要求报批重大事项调整的。(四)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未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 核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 移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的。(五)不配合验收工作的。第三十五条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省基金项 目难以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依 托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申请省基金项目终止,经省 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终止该项目。第三十六条省基金项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 厅可执行“强制终止”。(
13、一)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法律纠纷导致 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二)省基金项目组织管理不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 金、人员等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 进行的。(三)经核实项目依托单位已停止科研活动或注销的。(四)项目依托单位或负责人在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 出现严重科研不端及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导致省基金项目 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完成验收后, 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无异议项目下达验收结果的批复文 件。(一)在公示期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验收结论意见为“不 通过验收”的项目,可
14、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并在公示期届满 后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材料补充,提交二次 验收的相关材料。(二)在公示期内,项目依托单位未提出再次验收申请或未按时提交再次验收材料,按“不通过验收”结果处理。(三)二次验收的结果为项目最终验收结论,不再进行公不O(四)已获得批准的延期项目,不能提出二次验收申请。第三十八条“通过验收”的省基金项目,结余经费由 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 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 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三十九条“终止” “强制终止”和“不通过验收” 的省基金项目,结余财政经费经清算后由省科技厅督促收回, 上缴省
15、财政。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依托单位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信 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第四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服 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省科技、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 顺利实施。第四十二条“强制终止”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自下达验收结果起三年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各 类省科技专项项目。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 目,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取消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请省财 政科技专项项目
16、资格。第四十三条 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省基金项目申报、经费使用、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负 责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 假等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省科技厅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 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 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 会公开。第四十四条 经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责令限期改正、 阶
17、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解除委 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有违 规行为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省科技 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 反规定安排项目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的管理, 提高基础研究水平,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增强我省自主创 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 科研管理
18、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 22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 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 24号)等相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包括海南省自然科学 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和软科学项目,软科学项目 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省基金项目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 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包括面上项目、青 年基金项目、高层次人才项目、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和企业人 才项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基金项 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 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法违纪行为
19、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 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第四十六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 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科研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和项 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 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依托单位和 项目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不影响科研人员的职称评 定、职务晋升和提拔使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法律、
20、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 科规202010号)同时废止。(-)面上项目主要支持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 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 调和可持续发展。(二)青年基金项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 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 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三)高层次人才项目支持已经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 局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自然科学领域 开展科学创新活动,推动各尽其用、各展其才,为我省社会 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四
21、)创新研究团队项目以培养科技人才为主要目标,支 持优秀科技人员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团队,围绕国家 和海南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科学 研究。(五)企业人才项目主要支持企业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 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培育产业科技人才,支撑重点产业 发展,进一步激发我省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第三条 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 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省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鼓励 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联合资助。第二章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第五条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法人责任 主体,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
22、册或中央在琼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事业单位、公益性机构、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向省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依托 单位的下属(如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等)不能单独另行申请 注册为依托单位。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申报省基金项目。(二)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保障项 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省基金项目的时间,保证财政资金专 款专用;企业承担省基金项目,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 1:2配套。(四)保障省基金项目正常实施,监管省基金项目经费使 用。(五)配合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六)及
23、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实施过程中省基金项目负责 人变更、依托单位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对省基金项目实 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并提 出意见或建议。(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省 基金项目管理体制和具体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 制。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省基金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 接责任人,对省基金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费使用的合 规性、合理性负责。第八条 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 55周岁。(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需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
24、相同、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科学道德,具备开展基础科 学研究能力,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四)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省基金项目的研 究,具备完成省基金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中 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 不少于6个月。(五)当年作为省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承担不超过1项, 参与省基金项目不超过2项。(六)已承担2次以上(含2次)省自然科学基金而至今未 能牵头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不能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 究。(七)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参与人
25、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 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 个,项目总人数不超过10人(含负责人)。(A)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海南省各类科技专项项目 的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阶段 性取消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申报资格的,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申请省基金项目。第九条 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同时 要求: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 岁。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同 时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取得经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或其 授权的机构部门认定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第十一条申请创新研究团队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八条
26、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具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 历。(二)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核心成员应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且近5年来曾主持省级及以 上科技专项项目,团队总人数(含负责人)不超过10人。(三)已获得立项的海南省创新研究团队项目的核心成员,项目验收前不能再作为申请人申请创新研究团队项目。第十二条 企业人才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同时要求:项目负责人需为企业在职人员。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填报省基金项目申请书。(二)依法据实编制省基金项目经费决算。(三)按照省基金项目申请书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开 展研究和使用经费,
27、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 门的监督检查。(四)做好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和归档,按时 提交科技报告。(五)按时提交验收材料,保证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六)及时向依托单位报告省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成员、合作单位、预算等变更事项。第三章申请与立项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省基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省基金项目遴选方式、支持范围、实 施年限、资助额度,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限额, 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依托单位的省基金项目验收 和执行及其他情况确定年度申报限额,实行奖罚分明,动态 管理。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和限额指标内,
28、按申报 指南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省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或 者参与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一)当年申请或参与申请省级各类专项项目的单位不 一致的。(二)与正在实施的省级其他各类专项项目的单位不一 致的。第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采取公平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省基 金项目立项程序包括:(一)受理。依托单位按照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限额指 标内进行遴选,在申报系统中上传依托单位推荐函,材料齐 全的予以受理。(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 机构对受理的省基金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省 科技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
29、5个工作日。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1 .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2 .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3 .项目负责人在不良科研诚信纪录处罚期内。4 .依托单位在不良科研诚信纪录处罚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形式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 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 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实施形式审查的机构。实施形式审查的 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 人。(三)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聘 请专家通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省 基金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 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经 济社会发展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四)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预算经费总额、专家 评审意见、年度重点科技任务和单位承担数量等因素进行综 合平衡,经厅务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择优确定拟立项项 目。(五)公示。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 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视为依托单位 和项目负责人同意年度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