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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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引号:00817367-8/2021-3984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1-12-08 16:43 标 题: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琼人社规(2021) 18号发布日期:2021-12-08 16:43时效性:有效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18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 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

2、26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 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 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的事业单位。第三条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事 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引进各类“高 精尖缺”人才以及聘用在本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 技术人才。不受本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限制。本办法所称引进是指通过公开招聘或调动方式进入我 省

3、事业单位。第四条 特设岗位一般在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 等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设置在 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根据装备制造、工程施工、农林生 产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事 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请特设岗位。第五条设置的专业技术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 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 50个;在技术工种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 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技术工种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 过10个。第六条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不应低于本单位或本行 业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 任职条件应包

4、括准入控制的要求。特设岗位设置的级别一般 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职称确定,对于引进 的外国人才或留学归国人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 确定。第七条 事业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引进达到我省高层次人才(A、B、C、D、E类) 认定标准的人才;(二)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引进急需 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三)在技术攻关、科研创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 技术人才。第八条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特设岗位实施 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单位领导人员集 体研究

5、通过。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事业单位特 设岗位设置审批表(见附件),重点写明设置理由;经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设置。第九条 特设岗位核准设置后,事业单位应在6个月 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用 人单位应当对特设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接受职 工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 同,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统一政策。第十一条 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所聘岗 位及等级确定。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 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

6、设置聘 期,最长不超过5年,聘用不超过两个聘期。在完成工作任 务、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后,核销特设岗位。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后,特设 岗位聘用人员应转聘至常设岗位,变更聘用合同,原特设岗 位自动核销。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晋升的,纳入常设岗位管理, 占用单位常设岗位。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 考核管理制度,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受到开除处分的,应 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核销特设岗位。第十五条 各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 本办法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 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合理设置,规范运 行。对不按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情形,要及 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直接撤销特设岗位,并依纪依规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各级事业单位要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素 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 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 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第十六条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总量内 设置特设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政策法规中有允许设 置特设岗位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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