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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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 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 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 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 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2、。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 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 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 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附件4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 配,包括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 素(5%) o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棉花播种面积、 油料播种面积、甘蔗播种面积、蔬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 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等,任 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结合预计

3、执行情 况,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 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法定支出责任履行情况、重要农产品 生产任务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可以对粮食主产省、棉花产 量较大的省、甘蔗产量较大的省等予以适当倾斜。对党中央、 国务院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规 模X (基础因素X 85%+任务因素X 10%+脱贫地区因素义5%)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国家 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 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 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4、二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 圃)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X相应补 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包括糖料蔗、天然橡胶等重要农产品,根据每个品种的任务 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 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糖料蔗良种更新面积X相应补贴 标准+糖料蔗机械化作业面积义相应补贴标准+天然橡胶胶 园更新面积义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 量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 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5、、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 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X相应补 贴标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义相应补贴标准+农业产业 强镇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 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畜产品产量、任务实施条件基 础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优质高产苜蓿种植面积、肉牛肉羊 提质增量试点数量、饲草收储量等。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 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县 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县数量X相应补贴 标准+畜牧良种

6、补贴任务数量X相应补贴标准+畜牧业发展 支出资金规模X (基础因素义40%+任务因素X 55%+脱贫地区 因素X5%)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 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 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等;任务因素主要 包括任务实施数量等。国家级海洋牧场、渔业基础公共设施 (含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远洋渔业基地等)、渔业绿色 循环发展、南极磷虾船建造等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 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二国家级海洋牧场X相应补贴标准+ 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X相应补贴标准+远洋渔业基地X相 应补贴标准+渔业绿

7、色循环发展任务面积X相应补贴标准+ 补助南极磷虾船数量义相应补贴标准+渔业发展支出相应 资金规模X (基础因素义40%+任务因素义60%)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 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 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 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参考:某省资金数=该省因素测算资金数X绩效调节系数、尔 去系2(各省因素测算资金数x绩效调节系数)*及金心人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 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编 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8、,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 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 负责。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地方做好 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 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 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 算绩效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实 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 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 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 结

9、果应用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 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 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 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业种质资 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 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 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 点等方面。(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 天然橡胶等重要战

10、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 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 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 三产业融合发展。(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 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 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 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 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以及相关试点 等方面。(七)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 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

11、堂馆所、弥补预算支 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 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 相关单位。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 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 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 决策部署和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 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 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

12、生产 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 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 方式。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 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 导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与地方履行法定支出 责任情况挂钩。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 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 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 计民生的事项等

13、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832个脱贫县(原国家 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 在省脱贫人口等。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 容具体确定。第H一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 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 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 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 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 一年度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 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

14、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 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 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 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 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 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 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 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 任务。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5、。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 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 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 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 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 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 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 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

16、其 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 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过渡期内,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 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 22号)有关规定 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 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 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绩效

17、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 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 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 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 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 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 政部当地监管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 体绩效自评结果。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 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

18、规 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 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 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 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 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 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 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 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

19、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 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 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 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 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 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 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 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农垦总局等。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 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农业 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 48号)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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