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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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 江 省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附 件 材 料 企 业 名 称:日 期:目 录 一、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原 件 复 印 件)二、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及 文 件,相 关 企 业 标 准 及 操 作 规 程 目 录 1、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2、关 于 施 行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考 核 办 法 的 通 知 3、安 全 生 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状 4、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考 核 表 5、相 关 企 业 标 准 及 操 作 规 程 目 录 三、保 证 安

2、全 生 产 投 入 的 证 明 文 件 1、安 全 生 产 资 金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2、年 度 安 全 资 金 投 入 计 划 3、安 全 生 产 实 物 投 入 清 单 及 发 票 四、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文 件 五、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项 目 负 责 人、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名 单 及 证 书 号 码 六、本 企 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名 单 及 操 作 资 格 证 书(原 件 复 印 件)七、本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3、年 度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材 料 1、关 于 下 发 浙 江 某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 0 1 1年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的 通 2、浙 江 某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011年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及 考 核3、关 于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的 通 知 4、安 全 生 产 培 训 人 员 签 到 表 5、安 全 生 产 培 训 考 核 试 卷 6、安 全 生 产 培 训 考 核 情 况 汇 总 表 八、职 业 危 害 防 治 措 施 九、企 业 安 全 防 护 用 具、安 全 防 护 服 装、机 械 设 备、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清 单,

4、施 工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等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十、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一、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原 件 复 印 件)二、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及 文 件,相 关 企 业 标 准 及 操 作 规 程 目 录1、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及 文 件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编 制:审 核:批 准:浙 江 某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二 O一 O年 四 月浙 江 某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安

5、 全 生 产 责 任 第 三 章 安 全 生 产 岗 位 职 责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部 门 职 责 第 五 章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度 第 六 章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制 度 第 七 章 工 伤 事 故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章 危 险 作 业 审 批 制 度 第 九 章 特 种 作 业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章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一 章 安 全 用 电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二 章 职 工 安 全 卫 生 保 护 制 度 第 十 三 章 临 时 工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四 章 预 防 和 事 故 处 理 方 案 第 十 五

6、 章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 一、为 加 强 公 司 的 劳 动 保 护、维 护 职 工 的 切 身 利 益,强 化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确 保 安 全 生 产,根 据 国 家 安 全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的 法 令、法 规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特 制 订 本 制 度。二、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必 须 贯 彻“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的 方 针,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公 司 各 级 领 导 要 坚 持 管 生 产,必 须 管 安 全 的 原 则,生 产 要 服 从 安 全

7、的 需 要,实 现 安 全 生 产 和 文 明 生 产。三、对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要 给 予 奖 励,对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者,要 给 予 严 肃 处 理,触 及 刑 律 的,交 由 司 法 机 关 论 处。四、要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的 措 施,全 面 加 强 安 全 管 理、安 全 技 术 和 安 全 教 育 工 作,防 止 事 故 的 发 生。五、凡 本 公 司 职 工 除 必 须 熟 悉 并 严 格 遵 守 本 制 度 外,还 必 须 同 时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8、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的 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 标 准。第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一、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对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全 面 责 任。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总 经 理 为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主 要 负 责 人,对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主 要 责 任;企 业 总 工 程 师 为 本 企 业 安 全 技 术 第 一 责 任 人,对 本 公 司 的 施 工 技 术 的 安 全 性 负 全 面 责 任。

9、二、公 司 工 程 部 经 理 为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对 本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全 面 责 任,主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是 工 程 部 的 安 全 生 产 主 要 负 责 人;工 程 部 技 术 负 责 人 是 工 程 部 安 全 技 术 第 一 责 任 人,对 本 部 门 的 施 工 技 术 的 安 全 性 负 全 面 责 任。三、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对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负 全 面 责 任。四、项 目 安 全 员 应 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安 全 生

10、产 措 施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和 控 制。对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负 责。五、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为 本 项 目 安 全 技 术 第 一 责 任 人,对 项 目 生 产 技 术 的 安 全 及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负 主 要 责 任。六、项 目 施 工 员 应 对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安 全 负 主 要 责 任。七、项 目 安 全 员 应 对 项 目 火 灾、治 安 纠 纷 防 治 等 安 全 工 作 负 责。八、班 组 长 是 班 组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对 班 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负 责。九、全

11、体 员 工 必 须 对 自 身 作 业 行 为 安 全 负 责。第 三 章 安 全 生 产 岗 位 职 责 一、总 经 理 安 全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政 策、法 律、法 规,把 安 全 工 作 列 入 公 司 管 理 的 重 要 议 事 日 程,亲 自 主 持 重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批 阅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方 面 的 文 件,签 发 有 关 安 全 工 作 的 重 大 决 定,对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2、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督 促 检 查 安 全

12、生 产 工 作,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3、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公 司 安 全 规 章 制 度、安 全 操 作 规 程、重 大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4、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解 决 安 全 措 施 费 用;5、健 全 安 全 管 理 机 构,充 实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定 期 听 取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汇 报,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或 审 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题;6、按 规 定 和 事 故 处 理 的“三 不

13、放 过”原 则,组 织 对 事 故 的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7、加 强 对 各 项 安 全 活 动 的 领 导,决 定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重 要 奖 惩。二、分 管 安 全 副 总 经 理 职 责 1、组 织 开 展 安 全 技 术 研 究 工 作,积 极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安 全 防 护 装 置,组 织 研 究 落 实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整 改 方 案;2、组 织 落 实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安 全 技 术 规 程,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并 组 织 实 施;3、组 织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落

14、实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整 改;4、审 查 公 司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项 目,保 证 技 术 上 切 实 可 行;5、负 责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并 及 时 向 上 级 报 告;6、负 责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分 析 安 全 生 产 动 态,解 决 安 全 生 产 中 存 在 的 问 题。三、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主 任 安 全 职 责 1、保 证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在 本 部 门 贯 彻 执 行,监 督 检 查 分 管 部 门 对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执

15、行 情 况,及 时 纠 正 失 职 和 违 章 行 为;2、对 本 部 门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政 策 起 保 证 监 督 作 用,并 积 极 提 出 建 议 和 意 见,支 持 上 级 领 导 关 于 安 全 工 作 的 奖 惩;搞 好 安 全 生 产 方 针、政 策、法 令、制 度 等 的 宣 传 教 育,提 高 职 工 的 安 全 意 识;3、总 结 推 广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经 验。在 评 选 先 进 时,要 把 安 全 工 作 业 绩 作 为 重 要 内 容;4、支 持 群 众 性 的 劳 动 保 护 监 督 和 安 全 生 产 竞 赛 活 动;

16、5、深 人 生 产 一 线,掌 握 了 解 安 全 生 产 状 态,解 决 影 响 安 全 生 产 的 各 种 问 题,做 到 防 患 于 未 然;6、参 加 公 司 有 关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的 制 定;7、关 心 职 工 劳 动 条 件 的 改 善,保 护 职 工 在 劳 动 中 的 安 全 与 健 康;8、参 加 安 全 检 查 和 重 大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做 好 伤 亡 事 故 的 善 后 处 理 工 作。四、办 公 室 行 政 人 员 安 全 职 责 1、认 真 学 习 和 遵 守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严 格 遵 守

17、安 全 生 产 的 各 项 禁 令 和 规 定,履 行 安 全 职 责;2、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意 识,严 肃 认 真 地 做 好 各 项 工 作,对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直 接 责 任;3、认 真 学 习 并 执 行 安 全 用 火、防 静 电、防 腐 蚀 等 环 节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4、正 确 分 析、判 断 和 处 理 各 种 事 故 苗 头,把 事 故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在 发 生 事 故 时,及 时 地 如 实 向 上 级 报 告;5、妥 善 保 管、正 确 使 用 各 种 防 护 器 具 和 消 防 器 材;保 持 工 作 环

18、境 整 洁,文 明 办 公;6、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安 全 活 动,对 他 人 违 章 作 业 加 以 劝 阻 和 制 止。五、项 目 部 负 责 人 安 全 职 责 1、贯 彻 执 行 公 司 对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定 和 要 求,全 面 负 责 本 项 目 部 的 安 全 生 产;2、组 织 职 工 学 习 并 贯 彻 执 行 公 司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教 育 职 工 遵 纪 守 法,制 止 违 章 行 为;3、组 织 并 参 加 安 全 活 动,坚 持 班 前 讲 安 全、班 中 检 查 安 全、班 后 总 结 安 全;

19、4、负 责 对 新 工 人(包 括 实 习、临 时 人 员)进 行 岗 位 安 全 教 育;5、负 责 项 目 部 安 全 检 查,发 现 不 安 全 因 素 及 时 组 织 力 量 消 除,并 报 告 上 级;发 生 事 故 立 即 报 告,并 组 织 抢 救,保 护 好 现 场,做 好 详 细 记 录;6、搞 好 生 产 设 备、安 全 装 备、消 防 设 施、防 护 器 材 和 急 救 器 具 的 检 查 维 护 工 作,使 其 保 持 完 好 状 态;督 促 教 育 职 工 合 理 使 用 劳 动 保 护 用 品、用 具,正 确 使 用 灭 火 器 材。六、安 全 员 安 全 职 责

20、1、在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负 责 项 目 部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协 助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贯 彻 上 级 安 全 生 产 的 指 示 和 规 定,并 检 查 督 促 执 行。2、参 与 制 订 项 目 部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并 检 查 执 行 情 况;3、负 责 编 制 项 目 部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和 隐 患 整 改 方 案,并 负 责 及 时 上 报 和 检 查 落 实;4、做 好 职 工 的 安 全 思 想、安 全 技 术 教 育 与 考 核 工 作;5、负 责 公 司 安 全

21、设 备、灭 火 器 材、防 护 器 材 和 急 救 器 具 的 管 理,提 出 改 进 建 议;6、及 时 深 入 检 查,发 现 隐 患,制 止 违 章 作 业。七、班 组 长 安 全 职 责 1、贯 彻 执 行 公 司 和 项 目 部 对 安 全 生 产 的 指 令 和 要 求,全 面 负 责 本 班 组 的 安 全 生 产;2、学 习 并 贯 彻 执 行 公 司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教 育 职 工 遵 章 守 纪,制 止 违 章 行 为;3、组 织 并 参 加 班 组 安 全 活 动,坚 持 班 前 讲 安 全、班 中 检 查 安

22、全、班 后 总 结 安 全;4、负 责 对 新 工 人(包 括 临 时 人 员)迸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教 育;5、负 责 班 组 安 全 检 查,发 现 不 安 全 因 素 及 时 组 织 力 量 消 除,并 报 告 上 级。发 生 事 故 立 即 报 告,组 织 抢 救,保 护 好 现 场,做 好 详 细 记 录,参 加 事 故 调 查、分 析,落 实 防 范 措 施;6、负 责 生 产 设 备、安 全 装 备、消 防 设 施、防 护 器 材 和 急 救 器 具 的 检 查 维 护 工 作,使 其 经 常 保 持 完 好 和 正 常 运 行。督 促 教 育 职 工 合 理 使 用

23、劳 动 防 护 用 品、用 具,正 确 使 用 灭 火 器 材;7、组 织 班 组 安 全 生 产 竞 赛,表 彰 先 进,总 结 经 验。8、负 责 班 组 建 设,提 高 班 组 管 理 水 平。保 持 生 产 作 业 现 场 整 齐、清 洁,实 现 文 明 生 产。八、生 产 操 作 人 员 安 全 职 责 1、认 真 学 习 和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不 违 章 作 业,对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直 接 责 任;2、精 心 操 作,严 格 执 行 工 艺 纪 律,做 好 各 项 记 录;3、正 确 分 析、判 断 和 处 理

24、各 种 事 故 隐 患,把 事 故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如 发 生 事 故,要 正 确 处 理,及 时、如 实 地 向 上 级 报 告,并 保 护 现 场,作 好 详 细 记 录;4、按 时 认 真 进 行 巡 回 检 查,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和 报 告;5、正 确 操 作,精 心 维 护 设 备,保 持 作 业 环 境 整 洁,搞 好 文 明 生 产;6、上 岗 必 须 按 规 定 着 装,妥 善 保 管 和 正 确 使 用 各 种 防 护 器 具 和 灭 火 器 材;7、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安 全 活 动;8、有 权 拒 绝 违 章 作 业 的 指 令,对

25、他 人 违 章 作 业 加 以 劝 阻 和 制 止。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部 门 职 责 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1、贯 彻 执 行 国 家、地 方 及 上 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规,宣 传 贯 彻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并 监 督 检 查 执 行 情 况。2、制 定 定 期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和 方 针 目 标,并 负 责 贯 彻 实 施。3、协 助 领 导 研 究 企 业 安 全 动 态,组 织 协 调 研 究 活 动,编 制 研 究 报 告,制 定 或 修 改 公

26、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负 责 审 查 本 企 业 制 定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并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4、协 助 领 导 组 织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活 动,宣 传 安 全 生 产 法 规,提 高 吧、全 体 施 工 生 产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意 识。5、组 织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工 作,定 期 对 各 部 门 主 管 生 产 的 负 责 人、项 目 经 理、外 省 市 施 工 队 伍 负 责 人 和 外 省 市 施 工 队 伍 务 工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和 考 核。组 织

27、违 章 人 员 学 习 班,负 责 审 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教 育 和 持 证 上 岗 人 员 复 工 和 转 岗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6、建 立 定 期 安 全 检 查 制 度。公 司 每 季 度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和 文 明 施 工 检 查,公 司 所 属 各 单 位、施 工 现 场 每 半 月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检 查。7、安 全 生 产 和 文 明 施 工 检 查 中,遇 有 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或 违 章 指 挥、违 章 作 业 时,有 权 制 止 违 章,停 止 施 工 作 业,或 勒 令 违 章 人 员 撤 出 施

28、工 区 域。遇 有 重 大 险 情 时,有 权 指 挥 危 险 区 域 内 的 人 员 撤 离 现 场,并 及 时 向 上 级 报 告。8、安 全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人 员,有 权 随 时 对 所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检 查,检 查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应 签 发“隐 患 整 改 通 知 单”,并 由 受 检 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组 织 整 改,按 时 限 要 求 及 时 反 馈 整 改 情 况。9、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有 权 对 进 入 施

29、 工 现 场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发 现 不 符 合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应 立 即 予 以 纠 正。10、参 加 施 工 组 织 设 计(或 施 工 方 案)的 会 审,对 其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签 署 意 见,由 编 制 人 负 责 修 改,并 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11、参 加 生 产 例 会,掌 握 施 工 生 产 信 息,预 防、预 测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提 出 防 范 建 议,参 加 新 建、改 建、扩 建、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12、参 加

30、各 种 脚 手 架 的 安 装 验 收,及 时 发 现 问 题。监 督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落 实 解 决。13、审 核 鉴 定 安 全 防 护 和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配 备 情 况,并 监 督 使 用 情 况。14、参 加 伤 亡 事 故 的 调 查,进 行 事 故 统 计、分 析,按 规 定 及 时 上 报,对 伤 亡 事 故 和 未 遂 事 故 的 责 任 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二、办 公 室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1、协 助 公 司 领 导 贯 彻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规 定,及 时 转 发 上 级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文 件、资

31、料。做 好 公 司 的 安 全 会 议 记 录,对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材 料,及 时 组 织 汇 审、打 印、下 发;2、组 织 对 职 工 的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考 核 与 取 证 工 作;3、把 安 全 工 作 业 绩 纳 入 干 部 晋 升、职 工 晋 级 和 奖 励 考 核 内 容;4、按 国 家 规 定,从 质 量 和 数 量 上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人 员 的 配 备;5、临 时 用 工 协 议 书 中 应 有 安 全 方 面 的 条 文,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执 行;6、监 督 检 查 安 全 用 火 管

32、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7、掌 握 公 司 主 要 生 产 过 程 的 火 灾 特 点,经 常 深 入 基 层 监 督 检 查 火 源、火 险 及 灭 火 设 施 的 管 理,督 促 落 实 火 险 隐 患 的 整 改,确 保 消 防 设 施 完 备 和 消 防 道 路 通 畅;8、认 真 执 行 公 司 有 关 交 通 安 全 的 规 定,做 好 机 动 车 辆 的 年 检、维 修 保 养 工 作 和 驾 驶 员 的 年 审、安 全 教 育 和 考 核 工 作;确 保 安 全 行 驶。三、财 务 部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国 家 关 于 安 全 措 施 经 费

33、提 取 使 用 的 规 定,专 款 专 用,并 监 督 执 行;2、保 证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费 用、安 全 教 育 费 用 等 安 全 费 用 的 资 金 到 位,负 责 审 核 各 类 事 故 处 理 费 用 支 出,并 将 其 纳 入 企 业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内 容;3、保 证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的 开 支,保 证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需 要 的 经 费。第 五 章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度 第 1条 本 制 度 规 定 了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的 内 容 和 要 求,以 保 证 发 现 和 解 决 不 安 全 隐 患,改 善 劳 动 条 件,预

34、 防 事 故,确 保 安 全 生 产。第 2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生 产 过 程 和 工 作 过 程。第 3 条 内 容 和 要 求:1、安 全 检 查 要 做 到 经 常 性,充 分 发 动 群 众,坚 持 专 职 检 查 与 群 众 检 查 相 结 合,日 常 检 查 与 定 期 检 查 相 结 合 普 遍 检 查 与 重 点 检 查 相 结 合。做 到 层 层 把 关,堵 塞 漏 洞。2、公 司 例 行 安 全 检 查,由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安 委 会 和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实 施。3、每 年 安 排 一 次 全 公 司 性 质 的 安 全 检 查。主 要 检

35、 查 内 容:查 隐 患、查 制 度、查 措 施、查 事 故 处 理 情 况。4、在“五 一、十 一、元 旦、春 节”等 重 大 节 日 前 组 织 节 前 安 全 检 查,需 入 库 的 成 品、半 成 品、贵 重 工 具 及 工 装 等 是 否 放 好,门 窗 是 否 完 好,用 电 设 备 是 否 断 电,是 否 有 漏 汽、漏 水 等 问 题。5、公 司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要 经 常 到 各 项 目 生 产 现 场 监 督 检 查。6、各 项 目 部 除 配 合 公 司 组 织 的 安 全 检 查 外,项 目 部 负 责 人 每 月 要 组 织 有 关 技 术 人 员 对 起 重

36、 吊 具 使 用 情 况,消 防 器 材、各 项 安 全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重 点 检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反 馈 办 公 室,并 作 好 检 查 记 录。7、新 项 目 完 工 准 备 试 车 前,项 目 部 负 责 人 要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生 产 用 的 吊 具、主 要 设 备、仪 器 仪 表 及 环 境 的 安 全 条 件 进 行 检 查。对 发 现 的 问 题 立 即 反 馈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解 决,否 则 不 能 试 车。8、公 司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到 生 产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有 无 违 章 操 作,防 护 用 品 穿 戴 是 否

37、 齐 全,各 种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是 否 完 好,安 全 通 道 是 否 畅 通,使 用 的 工 具、吊 具 是 否 安 全 可 靠,吊 装、搬 运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要 求,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制 止、纠 正。9、班 组 每 周 由 组 长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检 查。重 点 检 查 作 业 现 场 是 否 整 洁,各 种 设 备 运 转 是 否 正 常,吊 具 有 无 磨 损、锈 蚀、断 裂、变 形。钢 丝 绳 卡 子 是 否 松 动,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是 否 完 好,安 全 制 度 执 行 情 况。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反 馈 项 目 部 负 责 人,并

38、 作 好 检 查 记 录。10、组 长 在 每 次 生 产 前 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危 险 部 位 和 要 害 设 施 要 重 点 检 查,生 产 过 程 中 要 随 时 检 查 有 无 违 章 操 作 等 不 安 全 行 为。11、操 作 者 在 工 作 前 必 须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倒 班 生 产 人 员 要 严 格 执 行 交 接 班 检 查 制 度,并 认 真 作 好 交 接 班 记 录。12、检 查 中 发 现 重 大 安 全 隐 患,必 须 及 时 报 告 上 级 领 导,隐 患 未 排 除,严 禁 进 行 生 产。13、对 查 出 的 不 安 全 隐 患,要 按“三

39、 定 二 不 推”的 原 则 处 理。三 定 是:定 解 决 问 题 的 负 责 人,定 整 改 措 施 和 费 用,定 解 决 问 题 的 时 间 和 期 限。二 不 推 是:班 组 能 解 决 的 不 推 给 项 目 部,项 目 部 能 解 决 的 不 推 给 公 司。14、项 目 部 能 解 决 的 安 全 隐 患,项 目 部 负 责 人 要 及 时 安 排 人 员 解 决。对 安 全 生 产 不 重 视,发 现 安 全 隐 患 无 故 拖 延 不 解 决 的 部 门,办 公 室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发 出 隐 患 通 知 单 限 期 落 实 解 决。在 期 限 内 仍 未 解

40、决,由 此 发 生 事 故 或 影 响 生 产,公 司 将 追 究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第 六 章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制 度 一、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 1、本 制 度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的 内 容 和 要 求,以 贯 彻“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的 方 针,使 安 全 教 育 成 为 制 度 化,不 断 提 高 全 公 司 职 工 安 全 生 产 意 识,确 保 生 产 顺 利 进 行。2、本 制 度 适 用 于 与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所 有 职 工。二、内 容 与 要 求:1、对 所 有 新 进 公 司

41、的 工 人,必 须 进 行 公 司、项 目 部、班 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能 上 岗 工 作。2、公 司 级 安 全 教 育 由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组 织,办 公 室 配 合 实 施。3、公 司 级 安 全 教 育 的 主 要 内 容:公 司 概 况,安 全 生 产 特 点,党 和 国 家 劳 动 保 护 政 策、方 针、制 度 和 本 公 司 安 全 规 章 制 度,安 全 技 术 知 识,发 生 事 故 分 析 的 原 因、影 响 及 预 防 措 施 等。4、项 目 部 级 安 全 教 育 由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部 安 全 员

42、负 责 实 施。5、项 目 部 安 全 教 育 的 主 要 内 容:本 项 目 生 产 特 点,生 产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不 安 全 因 素,特 殊 设 备 的 安 全 要 求,危 险 区 应 注 意 的 要 点,历 年 事 故 教 训 和 预 防 措 施,防 护 用 品 的 合 理 使 用 及 管 理 制 度 等。6、班 组 级 安 全 教 育 由 班 组 长 负 责 实 施。7、班 组 级 安 全 教 育 的 主 要 内 容:岗 位 责 任 制,设 备 结 构 性 能,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排 除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紧 急 措 施,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的 使 用 等。

43、8、工 人 调 换 工 种 必 须 接 受 新 工 种 安 全 教 育,长 期 离 岗 复 工,要 进 行 复 工 安 全 教 育,经 考 试 合 格 方 能 上 岗 操 作。9、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工 人,必 须 按 规 定 接 受 专 门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安 全 技 术 培 训,经 有 关 部 门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方 准 独 立 操 作。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人 员,按 各 自 工 种 要 求 进 行 定 期 复 审。10、公 司 级 中 层 干 部、班 组 长、工 程 技 术 管 理 干 部、安 全 技 术 干 部

44、 必 须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培 训、考 核。11、采 用 新 工 艺、新 设 备、使 用 新 材 料,生 产 新 产 品 时,要 对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新 操 作 方 法 和 安 全 知 识 教 育。12、各 项 目 部 要 积 极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活 动。各 项 目 部、班 组 要 坚 持 进 行 每 次 生 产 前 的 安 全 教 育。第 七 章 工 伤 事 故 管 理 制 度 一、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 1、本 制 度 规 定 了 工 伤 事 故 的 确 定、分 类、报 告、调 查 及 处 理。2、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属 各 单 位 职 工

45、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人 身 伤 害、急 性 中 毒 事 故 的 管 理。二、工 伤 事 故 的 确 定 1、凡 职 工 在 生 产 过 程 中,受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影 响,突 然 使 人 体 组 织 受 到 损 伤 或 使 某 些 器 官 失 去 正 常 机 构,以 及 负 伤 人 员 立 即 中 断 工 作 的 事 故。2、职 工 虽 然 不 在 生 产 岗 位 上,但 由 于 生 产 区 的 设 备 和 劳 动 条 件 不 良 而 引 起 的 职 工 伤 亡。3、急 性 中 毒。由 于 生 产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有 毒 物 质 在 短 期 内 大 量 进 入

46、 人 体,使 职 工 中 断 工 作 并 进 行 急 救 的 中 毒 事 故。4、凡 职 工 在 参 加 公 司 组 织 的 非 生 产 性 活 动 中 受 伤,只 能 参 照 工 伤 负 伤 处 理,不 按 工 伤 统 计。5、凡 不 在 上 述 范 围 的,对 确 定 为 伤 亡 又 有 异 议 的 事 故,应 把 详 细 情 况 上 报 地 方 劳 动 局 确 定。三、工 伤 事 故 分 类 1、轻 伤 事 故 轻 伤 是 指 造 成 职 工 肢 体 伤 残 或 某 些 器 官 功 能 性 或 器 质 性 轻 度 损 伤,表 现 为 劳 动 能 力 轻 度 或 暂 时 丧 失 的 伤 害

47、。一 般 职 工 受 伤 后,歇 工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以 上(含 一 个 工 作 日),但 够 不 上 重 伤 的。轻 伤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中 发 生 轻 伤 的 事 故。2、重 伤 及 重 伤 事 故 重 伤 是 指 造 成 职 工 肢 体 残 缺 或 视 觉、听 觉 等 器 官 受 到 严 重 损 伤,一 般 能 引 起 人 体 长 期 存 在 功 能 障 碍,或 劳 动 能 力 有 重 大 损 失 的 伤 害。重 伤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中 发 生 重 伤(包 括 伴 有 轻 伤),但 无 死 亡 的 事 故。3、死 亡 事 故 死 亡 事 故 是 指

48、 一 次 事 故 中,死 亡 员 工 1 2 人 的 事 故。4、重 大 死 亡 事 故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中 死 亡 3 人 以 上(含 3 人)的 事 故。四、事 故 报 告1、职 工 发 生 伤 亡 事 故,负 伤 人 员 或 者 最 先 发 现 事 故 的 人 员,应 立 即 报 告 事 故 所 在 的 单 位(以 下 简 称 事 故 单 位)的 领 导,事 故 单 位 领 导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公 司 主 管 领 导,办 公 室。2、公 司 主 管 领 导 接 到 重 伤、死 亡、重 大 死 亡 事 故 报 告 后,应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劳

49、动 部 门。3、凡 发 生 重 伤、死 亡、重 大 事 故 时,必 须 在 事 故 发 生 2 4小 时 内 将 事 故 的 概 况,包 括 发 生 事 故 的 单 位、时 间、地 点、伤 者 姓 名、年 龄、工 种、伤 害 程 度、初 步 原 因 分 析、经 济 损 失 等,用 快 速 的 办 法 报 有 关 上 级 主 管 部 门。五、事 故 现 场 保 护 与 清 理 1、发 生 死 亡、重 大 死 亡 事 故,单 位 应 派 专 人 保 护 事 故 现 场,并 迅 速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抢 救 人 员 和 财 产、防 止 事 故 扩 大。需 要 移 动 现 场 部 分 物 体

50、 时,必 须 做 出 标 志,绘 制 事 故 现 场 图、照 相、录 像、并 详 细 说 明。2、重 伤 以 上 事 故 必 须 进 行 现 场 录 像。轻 伤 事 故 要 进 行 现 场 照 相。3、清 理 事 故 现 场 时,要 事 先 经 事 故 调 查 组 同 意。六、事 故 调 查 1、发 生 轻 伤 事 故,由 发 生 轻 伤 事 故 单 位 领 导 会 同 安 全 员 调 查 分 析 事 故 原 因,制 定 改 进 措 施,按 规 定 填 报“伤 亡 事 故 登 记 表”(见 附 录),在 24小 时 内 报 经 营 部。2、发 生 重 伤 事 故,由 总 经 理 或 主 管 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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