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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法 律 法 规 安 全 管 理 职 业 卫 生 地 质 安 全 开 采 安 全 一 通 三 防 爆 破 安 全 机 电 安 全法 律 法 规 1.坚 持“管 理、装 备、培 训”三 并 重 是 我 国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的 基 本 原 则。()(正 确)2.我 国 在 煤 矿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中,坚 持 谁 投 资、谁 受 益、谁 负 责 安 全”的 原 则。()(正 确)3.“依 法 办 矿、依 法 管 矿、依 法 治 理 安 全”是 我 国 煤 矿 安 全 治 理 的 基 本 思 路。()(正 确)4.“
2、安 全 为 了 生 产,生 产 必 须 安 全,与“安 全 第 一”的 精 神 是 一 致 的。()(正 确)5.所 谓“预 防 为 主”,就 是 要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进 行 事 故 调 查,查 找 原 因、制 定 防 范 措 施。()(错 误)6.实 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制 度,是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针、坚 持 依 法 治 理 安 全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0(正 确)7.构 成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是 故 意 而 不 是 过 失。()(错 误)8.行 政 处 罚 中 的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是 有 时 间 限 制 的。
3、()(错 误)9.开 采 煤 炭 资 源 必 须 符 合 煤 矿 开 采 规 程,遵 守 合 理 的 开 采 顺 序,达 到 规 定 的 煤 炭 资 源 回 采 率。()(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10.煤 矿 投 入 生 产 前,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向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未 取 得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的,不 得 从 事 煤 炭 生 产。()(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11.煤 矿 企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强 令 职 工 冒 险 作 业,发 生 重 大 伤 亡
4、 事 故 的,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12.开 采 煤 炭 资 源 未 达 到 国 务 院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煤 炭 资 源 回 采 率 的,由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逾 期 仍 达 不 到 规 定 的 回 采 率 的,吊 销 其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13.未 取 得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擅 自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的,由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没 收 违 法
5、 所 得,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拒 不 停 止 生 产 的,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强 制 停 产。()(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六 十 七 条 14.擅 自 开 采 保 安 煤 柱 或 者 采 用 危 及 相 邻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的 危 险 方 法 进 行 采 矿 作 业 的,由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作 业;由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吊 销 其 煤
6、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构 成 犯 罪 的,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造 成 损 失 的,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法 第 七 十 条 15.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计 人、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负 责。()(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16.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并 对 安 全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 负 责。()(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7、十 七 条 17.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必 须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验 收,施 工 单 位 对 验 收 结 果 负 责。()(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18.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制 造、安 装、使 用、检 测、维 修、改 造 和 报 废,应 当 执 行 当 地 地 方 标 准。()(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19.煤 矿 使 用 的 涉 及 生 命 安 全、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特 种 设 备,必 须 取 得 安
8、 全 使 用 证 或 者 安 全 标 志,方 可 投 入 使 用。()(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条 20.煤 矿 对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实 施 保 密 制 度。()(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21.煤 矿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采 取 紧 急 撤 离 措 施 而 降 低 其 工 资、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精 品(正 确)来 源 于 安
9、 全 生 产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22.对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的,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取 缔,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理。()(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23.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的 单 位,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无 权 撤 销 原 批 准。()(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10、 第 五 十 四 条 24.煤 矿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应 由 矿 长 本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五 条 25.矿 山 安 全 法 规 定:矿 长 必 须 经 过 考 核,具 备 安 全 专 业 知 识,具 有 领 导 安 全 生 产 和 处 理 矿 山 事 故 的 能 力。矿 山 企 业 安 全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专 业 知 识 和 矿 山 安 全 工 作 经 验。()(正 确)来 源 于 矿 山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11、 26.事 故 发 生 后,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应 当 于 2 h 内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错 误)来 源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27.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 定: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事
12、故 的,对 主 要 负 责 人、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100%的 罚 款;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28.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 定: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13、 员 伪 造 或 者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的,对 主 要 负 责 人、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100%的 罚 款;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29.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14、规 定: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导 致 较 大 事 故 发 生 的,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30%的 罚 款。()(错 误)来 源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30.煤 矿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监 察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31.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人 员。()(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监 察
15、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32.煤 矿 矿 长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人 员 对 重 大 事 故 预 兆 或 者 已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由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 罚 款。()(错 误)来 源 于 煤 矿 监 察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33.煤 矿 矿 长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人 员 拒 不 执 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的,给 予 警 告;造 成 严 重 后 果、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16、 究 刑 事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监 察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34.煤 矿 矿 长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人 员 拒 不 执 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的,由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 罚 款。(错 误)来 源 于 煤 矿 监 察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35.国 家 对 煤 矿 企 业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制 度。煤 矿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不 得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17、。()精 品(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二 条 36.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三 条 37.在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设 立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非 中 央 管 理 以 外 的 其 他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三 条 38.建 立、健 全 安 全
18、生 产 责 任 制,制 定 完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39.安 全 投 入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要 求,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0.设 置 生 产 管 理 机 构,配 备 生 产 管 理 人 员,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19、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1.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2.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经 有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0、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3.从 业 人 员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4.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1、 条 例 第 六 条 45.厂 房、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设 备、工 艺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程 的 要 求,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6.有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措 施,并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
22、)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7.依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需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8.有 重 大 危 险 源 检 测、评 估、监 控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需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六 条 49.煤 矿 企 业 应 当 以 公 司 为 单 位,在 申 请 领
23、取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前,依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七 条 5 0.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企 业 应 当 于 期 满 前 2 个 月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延 期 手 续。()(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九 条 51.企 业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未
24、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时,经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同 意,不 再 审 查,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延 期 5 年。()(错 误)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九 条 52.企 业 不 得 转 让、冒 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53.煤 矿 在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不 得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并 应
25、 当 加 强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精 品(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54.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规 定,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1 0万 元 以 上 5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造 成 重 大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55.煤 矿 企 业 应 当 以 矿(井)为
26、单 位,申 请 领 取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56.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与 煤 矿 企 业 的 生 产 服 务 年 限 相 同。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应 当 于 期 满 前 6个 月 向 原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手 续。()(错 误)来 源 于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57.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管 理 机 关,应 当 对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行 年 检
27、 制 度。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接 受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检 查。()(正 确)来 源 于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58.煤 矿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领 导 机 构,负 责 制 定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规 划、年 度 计 划 和 机 构 设 置、职 责 分 工、经 费 落 实 等 工 作,加 强 对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的 领 导。()(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规 定(三)59.煤 矿 企 业 应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28、 行 上 岗 前、在 岗 期 间 的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知 识 培 训,上 岗 前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4 学 时,在 岗 期 间 培 训 时 间 每 年 不 少 于 2 学 时。()(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规 定(十 九)60.职 业 危 害 申 报 以 煤 矿 为 单 位,每 年 申 报 一 次。()(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规 定(三 J*一)61.煤 矿 企 业 应 为 从 业 人 员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妥 善 保 存。从 业 人 员 离 开 煤 矿 企 业 时
29、,有 权 索 取 本 人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复 印 件,煤 矿 企 业 应 如 实、无 偿 提 供,并 在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上 签 章。()(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规 定(二 十 二)62.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规 定:煤 矿 企 业 是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任 主 体。()(正 确)来 源 于 特 别 规 定 第 二 条 63.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规 定:煤 矿 企 业 负 责
30、 人(包 括 一 些 煤 矿 企 业 的 实 际 控 制 人)对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主 要 责 任。()(正 确)来 源 于 特 别 规 定 第 二 条 64.煤 矿 企 业 矿 长 未 依 法 取 得 矿 长 资 格 证、安 全 资 格 证,企 业 擅 自 从 事 生 产 的,属 非 法 煤 矿。()(正 确)来 源 于 特 别 规 定 第 五 条 65.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规 定:对 3 个 月 内 2 次 或 者 2 次 以 上 发 现 有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煤
31、 矿,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提 请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关 闭 该 煤 矿。()(正 确)来 源 于 特 别 规 定 第 十 条 66.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规 定:发 现 煤 矿 企 业 未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的,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改 正,处 1 0万 元 以 上 5
32、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逾 期 未 改 正 的,责 令 停 产 整 顿。()(正 确)来 源 于 特 别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67.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指 煤 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及 所 属 子 公 司、分 公 司 的 董 事 长、总 经 理,矿 务 局 局 长、煤 矿 矿 长 等 人 员。()(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七 条 68.煤 矿 企 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是 指 从 事 井 下 电 气、井 下 爆 破、安 全 监 测 监 控、瓦 斯 检 查、安 全 精 品检 查、提 升 机 操 作、
33、采 煤 机(掘 进 机)操 作、瓦 斯 抽 采、防 突 和 探 放 水 作 业 的 人 员。()精 品(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九 条 69.根 据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对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培 训,不 需 审 查 基 本 条 件。()(错 误)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二 条 70.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对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及 时 选 送 主 要 负 责 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34、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到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参 加 培 训。()(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三 条 71.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必 须 参 加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安 全 资 格 培 训,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安 全 资 格 证 后,方 可 任 职。()(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四 条 72.煤 矿 矿 长 依 法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矿 长 资 格 证 后 方
35、 可 任 职,未 取 得 上 述 两 证 的 不 得 任 职。()(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四 条 73.煤 矿 从 事 采 煤、掘 进、机 电、运 输、通 风、地 测 等 工 作 的 班 组 长 应 当 接 受 专 门 的 安 全 培 训,经 培 训 合 格 后,方 可 任 职。()(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 四 条 74.煤 矿 企 业 不 得 安 排 未 经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生 产 作 业 活 动。()(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六 条
36、75.井 下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应 当 使 从 业 人 员 掌 握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中 不 包 括: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知 识。()(错 误)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六 条 76.根 据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资 格 证、矿 长 资 格 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六 条 77.根 据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煤 矿 不 需 要 建
37、 立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实 习 制 度。()(错 误)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六 条 78.根 据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况 煤 矿 首 次 采 用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材 料 或 者 使 用 新 设 备 的,岗 位 从 业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上 岗 作 业。()(错 误)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六 条 79.根 据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对 发 生 重 大、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且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煤 矿,应 当 撤 销 其 主 要 负
38、 责 人 的 资 格 证,但 可 以 再 经 考 核 取 得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资 格 证、煤 矿 矿 长 资 格 证,也 可 以 继 续 担 任 其 他 煤 矿 的 矿 长。(错 误)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六 条 80.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制 度,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人 员,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比 例 提 取 教 育 培 训 经 费。()(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81.考 核 发
39、 证 部 门 发 现 煤 矿 1 个 月 内 3 次 或 者 3 次 以 上 未 依 照 规 定 对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的,应 当 提 请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该 煤 矿 依 法 予 以 关 闭。()(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82.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适 用 于 各 类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的 认 定。()(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二 条 83.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40、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矿 井 全 年 产 量 超 过 矿 井 核 定 生 产 能 力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三 条 84.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矿 井 月 产 量 超 过 当 月 产 量 计 划 10%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三 条 85.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41、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一 个 采 区 内 同 一 煤 层 布 置 3精 品个(含 3个)以 上 回 采 工 作 面 或 5个(含 5个)以 上 掘 进 工 作 面 同 时 作 业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精 品(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三 条 86.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未 按 规 定 制 定 主 要 采 掘 设 备、提 升 运 输 设 备 检 修 计 划 或 者 未 按 计 划 检 修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42、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三 条 87.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煤 矿 企 业 未 制 定 井 下 劳 动 定 员 或 者 实 际 入 井 人 数 超 过 规 定 人 数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三 条 88.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不 按 规 定 检 查 瓦 斯,存 在 漏 检、
43、假 检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四 条 89.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井 下 瓦 斯 超 限 后 不 采 取 措 施 继 续 作 业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四 条 90.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未 建 立 防 治 突
44、出 机 构 并 配 备 相 应 专 业 人 员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五 条 91.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装 备 矿 井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和 抽 放 瓦 斯 系 统,设 置 采 区 专 用 回 风 巷 的,不 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五 条 92.根 据 煤 矿 重 大
45、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未 采 取 防 治 突 出 措 施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五 条 93.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矿 井 总 风 量 不 足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七 条 94.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46、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主 井、回 风 井 同 时 出 煤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七 条 95.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没 有 按 正 规 设 计 形 成 通 风 系 统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七 条 96.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风 门、风
47、桥、密 闭 等 通 风 设 施 构 筑 质 量 不 符 合 标 准、设 置 不 能 满 足 通 风 安 全 需 要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七 条 97.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有 严 重 水 患 未 查 明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采 空 区、相 邻 矿 井 及 废 弃 老 窑 积 水 等 情 况 而 组 织 生 产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48、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八 条 98.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矿 井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没 有 配 备 防 治 水 机 构 或 人 员,未 按 规 定 设 置 防 治 水 设 施 和 配 备 有 关 技 术 装 备、仪 器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八 条 9 9.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在 有 突 水 威 胁 区 域 进 行 采
49、 掘 作 业 按 规 定 进 行 探 放 水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错 误)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八 条 1 0 0.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擅 自 开 采 各 种 防 隔 水 煤 柱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精 品(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八 条 101.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有 明 显 透 水 征
50、兆 而 未 撤 出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八 条 102.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超 出 采 矿 许 可 证 规 定 开 采 煤 层 层 位 进 行 开 采 的,属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正 确)来 源 于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 第 九 条 103.根 据 煤 矿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认 定 办 法(试 行)之 规 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