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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JJ编 号:LD-2021040122021年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电 子 版 Lawfully established contract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甲 方:_乙 方:_签 约 地 点:_签 约 时 间: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说 明:本 合 同 内 容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当 事 人 之 间 表 示 一 致 而 订 立 的 一 项 规 定,用 以 在 处 理 某 些 事 情 时 约 束 其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文 件 为 word版 本,可 新 增 或 删 除 文 档
2、中 的 内 容,切 勿 直 接 套 用。20 xx年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20 xx年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1(甲 方)招(聘)用(乙 方)为 职 工,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广 东 省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法 规,在 平 等 自 愿、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订 立 本 合 同,建 立 劳 动 关 系,并 共 同 遵 守 履 行。一、合 同 期 限(一)甲、乙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第 _ 种 方 式 来 确 定 本 合 同 期 限:1.有 固 定 期 限:从 年 月 _ 日 起 到 年 月 _ 日 止;合 同
3、期 限 为 _ 年 个 月;2.无 固 定 期 限:从 年 月 _ 日 起 至 法 定 的 或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时 止;3.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为 期 限:从 年 _ 月 _日 起 至 _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时 止;并 以 为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并 终 止 合 同 的 标 志。(二)双 方 同 意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的 前 个 月 为 试 用 期。Page 2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二、工 作 内 容(-)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地 点、部 门、工 种 或 职 务):(二)乙 方 的 工 作
4、 任 务 或 职 责:_;乙 方 必 须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甲 方 正 常 安 排 的 生 产(工 作)任 务。三、劳 动 报 酬(-)乙 方 试 用 期 间 的 工 资 标 准 为:元/月。(二)试 用 期 满 后,甲 方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制 度,确 定 乙 方 执 行 以 下 第 _种 工 资 形 式:1.计 时 工 资:乙 方 的 工 资 由 以 下 几 部 分 组 成:、_乙 方 正 常 工 作 情 况 下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为 元/月。2.计 件 工 资:乙 方 正 常 工 作 情 况 下 的 基 础 工 资 为 元/月,其 余 按 乙 方 岗 位 计
5、 件 单 价 及 完 成 情 况 计 发。3.岗 位 工 资:乙 方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为 元/月;如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调 整,按 新 岗 位 所 对 应 的 工 资 标 准 执 行。4.其 他 工 资 形 式。具 体 办 法 在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中 明 确。(三)甲 方 每 月 定 期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乙 方 工 资;甲 方 的 工 资 发 放 日 为 每 月 _Bo(四)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 点,应 按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支 付 乙 方 工 资。Page 3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6、 同 四、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社 会 保 险 1.甲、乙 双 方 按 照 国 家 和 省、市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规 定 参 加 退 休 养 老、工 伤、失 业、医 疗、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2.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治 疗 期 间 或 医 疗 终 结 后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省、市 工 伤 保 险 规 定 执 行;3.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其 医 疗 待 遇 和 停 工 治 疗 期 间 的 病 假 工 资 和 疾 病 救 济 费 按 广 州 市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7、 和 甲 方 的 规 定 执 行;4.乙 方 因 工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的 丧 葬 补 助 费、供 养 亲 属 抚 恤 费、救 济 费、一 次 性 抚 恤 金、一 次 性 优 抚 金、生 活 补 贴、供 养 亲 属 死 亡 补 助 费 等,按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由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和 甲 方 分 别 计 发。(二)福 利 待 遇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五、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工 作 时 间 1.甲 方 经 批 准,根 据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确 定 乙 方 执 行 以 下 工 作 时 间 制 度:(1
8、)标 准 工 作 时 间:乙 方 每 天 工 作 小 时,每 周 工 作 天,每 周 总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0小 时;具 体 工 作 时 间 由 甲 方 统 一 安 排;(2)不 定 时 工 作: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由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要 求 灵 活 安 排;(3)综 合 计 算 工 作 时 间: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 在 _月/年 内 综 合 计 算,但 Page 4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每 天 总 的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1 1小 时。2.在 本 合 同 期 内,如 乙 方 的 工 作
9、岗 位 依 法 变 更,按 新 工 作 岗 位 确 定 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3.甲 方 如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 点,应 按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执 行。(二)休 息 休 假 1.甲 方 保 证 乙 方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天;2.乙 方 依 法 享 有 法 定 的 节 日 假、公 休 日 假、年 休 假、探 亲 假、婚 丧 假、产 假 和 计 划 生 育 假 等 有 薪 假 期;3.甲 方 在 工 作 日、休 息 日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 点,可 给 予 乙 方 同 等 时 间 补 休,但 补 休 后 不 再 支 付 加 班 工 资;无 法
10、 安 排 补 休 的,甲 方 应 按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工 资。三)甲 方 执 行 国 家 和 省、市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规 定,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保 护 设 施 和 劳 动 条 件,切 实 保 障 乙 方 在 生 产、工 作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四)甲 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知 识、法 规 教 育 和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以 及 其 他 的 业 务 技 术 培 训,实 行 持 证 上 岗 制 度;乙 方 应 参 加 上 述 培 训 并 严 格 遵 守
11、其 岗 位 有 关 的 安 全 法 规、规 章、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五)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的 违 章 指 挥,对 甲 方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漠 视 乙 方 安 全 健 康 的 行 为,有 权 提 出 批 评 并 可 向 有 关 部 门 检 举、控 告。六、劳 动 纪 律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律、法 规,遵 守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和 教 育。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督 促 和 奖 惩。七、劳 动 合
12、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 和 续 订 Page 5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甲 方 因 签 订 合 同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变 化,或 者 乙 方 因 个 人 原 因,要 求 变 更 本 合 同 条 款 的,必 须 提 前 七 天 书 面 通 知 对 方,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变 更 劳 动 合 同,双 方 应 签 订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协 议 书。(二)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符 合 条 件 的 一 方 可 以 单 方 面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13、 条 款:1.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法 律、法 规 已 经 修 改 或 失 效;2.;3.(三)经 甲、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四)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1.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2.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符 合 开 除、除 名、辞 退 条 件 的;3.严 重 失 职,营 私 舞 弊 或 泄 露 商 业 秘 密,对 甲 方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4.被 依 法 追 究 刑
14、事 责 任 的。(五)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但 必 须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乙 方,方 可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1.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经 与 乙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本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2.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医 疗 期 满 后,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Page 6 of 46MODEL CONTR
15、ACT|用 工 合 同 3.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经 培 训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仍 不 能 胜 任 的。(六)甲 方 濒 临 破 产 处 于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确 需 裁 减 职 工 而 与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必 须 按 照 国 家、省、市 有 关 企 业 经 济 性 裁 员 规 定 所 确 定 的 程 序 进 行。(七)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甲 方 不 得 依 据 以 上 第(五)、(六)项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1.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医 疗 终 结 后 被 确
16、认 为 丧 失 或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2.患 病 或 负 伤,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3.女 职 工 在 孕 期、产 期 和 哺 乳 期 内 的;4.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的。d 6 耍 T邢 铝 星 榭 鲍 一 的,乙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1.在 试 用 期 内 的;2.甲 方 不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3.甲 方 以 暴 力、威 胁 或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等 非 法 手 段 强 迫 乙 方 劳 动 的。(九)除 上 述 第(八)项 规 定 外,乙
17、方 解 除 本 合 同,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甲 方,超 过 三 十 日 甲 方 应 当 办 理 解 除 合 同 手 续。乙 方 依 前 款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应 当 赔 偿 甲 方 的 以 下 经 济 损 失:1.;2.;3.(十)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同 除 外):Page 7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1.本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已 经 完 成;2.;3.;4.;5.20 xx年 劳 动 用 工 合
18、 同 2(甲 方)招(聘)用(乙 方)为 职 工,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等 法 律、法 规,在 平 等 自 愿、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订 立 本 合 同,建 立 劳 动 关 系(重 事 机 动 车 辆 注 册、转 移、变 更 等 业 务),并 共 同 遵 守 履 行。一、合 同 期 限 从 _ 年 月 _ 日 起 到 年 月 _日 止;合 同 期 限 为 _ 年 个 月;(二)双 方 同 意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的 前 个 月 为 试 用 期。二、工 作 内 容 乙 方 的 工 作 任 务 或 职 责:;乙 方 必 须 按 时 完 成 甲 方 正
19、 常 安 排 的 工 作 任 务。三、劳 动 报 酬(-)元/月。(二)试 用 期 满 后,甲 方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制 度,确 定 乙 方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为 元/月;如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调 整,按 新 岗 位 所 对 应 的 工 资 标 准 执 行。(三)甲 方 每 月 定 期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乙 方 工 资;甲 方 的 工 资 发 放 日 为 每 月 Page 8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_ Bo(四)_四、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社 会 保 险 1.甲、乙 双 方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20、市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金;2.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治 疗 期 间 或 医 疗 终 结 后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省、市 工 伤 保 险 规 定 执 行;3.规 定 和 甲 方 的 规 定 执 行;4.乙 方 因 工 或 非 因 工 死 亡 的 丧 葬 补 助 费、供 养 亲 属 抚 恤 费、救 济 费、一 次 性 抚 恤 金、一 次 性 优 抚 金、生 活 补 贴、供 养 亲 属 死 亡 补 助 费 等,按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由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和 甲 方
21、分 别 计 发。()福 利 待 遇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_.五、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工 作 时 间 1.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由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要 求 灵 活 安 排;2.在 本 合 同 期 内,如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依 法 变 更,按 新 工 作 岗 位 确 定 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3.甲 方 如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 点,应 按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执 行。(二)1._Page 9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2.假
22、 期;3.甲 方 在 工 作 日、休 息 日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加 点,可 给 予 乙 方 同 等 时 间 补 休,但 补 休 后 不 再 支 付 加 班 工 资;无 法 安 排 补 休 的,甲 方 应 按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工 资。(三)甲 方 执 行 国 家 和 省、市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规 定,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保 护 设 施 和 劳 动 条 件,切 实 保 障 乙 方 在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四)甲 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法 规 教 育 和 车 辆 构
23、 造 基 本 知 识、二 手 车 交 易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以 及 其 他 车 管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I,实 行 持 证 上 岗 制 度;乙 方 应 参 加 上 述 培 训 并 严 格 遵 守 其 岗 位 有 关 的 法 规、规 章、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五)乙 方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的 违 规 要 求,对 甲 方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漠 视 乙 方 安 全 健 康 和 信 誉 行 为,有 权 提 出 批 评 并 可 向 有 关 部 门 检 举、控 告。六、劳 动 纪 律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律、法 规,遵 守 甲 方 依 法 制
24、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服 从 甲 方 的 管 理 和 教 育。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督 促 和 奖 惩。七、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 和 续 订(-)甲 方 因 签 订 合 同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变 化,或 者 乙 方 因 个 人 原 因,要 求 变 更 本 合 同 条 款 的,必 须 提 前 七 天 书 面 通 知 对 方,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变 更 劳 动 合 同,双 方 应 签 订 变 更 劳 动
25、合 同 协 议 书。(二)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符 合 条 件 的 一 方 可 以 单 方 面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Page 10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1._2.;3.(三)经 甲、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四)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1.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2._3._4.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五)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但 必 须 提
26、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乙 方,方 可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1.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经 与 乙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本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2.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医 疗 期 满 后,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3.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经 培 训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仍 不 能 胜 任 的。(六)确 需 裁 减 职 工 而 与 乙 方 解 除 本
27、 合 同 的,必 须 按 照 国 家、省、市 有 关 企 业 经 济 性 裁 员 规 定 所 确 定 的 程 序 进 行。(七)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甲 方 不 得 依 据 以 上 第(五)(六)项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1.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医 疗 终 结 后 被 确 认 为 丧 失 或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2.患 病 或 负 伤,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Page 11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3.女 职 工 在 孕 期、产 期 和 哺 孚 闾 内 的;4.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28、 其 他 情 况 的。(A)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乙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1.在 试 用 期 内 的;2.甲 方 不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3.甲 方 以 暴 力、威 胁 或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等 非 法 手 段 强 迫 乙 方 劳 动 和 办 理 违 法 违 规 事 项 的。(九)除 上 述 第(八)项 规 定 外,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甲 方,超 过 三 十 日 甲 方 应 当 办 理 解 除 合 同 手 续。乙 方 依 前 款 规 定 解 除 本
29、 合 同,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应 当 赔 偿 甲 方 的 以 下 经 济 损 失:(十)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有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同 除 外)1.本 合 同 所 确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已 经 完 成;(十 一)除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任 何 一 方 解 除 或 终 止 本 合 同,没 有 提 前 三 十 日 通 知 对 方 或 通 知 时 间 不 足 的,应 当 按 相 差 的 天 数,以 解 除 或 终 止 合 同 前 一 个 月 乙 方 的 日 平 均 工 作 为 标 准,支 付 赔 偿 金 给 对 方
30、。(十 二)解 除 或 终 止 合 同 后,甲 方 应 当 在 十 日 内 办 理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八、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一)甲、乙 双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1.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规 定,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的;2.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擅 自 离 职 的;Page 12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3.乙 方 有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第(四)项 第 2.3.4点 情 况 的;4.;(二)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列 方 式 承 担 违 约
31、 责 任:1.元;2.赔 偿 金。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对 方 损 失 的,还 需 支 付 赔 偿 金。赔 偿 金 按 违 约 方 实 际 造 成 的 损 失 计 算。赔 偿 损 失 的 范 围 包 括:(1);(三)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违 约 方 可 以 减 轻 或 免 除 违 约 责 任:1.违 约 行 为 是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十、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解 决 办 法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应 先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的,可 自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甲 方 劳
32、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或 自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九、本 合 同 的 条 款 与 国 家 和 省、市 新 颁 布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不 符 的,按 新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执 行。十、双 方 需 要 明 确 的 其 他 事 项 十 一、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按 国 家 现 行 法 律、法 规、规 章 执 行。甲 方:(盖 章)乙 方:(签 名)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 代 理 人)_年 一 月 一 日 年 月 一 日 鉴 证 机 构(盖 章)鉴 证 人:_Page
33、 13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鉴 证 日 期:年 月 _ 日 20 xx年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3雇 用 方(甲 方)_劳 务 方(乙 方)_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一、合 同 期 限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在 甲 方(部 门)担 任 临 时 岗 位 工 作。合 同 期 限 为 一 年,自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年 一 月 一 日。二、乙 方 工 作 内 容(需 填 写)三、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负
34、责 乙 方 的 日 常 人 事 管 理;(二)负 责 支 付 乙 方 工 资,每 日 一 元。(三)其 它;四、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接 受 甲 方 的 管 理,并 按 合 同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服 从 工 作 岗 位 安 排 或 调 整,遵 纪 守 法,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二)享 受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资 待 遇;(三)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自 愿 遵 守 甲 方 的 有 关 规 定;(四)其 他 五、聘 用 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甲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须 提 前 3
35、0天 以 书 面 形 Page 14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式 通 知:L履 行 合 同 差、完 不 成 工 作 任 务、考 核 不 合 格;2.甲 方 撤 并 或 减 缩 编 制 需 要 减 员,经 双 方 协 商 就 调 整 岗 位 达 不 成 协 议 的;3.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经 有 关 机 关 鉴 定,乙 方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或 医 疗 期 满 尚 未 痊 愈 的;4.订 立 合 同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合 同 达
36、成 协 议 的。(二)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甲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合 同:1.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损 害 单 位 经 济 权 益,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以 及 严 重 违 背 职 业 道 德,给 单 位 造 成 极 坏 影 响 的;2.连 续 旷 工 时 间 超 过 十 五 天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时 间 超 过 三 十 天 的;3.无 理 取 闹、打 架 斗 殴、恐 吓 威 胁 单 位 领 导、严 重 影 响 工 作 秩 序 和 社 会 秩 序 的;4.贪 污、盗 窃、赌 博、营 私 舞 弊 情 节 严 重
37、 的;5.违 反 工 作 规 定 或 操 作 规 程,发 生 责 任 事 故,造 成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的;6.伪 造 成 绩 单、学 历、健 康 证 明 及 用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欺 骗 甲 方 的;7.被 开 除、劳 教、判 刑、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8.其 它 违 反 国 家、学 校、甲 方 规 定 的。(三)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甲 方 不 得 与 乙 方 解 除 合 同:L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2.因 工 负 伤,并 经 劳 动 鉴 定 部 门 鉴 定 完 全 或 大 部 分 丧 失 工
38、 作 能 力 的;3.实 行 计 划 生 育 女 职 工 在 孕 期、产 期 及 规 定 哺 乳 期 内 的;Page 15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4.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其 它 条 件 的。对 上 述 人 员,可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调 整 适 当 的 岗 位,待 遇 随 岗 而 定。(四)合 同 期 内,乙 方 要 求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应 提 前 3 0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请。解 除 合 同 时 间 从 甲 方 同 意 之 日 计 算。(五)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乙 方 可 以 随 时 通
39、知 甲 方 解 除 合 同:1.甲 方 未 按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2.甲 方 以 暴 力、监 禁 等 非 法 手 段 强 迫 乙 方 工 作 的。(六)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本 合 同 自 行 终 止:L 合 同 期 限 届 满;2.合 同 期 内 乙 方 死 亡;3.乙 方 按 国 家 规 定 应 征 入 伍 的;4.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六、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争 议 解 决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合 同 期 未 满,又 不 符 合 解 除 合 同 条 件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的,要 承 担 违 约 责
40、 任。因 解 除 合 同 甲、乙 双 方 发 生 争 议,应 先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协 商 无 效 的,可 以 向 有 关 仲 裁 机 构 申 诉。七、其 他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甲 方(盖 章)乙 方(签 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 xx年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4第 一 条 合 同 期 限 Page 16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合 同 期 限 为 一 年(或 一 个 月),从 一 九 一 年 起 至 一 九 一 年 一 月 日 止.(没 有 一 定 期 限
41、 的 合 同 或 以 完 成 一 项 工 作 的 时 间 为 期 限 的 合 同,应 注 明 本 合 同 无 一 定 期 限 或 本 合 同 以 某 一 工 作 完 成 为 届 满 期 限.)第 二 条 试 用 期 限 试 用 期 限 为 一 个 月(或 一 年),即 从 一 九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一 九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止.(试 用 期 限 的 长 短,有 关 部 门 有 规 定 的,按 规 定 执 行;有 关 部 门 无 规 定 的,由 招 聘 方 根 据 受 聘 方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实 际 水 平 确 定.)第 三 条 职 务(或 工 种)甲 方 聘 请 乙
42、 方 担 任 _ 职 务(或 从 事 某 工 种 的 工 作).第 四 条 工 作 时 间 每 周 工 作 六 天,星 期 日 休 息.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为 八 小 时.上 下 班 时 间 按 甲 方 规 定 执 行.(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量 为 期 限 的 合 同,工 作 时 间 由 双 方 商 定.)第 五 条 劳 动 报 酬-)乙 方 在 试 用 期 间,月 薪 为 一 元.试 用 期 满 后,按 乙 方 的 技 术 水 平、劳 动 态 度 和 工 作 效 率 评 定,根 据 所 评 定 的 级 别 或 职 务 确 定 月 薪.(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量 的 时 间
43、为 合 同 期 限 的,亦 可 按 工 作 量 确 定 报 酬.实 行 计 件 工 资 的,按 计 件 付 酬.)二 乙 方 享 受 的 岗 位 津 贴 和 奖 金 待 遇,与 同 工 种 固 定 职 工 相 同.第 六 条 生 活 福 利 待 遇(-)补 贴 待 遇:乙 方 享 受 交 通 费 补 贴、粮 食 补 贴、取 暖 费 补 贴 等 与 固 定 Page 17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职 工 相 同.(二)假 日 待 遇:乙 方 享 受 节 日 假、婚 假、产 假、丧 假 与 固 定 职 工 相 同。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需 要 探 亲 的,可
44、享 受 一 天(不 包 括 路 途 中 的 时 间)的 探 亲 待 遇,工 资 照 发,路 费 报 销.(三)特 保 儿 费:乙 方 享 受 特 保 儿 费 与 固 定 职 工 相 同.第 七 条 劳 动 保 护(乙 方 的 劳 动 保 护 按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第 八 条 乙 方 患 病、伤 残、生 育 等 待 遇 以 及 养 老 保 险 办 法(本 条 国 家 有 规 定 的,按 规 定 执 行;无 规 定 的,由 双 方 商 定.)第 九 条 政 治 待 遇 和 劳 动 纪 律 要 求(-)乙 方 在 政 治 上 享 有 同 固 定 职 工 一 样 的 权 利,如 参
45、加 民 主 管 理 企 业 的 权 利,参 加 党、团 组 织 和 工 会 的 权 利 等.(二)订 立 有 一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乙 方,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以 后,如 职 务 是 有 任 期 的,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短 于 领 导 任 期 的 情 况 下,可 以 将 合 同 期 限 视 为 领 导 职 务 的 任 期;如 果 职 务 是 没 有 任 期 的,可 以 视 为 改 订 没 有 一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三)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单 位 各 项 规 章 制 度,遵 守 劳 动 纪 律,服 从 分 配,坚 持 出 勤,
46、积 极 劳 动,保 证 完 成 规 定 的 各 项 任 务.Page 18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 第 十 条 教 育 与 培 训 甲 方 应 加 强 对 乙 方 进 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遵 纪 守 法 教 育,安 全 生 产 教 育,根 据 工 作 和 生 产 的 需 要 进 行 业 务、职 业 技 术 培 训.第 十 一 条 劳 动 合 同 变 更(-)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允 许 变 更 劳 动 合 同:1.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并 不 因 此 而 损 害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利 益;2.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所
47、依 据 的 法 律 规 定 已 经 修 改;3.由 于 甲 方 单 位 严 重 亏 损 或 关 闭,停 产,转 产 确 实 无 法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规 定,或 由 于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决 定 改 变 了 工 作 任 务,性 质;4.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虽 无 过 失 但 无 法 防 止 的 外 因,致 使 原 合 同 无 法 履 行;5.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二)在 合 同 没 有 变 更 的 情 况 下,甲 方 不 得 安 排 乙 方 从 事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工 作,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1,发 生 事
48、 故 或 自 然 灾 害,需 要 及 时 抢 修 或 救 灾;2.因 工 作 需 要 而 进 行 的 临 时 调 动(单 位 内 工 种 之 间,机 构 之 间);3.发 生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时 间 的 短 期 停 工;4.甲 方 依 法 重 新 任 命、调 动、调 换 订 立 没 有 一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职 工 的 工 作;5.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第 十 二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Page 19 of 46MODEL CONTRACT|用 工 合 同(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有 规 定 的,按 规 定 执 行;
49、没 有 规 定 的,由 双()方 当 事 人 商 定.双 方 议 定 条 款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规 定,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劳 动 合 同,解 除 劳 动 合 同,除 因 乙 方 违 法 犯 罪 或 乙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或 者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本 单 位 管 理 章 程 的 规 定 被 开 除 的,以 及 乙 方 擅 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以 外,甲 方 应 按 规 定 发 给 辞 退 补 助 费 和 支 付 路 费.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双 方 应 按 规
50、定 办 理 解 除 手 续.甲 方 应 按 规 定 将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况 报 告 有 关 机 关 核 准.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甲 方 无 故 辞 退 乙 方,除 应 发 给 辞 退 补 助 费 和 路 费 外,应 偿 付 给 乙 方 违 约 金 _ 元.二 甲 方 违 反 劳 动 安 全 和 劳 保 规 定,以 致 发 生 事 故,损 害 乙 方 利 益 的,应 补 偿 乙 方 的 损 失.三 乙 方 擅 自 解 除 合 同,应 赔 偿 甲 方 为 其 支 付 的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费,并 偿 付 给 甲 方 违 约 金 一 元.Page 20 of 46M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