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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出让协议书doc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3篇)有关土地出让协议书doc一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合理、高效开发使用山地造林,提高农林业综合开发效益,甲乙双方依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规定,本着公平、自愿、有偿、互为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群众代表大会通过,甲方同意将原所承包大宗村委会虎山组所属的林地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特签订如下转让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面积与四至:甲方林地(宗地名下字岭)面积 80亩,(宗地名敢叉凹)面积3 .9亩,(宗地名祖坟山)面积2亩,合计2 3.9亩。该四至界限为:东至小路,南至小路,西至虎山
2、村,北至何家山。 其次条:转让期限:转让经营使用期限为伍拾年(自xx年3月 日至xx年2月28日止)。转让期内山林地的经营使用权归乙方。 第三条:转让金:转让金价格为每年每亩人民币贰拾伍元整,计人民币26.7万元整。 第四条:转让金支付方式:该款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在承包期满后,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后归还甲方,甲方若连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给乙方。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见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见证单位(签字章): 合同签署日期: 有关土地出让协议书doc二 依照有关
3、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其次十九条依据其次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担当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全部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连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
4、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依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状况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行抗力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对于不行抗力造成延误,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患病不行抗力大事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实行一切合理措施以削减因这一大事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将大事的状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大事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
5、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依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展修改与补充,但必需采纳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假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详细说明违约状况的通知后应在_日内订正该违约。如_日后,违约没有订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假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八条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缴纳滞纳金。 有关土地出让协议书doc三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6、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治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方法、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
7、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展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x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 工程。 (注:依据详细状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转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
8、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
9、恳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 年开头,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依据详细状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治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
10、: 银行 分行,帐户号 。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准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全部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连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行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11、不不负责任。但必需实行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大事的状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大事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立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假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担当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其次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
12、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 其次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管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编码 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其次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其次十四条本合同采纳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13、份。 其次十五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其次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乙: (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治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工程)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日内, 市(县)土地治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当爱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患病破坏或移动时,应准时报告 市(县)土地治理局,恳求重新埋
14、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 (2)附属建筑物 ;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 (4)建筑掩盖率(建筑密度) ;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 (7)绿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标高_; (9)全部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依据详细状况定) 三、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筑以下公益工程,并同意供应使用。 (1) 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依据详细状况定)
15、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以下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2)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需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立,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治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别的简单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展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立期限届满之日前 日内,向市(县)土地治理局
16、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连续期不得超过 日。 4.4用地者应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行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市(县)土地治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全部。 五、建筑修理活动 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展建立及修理活动时,对四周环境及设施应担当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治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
17、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展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需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牢靠的排解方法,不得损害四周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全部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当爱护,避开损坏,否则,应担当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用地者不得开拓、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在兴建建筑或修理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需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规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开工。根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18、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视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治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状况进展检查监视,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止。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展建立。 7.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撤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撤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