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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全文(完整) 为加强和标准机构编制监视检查工作,严厉机构编制纪律,制定了云南省机构编制监视检查方法,并于今年的3月9日实施,下面是具体内容。 云南省机构编制监视检查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机构编制监视检查工作,严厉机构编制纪律,依据云南省机构编制治理条例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机构编制监视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机构编制监视检查工作坚持监视检查与加强治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办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注意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定治理权
2、限履行机构编制监视检查职责。上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开展监视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实施监视检查。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视,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和监视检查的协调协作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监视执纪问责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治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进展责任追究。 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应亲密协作,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治理和监视制约机制。 其次章 监视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视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3、和纳入机构编制治理的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治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状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治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行政治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控编减编等机构编制治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状况; (四)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治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状况; (五)各地区机构限额、编制员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掌握状况; (六)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
4、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状况; (七)机构编制治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状况; (八)机构编制实名制治理的落实状况; (九)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治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状况; (十)机构编制统计规定的执行状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视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监视检查工作制度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应当将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原则、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有人员等状况向社会公开,承受社会监视。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应当催促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对不涉及国家隐秘的机构编制事项(含行政审批事项和权责清单)等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依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需要,
5、适时开展对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履职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机构编制治理工作责任制。机构编制治理的执行状况将作为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就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状况承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应当对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行政治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控编减编等重大工作适时开展监视检查,催促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要求,对查出的问题准时开展跟踪
6、督查。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治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状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编委和上一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重要状况应当准时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应当畅通电话、网络、信访“三位一体”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和群众来访的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治理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治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状况应当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执行机构编制
7、工作纪律的状况进展通报。 第四章 监视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依据不同对象、内容和任务,监视检查实行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内部检查和社会监视相结合等方式进展。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可以自行组织监视检查,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联合进展监视检查。重大监视检查活动,经省纪委、省监察厅同意,可以以省纪委、省监察厅名义进展。 第十九条 上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治理规定的问题并进展督办,必要时可派出催促检查组进展督查。 其次十条 下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批转的调查事项,应当在60
8、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其次十一条 监视检查的一般程序为: (一)制定方案; (二)依据治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状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应检查状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特别状况下,机构编制监视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其次十二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治理规定的问题,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和权限进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展。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治理机关申辩。 其次十三条 监视检查对象应当准时、全面、客观供应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阻碍
9、监视检查以及对监视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其次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按规定建议其改正或者责令限期订正: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超越权限设立行政审批工程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治理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按规定赐予通报批判、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订正、予以订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
10、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机构职责范围或者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员额使用工作人员或者转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超越权限进展行政审批的; (七)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工资关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八)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九)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治理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有以下行
11、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按规定赐予通报批判、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订正、予以订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处分。 (一)超机构限额审批设立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治理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七条 对需要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责任的人员,应当赐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赐予党纪处分。应当赐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赐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12、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实行以下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判;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订正; (三)予以订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处分。 其次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在查处违反机构编制治理规定的事项时,认为依法依纪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发觉有违反机构编制治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准时向机构编制治理机关通报有关状况。 第三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治理机关移送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移送函; (二)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 (三)调查报告;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有关材料时,交接双方应当在移送清单上签字或者由接收方向移送方出具收到材料的回执。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监视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详细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担当。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20xx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