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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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和参 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 资产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 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管理。市直单位在市辖区外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 实施统一管理。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 开展临时性工作成立的各项目指挥部和各类办公室参照本 细则执行。第三条(国有资产定义)本细则所称市直单位国有资 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市直单位通过资产配置等方式形 有使用情况以及历史沿革等情况,共同对土地房屋资产进行 产权界定,并进行权属备案登记。第三十条(车辆权属登记)市直单位所属车辆的权属, 应当登记在各市直单位名下。第三十一条(产权纠纷调处)市直单位之间、市直单位 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处和确认, 必要时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直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市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 产权纠纷的,由市直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机关事务管理 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 司法程序处理。第七章资产清查和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内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市直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盘点, 清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 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市直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 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审批结果或者批复,及时调整资产台

4、账信息,同时进行 会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三条(资产专项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 直单位应当进行资产专项清查:(一)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三)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 重要变化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市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资产清查报告)市直单位应当在日常管理及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编制资产年度报告。资产年度报告 应当反映市直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包括 市直单位资产报表,相关

5、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 使用、处置和收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资产年度报告的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单位资产年度报告的 审核,发现资产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 报、瞒报等错误和问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 限期重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将市直单位资产年度 报告情况作为资产配置计划、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 据。第三十五条(建立信息系统)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 理局、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单位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 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推行资

6、产管理网上办理, 实现信息共享。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 统的日常管理,建立“全面、准确、精细、动态”的市直单 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市直单位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第八章收益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三十六条(收益管理)市直单位应当如实反映和缴纳 国有资产处置、出借等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管理经营性资产的,应当将经营性资 产出租、出借等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三十七条(收益账务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直 单位应当依据政府会计制度等规

7、定,参考资产权属主体等因 素建立资产财务账,对资产配置、处置或盘盈、盘亏事项,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分别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直单位按要求分别建立资产总 台账和分台账,及时更新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信息。第三十八条(绩效评价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建立市直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资产管理年 度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并作为市直单位资产配置计划、预算安排、资产管理审计的依据。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使用监督)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 和制止国有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隐瞒、截 留、挤占、坐支

8、和挪用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第四十条(内控制度)市直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日常监督,防范国有资产管理 风险。第四十一条(外部监督)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直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市纪委监委、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直单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 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

9、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十三条(保密制度)市直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保 密制度执行。第四十四条(另行制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要求,配套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周转住房、公务 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和“公物仓”管理等具体制度。市直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报市财政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四十五条(施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成或者取得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 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等。第四条(原则和目标)市直单位国有

10、资产管理应坚持集中统一、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优化盘活,节 约高效的原则,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化、流程标准化、 机构专业化、手段信息化,实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 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管理体系)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 级监管、市直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职责清晰、分 工协作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市财政局是市直单位国 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 责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二)承担市直单位国有资产配

11、置预算管理、资产收益、 资产评估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 的审批工作;(三)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 和分析工作;(四)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五)指导、监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市机关事务管 理局是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细则 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资产配置、产权登记、产 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事务的管理工作;(三)负责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 建立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第八条(市直单

12、位的主要职责)市直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依法履行下 列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日常使 用、维护维修、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等日常性管理工作,指 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落实各项资产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 管理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三)负责编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四)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九条(其他部门职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承担各项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配置原则)市直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 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

13、目 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第十一条(配置条件)市直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 申请资产配置:(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 置的;3、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超 编超标资产除外);4、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方 式成本过高的;(四)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第十二条(配置方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 设、租用、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市直单位应当优先通过 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其

14、他方式配置资 产。第十三条(配置标准)市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市 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 规政策、市直单位业务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研究制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不得自行或 变相超标准配置。对未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 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 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最优的方式进行 配置。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资产配置 标准,并公布执行。第十(配置计划与预算)市直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

15、市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结合 存量资产现状编制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及配置预算。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批 后,作为市直单位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资产配置预算 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 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第十五条(资产配置程序)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 则及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 理操作规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资产配置,及时办理验收、 入账和登记手续,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批不 得擅自配置资产。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管理原则和方式)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16、对资产进行登记,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 相符,确保资产清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 (资产用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 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 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 性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 务。第十八条(经营性资产管理)市直单位名下与其行使 公共职能或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企业、土地、房屋等经营性 资产实行“集中委托管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由市 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方式选聘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对市 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原管理单位应当 配合将相关资产移交至受委托管

17、理单位。第十九条(房屋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单 位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监督、维修等管理工 作。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 部管理和日常维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通过购置、转换、改造和建设等 方式多渠道筹集周转住房房源,制定装修、配备、维护标准, 规范周转住房配置管理。第二十条(公务用车管理)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 用车运行费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市直单位公务用车服务平 台建设,将市直单位各类公务用车按要求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和调度,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服务平台管理、运行所需 的费用由市级财政预

18、算保障。第二十一条(公物仓)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市 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直单位虚拟与实体“公物仓”,盘 活利用闲置资产,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市直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 临时机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购置的资产、政府批量集中 采购的资产、执法机关罚没的资产等,应当调拨至本级“公 物仓”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调配、统一 使用、统一处置,提高资产利用率。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二条(处置原则和方式)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厉行公开、公平、公正、科 学合理、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置换、调

19、拨、报 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适合调拨 的优先采用调拨方式,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处置资产的范围)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 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 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权属清晰)拟处置的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 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第二十五

20、条(审批制度)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 格履行本细则及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审批程序,报市机关事务管 理局、市财政局审批,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 财政局负责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批的,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第二十六条(公正处置)市直单位以转让、置换等有 偿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市直单位以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通过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争方式或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拍 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的评估价值。资产处置的评估、转让、报废回收等工作应当依法依规

21、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第二十七条(对外捐赠)市直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 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将新购 资产对外捐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批市直单位资产配置计 划时,应当综合考量该单位对外捐赠资产情况,原则上在对 外捐赠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该单位不得配置同类型资产。第六章产权确认第二十八条(权属登记)市直单位土地、房屋的权属, 应当统一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已经登记在市直单位名下的,市直单位 应当办理变更(转移)登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配合;尚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在完善资料后,将 相关资产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权属登记资料不齐、 缺失,暂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待资产使用单位补正相关 资料后再将相关资产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住建(人防)等有关部门配合尽快 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对土地、房屋测绘和安 全鉴定等相关经费给予专项保障。第二十九条(产权界定)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 问题导致土地、房屋权属无法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立项主体、报建情况、资金来源、实际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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