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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5篇)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大写)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经营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 3、借款期限:本合同商定借款期限为_个月,即从_年_月_日起 4、借款利率按月息_%计算,利息从实际放款之日计算,按付息。首次付息日期 5、付息方式:通过现金交付各期利息。 6、借款利息自甲方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算。 7、借款本息的归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主动还本付息。 8、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的状况下连续有效。 9、还款之日起5日内联系不到借款人,放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 其次条抵押物价格商定 1、抵押人同意以以
2、下财产(详见_抵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大写)_元,抵押物的最终价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觉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局部或全部借款和使用借款的利息。 2、借款到期,甲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可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缺乏清偿的剩余局部,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到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为止。 4、违约金缺乏偿付被损害方的损失及主见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时,缺乏局部由违约方另行支付。 第四条其他商定 1、乙方有权检查、监视借款的使
3、用状况,甲方应向乙方供应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帮助 2、合同有关的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担当 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担当。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4 借款人(债务人):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抵押权人):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局部 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整,小写:_万元(大小写不全都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其次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自_年_月_日起到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借款
4、利率: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_ 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还清全部本息,如贷款未到期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当按日支付利息给贷款人。 其次局部抵押条款 第五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值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全部权并有权处分权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第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当借款人未根据本合同商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产担当担保责任。 第三局部违约责任及其他商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以下状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担当违约责任: 1、借款人供应的证件有虚假、非法的状况,贷
5、款人可要求借款人马上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峻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担当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状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承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
6、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个人抵押借款合同5 抵押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宅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宅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单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
7、权设立抵押担保。双方经公平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抵押权人与榆林市凯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3年陕中银靖短借字003号的短期流淌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其次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本钱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商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抵押物有关状况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
8、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条 抵押登记 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展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承受并有效协作抵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展的检查。 抵押人应妥当
9、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修理,抵押人应准时进展,并担当相应费用。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局部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六条 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处理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顿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供
10、应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假如由于自然灾难、意外大事、侵权行为及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削减的,抵押人应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假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商定向抵押权人进展清偿,
11、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商定,行使抵押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归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九条 抵押权行使期间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终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12、、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打算各担保权利的行使挨次,抵押人应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担当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挨次等抗辩债权人。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担当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
13、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担当担保责任。 在需征得抵押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或抵押人拒绝的,抵押人对增加局部的主债权金额不担当担保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抵押权行使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抵押权人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后,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对这些融资仍以本合同担当连续的不连续的担保责任。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在进口押汇协议或其他后续融资协议签署 日内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
14、面同意,上述变更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声明与承诺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抵押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全部权或处分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获全部共有人的书面许可。抵押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 3、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根据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治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人供应该担保,已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
15、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供应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应准时通知抵押权人。 7、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
16、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抵押权人执管。 第十三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由于抵押人的其它缘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受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大事及处理 以下状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局部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以任何方式阻碍抵押权人依法和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供应相应的
17、担保; 4、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抵押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大事; 7、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大事。 消失前款规定的违约大事时,抵押权人有权视详细情形实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订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局部调减、中止或终止对抵押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局部中止或终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局部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归还
18、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局部马上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局部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7、行使抵押权; 8、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权利保存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局部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担当局部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依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书面形式进展变
19、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纳与主合同之商定一样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连续履行。 第十八条 附件 以下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与本合同一样的法律效
20、力。 抵押物清单; 第十九条 其他商定 1、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抵押权人因业务需要须托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抵押人对此表示认可。抵押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商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商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宅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准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便利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其次十条 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及债务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