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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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第一章 适保范围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其次章保险责任其次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以下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担当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 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商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 无法履行。二政治风险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公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 或实行行政措施,制止或限制买方以商

2、务合同商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工程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公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实行行政措施,制止或限制买方根 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效劳;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工程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 的第三国公布延期付款令;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公布法律、法 令、命令、条例或实行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 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 合同局部或全部无法履行;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斗、武 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局部或全部无法履行;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

3、的其他大事。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以下损失不担当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商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引起的损失;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 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四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准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五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六因买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商定应向买方 收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罚金;七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 险条款其次章其次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买方根本违 反商务合同

4、或预期违反商务合同,被保险人仍连续履行合同 引起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买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其次章其次条列明的风险 引起的损失。第四章保险费用第四条保险费一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 额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二除另有商定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费通知送达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足额交纳保险费。第五条如被保险人未按规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 拒收拖延缴纳的保险费、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担当任何赔偿责任。第六条 在本保险条款其次章其次条列明的风险未发生的前提下,经保险人认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缘由导 致商务合同无法执行,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解

5、除本保险 单并要求退费。如保险人核准解除保险单及退费,保险人:一在扣除相关治理费用后退回未担当保险责任局部 的相应保险费;二解除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责任并不再担当任 何赔偿责任。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承诺:一商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二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认真履行商务合同约 定的各项义务;三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开头前已经取得履行 商务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许可和授权;四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商务合同做任何 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五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商务合同 及其他相关协议或文件项下的权益;六向保险人供给的任何有

6、关本保险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实质性内容的遗漏、隐瞒、误报和保存。第八条假设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担当任何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第九条被保险人应:一始终遵守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二准时通知并催促买方支付到期应付款,实行一切 必要措施避开或削减可能引发的损失,不得因有保险而放弃 应有的留意义务;三在行使或放弃商务合同中商定的中止履行合同或 终止合同的权利前,须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四在履行商务合同期间所实行的任何措施、作为或 不作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权益;五在得悉买方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本 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

7、应准时实行一切 必要措施,避开或削减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 的减损行为应确保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六在买方破产时,被保险人应在买方所在地法院或 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准时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供给买 方破产证明;七被保险人应当帮助保险人核查与执行商务合同有关的合同、账册、文件、单证和函电等资料,保险人承诺对相关资料保密。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准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状况:一商务合同执行的进展状况;二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任何付款的状况;三保险人要求供给的其它必要信息。第十一条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担当赔偿责任 或解除本保险单。第六章 可能损失

8、、索赔和定损核赔第十二条 可能损失通知一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其次章其次条一2 列明的风险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二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提出索赔的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险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 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假设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后六个月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又收回应付款的,应在收到应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十四条索赔一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十二个 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

9、,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 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按保险人供给的索赔申请书格式照实填报有关损失事项,并提交索赔单证明细表 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 赔申请。三如被保险人供给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 有意行为所导致的虚假成份,保险人有权拒绝担当赔偿责任,并追回已赔付的款项,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四被保险人始终担当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风险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第十五条定损核赔一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六个 月内核实损失缘由,并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但本保险单另

10、有规定除外。二本保险条款其次章其次条列明的风险发生的状况 下,如涉及货物或工程处理,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或工程之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 被保险人处理货物或工程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担当赔偿责任。三如商务合同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应先进展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四上述发生的仲裁费或诉讼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于本保险单项下责任时,该费 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 自行担当。仲裁费或诉讼费限于裁判文书上确定

11、的金额。五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商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后,由本保险条款其次章其次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根底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 同的商定已确立债权的金额。六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以下款项:1.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2. 买方有权收取、贷记、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3. 被保险人与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4. 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转卖、处理货物或工程等方 式已经或可以收回的款项;5. 自应付款日起买方应付的利息以及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商定应收取的罚息;6.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债权或降价的部分。7. 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

12、围的其他款项。七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核定的损失金额与责任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商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 赔偿金额在任何状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 赔偿限额。第七章追偿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展追偿或依据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 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在被保险人托付保险人追偿的状况下,如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赔偿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依据 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如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担当。第十八条 在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

13、人应将其与赔款相应的权益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保险人,同时仍有义务帮助保险 人追回欠款,并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供给实施追偿所需 的一切相关文件和便利; 追回欠款后,依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和安排追回的欠款。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 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指示将保险人应得局部退还保险人。 被保险人追回或者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在与保 险人分摊之前,视为代保险人保管。第十九条本保险条款其次章其次条列明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商定,除非保险人书 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视为按时间挨次偿 还保险项下的应付款。其次十条

14、赔付后消灭以下状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及相关利息:一保险人觉察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纠纷,或被保险 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二被保险人擅自承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 权或与买方私自达成和解协议;三因被保险人缘由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局部行使 代位追偿权;四保险人查明致损缘由不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 围。第八章货币及汇率其次十一条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赔款及追回款均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货币计算并支付。如需兑换:一依据保险费通知书签发日期当日零时中国银 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确定保险费;二依据被保险人索赔的受理当日零时中国银行公布 的人民币外汇

15、牌价基准价确定赔款;三依据保险人收到追回款当日零时中国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确定追回款。如无上述汇率可以参照,以保险单明细表商定的汇 率为准。第九章保险期限其次十二条除非保险单明细表中另有商定,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起始于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一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收到足额保 险费;二商务合同生效。其次十三条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于以下任一条件具备时终止:一被保险人收到商务合同项下保险范围内的全部款 项;二保险人全部履行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三商务合同终止,且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未发生;四保险人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八条或第十一条的 有关商定解除本保险单;五其他导致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其

16、次十四条除本保险单明确商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均不得单方 解除本保险单。其次十五条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相应义务不因本保险单的终止而免除。第十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其次十六条 本保险单以中文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次十七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如 协商不成,按保险单明细表商定的方式解决。第十一章定义和名词解释一、“本保险单”指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2.0 版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编号,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短期出口信 用保险特定合同保

17、险单2.0 版条款及其它相关单证。二、“被保险人”指保险单明细表第 1 项列明的被保险人。三、“买方”指保险单明细表第 3 项列明的买方。四、“破产”指依照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买方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有权机关依法实行了其他使买方免受债权 人直接追偿的措施。五、“商务合同”指保险单明细表第 5 项列明的商务合同。六、“买方所在国”指保险单明细表第 3 项列明的买方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七、“工程所在国”指保险单明细表第 5.1 项列明的执行商务合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八、“实质性内容”指足以影响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调整保险 费率的状况。九、“应付款”指依据商务合同商定买方到期应当支付给被保 险人

18、的合同款项。十、“应付款日”指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每笔应付款的到期日。 十一、“确立债权”指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商定,履行了交付货物、供给效劳或设施等合同义务,从而获得了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十二、“追偿费用”指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调 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 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给追账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佣金。十三、“纠纷”指在商务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与买方关于商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十四、“保险金额”指保险单明细表第 7 项中列明的数额。十五、“赔偿金额”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损 失的实际赔付金额。十六、“责任限额”指保险单明细表第 9.2 项中列明的数额,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被保险人可能担当保险责任 的最高限额。十七、“赔偿比例”指保险单明细表第 9.1 项列明的比例数值。十八、“最高赔偿限额”指保险单明细表第 9.3 项中列明的数额,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被保险人累计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最高限额,等于责任限额与赔偿比例之积。十九、“追回款”包括 (1)被保险人在赔款前及在支付赔款后收到的与商务合同有关的一切款项,包括商务合同下应付 的利息,与商务合同有关的任何货物、材料或资产的转卖所 得以及有关担保的变现所得等;(2)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追回的与赔偿有关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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