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课件.ppt(4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 1 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已经2005 年1 月13 日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 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宗旨)1.1.规范纳税担保行为纳税担保行为2.2.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国家税收收入3.3.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及其实施细则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 担保法 担保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2、(界定纳税担保和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 是指经税务机关 同意或确认 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 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以 以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 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 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 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供纳税担保的 第三人 第三人。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第三条(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
3、(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一)税务机关(一)税务机关有根据有根据 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经责令 经责令 其 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 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 限期内 限期内 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 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 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4、 需要出境 的;的;(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的;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 其他 情形。情形。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事项)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的规定。纳税担保人按照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需要提供纳
5、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提供新的担保。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第五条(纳税担保范围)(纳税担保范围)税款税款滞纳金滞纳金 实现税款、滞纳金的 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费用包括 费用包括 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 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追缴: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
6、于应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 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 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继续追缴。第六条(价格估算)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按照税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参规定的方式,参照同类商品的照同类商
7、品的市场价出厂价评估价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 第七条 第七条(纳税保证的界定)(纳税保证的界定)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保证不成立。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
8、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 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 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 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 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 第八条(保证人和担保能力的界定)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
9、组织。担保能力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资产净值 超过需要 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 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2倍以上倍以上 的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 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财产的价值超过 需要担保的 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 税额及滞纳金的 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第九条(担保人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
10、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有法人书面授权书面授权的,可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一)(一)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法律责任未满责任未满2 年的;的;(二)(二)因有税收违法行为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侦查的;(三)(三)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 级以下的;的;
11、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四)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六)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七)有欠税行为的。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第十条第十条(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间、税种、税目名称;(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
12、及滞纳金的期限;(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 第十一条(担保手续及生效)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
13、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起生效。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 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60日日,即,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 60 日内有 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为 为1515日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 15 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
14、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 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免除担保责任。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后续措施)(后续措施)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 在保证 在保证期限内 期限内 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 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
15、知书之日起 15 15 日内 日内 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 的,由税务机关发出 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 在限期 15 15 日内 日内 缴纳;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 证人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6、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 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 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 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税款、滞纳金。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四条(纳税抵押界定)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
17、清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押人: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 抵押权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抵押物:提供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的财产 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五条(抵押物范围)(一)抵押人所有的(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房屋和其他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和其其他财产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国有的房屋和其和其他地上他地上定着物定着物;(四
18、)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的其他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房屋占用范围内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
19、章 纳税抵押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不得抵押物)(不得抵押物)(一)(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二)(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四)所有权、使用权 不明 不明 或者有 或者有 争议 争议 的财产;的财产;(五)依法(五)依法 被查封、扣押、监管 被查封、扣押、监管 的财产;的
20、财产;(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 违法、违章 违法、违章 的建筑物;的建筑物;(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流通 禁止流通 的财产或者 的财产或者 不可转 不可转让 让 的财产。的财产。(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 其他 其他 不 不予抵押的财产。予抵押的财产。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八条(特案)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21、为其应缴纳的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纳税担保书、财产清单和担保手续)(纳税担保书、财产清单和担保手续)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 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 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 和 和 纳税担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 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容:(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税种名称、税目;(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三)抵押物
22、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纳税担保财产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清单 应当写明 应当写明 财产价值 财产价值 以及相关事项。以及相关事项。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 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并 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经税务机关确认。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抵押物登记和抵押生效)(抵押物登记和抵押生效)纳税抵押财
23、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一)以(一)以 城市房地产 城市房地产 或者 或者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二)以(二)以 船舶、车辆 船舶、车辆 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 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以企业的(三)以企业的 设备和其他动产 设备和其他动产 抵押的,提供
24、财产 抵押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 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转让)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可以转让,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经抵押的情况。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关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提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超过部分,。超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
25、纳或提供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应的担保。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二十二条(优先受偿权)在抵押物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或或者者补偿金补偿金要求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保财产。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二十三
26、条(抵押物处置)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抵缴税款、滞纳金。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二十四条(后续措施)纳税担保人以其 纳税担保人以其 财产 财产 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按 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 照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 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
27、滞纳金的,税务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 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 书面通知纳税担保 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 缴纳担保的税款、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 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责令 限期在 限期在1515日内日内 缴纳;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 税务机关依法拍卖
28、、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纳金。第四章 纳税质押 第二十五条(质押界定)纳税质押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 动 动产 产 或 或 权利凭证 权利凭证 移交税务机关 移交税务机关 占有 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 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 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 处置 处置 该动产或 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 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
29、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动产质押 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 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的质押。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凭证可以质押。对于实际 对于实际 价值波动 价值波动 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 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 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 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纳税质押。第四章 纳税质押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担保书及担保生效)(担保书及担保生效)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
30、写 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 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 和 和 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财产清单 并 并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 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容:(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及
31、担保责任;(五)纳税担保财产价值;(五)纳税担保财产价值;(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纳税担保财产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清单 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 确 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 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生效。第四章 纳税质押 第二十七条(背书和核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机关应当与纳税人背书清单记载“质押”字样。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以存款
32、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核押。第四章 纳税质押第二十八条(出质物提前兑现)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债券、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兑现日期先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将兑现的将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第四章 纳税质押第二十九条(返还或处置质物)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
33、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起3 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款、滞纳金。第四章 纳税质押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后续措施)(后续措施)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 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 的,按照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4、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 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机关确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 在3 3 个工作日内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个工作日内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 当在 期限届满之日起 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15 日内 日内 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 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通知书之日起 15 15
35、日内 日内 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 金,由税务机关 责令 责令 限期在 限期在 15 15 日内 日内 缴纳;缴清税款、滞纳金 缴纳;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 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 3 个工 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 机关依法 拍卖、
36、变卖 拍卖、变卖 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欺骗、隐瞒等手段提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1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的,处以10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1000元以下的罚元以下的罚款。款。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纳税人采取欺
37、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税收征管法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50%以上以上55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负有税务机关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
38、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承担赔偿责任。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
39、税担保,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受损失的;的;(三)(三)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担保财物的;的;(四)(四)其他其他违法情形。违法情形。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担保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纳税担保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起施行。附件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局(稽查局)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担 税担 号 号:根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
40、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 款规定,限你(单位)于 年 年 月 月 日前向我局提供金 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额为(大写)(:)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 如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章)税务机关(章)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略)纳税担保书(略)附件 _ _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局(稽查局)解除纳税担保
41、通知书 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解担 税解担 号 号_ _:鉴于 鉴于_ _ 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根据 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根据 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解除你(单位)提供 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解除你(单位)提供的纳税担保。的纳税担保。请于 请于 年 年 月 月 日前 日前_ _,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前来办理解除纳税担保手续。(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由纳税人抄送纳税担保人)(由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同时由纳税人抄送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章)税务机关(章)年 年 月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