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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最新版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支配工作、退休、供给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当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心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敬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
2、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验视为基层工作经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实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听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 其次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
3、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安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一般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别状况,由部队师(旅)级
4、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常荣获二等功以上嘉奖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嘉奖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支配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
5、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给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刚好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支配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给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
6、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值理由不根据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心财政专项支配;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当地实际状况赐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
7、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组织职业介绍、就业举荐、专场聘请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其次十条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别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详细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依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根据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根据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根据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心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
8、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根据其中最高等级嘉奖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其次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与职业教化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举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与职业教化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当;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与职业教化和技能培训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化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其次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供应档案管理、职
9、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激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供应免费服务。 其次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根据国家规定赐予税收实惠,赐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赐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次十四条国家激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实惠。 其次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
10、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其次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接着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其次十七条有劳动实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实惠政策。 其次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一般
11、高等学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一般高等学校录用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一般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干脆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与国防生选拔、参与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与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用。 其次节支配工作 其次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支配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常荣获二等功以上嘉奖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
12、嘉奖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别岗位服现役的,优先支配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丢失工作实力的,予以妥当安置。 符合支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支配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安排。 第三十一条中心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支配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心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心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支配退役士兵工作
13、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符合支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状况,下达支配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支配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支配。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支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
14、完成本年度支配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支配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担当支配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支配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支配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支配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支配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
15、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缘由,接收单位未根据规定支配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根据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支配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支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支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值理由拒不听从安置地人民政府支配工作的,视为放弃支配工作待遇;在待支配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支配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
16、给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丢失工作实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支配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其次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给终身。 国家供给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
17、供给分为集中供给和分散供给。 分散供给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根据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根据一般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心财政专项支配,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给的残疾退役士兵全部。分散供给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根据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给。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
18、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支配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敏捷方式就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
19、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敏捷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20、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与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与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
21、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对企业根据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指责: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支配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
22、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1101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1101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心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根据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101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通过1101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依据191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22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23、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依据2022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确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平常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一般高等学校和一般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反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
24、和参与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化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峻生理缺陷或者严峻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
25、,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需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需根据规定参与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打算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根据国防部给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
26、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其次章平常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的吩咐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
27、以被征集服现役,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依据军队须要,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依据军队须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根据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支配,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根据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
28、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听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须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其次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依据军队须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
29、官。依据军队须要,可以干脆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方法和干脆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方法,由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规定。 其次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须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接着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别缘由须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吩咐之日。 其次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当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
30、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其次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其次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依据须要可以适当延长。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规定。 其次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其次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其次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一般民兵组织的人员;
31、(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其次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一般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干脆提升具有一般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依据须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干脆任命军官。 其次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
32、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一般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其次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其次十九条现役军官根据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别状况须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
33、当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根据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依据军队建设的须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根据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
34、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缘由不宜在军队院校接着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军队依据国防建设的须要,可以依托一般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育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
35、奖学金待遇,应当参与军事训练、政治教化,履行国防生培育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育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根据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不宜接着作为国防生培育,但符合所在学校一般生培育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一般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 兵 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气。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
36、勤务,参与防卫作战,反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帮助维护社会秩序,参与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与民兵组织。 依据须要,可以汲取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与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一般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气,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
37、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与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肯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一般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与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根据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实行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与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根据实际须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根据中心军
38、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与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与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确定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与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与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与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一般高等学校和一般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一般
39、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需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依据国防建设的须要,对适合担当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一般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其次款规定的培育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一般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一般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一般高等学校和一般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化部、国防部负责。教化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
40、九条为了应付敌人的突然攻击,反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常必需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打算工作。 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需快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需马上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打算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需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需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输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战时依据须要,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可以确定征召三十六周
41、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确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斗争结束后,须要复员的现役军人,依据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吩咐,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当安置。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应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嘉奖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
42、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连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支配工作、退休、供给以及接着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一般高等学校录用或者是正在一般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与国防生选拔、参与国家
43、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与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用。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敬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化,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根据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
44、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须要接着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根据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根据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实行支配工作、供给、退休等方式妥当安置。有劳动实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实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须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赐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规定赐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巡游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
45、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根据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赐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根据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与职业教化、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举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实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一般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化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实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一般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验视为基层工作经验,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