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9月4日第二场.pdf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92549047 上传时间:2023-06-07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3.1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9月4日第二场.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202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9月4日第二场.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9月4日第二场.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9月4日第二场.pdf(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年 中 级 会 计 中 级 经 济 法 考 试 真 题 及 答 案 9 月 4 日 第 二 场 本 试 题 由 考 生 回 忆 整 理,仅 供 参 考,真 题 持 续 更 新 中.一、单 选 1.根 据 预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A.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包 括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转 移 支 付 和 地 方 上 级 政 府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转 移 支 付 B.均 衡 性 转 移 支 付 属 于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C.对 革 命 老 区、民 族 地 区、边 疆 地 区、贫

2、困 地 区 的 财 力 补 助 属 于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D.市 场 竞 争 机 制 能 够 有 效 调 节 的 事 项 不 得 设 立 专 项 转 移 支 付【答 案】C【解 析】对 革 命 老 区、民 族 地 区、边 疆 地 区、贫 困 地 区 的 财 力 补 助 属 于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2.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 0A.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由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从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指 定 B.国 有 独 资 公

3、 司 设 股 东 会,股 东 会 成 员 由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委 派 C.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监 事 会 中 的 职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D.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的 经 理 由 董 事 会 聘 任【答 案】B【解 析】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由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形 式 股 东 会 职 权。3.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以 下 简 称 甲 企 业”)拟 聘 任 非 合 伙 人 张 某 担 任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未 作 特 别 约 定。下 列 关 于 张 某 的 聘 任

4、程 序 和 职 责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张 某 在 履 行 职 务 过 程 中 因 重 大 过 失 给 甲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的,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张 某 被 聘 为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后,当 然 取 得 甲 企 业 普 通 合 伙 人 资 格 C.张 某 被 聘 为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后,当 然 取 得 甲 企 业 有 限 合 伙 人 资 格 D.经 三 分 之 二 的 合 伙 人 同 意。甲 企 业 可 以 聘 用 张 某 担 任 经 营 管 理 人 员【答 案】A【解 析】选 项 BC:张 某 不 能 当 然 取 得 合 伙 人 资

5、 格,只 是 受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的“外 人”;选 项 D:聘 任 合 伙 企 业 以 外 的 人 担 任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管 理 人 员 需 要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4.张 某、李 某 和 王 某 共 同 设 立 甲 有 限 合 伙 企 业(以 下 简 称“甲 企 业”)从 事 私 募 股 权 投 资,合 伙 协 议 对 入 伙 事 项 没 有 特 别 约 定。2022年 3 月,乙 公 司 拟 成 为 甲 企 业 有 限 合 伙 人。下 列 关 于 乙 公 司 入 伙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

6、()A.对 入 伙 前 甲 企 业 的 债 务,乙 公 司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B.经 张 某 和 王 某 二 人 同 意。乙 公 司 可 成 为 新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C.乙 公 司 入 伙 后,不 得 自 营 与 甲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D.乙 公 司 入 伙 后,不 得 参 与 选 择 承 办 甲 企 业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答 案】A【解 析】选 项 B:合 伙 协 议 对 入 伙 事 项 没 有 约 定 的,新 合 伙 人 入 伙 应 当 经 过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选 项 C:有 限 合

7、伙 人 可 以 自 营 或 者 与 他 人 从 事 与 本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除 另 有 约 定 外;选 项 D:参 与 选 择 承 办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事 务 所 不 视 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5.根 据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权 利 中,属 于 担 保 物 权 的 是()A.居 住 权 B地 役 权 C.留 置 权 D.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答 案】C【解 析】担 保 物 权 包 括:抵 押 权、质 押 权、留 置 权(选 项 C)。选 项 ABD属 于 用 益 物 权。6.钟 某 大 学 毕 业,将 自

8、己 的 专 业 课 书 籍 出 售 给 李 某,但 约 定 继 续 借 用 该 批 书 籍 一 个 月。钟 某 的 交 付 方 式 属 于 0A.指 示 交 付 B.现 实 交 付 C.占 有 改 定 D.简 易 交 付【答 案】C【解 析】占 有 改 定 是 观 念 交 付 的 一 种,财 产 出 让 人 将 特 定 财 产 让 与 他 人,同 时 又 与 受 让 人 约 定 继 续 占 有 该 财 产。7.王 某、陈 某 和 赵 某 为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三 人 均 已 办 理 股 东 资 格 登 记,公 司 章 程 对 股 权 转 让 未 作 特 别 规 定。王 某

9、 所 持 股 权 的 实 际 出 资 人 为 钱 某,陈 某 和 赵 某 对 此 均 不 知 情。王 某 将 所 持 股 权 以 合 理 价 格 全 部 转 让 给 陈 某 并 办 理 了 股 权 变 更 登 记。钱 某 和 赵 某 知 悉 后 对 此 提 出 异 议。下 列 关 于 该 股 权 转 让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赵 某 有 权 就 该 股 权 转 让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B.王 某 将 股 权 转 给 陈 某 须 经 赵 某 同 意 C.钱 某 可 以 要 求 王 某 返 还 股 权 D.陈 某 已 合 法 取 得 该 股 权【答 案】D【解 析】选 项

10、A:内 部 转 让 股 份,其 他 股 东 无 优 先 购 买 权;选 项 B:除 章 程 约 定 以 外,内 部 转 让 股 权 自 由 转 让,不 限 制;选 项 C:陈 某 基 于 善 意 取 得 了 股 权,钱 某 不 得 要 求 王 某 返 还 股 权,只 能 要 求 王 某 赔 偿 损 失。8.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设 立 和 事 务 执 行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有 限 合 伙 人 可 以 用 劳 务 出 资 B.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个 普 通 合 伙 人 C.有 限

11、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中 应 当 标 明“有 限 责 任”字 样 D.有 限 合 伙 人 有 权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执 行 合 伙 事 务【答 案】B【解 析】选 项 A:只 有 普 通 合 伙 人 才 能 劳 务 出 资;选 项 C: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应 当 标 明“有 限 合 伙”字 样;选 项 D:有 限 合 伙 人 不 得 执 行 合 伙 事 务。9.张 某 和 陈 某 分 别 出 资 5 0%,共 同 购 买 了 一 套 商 业 用 房。双 方 约 定 按 照 出 资 额 按 份 共 有,但 对 其 他 事 项 未 作 约 定。下 列 关 于 相 关 当 事

12、人 权 利 义 务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未 经 张 某 同 意,陈 某 有 权 将 该 整 套 商 业 用 房 抵 押 给 银 行 B.未 经 张 某 同 意,陈 某 有 权 将 该 整 套 商 业 用 房 出 售 给 第 人 C.若 陈 某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张 某 可 以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其 共 有 份 额 D.若 张 某 去 世,只 有 陈 某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张 某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才 可 以 继 承 其 份 额【答 案】C【解 析】选 项 AB:按 份 共 有 人 将 共 有 物 进 行 处 分、改 变 用 途 的,应 当 经

13、过 占 份 额 2/3以 上 的 按 份 共 有 人 同 意;选 项 D:共 有 份 额 的 权 利 主 体 因 继 承、遗 赠 等 原 因 发 生 变 化,其 他 共 有 人 没 有 优 先 购 买 权,除 另 有 约 定 外。10.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以 下 简 称 甲 企 业”)的 合 伙 人 张 某 向 非 合 伙 人 李 某 借 款 5 万 元,李 某 欠 甲 企 业 8 万 元,甲 企 业 尚 欠 乙 公 司 货 款 30万 元。下 列 关 于 甲 企 业 及 其 合 伙 人 债 务 清 偿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若 张 某 无 力 偿 还 李 某 5 万

14、元,李 某 有 权 代 位 行 使 张 某 在 甲 企 业 中 的 权 利 B.若 甲 企 业 无 力 清 偿 乙 公 司 债 务,张 某 清 偿 的 数 额 超 过 应 分 担 比 例 时,有 权 向 其 他 合 伙 人 追 偿 C.甲 企 业 欠 乙 公 司 的 30万 元 货 款,应 当 先 由 各 合 伙 人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D.李 某 以 其 对 张 某 的 债 权 抵 销 对 甲 企 业 的 债 务 后,只 需 偿 还 甲 企 业 3万 元【答 案】B【解 析】选 项 A:债 权 人 不 得 代 为 行 使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权 利;选 项 C

15、:合 伙 企 业 所 欠 的 债 务 清 偿 先 企 业 后 个 人;选 项 D:债 权 人 不 得 以 其 债 权 抵 销 其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11.张 某、李 某、王 某 和 赵 某 共 同 设 立 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以 下 简 称“甲 企 业)张 某 从 Z 银 行 贷 款 80万 元,到 期 无 法 偿 还 该 笔 贷 款,乙 银 行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张 某 财 产 份 额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 0A.张 某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后,张 某 对 甲 企 业 的 债 务 不 再 承 担

16、 连 带 责 任 B.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张 某 财 产 份 额 时,其 他 合 伙 人 未 购 买,又 不 同 意 将 该 财 产 份 额 转 让 给 他 人,甲 企 业 应 当 为 张 某 办 理 退 伙 或 者 削 减 其 相 应 财 产 份 额 的 结 算 C.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张 某 财 产 份 额 时,其 他 合 伙 人 不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则 乙 银 行 有 权 自 行 接 管 张 某 在 甲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D.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张 某 财 产 份 额 时,应 当 取 得 其 他 合 伙 人 的 一 致 同 意

17、【答 案】B【解 析】选 项 A:全 部 财 产 份 额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后,当 然 退 伙,但 退 伙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对 基 于 退 伙 前 原 因 发 生 的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仍 然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选 项 C: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张 某 财 产 份 额 时,其 他 合 伙 人 不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债 权 人 不 得 自 行 接 管 或 者 直 接 变 卖 该 合 伙 人 的 财 产 份 额 用 于 清 偿。选 项 D: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强 制 执 行 合 伙 人 的 财 产 份 额 时,应 当“通 知”全

18、 体 合 伙 人,不 需 要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12.根 据 民 事 诉 出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民 事 诉 讼 中 适 用 专 属 管 辖 的 是()A.因 航 空 运 输 合 同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B.因 港 口 作 业 中 发 生 纠 纷 视 起 的 诉 讼 C.因 确 认 股 东 资 格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D.因 票 据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答 案】B【解 析】13.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最 后 6 个 月 内 发 生 的 或 存 续 的 下 列 事 由 中,能 够

19、引 起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是 0A.权 利 人 提 起 诉 讼 B.义 务 人 同 意 履 行 义 务 C.权 利 被 侵 害 的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死 亡 D.权 利 被 侵 害 的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答 案】C【解 析】选 项 ABD属 于 诉 讼 时 效 的 中 断。14.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采 购 人 与 中 标、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中 标、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一 定 期 限 内,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20、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该 期 限 为()。A.15 HB.20 日 C.30 日 D.10 日【答 案】C【解 析】采 购 人 与 中 标、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中 标、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 0内,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15.下 列 纠 纷 中,可 以 适 用 仲 裁 法 的 是()A.赵 某 与 钱 某 之 间 的 监 护 纠 纷 B.其 与 其 所 任 职 甲 公 司 的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C.孙 莫 与 吴 某 之 间 的 收 养 纠 纷 D.周 某 与 郑 某 之 间 的 担

21、 保 合 同 纠 纷【答 案】D【解 析】16.下 列 权 利 中,可 以 作 为 代 位 权 行 使 对 象 的 是()A.赵 某 的 劳 动 报 酬 请 求 权 B.李 某 的 住 房 租 金 请 求 权 C.孙 某 的 人 寿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D.钱 某 的 退 休 金 请 求 权【答 案】B【解 析】劳 动 报 酬、人 寿 保 险 金、退 休 金 等 属 于 专 属 于 债 务 人 自 身 的 债 权,不 能 代 为 行 使。17.根 据 预 算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机 构 中,有 权 审 查 和 批 准 县 级 本 级 决 算 的 是()A.县 级 人 民 代

22、 表 大 会 B.县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C.县 级 财 政 部 D.县 级 人 民 政 府【答 案】B【解 析】18.根 据 证 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当 事 人 对 证 券 交 易 所 作 出 的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决 定 不 服 的,可 以 向 特 定 机 构 设 立 的 复 核 机 构 申 请 复 核,该 特 定 机 构 是()A.中 国 证 监 会 B.投 资 者 保 护 机 构 C.证 券 交 易 所 D.证 到 业 协 会【答 案】C【解 析】当 事 人 对 证 券 交 易 所 作 出 的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决 定 不 服 的,可

23、 以 向 特 定 机 构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复 核 19.下 列 法 律 行 为 中,属 于 可 撤 销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是()A.吴 某 故 意 将 度 品 古 董 花 瓶 指 述 成 真 品,以 高 价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钱 某 B.7周 岁 的 赵 某 未 经 父 母 同 意 给 喜 欢 的 游 戏 充 值 600元 C.孙 某 从 李 某 处 购 买 自 制 枪 支 用 于 打 猎 D.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郑 某 花 费 5000元 购 买 了 一 部 手 机【答 案】A【解 析】选 项 BCD属 于 无 效 的 民 事 法 律

24、行 为。20.2022年 3 月 1 日,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一 份 家 具 买 卖 合 同,约 定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购 买 100套 家 具,每 套 价 格 为 1万 元,甲 公 司 于 6月 1 5日 交 货,乙 公 司 在 收 货 后 支 付 货 款 100万 元,为 担 保 乙 公 司 按 期 支 付 贷 款,丙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与 甲 公 司 签 订 保 证 合 同。2022年 4 月 5 日,因 订 单 增 加,乙 公 司 向甲 公 司 提 出 加 购 10套 家 具,货 款 总 额 为 110万 元,甲 公 司 同 意。2022年 5 月

25、1 5日,因 订 单 持 续 增 加,乙 公 司 又 提 出 加 购 10套 家 具,贷 款 总 额 为 120万 元,甲 公 司 同 意,公 司 对 合 同 货 款 总 额 调 整 并 不 知 情,下 列 关 于 丙 公 司 保 证 责 任 承 担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 0A.丙 公 司 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B.丙 公 司 应 在 100万 元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C.丙 公 司 应 在 120万 元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D.丙 公 司 应 在 110万 元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答 案】B【解 析】主 合 同 当 事 人

26、加 重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的,保 证 人 不 知 情,保 证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所 以 丙 公 司 应 在 100万 元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21.甲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拟 提 议 2021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日 期。董 事 会 提 议 的 下 列 召 开 日 期 中,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0A.2022年 6 月 1 5日 B.2022年 9 月 1 5日 C 2022年 7 月 1 5日 D.2022年 8 月 1 5日【答 案】A【解 析】上 市 公 司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在 上 一

27、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6 个 月 内 举 行,所 以 应 在 2022年 6 月 15日 召 开 年 度 股 东 大 会。22.下 列 行 政 争 议 中,属 于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的 是()A.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李 某 对 本 单 位 将 其 调 离 原 岗 位 的 决 定 不 服 B赵 某 对 公 安 机 关 限 制 其 入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决 定 不 服 C.钱 某 认 为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的 部 门 规 章 侵 犯 其 权 益 D孙 某 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其 与 张 某 的 民 事 纠 纷 作 出 的 调 解

28、【答 案】B【解 析】23.陈 某 与 其 所 属 的 甲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拟 就 该 集 体 所 有 的 一 块 林 地 签 订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合 同,拟 定 的 下 列 条 款 中,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A.陈 某 可 以 将 该 林 地 用 于 旅 游 度 假 村 的 建 设 B.陈 某 可 以 向 甲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以 外 的 人 员 转 让 土 地 示 包 经 营 权 C.该 林 地 的 承 包 期 为 70年 D.该 林 地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自 登 记 时 生 效【答 案】C【解 析】选 项 A:土 地 经 营 权 虽 可

29、 以 依 法 对 外 流 转,但 流 转 不 得 改 变 土 地 所 有 权 性 质 和 农 业 用 途;选 项 B:承 包 经 营 权 不 得 对 外 流 转;选 项 D:自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合 同 生 效 时 土 地 承 经 营 权 设 立,登 记 起 对 抗 作 用。24.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试 用 买 卖 合 同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标 的 物 在 试 用 期 内 毁 损、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B.买 受 人 在 试 用 期 内 对 标 的 物 设 立 担 保 物 权 的,视 为 同 意 购 买

30、 C.试 用 期 限 届 满,买 受 人 对 是 否 购 买 标 的 物 未 作 表 示 的,视 为 不 同 意 购 买 D.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使 用 费 的,出 卖 人 有 权 主 张 使 用 费【答 案】B【解 析】选 项 A:标 的 物 在 使 用 期 内 毁 损、灭 失 的 风 险 由 出 卖 人 承 担;选 项 C:试 用 期 限 届 满,买 受 人 对 是 否 购 买 未 作 表 示 的,视 为 同 意 购 买;选 项 D: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使 用 费 的,视 为 无 偿 使 用(没 有 使 用 费)25.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一 份 书 面 合

31、同,约 定:“合 同 履 行 地 点 为 p市,合 同 成 立 地 点 为 Q 市。”甲 公 司 在 M市 签 字、盖 章 后 邮 寄 给 乙 公 司,乙 公 司 在 N市 签 字、盖 章 后 将 合 同 邮 寄 回 甲 公 司。该 合 同 的 成 立 地 点 为()A.N市 B.P市 C.M市 D.Q市【答 案】26.根 据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汇 票 承 兑 行 为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出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的 汇 票 未 按 照 法 定 期 限 提 示 承 兑 的,持 票 人 丧 失 对 其 前 手 的 追 索 权 B.定 日 付

32、 款 的 汇 票,持 票 人 应 当 自 出 票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付 款 人 提 示 承 兑 C.未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的 银 行 汇 票 必 须 提 示 承 兑 D.承 兑 附 有 条 件 的,所 附 条 件 不 具 有 汇 票 上 的 效 力【答 案】A【解 析】选 项 B:定 日 付 款 的 汇 票,持 票 人 应 当 自 到 期 日 起 1 0日 内 向 承 兑 人 提 示 付 款;选 项 C:未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的 银 行 汇 票 视 为 见 票 即 付,不 必 提 示 承 兑;选 项 D:承 兑 附 条 件 的。视 为 拒 绝 承 兑。27.保 险 宽 限

33、 期 内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保 险 人 的 下 列 处 理 中 正 确 的 是()A.因 为 被 保 险 人 违 约,保 险 人 不 支 付 保 险 金 B.支 付 保 险 金,但 是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未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C.可 以 解 除 保 险 合 同,退 还 保 险 价 值 D.保 险 人 通 过 诉 讼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人 身 保 险 的 保 险 费【答 案】B【解 析】28.根 据 行 政 事 业 性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下 列 资 产 配 置 方 式 中,各 部 门 及 所 属 单 位 应 当 优 先 使 用

34、 的 是()A.购 置 B.调 剂 C.健 身 D.租 用【答 案】B【解 析】行 政 事 业 性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中,各 部 门 及 所 属 单 位 优 先 采 用 的 是 调 剂。29.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主 体 中,可 以 作 为 采 购 人 的 是()A.普 通 合 伙 企 业 B.国 有 参 股 公 司 C.国 有 独 资 公 司 D.事 业 单 位【答 案】D【解 析】30.下 列 关 于 共 同 受 托 人 共 同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共 同 受 托 人 之 一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35、当 致 使 信 托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其 他 受 托 人 无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第 三 人 对 共 同 受 托 人 之 一 所 作 的 意 思 表 示,对 其 他 受 托 人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C.共 同 受 托 人 共 同 处 理 信 托 事 务,意 见 不 一 致 时,按 照 半 数 以 上 共 同 受 托 人 的 意 见 处 理 D.共 同 受 托 人 应 当 共 同 处 理 信 托 事 务,但 信 托 文 件 规 定 对 某 些 具 体 事 务 由 受 托 人 分 别 处 理 的,从 其 规 定【答 案】D【解 析】选 项 A:共 同 受 托 人 之

36、一 处 理 信 托 事 务 不 当 致 使 信 托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其 他 受 托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选 项 B:第 三 人 对 共 同 受 托 人 之 一 所 作 的 意 思 表 示,对 其 他 受 托 人 同 样 具 有 效 力;选 项 C:按 信 托 文 件 规 定 处 理;信 托 文 件 未 规 定 的,由 受 托 人、受 益 人 或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决 定。二、多 选 1.根 据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物 权 变 动 效 力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因 人 民 政 府 的 征 收 决 定 导 致 物 权 消 灭

37、 的,自 征 收 决 定 生 效 时 发 生 效 力 B.因 合 法 建 造 房 屋 设 立 物 权 的,自 登 记 时 发 生 效 力 C.因 人 民 法 院 的 法 律 文 书 导 致 物 权 转 让 的,自 法 律 文 书 生 效 时 发 生 效 力 D.动 产 物 权 转 让 前,权 利 人 已 经 占 有 该 动 产 的,物 权 自 转 让 行 为 生 效 时 发 生 效 力【答 案】A.C.D2.根 据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财 产 中,可 以 设 立 抵 押 权 的 有()A.船 舶 B.正 在 建 造 的 房 屋 C.海 域 使 用 权D.集 体 土 地

38、所 有 权【答 案】A.B.C3.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下 列 行 为 提 起 的 行 政 诉 讼 中,人 民 法 院 不 受 理 的 有()A.国 家 行 为 B.行 政 征 收 行 为 C.内 部 行 政 行 为 D.行 政 指 导 行 为【答 案】A.C.D4.2022年 5 月,甲 上 市 公 司 为 了 维 护 公 司 价 值 及 股 东 权 益 经 股 东 大 会 授 权,事 会 会 议 拟 决 议 依 法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下 列 关 于 本 次 收 购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 0A.甲

39、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将 本 次 收 购 的 股 份 在 3 年 内 转 让 或 注 销 B.须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C.甲 上 市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最 大 份 额 可 以 达 到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15%D.甲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公 开 的 集 中 交 易 方 式 完 成 本 次 收 购【答 案】A.B.D5.根 据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行 政 事 业 性 国 有 资 产 中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报 废 报 损 的

40、有()A.可 满 足 现 有 工 作 需 要 但 已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的 资 产 B 因 技 术 原 因 需 淘 汰 的 资 产 C.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毁 损 的 资 产 D.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资 产【答 案】BCD6.根 据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法 定 公 积 金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法 定 公 积 金 可 以 用 于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B法 定 公 积 金 应 当 于 公 司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后 提 取 C.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资 本 时,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金 额

41、不 得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D.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达 到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5%的,可 以 不 再 提 取【答 案】AC7.甲 公 司 与 乙 银 行 签 订 借 款 合 同,由 丙 公 司 作 为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人,甲 公 司 与 乙 银 行 未 征 得 丙 公 司 书 面 同 意,对 借 款 合 同 内 容 进 行 协 议 变 更。下 列 关 于 丙 公 司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甲 公 司 与 乙 银 行 协 议 减 轻 债 务 的,丙 公 司 对 变 更 后 的 债 务 承 担 保

42、 证 责 任 B.甲 公 司 与 乙 银 行 协 议 加 重 债 务 的,丙 公 司 对 原 债 务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C.甲 公 司 与 乙 银 行 协 议 加 重 债 务 的,丙 公 司 对 加 重 的 部 分 亦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D.甲 公 司 与 乙 银 行 协 议 变 更 债 务 的,丙 公 司 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答 案】AB8.根 据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居 住 权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A.居 住 权 合 同 可 以 采 用 口 头 形 式 订 立 B居 住 权 期 限 届 满 的,居 住 权 消 灭 C.居

43、 住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 D.居 住 权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有 偿 设 立 居 住 权【答 案】BCD9.下 列 信 托 中,属 于 自 始 当 然 无 效 信 托 的 有()A.信 托 财 产 不 能 确 定 的 B.委 托 人 设 立 信 托 损 害 其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C.专 以 诉 讼 或 者 讨 债 为 目 的 设 立 信 托 的 D.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范 围 不 能 确 定 的【答 案】ACD【解 析】委 托 人 设 立 信 托 损 害 其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属 于 诈 害 信 托,债 权 人 可 以 行 使 撤 销 权。10.李 某 为

44、妻 子 王 某 投 保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 身 保 险,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A.李 某 将 受 益 人 变 更 成 女 儿 不 需 要 经 过 王 某 同 意 B.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如 果 王 某 同 意 可 以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采 用 口 头 形 式 C.王 某 同 意 李 某 为 受 益 人 认 定 王 某 同 意 并 认 可 保 险 金 额 D.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签 发 的 保 单 未 经 王 某 同 意 不 得 质 押【答 案】BCD【解 析】投 保 人 变 更 受 益 人 应 当 经 被 保 险

45、 人 同 意,选 项 A错 误 11.下 列 法 律 行 为 中 可 以 通 过 代 理 实 施 的 有()A.订 立 遗 嘱 B转 让 发 明 专 利 C.签 订 收 养 协 议 D签 订 借 款 合 同【答 案】BD12.下 列 合 同 中,属 于 诺 成 合 同 的 有()A 郑 某 与 王 某 之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B.周 某 与 吴 某 之 间 的 赠 与 合 同 C.孙 某 与 李 某 之 间 的 租 赁 合 同 D.赵 某 与 钱 某 之 间 的 买 卖 合 同【答 案】BCD13.甲 普 通 合 伙 企 业(以 下 面 称 甲 企 业)的 合 伙 人 张 某 拟 以 其

46、在 甲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合 伙 协 议 对 合 伙 人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事 项 未 作 特 别 约 定。下 列 关 于 张 某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 0A.张 某 因 出 质 行 为 无 效 给 善 意 第 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张 某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张 某 以 其 在 甲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 即 可 厂 C.张 某 以 其 在 甲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D.张 某 以 其 在 甲 企 业 中 的

47、财 产 价 额 出 质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过 半 数 同 意 即 可【答 案】AC14.根 据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行 使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必 须 具 备 条 件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双 方 因 同 一 双 务 合 同 互 负 债 务 B对 方 当 事 人 末 履 行 或 未 适 当 履 行 合 同 债 务 C.双 方 债 务 已 届 清 偿 期 D.行 使 抗 辩 权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先 为 给 付 义 务【答 案】ABC15.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48、 设 立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 0A.合 伙 协 议 经 过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名、盖 章 后,还 需 要 向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方 可 生 效 B.合 伙 人 可 以 用 劳 务 出 资 其 评 估 办 法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确 定,并 在 合 伙 协 议 中 载 明 C.公 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成 为 普 通 合 伙 人 D.合 伙 企 业 在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之 前,合 伙 人 不 得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从 事 合 伙 业 务【答 案】BCD三、判 断 1.债 务 人 将 债 务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转 移 给

49、 第 三 人 的,应 当 经 债 权 人 同 意。()A.正 确 B.错 误【答 案】A【解 析】债 务 人 将 债 务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转 移 给 第 三 人 的,应 当 经 债 权 人 同 意,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可 以 催 告 债 权 人 在 合 理 期 间 内 予 以 同 意,债 权 人 未 作 表 示 的,视 为 不 同 意。2.租 赁 物 在 承 租 人 按 照 租 赁 合 同 占 有 期 限 内 发 生 所 有 权 变 动 的 租 赁 合 同 自 动 终 止。()A.正 确 B.错 误【答 案】B【解 析】租 赁 物 在 租 赁 期 间 发 生 所 有 权

50、 变 动 的,不 影 响 租 赁 合 同 的 效 力,即“买 卖 不 破 租 赁”。3.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自 然 人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其 他 合 伙 人 有 权 要 其 退 伙。0A.正 确 B.错 误【答 案】B【解 析】有 限 合 伙 人 的 自 然 人 在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不 必 退 伙。4.填 明“现 金”字 样 的 银 行 本 票 丧 失 后,失 票 人 不 能 申 请 公 示 催 告。A.正 确 B.错 误【答 案】A【解 析】只 有 可 以 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