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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搏击拳击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绵阳市搏击拳击协会是由多个搏击拳击俱乐部自愿结成的地 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绵阳市。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 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严密防范 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本协会立志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竭力推广和发展绵阳市包括
2、搏击、拳击、 武术技击等专业项目在内的技击格斗类项目,同时,广泛邀请世界搏击名家、 武学名家,在深度挖掘中国传统武术、武学文化的基础上,加强研习西方现 代搏击与中国传统武术的融通,弘扬民族文化,传承武学精神,为培育当代 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儿童的身心素质做出贡献,贯彻国家政策,面向社会施 行全民健身强国方略,积极响应武术运动、武学文化服务社会的号召,长期、 常态、有序实施“功夫进校园”、“功夫进社区”、“功夫进机关”、“功夫进军 营”等系列活动。本协会还将设立武学研发中心,筹措专项经费,致力于现代搏击与传承 武学东西融通,俱进发展方面的针对性研究工作。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辽年。因特殊情况
3、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 生。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执行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相应职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采取聘任制。_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
4、投票通过。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 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 定。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 协会 会员年度会费;(三)外交活动出席人员确定。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节常务理事会协会当前暂时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本会将来如果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5、从理事中选举产 生,人数为5-13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 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常务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常务理事会至少每1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 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 主持会议。第四节负责人第三十六条
6、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T9 名,秘书长1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 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
7、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 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 序。第三十九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 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
8、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 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第四十二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列席理事
9、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职责:(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 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 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 同意,向
10、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第五节监事第四十四条本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行监事会制度,设常务理事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之名,由 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第四十五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
11、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 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 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 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
12、勉履行 职责。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 担。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暂时不设立)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 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 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 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 再设立分支
13、机构、代表机构。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 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 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连任不超过2届。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 理。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 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 员管理办法、会员代
14、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 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 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 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五章 资产
15、管理、使用原则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六十二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 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
16、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六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 事会审议。第六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 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六十八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 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 团体
17、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六十九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 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 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 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 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
18、问题,通 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 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 导向。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 接受公众监督。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 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 会审议。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 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
19、理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 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绵阳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绵阳市社会 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
20、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 长、副秘书长和监事长。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绵阳市涪城区园艺山。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一)面向社会进行搏击(包括中国传统武术技击、拳击、空手道等搏击项 目)的教学、普及和培训工作;(二)组织专家、学者对搏击文化、历史以及发展(包括中国传统武术技击、 拳击、空手道等搏击项目)展开研发工作;(三)策划、组织搏击(包括中国传统武术技击、拳击、空手道等搏击项 目)的活动、比赛;(四)从事本协会属性涉及的,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其他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
21、法经批准后开 展。会员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二)热爱生命,追求健康生活方式的身心健康者;(三)喜欢搏击项目,崇尚武学文化,笃行公理正义者;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无需协会会员推荐介绍;(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 .身份证明;2 .健康证明;3 .本人入会申请;(四)由协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
22、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五)涉及违法违纪者,提送相关政府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3、;(二)L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 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 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常务会长等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 备案;(四)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
24、标准;(六)审议协会管理层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A)决定名称变更事宜;(九)决定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根据协会实际情形,可设置专职岗位,薪资福利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决定。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1%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 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
25、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主 要负责人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 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 决通过;(二)选举会长,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 表的以;选举会长,当选会长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26、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_3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的绵阳籍中国公民;(二)有正当职业或收入保障;(三)有能力组织和管理协会,有一定经济实力支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 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 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 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 员
27、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二 个月报 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 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 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 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 权
28、;(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29、;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 理事总数的1/5;(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 属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A)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 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管理制度;(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