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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 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 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 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第三条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 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统筹与组织工作。区级(含 功能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
2、难家庭认定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 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 开展社会帮困工作。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评估工作。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 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 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 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 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
3、核实。受委托的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 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日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 (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 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
4、(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村(居)、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 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 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意票数达到五分之三或以上的,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 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票数 没有达到五分之三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 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根据复核情况重新提出审核意 见并进行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安排在村(居)政务公开 栏或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为期7天的公 不O第二十二条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
5、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应当 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评 估材料和初审意见。第二十三条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 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 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 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公布后有异议
6、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 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 公布。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 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 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 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 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 按程序取消其资格。同时,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按年度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定期复 核,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
7、养的 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 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 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 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 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 工作流程。第二十六条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 庭救助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员会 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备注在册。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 近亲属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与
8、自己存在 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被申请 回避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 定。第四章救助措施第二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本市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 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 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
9、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四)其他救助具体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成员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 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提供学前教育资助;(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 成员,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给 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 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按当地同类公办 学校标准减免学费;(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
10、职、大专) 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五)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 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压实义 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 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六)将救助对象家庭的学龄儿童纳入教育局直属民办学 校政策性照顾生范围。第三十条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 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符合条件的 可予以住房保障:(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按其公租房保障类别采取配 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二
11、)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第三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 享受就业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 有1人就业。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 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 服务;(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
12、上老年人可以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第三十三条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第三十四条 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 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 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 监督。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 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13、,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的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保 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 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提出继续 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 难家庭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作出复核决定。第三十八条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14、涉嫌违法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 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 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第四十条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 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 困难家庭。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由区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 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原珠海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方案(珠
15、民2021) 51号)废止。第四条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 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 庭提交申请。有条件的区可以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下放至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五条 依托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底线民生信息化核 对管理系统,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 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
16、理、服刑人员监管等单 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为民政部门查询核 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 核查共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第六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 的帮扶措施。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 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 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 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17、(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
18、得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 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 收入的60%o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6个月 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未就 业或已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其收入。对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1 .患病家庭(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 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
19、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 人;2 .单亲家庭(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3 .怀孕哺乳期(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 的)妇女1人;4 .就读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 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 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 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 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 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 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对于共同生活的特定家庭成员的部分收
20、入予以豁免,不记 入家庭收入:1 .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有重度残疾人 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家庭,豁免法定抚养人个人收 入中当地低保标准100%的金额;2 .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豁免退休人员个人收入中 当地低保标准60%的金额;3 .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豁免其个人收入中当 地低保标准100%的金额;4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监护照料重度残疾人和三、四 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可按本市 最低工资标准豁免一个家庭成员的收入;5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厂企就业的,按就业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
21、家庭成员拥有 (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 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 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他应当计入家 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 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 的必需财产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申请 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 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第十三条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 请前12个月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 总额,主要包括:(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 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
22、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 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临时救助部分后,个人 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或医保结算单认定;(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 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在扣除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 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 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 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 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 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 认定;(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 灾、
23、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 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 个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五)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 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 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 办公用房等;(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 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小型农用车辆、燃油摩托车、电 瓶车除外);(
24、四)名下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 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 超过住房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属于无 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 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在营市场主体 登记信息。第十五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 (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 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 库(位)、
25、办公用房等);(三)家庭成员名下总计不超过1辆机动车辆(残疾人 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四)名下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 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 定为超过住房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属于 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 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在营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 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 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26、;(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 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 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 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第三章申请审核确认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 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 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 请;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 难的,可以在本市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
27、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 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 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第十八条受委托查询核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 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 询核对。第十九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 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 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 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 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 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 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