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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一、本部门随机抽查计划编 号检查任务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类型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频次抽查比例备注1日常污染 源双随机 检查对排放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的行政 检查排放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 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每季度 抽查分比例对重 点监管对 象、一般监 管对象、
2、特 殊监管对象 实施抽查2建设项目 双随机检 查对建设项目三 同时和竣工自 主验收情况的 检查建设项目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 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 抽查分比例对重 点建设项 目、一般建 设项目、特 殊建设项目 实施抽查3入海排污 口双随机 检查对入海排污口 设置的行政检 查入海排污口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
3、 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 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 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 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每季度 抽查分比例对重 点监管对 象、一般监 管对象、特 殊监管对象 实施抽查通运输 局进行检验,是否存在出具虚 假检验结果行为等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对从事机动 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 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检 验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车辆 技术等级评定或在评定过程 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等检查。为准;任 务名称以 省局文件 为依据5东莞市 市场监 督管理 局生态环境
4、监测 机构监督检 查环境监测机构 检查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待定待定待定市生态 环境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 监测活动的规范性监督检现场检查具体抽查 比例、实 施时间以 省局文件 为准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2.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 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 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处罚。4对生态环 境监测机 构监督检 查对生态环
5、境监 测机构数据质 量的行政检查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日常陵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 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环境监测 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 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 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 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每季度 抽查每季度抽取 总数的25% 监管对象实 施抽查5核技术利 用单位双 随机检查对本行政区域 内核技术利用 放射性污染防 治情况的行政 检查核技术利用 单
6、位、伴生放 射性矿开发 利用单位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 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 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 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 抽查每季度抽取 总数的25% 监管对象实 施抽查6辐射类建对建设项目三辐射类建设日常随现场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每季度每季度抽取设项目双 随机检查同时和竣工自 主验收情况的 行政检查项目有关单 位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查、非 现场检 查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 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总数的25% 监管对象实 施抽查7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 单位双随 机检查对土壤污染重 点监管单位落 实土壤污染防 治义务的行政 检查市生态环境 局2023年公 开发布的土 壤污染重点 监管单位名 录内的企事 业单位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杳 非 兄场检 查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 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 检查、
8、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 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每季度 抽查分比例对土 壤污染重点 监管单位实 施抽查8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 和修复双 随机抽查对建设用地依 法落实土壤污 染风险管控和 修复措施的行 政检查纳入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和 修复名录的 地块、存在土 壤污染风险 的暂不开发 利用地块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 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
9、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 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 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每月抽 查100%9开展企业 环境安全 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对企业环境风 险的行政检查风险源企事 业单位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杳 非 包场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令第34号)第十二条。全年不 定期抽 查待定10固体废物 产生、经营 单位双随 机检查对管辖范围内 与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有
10、 关的单位的行 政检查辖区内固体 废物产生、经 营单位(含危 险废物豁免 利用处置)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杳 非 幻场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 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 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 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 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 必要的资料。全年不 定期抽 查分比例对重 点监管单位 和其他产废 单位实施抽 查11医疗废物 产生、经营 单位双随 机检查对医疗卫生机 构和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 的行政检
11、查辖区内医疗 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 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 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 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全年不 定期抽 查待定12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 双随机检 查对危险废物处 理处置单位的 行政检查辖区内危险 废物经营单 位(
12、含豁免利 用处置)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 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 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 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 档。全年不 定期抽 查待定13涉重金属 重点行业 企业双随 机检查对纳入全口径 涉重金属行业 企业重金属污 染防治情况的 行政检查辖区内纳入 全口径涉重 金属重点行 业企业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杳 非 现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 托的环境监察机
13、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全年不 定期抽 查待定14对含消耗 臭氧层物 质的制冷 设备、制冷 系统或者 灭火系统 的维修、报 废处理,消 耗臭氧层 物质回收、 再生利用 或者销毁 等经营活 动的单位 的行政检 查消耗臭氧层物 质的制冷设 备、制冷系统 或者灭火系统 的维修、报废 处理,消耗臭 氧层物质回 收、再生利用 或者销毁等活 动情况。从事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 生产、销售、 使用和进出 口等活动的 单位日常随 机抽 查、专 项随机 抽查现场检 杳 非 现土检 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14、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 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 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 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 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下半年 开展抽 查抽取总数的 25%监管对 象实施抽查15对消耗臭 氧层物质 的销售单 位的行政 检查消耗臭氧层物 资的情况从事消耗臭 氧层物质销 售的企业日常随
15、机抽 查、专 项随机 抽查现场检 杳 非 句场检 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 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 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 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 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下半年 开展抽 查抽取总数的 25%监管对 象实施抽查16
16、对消耗臭 氧层物质 的年度生 产、使用、 进出口配 额许可的 行政检查消耗臭氧层物 质的年度生 产、使用、进 出口等情况从事消耗臭 氧层物质生 产、使用、进 出口的企业日常随 机抽 查、专 项随机 抽查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 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 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
17、)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 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 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下半年 开展抽 查抽取总数的 25%监管对 象实施抽查17对管辖范 围内排放 环境噪声噪声污染排放 情况排放环境噪 声的单位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全年不 定期抽 查待定的单位的 行政检查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 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 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 当保密。18对机动车 排放检验 机构的行 政检查机动
18、车排放检 验机构的排放 检验情况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日常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 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 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 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 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 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二)检测
19、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 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检定;(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 检测结果;(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 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每季度 抽查按日常污染 源双随机检 查抽查比例 实施抽查并入日 常污染 源双随 机检查 一起抽 检(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 机动车维修业务。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
20、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19排水户双 随机检查对排水户排放 污水的行政检 查排水户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 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 检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 建部令第56号)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 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 抽查分比例对重 点排水户、 一般排水 户、备案排 水户实施抽 查20入河排污 双随机 检查对入河排
21、污口 设置的行政检 查入河排污口日常随 机抽查/ 专项随 机抽查现场检 查、非 现场检 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 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每季度 抽查分比例对工 业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 理厂排污 口、农业排 口、其他排 口实施抽查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序 号牵头 部门联合抽查 事项名称联合抽查任务名称抽查对象抽查 比例拟抽查 对象数 (户)拟实施 时间参与 部门参与部门的检查内容 (检查事项)检查 方式备注1东莞市 生态环 境局涉消耗臭氧层 物质(ODS) 的生产、使用、 销售、维修回 收、销毁及原 料用途等企业 和单
22、位的监管涉消耗臭氧层 物质(ODS) 的生产、使用、 销售、维修回 收、销毁及原 料用途等企业 和单位的监管涉消耗臭氧 层物质 (ODS)的生 产、使用、销 售、维修回 收、销毁及原 料用途等企 业和单位25%待定10月场管、务 布督局商 市监理市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 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市商务局:对含ODS的制冷 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 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 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 检查。现场检查2东莞市 农业农 村局定点屠宰企业 的监督检查定点屠宰企业 的监督检查全市牲畜定 点屠宰企业100%129月市生态 环境局根据职责对定点屠宰企
23、业的 环保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3东莞市 商务局报废机动车回 收拆解活动监 管报废机动车回 收拆解活动监 管已取得资质 认定书企业30%19月市发展 改革局、 市公安 局、市生 态环境 局、市交 通运输 局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 查;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程序合规情况检查;对报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对 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情况检查;对“五大总成及 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现场检查4东莞市 市场监 督管理 局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检测 情况检查机动车检验机 构检查机动车检验 机构待定待定待定市公安 局、市生 态环境 局、市交市公安局:对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机构在新车注册检验 和在用车检验过程中是否按 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现场检查具体抽查 比例、实 施时间以 省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