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版《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经营 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健 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 234 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2016号)文件的规定,结 合雷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雷山县烟草专卖局对雷山县行政 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2、设置与管理。适用于雷山县行政区 域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事项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办 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透明、尊重历史的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突出协调性、合法性审核把关,防止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文件相抵 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要求。(二)坚持放管结合。从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实行 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营造市场良性竞争的必要性和 提供经营服务的稳定性等角度综合统筹,既要简政放权、增 强活力,
3、又要坚持合理布局管控,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 定、增速合理。(三)坚持分类施策。立足当前、谋划长远,认真研究 辖区人口分布、地理格局、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 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既要 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 策,科学谋划烟草零售点布局。(四)坚持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就业、服务稳定、 服务发展,促进终端建设,满足消费者购买便利,关心扶持 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响应健康贵州行动(20192030年),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控制吸烟人口增长,推进党政机关、 中小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五)坚持总体可控。在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前提下,努 力实
4、现“两个不高于“,即: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数量年增 长速度原则上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同期卷烟年销量增幅,不得 明显高于当地同期地区生产总值增幅。第四条本办法以雷山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作为布局规划依据。第五条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须与已 取得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保持一定距 离。在城市主干道同侧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60米,在背 街的巷、道同侧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在各乡(镇、 街道)所在地的主干道同侧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30米, 在背街的巷、道同侧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80米。距离测 量方式以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5、出入口中 心点与相邻持证烟草制品零售户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进 行测量。第六条居民小区内(含生态移民安置小区、封闭式小区、 开放式小区等)原则上按照每100户、300人布局1个烟草 制品零售点。同时为避免零售点过于集中,对于超过200户、 500人的居民小区内(含生态移民安置小区、封闭式小区、 开放式小区等),烟草制品零售点同侧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 于50米。零售点设置不含临公路、街道(主干道)的门面。第七条行政村原则上按照每100户、300人布局1个烟 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所属行政村村委所在地3公里以上的独 立自然寨原则上按照每50户、200人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 点,在人口流量和消费相对集中地点
6、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同时为避免零售点过于集中,对于超过200户、500人的行 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同侧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30米。第八条景区内按照每20个商业门面布局1个烟草制品 零售点,且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道路同侧最小直线距离不 得低于30米。第九条大型集贸中心、商贸城等经营区域内按照50个 商铺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设置不含临公路、街 道(主干道)的门面。第十条对于雷山县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工程在建项目,为 方便工地消费,可布局1至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时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限制。(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
7、可证的:1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2 .企业类型改变的;3 .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4 .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5 .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6 .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 营主体的;7 .符合延续条件,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8 .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后1个月内,其他申 请人在原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 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零售户使用原许可证正常经营 卷烟时间不足2年的除外。(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 .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
8、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 领或变更许可证的;2 .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 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3 .其他因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 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三)单个独立经营主体的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经营场所内具有固定经营区域的超市、商场、购物中心、便 利店等。(四)由政府部门出具属于招商引资项目证明的超市、 商场、购物中心、便利店等。(五)看守所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专供内部消费的经营 场所。(六)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第十二条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
9、,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在其首 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适当放宽条件,但间隔距离 按不少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50%执行,数量 限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30%执行(不足1 个布局点时按照1个布局点标准办理),由所在村(居委会) 出具办理意见,雷山县烟草专卖局最终审批决定,可不受本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限制。(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 具证明材料);(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 相关证明材料);(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 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四)建档立卡
10、贫困户;(五)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以上证明资料应由雷山县烟草专卖局进行现场勘验时 主动向当地职能部门获取。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方面。1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2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3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4 .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二)经营模式方面。1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2 .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 戏活动
11、的;3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三)经营业态方面。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如:经营 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 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 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 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 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业态。(四)特殊区域。1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2 .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 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 外;3 .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
12、域内;4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5 .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6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十四条下列场所不得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本办法实 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 续)。(一)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 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 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 离超出100米的除外。(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 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适宜经营烟 草制品的。(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13、织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 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四)各类非经营副食日用商品为主的经营场所,经国 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烟草专卖局明文规定可给予行政许可的 除外。(五)用自建房或小区内住房改为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连接的经营场所。(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再投资形 式经营的。(七)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流动摊点、临时建筑等)(A)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同一地址、 门牌号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区域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 请的,应当根据本期受理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贵州省雷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