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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培训培训(pixn)讲解讲解1第一页,共五十三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lodng)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lxng)和变更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八章附那么2第二页,共五十三页。劳动劳动(lodng)(lodng)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合
2、同法的立法背景19861986年年7 7月国务院月国务院?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41994年年7 7月月?劳动法劳动法?第第1616条条1212年来,建立市场经济下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新型劳动关系的年来,建立市场经济下双向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和原有规定的不适应,劳动保障部起草出现和原有规定的不适应,劳动保障部起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2005?2005年年1 1月报请国务院审月报请国务院审议。议。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82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10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3、。20052005年年1212月月2424日人大常委会第日人大常委会第1919次会议进行了第次会议进行了第1 1次审议。次审议。20062006年年4 4月月2020日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完成日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完成(w(w n chng)n chng)全国意见收集工作。全国意见收集工作。20062006年年1212月月2424日,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日,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20072007年年4 4月月2424日,人大日,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20072007年年6 6月月2828日,草案在表决前又修改。日,草案在表决前又修改。3第
4、三页,共五十三页。立法立法(lf)目的之变化目的之变化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lo dn h tn)制度,明确劳动合同(lo dn h tn)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4第四页,共五十三页。适用范围的变动适用范围的变动(bindng)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法。国家机关、事业
5、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fl)、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5第五页,共五十三页。劳动劳动(lodng)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
6、围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劳动合同存在差异,允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劳动合同存在差异,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gudng)。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
7、关系,并适用本法。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适用本法。6第六页,共五十三页。制定制定(zhdng)8类规章的本卷须知类规章的本卷须知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8、平等协商确定。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rnwi)用人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动者。7第七页,共五十三页。第二章劳动合同(lo dn h tn)的订立7-28条订立时间订立时间第七条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劳动关系。用人单
9、位应当建立招工(zhon)名册名册备查。备查。8第八页,共五十三页。订立时的告知订立时的告知(ozh)义务义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yngdng)如实告知劳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动者应当(yngdng)如实说明。如实说明。9第九页,共五十三页。禁止担保禁止
10、担保(dnbo)扣押扣押第九条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者提供担保或者(huzh)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huzh)其他证件。其他证件。10第十页,共五十三页。合同合同(htong)的订立与后果的订立与后果第十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gunx),应当订立书面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11、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1第十一页,共五十三页。无固定(gdng)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用
12、人单位初次实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shxng)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在十年以内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第十二页,共五十三页。约定约定(yudng)试用期试
13、用期第十九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条劳动合同(lodnhtn)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lodnhtn)期限一年以上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lodnhtn)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14、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13第十三页,共五十三页。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gngz)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位(dnwi)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dnwi)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15、一条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14第十四页,共五十三页。试用期的解雇试用期的解雇(jig)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得解除劳动合同(lodnhtn)。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动者说明理由。15第十五页,共五十三页。约定约定(yudng)效劳期、违约金效劳期、违
16、约金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效劳期。劳动者违反效劳期约定的,应当(yngdng)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期尚未履行局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效劳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效劳期期间的劳动报酬。16第十六页,共五十三页。约定保密(bo m)、竞业限制、违约金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的
17、有关事项。的有关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bchng)。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位支付违约金。17第十七页,共五十三页。竞业限制对象、范围竞业限制对象、范围(fnwi)与期限与期限第24条竞业
18、限制竞业限制(xinzh)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
19、位有竞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18第十八页,共五十三页。违约金禁止违约金禁止(jnzh)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gudng)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19第十九页,共五十三页。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wxio)的后果的后果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局部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局部(jb)无效,不影响无效,不影响其他局部其他局部(jb)效力的,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jb)仍然有效。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
20、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第二十页,共五十三页。第3章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履行(lxng)和变更和变更29-35条条第30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的,劳动者可以(ky)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
21、出支付令。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1第二十一页,共五十三页。用人单位与合同用人单位与合同(htong)变更变更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同的履行。第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qngkung),原,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单位继续履行。22第二十二页,共五十三页。变更变更(bingng)的形式
22、的形式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变更劳动合同,应当(yngdng)采用书面形式记载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者盖章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者各执一份。23第二十三页,共五十三页。第第4-1章劳动合同章劳动合同(lodnhtn)的解除的解除36-50条条一、双方协商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第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条用人单
23、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lodnhtn)。二、劳动者解除:第二、劳动者解除: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前三日可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24第二十四页,共五十三页。劳动者即时劳动者即时(jsh)解除解除第第38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一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二)用人
24、单位未及时用人单位未及时(jsh)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25、强迫劳动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5第二十五页,共五十三页。用人单位即时用人单位即时(jsh)解除解除第第39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违
26、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大损害的;(四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五五)因本法因本法(bnf)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六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6第二十六页,共五十三页。用人单位通知用人单位通知(tngzh)解除
27、解除第第40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bingng)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的;(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能胜任工作
28、的;(三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协议的。27第二十七页,共五十三页。裁员裁员(ciyun)第第41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
29、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30、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劳动者: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劳动者:(一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wichnninrn)的。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8第二十八页,共五十三页。用人单位解
31、除用人单位解除(jich)禁止禁止第第42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bude)依照本依照本法第法第40条、第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的;(三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的;(六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9第二十九页,共五十三页。第四章2劳动合同(lo dn h tn)终止第第44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满的;(二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xingshu)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三)劳动者死亡,
33、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告失踪的;(四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五)用人单位解散、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用人单位解散、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的;(六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0第三十页,共五十三页。终止(zhngzh)例外第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条规定情形(qngxing)之一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qngxing)消失时终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但是,本法第4
34、2条第条第2项规定局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项规定局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31第三十一页,共五十三页。终止(zhngzh)补偿第第46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款规定解除劳
35、动合同的;(四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劳动合同的;(五五)除用人单位维持除用人单位维持(wich)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动合同的;(六六)依照本法第依照本法第44条第条第4项、第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32第三十二页,共五十三页。终止终止(zhngzh)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第第
36、47条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年支付(zhf)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zhf)。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向劳动者支付(zhf)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倍的数额支付,
37、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个月的平均工资。33第三十三页,共五十三页。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jich)与终止与终止第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huzh)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38、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付赔偿金。34第三十四页,共五十三页。后合同后合同(htong)义务义务第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出具具(chj)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办理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
39、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年以上备查。35第三十五页,共五十三页。第第5章特别规定之二劳务章特别规定之二劳务(low)派遣合派遣合同同第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第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第2条所称用人单位,应当条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lodnhtn),
40、除应当载明本法第,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动报酬。36第三十六页,共五十三页。派遣单位派遣单位(dnwi)与用工单位与用工单位(dnwi)第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
41、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务派遣协议应当明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shling)、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37第三十七页,共五
42、十三页。派遣派遣(piqin)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第第60条劳务条劳务(low)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low)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收取费用。38第三十八页,共五十三页。派遣派遣(piqin)劳动者的报酬劳动者的报酬第第61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
43、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nzho)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第第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资确定劳动报酬。39第三十九页,共五十三页。用工用工(ynn)单位的义务单位的义务第第62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一)执行国家劳动标
44、准,提供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tgng)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遇;(四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
45、单位。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40第四十页,共五十三页。派遣解除派遣解除(jich)与退回与退回第第65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jich)劳动合劳动合同。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工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41第四十一页,共五十三页。派遣派遣(piqin)限制与禁止限制与禁
46、止第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条劳务派遣一般(ybn)应当在临时性、辅助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第67条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条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42第四十二页,共五十三页。劳务劳务(low)派遣单位的责任与连带责派遣单位的责任与连带责任任第第93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7、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位和用工(ynn)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3第四十三页,共五十三页。特别特别(tbi)规定之三: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之三:非全日制用工式式第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是指以小时计酬(jchu)为主,劳动者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累计不超过二
48、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44第四十四页,共五十三页。第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dngl)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或者损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先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害先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务。第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45第四十五页,共五十三页。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zhngzh)与支付与支付第第71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
49、对方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dufng)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第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得超过十五日。46第四十六页,共五十三页。实习生与法律责任实习生与法律责任(flzrn)?劳动法劳动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习生难以实习生难以?劳动法劳动法?维护权益。维护权益。实习生工伤责任:学生的身份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在实实习生工伤责任:学生的身份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受的伤。习单位工作中受的伤。?工
50、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未另作规定。未另作规定。实习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实习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fl)关系。关系。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47第四十七页,共五十三页。就业就业(jiy)协议与劳动合同辩析协议与劳动合同辩析就业协议是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就业协议是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订立的学校作为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订立的学校作为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限制,适用于任何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