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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北欧福利制度的分析及借鉴】北欧福利制度利弊 摘要北欧五国实行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进展策略,被称为“典型的福利国家”。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北欧模式”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本文简要介绍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比照我国与北欧的国情,制造性地借鉴北欧福利制度。关键词北欧福利制度比拟借鉴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北欧国家社会福利工程广泛,普及到几乎全部国民。它们把社会全体公民的根本生活保障作为公民的权利,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并对各项社会福利制度进展立法爱护。我国应制造性的借鉴北欧福利制度。一、 北欧福利制度1、广泛的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北欧国家供应的社会福利范围广
2、, 包括教育资助、免费医疗、失业救济、老人照料、养老金支付、残疾人救助、单亲父母津贴、家庭和儿童爱护等。2、掩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建立在普遍受益的原则上,福利制度掩盖着全国不同地区的全部人口。3、高福利、高负担国家。例如,在丹麦,国民负担率超过70%,消费税高达25%。然而,却有超过七成的国民对这一制度满足。由于在缴纳高额的税金之后,他们能享受充实的福利。4、清楚的治理职责和所需资金的多元渠道筹措。在各级政府间明确划分社会保障治理职责, 是北欧国家社会保障治理体制的重要特征。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始终实行多渠道,即由政府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共同负担。5、健全的社会保
3、障法律体系。北欧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特别健全,大到宪法小到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都通过立法机构出台自己区域内的法律, 作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依据。二、我国与北欧国家国情的差异1、经济因素。北欧诸国都是高度兴旺的资本主义经济,人均GDP居世界前列。北欧各国都有自己独特的领先产业而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高度兴旺的经济水平为高福利制度供应了资金支持。而中国是进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远远赶不上北欧各国。因此,人均收入水平低,经济实力不强打算了我国无法效仿北欧的高福利制度。2、政治因素。社会福利制度构建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福利内容、范围、对象、水平当然离不开经济进展水平和社会问题的严峻程度,但在很大程
4、度上还是取决于政治制度特殊是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我国与北欧诸国的政党政治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福利制度在实施上也有很大的不同。3、外交因素。北欧各国长期没有战斗,对外奉行“中立”的外交政策,国际环境比拟安全,所以国防开支小,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福利支出。而我国作为负责人的大国,在国际事务中无法置身事外,又有丰富的资源,不进展经济和军事势必无法在国际上立足。所以,北欧高福利制度在我国行不通。三、 我国对北欧福利制度的借鉴北欧能实行“三高”政策,是由北欧诸国的国情打算的。这种政策虽然令人神往,但不是全部国家都可以照搬的。中国人口众多、经济进展起步晚、财宝积存底子薄、法制不健全和执法守法意识不强,是实行不了
5、的,牵强实行只能有害无益。但是,可以结合我国社保制度的详细状况,对北欧福利制度制造性的借鉴。(一)借鉴其国家和政府形成充分的财政支持供应机制。我国政府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政府行为的社会保障意识,不仅没有形成充分的财政支持供应机制,反而把社会保险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 甚至依靠社会保险来解决企业改革中的原本应当由政府和企业担当的资金紧缺问题。假如政府能够建立供应基金支持的长效机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政府在市场经济中通过行使社会保险这种快速有力的保障功能, 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二)借鉴其建立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公民权利”和“普遍性”
6、原则,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根本上是对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实行社会保险, 对城镇其他劳动者和农村劳动者等尚未实行, 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特殊是目前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是包括农夫和农夫工在内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需要社会保障,却又最难参加现存制度体系。这个冲突不解决,就难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进展。(三)借鉴其构建详尽的法律根底和法律依据。政府依法供应社会保障效劳是北欧国家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而我国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高层次立法几乎没有。社会保险法已酝酿多年,迄今仍没有结果。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主要依据国务院的行政条例。客观地说,
7、行政条例和部级暂行方法缺少详细制约违法的用人单位和法人代表的强制性法律手段, 根本无法表达社会保险的依法强制性。(四)借鉴其各级政府将社会保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我国各级政府应将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 在财政预算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支出的数量、用途和详细执行机构, 并作为一项硬性指标。中心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要职责应是制订和公布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并依法监视社会保障的实施; 地方政府详细操作与治理社会保障的事务。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立法者与执法者分开、行政治理与基金治理分开,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险宏观治理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