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有关物业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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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有关物业管理第一条 为了标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的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治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治理行业的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立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治理单位托管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附设临时机构代管的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治理效劳的收费治理。 本方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系指由特地机构、人员根据业主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附属建筑物以及公共设施、设备

2、、场所进展社会化、专业化治理、维护、修理、整治并供应相关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治理部门是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方法,分级治理。中心在陕、军队驻陕和省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附设的物业治理单位,以及在中心、省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治理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并进展监视治理。 第四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依据收费工程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综合治理效劳费、物业修理养护费和交通工具停放保管费,实行政府定价。暖气费、中心空调费以及为业主供应特约效劳的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工程的收费标准,由物

3、业治理单位依据所供应治理效劳的合理费用开支提出意见,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意见后,根据价格治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物业部门在核实本钱费用的根底上,以独立小区、居住区或楼宇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 物业治理单位可以依据治理效劳内容与治理费用变化等状况,报经物价部门核准后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收费工程和标准,由物业治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协商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治理单位向物价部门呈送收费报告,须附报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治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物业托管合同复印件; (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 (四)年度物业治理效劳

4、费用的收支预(决)算。 第六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并与物业治理效劳水平和业主承受力量相适应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以物业治理效劳的合理本钱费用为根底,加法定税费与合理利润核定。 第七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 (四)环境绿化美化、清洁保洁、安全保卫费用; (五)物业治理单位的办公费用; (六)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居民住宅治理的本钱利润率暂按把握,别墅、公寓可适当放宽。 本条其次

5、至七项所称费用,均系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消耗用。 第八条 物业治理单位收取治理效劳费后,必需相应供应以下治理和效劳: (一)负责楼宇外墙面、屋面、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共用空间以及附属配套建筑物、道路、场地、路灯等的治理与修理养护,保持完好无损; (二)负责治理区内的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采暖、制冷系统及电梯、消防、共用天线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管护、整治和修理(业主户内上下水、暖气、自然气、煤气管道及供电线路修理,材料费由业主担当),保持正常运行、使用。 (三)负责治理区内的安全保卫与事故防范,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 (四)负责楼道、楼梯间、电梯间、道路、院落、化粪池、污水井等公共

6、场所及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与垃圾粪便清运,保持环境干净; (五)负责园林、绿地、楼前屋后、道路两旁的绿化美化和管护,保持环境美丽; (六)负责协调处理治理区内日常发生的有关公共事务和纠纷; (七)供应物业托付治理合同中商定的和承受业主托付的其它效劳工程,以及物业治理单位承诺的便民效劳措施。 第九条 物业业主应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对逾期不交者,从超过规定时限之日起,物业治理单位可以按日加收所欠交费额的滞纳金。 物业治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以及合同商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自觉承受业主监视。 第

7、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综合治理效劳费、物业修理养护费及车辆停放保管费一般实行先效劳后收费,即在月度(或季度)完毕之后限期收缴。 物业产权人与使用人相互分别的,物业修理养护费应向产权人收取,其他费用应向使用人收取。综合治理效劳费与物业修理养护费一般以业主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收缴。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尚未出售(出租)的房屋,以及业主购置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仍应按规定交纳物业修理养护费和不高于规定标准的综合治理效劳费。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单位代有关部门向业主收取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属于代办性效劳,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代收代缴。对于逾期不交者,可以根据有关

8、收费部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代收代缴水、电费,应按不同用途、不同价格(指生活用、商业用等)分别计量、计价,不得混合收费或就高收费; 除管线损耗局部可以向业主合理分摊外,不得加价加费,水电费收缴状况应定期向业主公布。 电梯、中心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用电的电费及其它共用水、电费,物业治理单位应单独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 由经营者定价的自设供暖系统的冬季采暖费,应根据“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治理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完毕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状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采暖期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房屋公共部位及公共建筑、公共设备、设施需

9、要进展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治理单位编制具体规划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查同意后实施。所需费用首先由原开发建立单位提留移交的公共设施专项基金中列支; 无此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不敷使用的,由受益人共同合理分摊。工程完工后,其收支状况须向业主公布,承受业主监视。 新建商品房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的大中修与设备更换,应由原房屋开发建立单位负责,其费用不得由业主负担。 第十四条 物业治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发生的收费争议,业主委员会应进展调解; 调解不成的,由物价部门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展检查处理: (一)未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提高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标准的; (二)在本方法的规定和业主托付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以及强行效劳并收取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供应效劳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效劳,多收费少效劳以及治理效劳不到位的; (五)其它违反价格治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的治理效劳收费,可参照本方法进展治理。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法公布之前有关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的规定,凡与本方法不全都的,均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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