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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范 文 范 本 交 通 局 应 急 预 案 范 文(八 篇)有 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范 文 范 本 一(一)预 防 为 主,常 抓 不 懈。各 村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坚 持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道路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进 展 分 析、猜 测,仔 细 排 查 事 故 黑 点,加 大 整 改 力 度,并有 针 对 性 地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实 行 预 防 措 施,防 范 重 特 大 事 故 发 生。(二)统 一 领 导,协 调 联 动。
2、各 村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在 乡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下,各 司 其 职,各 尽 其 责,协 调 联 动,亲 密 协 作,最 大 限 度 地 削 减 人 员 伤亡 和 财 产 损 失。(三)反 响 快 速,措 施 坚 决。紧 急 状 况 发 生 后,各 村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准时 做 出 反 响,坚 决 实 行 措 施,快 速 实 施 抢 险,全 力 掌 握 事 态。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我 乡 行 政 辖 区 内 道 路 交 通 可 能 发 生 的 紧 急 状 况 的 应 急救 援 工 作。(一)特 别 天 气。雾、雪 天 气,车 辆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或 车 辆
3、不 能 通 行。(二)严 峻 堵 车。由 一 般 性 交 通 事 故、人 为 因 素、道 路 因 素 造 成 的 交通 堵 塞,且 连 续 堵 塞 时 间 超 过 1 2 小 时。(三)交 通 事 故。发 生 一 次 死 亡 3 人 及 以 上 或 一 次 重 伤 1 0 人 及 以 上的 重 特 大 交 通 事 故。(四)其 他 状 况。依 据 实 际 需 要,全 乡 预 案 分 为 两 级,乡 政 府 制 定 的 预 案 为 一 级 预 案;各 村 各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预 案 为 二 级 预 案。(一)发 生 紧 急 状 况 时,现 场 司 机 或 群 众 可 拨 打 报 警
4、电 话(7 8 0 1 0 0 1)向 乡 警 务 站 报 告。发 生 人 员 伤 亡 的,可 拨 打 急 救 电 话(1 2 0)向 乡 卫 生 院求 救。乡 警 务 室 和 乡 卫 生 院 接 到 报 警 或 求 救 电 话 后,在 快 速 组 织 抢 险 的 同时,应 马 上 向 主 管 部 门 或 乡 政 府 报 告。(二)在 发 觉 或 得 知 发 生 紧 急 状 况 后,紧 急 状 况 发 生 地 的 村 委 会 必 需马 上 向 当 地 乡 政 府 报 告。紧 急 状 况 下,可 直 接 向 乡 长 和 片 领 导 报 告。(三)乡 政 府 办 公 室 接 到 报 告 后,马 上
5、 向 乡 长 和 分 管 领 导 报 告,并 根据 乡 长 或 分 管 领 导 的 指 示,在 最 短 时 间 内(规 定 时 间 内)将 有 关 状 况 向 县政 府 报 告,相 关 部 门 对 口 上 报。(一)乡 政 府 成 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总 指 挥 由 乡 长 担 当,副 总 指 挥 由 乡 政 府 分 管 领 导(分 管 公 安、交 通、安 全 生 产 等 工 作)、乡 人武 部 部 长 等 有 关 领 导 担 当,指 挥 部 成 员 由 沿 线 各 村 及 乡 政 府 办、卫 生 院、安 办 等 部 门 组 成。指 挥 部 主 要 职 责
6、是 指 导、催 促、检 查 全 乡 交 通 道 路 安 全状 况;督 导 有 关 部 门 加 大 对 事 故 黑 点 的 整 治 排 查 力 度,有 效 预 防 交 通 事 故的 发 生;讨 论 确 定 重 特 大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的 方 针 和 政 策;打 算启 动 或 终 止 应 急 预 案;统 一 领 导、指 挥 紧 急 状 况 下 的”应 急 救 援 工 作,解决 应 急 处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准 时 向 上 级 报 告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状 况;适 时 公 布公 告,指 定 报 道 负 责 人。(二)指 挥 部 内 设 综 合 协 调
7、组、事 故 抢 险 组、应 急 救 援 组、医 疗 抢 救组、事 故 调 查 组。1、综 合 协 调 组:负 责 传 达 指 挥 部 指 令,综 合 协 调 各 组 救 援 工 作,调动 救 援 队 伍,全 面 负 责 抢 险 现 场 的 组 织、协 调,调 度 汇 总、上 报 救 援 进 展状 况,并 做 好 信 息 反 应 工 作。组 长 由 同 志 担 当,成 员 由 相 关 单 位 主 要 领 导组 成。2、事 故 抢 险 组:在 紧 急 状 况 下(比 方 消 失 严 峻 交 通 堵 塞、发 生 重 特大 交 通 事 故、雾 雪 天 车 辆 通 行 受 阻 等),负 责 交 通 管
8、制、维 护 治 安、路 障清 理、车 辆 疏 导、保 障 通 行、事 故 抢 险 等 工 作。事 故 抢 险 组 由 乡 警 务 室、大 路 治 理 站 各 自 单 独 成 组,组 长 由 何 正 辉 同 志 担 当,成 员 由 各 单 位 内 部 调配 安 排。乡 警 务 室 主 要 负 责 交 通 管 制、车 辆 疏 导、维 护 治 安 等 工 作;大 路治 理 站 主 要 负 责 路 障 清 理、保 障 通 行、事 故 抢 险 等 工 作。如 有 人 员 伤 亡 状况,首 先 要 帮 助 医 疗 抢 救 组 抢 救 伤 员。3、应 急 救 援 组:发 生 紧 急 状 况 后,在 事 故
9、抢 险 组 不 能 独 立 完 成 抢 险任 务 时,根 据 指 挥 部 的 要 求 准 时 赶 赴 现 场 帮 助 事 故 抢 险 组 实 施 抢 险 救 援。组 长 由 杨 林 茂 同 志 担 当,副 组 长 由 沿 线 各 村 村 主 任 担 当,成 员 由 沿 线 村 治保 主 任 和 基 干 民 兵 组 成。应 急 救 援 实 行 属 地 负 责 制,沿 线 各 村 要 独 立 成 组。4、医 疗 抢 救 组: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接 到 抢 救 信 息 后,快 速 组 织 医 护 人 员和 车 辆 以 及 医 疗 设 备,在 最 短 时 间 内 赶 到 事 故 现 场,并 快 速
10、 绽 开 抢 救,力争 将 人 员 伤 亡 降 到 最 低 程 度。组 长 由 卫 生 院 负 责 人 担 当,成 员 由 乡 卫 生 院相 关 医 护 人 员 组 成。(一)紧 急 状 况 发 生 后,依 据 实 际 状 况,根 据 二 级 预 案、一 级 预 案 依次 启 动,必 要 时 同 时 启 动。(二)紧 急 状 况 发 生 后,沿 线 各 村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快 速 反 响,在 一 级 预案 未 启 动 前,首 先 启 动 本 级 预 案 组 织 实 施 应 急 救 援。(三)启 动 一 级 预 案 由 乡 政 府 乡 长 或 乡 长 指 定 的 领 导 打 算;启 动
11、二 级预 案 由 沿 线 各 村 各 有 关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打 算。一 级 预 案 启 动 后,根 据 预 案 要求,快 速 组 成 乡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由 指 挥 部 综 合 协 调 组 通 知 有 关 成 员 单 位和 各 工 作 组 马 上 赶 赴 现 场,并 通 知 二 级 预 案 的 主 要 负 责 人。乡 指 挥 部 到 达现 场 后,依 据 现 场 实 际 状 况 接 替 二 级 预 案 指 挥 或 指 导 二 级 预 案 指 挥。(一)乡 指 挥 部 到 达 现 场 后,综 合 协 调 组、事 故 抢 险 组、应 急 救 援 组、医 疗 抢 救 组 和 事
12、 故 调 查 组 根 据 指 挥 部 指 令 马 上 就 位 并 根 据 预 案 开 展 工 作,应 急 救 援 工 作 有 序 绽 开。(二)乡 警 务 室 加 强 现 场 安 全 保 卫、治 安 治 理 和 交 通 疏 导,预 防 和 制止 各 种 破 坏 活 动,维 护 社 会 治 安。(三)乡 卫 生 院 马 上 组 织 急 救,准 时 供 应 急 救 药 品、器 械,全 力 抢 救伤 员,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协 作 抢 救 工 作。(四)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必 需 从 全 局 动 身,听 从 指 挥 部 的 统 一 指 挥,各 司 其 职,分 工 协 作,共 同 做
13、好 事 故 的 抢 救 和 处 理 工 作。(一)乡 政 府 针 对 交 通 道 路 发 生 的 紧 急 状 况,有 本 预 案 以 外 的 随 机 处置 权 力。(二)加 大 路 面 掌 握 力 度。警 务 室 要 严 格 查 处 无 证 驾 驶、疲 惫 驾 驶、酒 后 驾 车、超 速、超 载、夜 间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灯 光、夜 间 违 法 停 车、强 超 强会、客 车 超 员、农 用 车 违 法 载 客 等 各 种 违 法 行 为。严 禁 报 废 车、“带 病 车”上 路 行 驶,确 保 车 辆 安 全 行 驶。交 管 站 要 做 好 大 路 的 养 护 及 治 理 等 工 作,确
14、 保 交 通 道 路 安 全。(三)加 强 交 通 安 全 宣 传。警 务 室、交 管 站 要 将 宣 传 交 通 法 律 法 规 等常 识 纳 入 日 常 工 作,仔 细 做 好 预 防 交 通 事 故、确 保 道 路 畅 通 的 宣 传 工 作。沿 线 村 要 积 极 协 作,多 层 次、多 渠 道、多 形 式 地 开 展 宣 传 活 动,发 动 广 阔人 民 群 众 特 殊 是 司 机 朋 友 积 极 协 作 并 主 动 参 加 到 预 防 交 通 事 故 中 来,从 源头 上 削 减 或 杜 绝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四)大 力 整 治 事 故 黑 点。乡 警 务 室 要 仔
15、细、具 体 排 查 乡 境 内 交 通 道路 事 故 黑 点,并 制 定 和 落 实 事 故 黑 点 整 治 规 划 和 措 施。乡 交 通 治 理 站 等 相关 部 门 要 根 据 各 自 职 责,仔 细 落 实 整 改 措 施,完 善 事 故 黑 点 的 交 通 安 全 设施,有 效 防 止 重 特 大 交 通 事 故 发 生。(五)沿 线 各 村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依 据 本 应 急 预 案,结 合 实 际 状 况,制 定本 村、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预 案,并 上 报 乡 指 挥 部 备 案。有 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16、 案 范 文 范 本 二甲 方:乙 方:经 甲 乙 双 方 充 分 协 商,甲 方 将 一 批 钢 构 造 构 件 托 付 乙 方 进 展 运 输,并 就 详 细 事 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货 物 名 称:钢 构 造 构 件,详 细 见 附 表;二、起 止 地 点:起 运 地 为;止 地 为 内;甲 方 不 规 定 乙 方 运 输 路 线,由乙 方 自 行 打 算。三、运 价:见 附 件 表;四、付 款:在 起 运 后 首 次 付 款 预 留 元 保 证 金,后 期 运 输 按 支 付。五、义 务 责 任:1、甲 方 义 务 责 任:甲 方 在 发 运 构 件 前 两 天 通 知 乙
17、 方 何 时 派 车,并 告 知 乙 方 此 次 运 输 何种 构 件,便 于 乙 方 安 排 相 应 运 输 的 车 辆。甲 方 应 组 织 人 员 和 吊 车 积 极 帮 助 乙 方 并 按 乙 方 要 求 装 车 和 到 目 的地 后 的 卸 车,装 车 后 的 构 件 捆 扎 由 乙 方 自 己 负 责。按 商 定 支 付 乙 方 的 运 费。甲 方 供 应 乙 方 办 理 超 限 所 需 图 纸 资 料。乙 方 不 按 合 同 商 定 履 行 甲 方 可 中 止 运 输 合 同。2、乙 方 义 务 责 任:乙 方 所 派 车 辆 应 为 合 法、合 规 车 辆,并 供 应 本 单 位
18、 有 效 工 商 执 照 及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复 印 件。乙 方 对 车 辆 进 展 保 养,保 证 车 辆 运 输 状 态 良 好、顺 畅,确 保 运 输 途 中 自 身 及 构 件 的 安 全。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派 车 通 知 后(电 话、短 信),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派 相 应车 辆 到 禹 城 装 货 地 点。乙 方 应 带 足 垫 木、钢 丝 绳、葫 芦 等 捆 扎 锁 紧 器 具,乙 方 指 挥 甲 方 构件 的 吊 放 位 置,确 保 从 禹 城 金 鼎 钢 构 造 厂 到 济 阳 光 大 环 保 垃 圾 发 电 厂 工 地的 运 输 过 程 中 构
19、件 安 全,甲 方 只 在 电 厂 工 地 验 收 卸 车,一 旦 造 成 运 载 的 构件 变 形、损 毁 乙 方 应 担 当 该 构 件 直 接 材 料 及 生 产 所 需 费 用 并 扣 除 运 费 元甲 方:乙 方:月 日有 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范 文 范 本 三男,身 份 证 号 码:_ _ _ _ _,住 址 _ _ _ _ _ _ _ _ _ _,以 下 简 称 甲 方。,男,身 份 证 号 码:_ _ _ _ _,住 址 _ _ _ _ _ _ _ _ _ _,以 下 简 称 乙 方。甲 乙 双 方 在 公 平、自
20、 愿 的 根 底 上,本 着 公 正 公 正,合 理 合 法,以 人 为本 的 原 则,就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日 在 _ _ _ _ _ 地 段 发 生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就 交 通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如 下:一、甲 方 自 愿 一 次 性 赔 偿 乙 方 各 种 法 定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工 程 共 计 人 民 币大 写:_ _ _ _ _(小 写:_ _ _ _ _ 元)。二、三、甲 乙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积 极 帮 助 交 警 机 关 处 理 事 故,保 险 公 司 理 赔 事项
21、,不 得 相 互 设 置 障 碍。四、本 协 议 签 字 合 法 有 效 后,乙 方 保 证 没 有 其 他 权 利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就 此 次 交 通 事 故 再 向 甲 方 主 见 权 利,若 造 成 甲 方 其 它 损 失,则 由 乙 方 担 当全 部 责 任。五、本 协 议 于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日 甲、乙 双 方 在 _ _ _ _ _ 交 警 大 队 的见 证 下 双 方 签 字 后 马 上 生 效。六、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甲、乙 双 方 和 交 警 大 队 各 持 一 份。甲 方 签 字:乙 方 签 字:交 警
22、部 门:年 月 日,籍 贯 _ _ _ _,身 份 证 号:_ _ _ _,联 系 方 式:_ _ _ _。,籍 贯 _ _ _ _,身 份 证 号:_ _ _ _,联 系 方 式:_ _ _ _。2 0 x 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 分 许,与 在 地 点 发 生 交 通 事 故,导 致 受 伤(或死 亡),车 辆 不 同 程 度 受 损。(详 细 事 实 经 过 详 见 第 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定 书)一、甲 方 一 次 性 赔 偿 乙 方 包 括 医 药 费、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死 亡(残 疾)赔 偿 金、误 工 费、护 理 费、交 通 费、车 辆 损
23、 失 等 各 项 经 济 损 失 共 计 _ _ _ _ _元。二、在 甲 方 向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时,乙 方 应 协 作 甲 方 进 展 保 险三、本 协 议 所 涉 及 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事 宜 处 理 终 结 后,乙四、本 协 议 内 容 是 甲、乙 双 方 在 公 正 自 愿 原 则 下 共 同 协 商 打 算 的,是各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误 会 或 显 示 公 正 等 情 形。五、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并 按 手 印 后 生 效。六、本 协 议 一 式 二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24、 力。甲 方(签 字):乙 方(签 字):年 月 日有 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范 文 范 本 四为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治 理,有 效 预 防 和 削 减 道 路 交 通 事 故,依 据 国 务院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精 神,根 据 省 公 安 厅 开 展“大 排 查、大 教 育、大 整 治”货 车 违 法 行 为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工 作 部 署,2 0 x x年 4 月 1 日 至 9 月 3 0 日,集 中 整 治 强 行 超 车、强 行 会 车、逆 向 行
25、 驶、闯红 灯、超 速 行 驶、疲 惫 驾 驶、抢 占 道 路 霸 道 行 驶、驾 驶 无 牌 证、驾 驶 报 废及 非 法 改 装 拼 装 车 辆 等 十 大 野 蛮 危 急 驾 驶 行 为,标 准 货 车 通 行 秩 序,防 范削 减 货 车 交 通 事 故。依 据 省、市、市 有 关 要 求,结 合 实 际,制 订 如 下 工 作方 案:经 镇 党 委、政 府 讨 论 打 算,成 立 以 镇 长 任 组 长,副 镇 长 任 常 务 副 组 长,综 治 办 专 职 副 主 任、司 法 所 长、交 警 四 中 队 队 长 任 副 组 长,信 访 办 主 任、各 村 支 部 书 记、派 出 所
26、 长、教 研 中 心 主 任 程 新 有、工 商 所 长、巡 防 队 长 任成 员 的 镇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兼 任 办 公 室主 任。各 村 也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组 织,加 强 对 此 项 工 作 的 领 导。镇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协 作 交 通 运 输 治 理 部 门 重 点 做好 货 运 车 辆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的 综 合 执 法 行 动。1、整 治 重 型 货 车 不 按 规 定 车 道 行 驶、疲 惫 驾 驶、酒 后、醉 酒 驾 驶、未 审、违 法 停 车、超
27、速 行 驶、逆 向 行 驶、强 超 强 会、无 牌 无 证、套 牌 驾 驶、报 废、非 法 改 装。对 超 限 超 载 的 货 车、要 引 导 至 治 超 站 点 依 法 处 理。2、整 治 重 型 货 车、挂 车 非 法 改 装,尾 灯 不 亮、违 规 安 装 后 射 灯、车身 反 光 标 识 设 置、侧 后 部 防 护 装 置 不 标 准 严 峻 影 响 安 全 的 违 法 行 为。3、整 治 道 路 工 程 运 输 车、渣 土 车 无 牌 套 牌 遮 挡 污 损 号 牌、闯 红 灯、闯 禁 行、超 速 行 驶、违 法 掉 头 等 严 峻 交 通 违 法 行 为。4、整 治 危 急 化 学
28、 品 运 输 车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警 示 标 志、灯 具、超 速 行 驶、低 速 占 道 行 驶、不 根 据 运 输 通 行 证 注 明 内 容 运 输、未 随 身 携 带 运 输 通 行 证明、不 按 规 定 的 通 行 时 间 路 线 速 度 行 驶、不 配 备 押 运 人 员、无 证 运 输 等 交通 违 法 行 为。5、整 治 货 运 车 辆 驾 驶 人 准 驾 车 型 不 符、驾 驶 证 未 审、记 分 达 1 2 分 的。1、利 用 镇 电 视 台 播 发 公 告、张 贴 宣 传 标 语、悬 挂 条 幅、办 板 报 等 多种 形 式,全 面 宣 传 综 合 执 法 行 动,
29、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规 宣 传,提 高 全 民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意 识。2、各 村 要 明 确 1 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协 管 员,负 责 常 常 性 的 宣 传 资 料 张贴、发 放 和 记 录 有 关 的 活 动 状 况,集 中 利 用 5 天 时 间(4 月 1 6 日 至 4 月2 0 日)对 本 村 货 车 信 息 进 展 具 体 登 记,加 强 对 货 车 司 机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提示。3、取 缔 公 路 市 场,杜 绝 利 用 大 路 堆 物 作 业、摆 摊 设 点、打 谷 晒 场 占道 等 违 法 现 象,从 根 本 上 消 退 担 心 全
30、 隐 患。4、在 学 校 周 边 重 要 路 口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牌,安 装 减 震 减 速 装 置,加 强师 生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杜 绝 学 生 因 违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规 而 发 生 伤 亡 大事。5、派 出 所、工 商 所、综 治 办 要 协 作 道 路 交 通 主 管 部 门,加 大 对 报 废拼(组)装 车、非 客 运 车 载 客、无 牌 无 证 摩 托 车、拖 拉 机、三 轮 车 载 客、农 用 车 非 法 载 客 和 修 车 点 拼(组)装 车 等 现 象 的 治 理 力 度。1、加 强 组 织 协 调,明 确 工 作 责 任。镇 道 路
31、交 通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作 的 领 导,定 期 召 开 协 调 会 议,把 握 工 作 状 况,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促 进 工作 落 实。各 村 和 相 关 单 位 要 明 确 工 作 职 责,加 强 协 作 协 作,形 成 工 作 合 力,在 全 社 会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的 良 好 工 作 局 面。2、加 强 道 路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各 村 要 加 强 对 镇 村 道 路 安 全 隐 患 的 排 查 和 治 理,加 强 道 路 巡 逻 检 查,发 觉 危 及 行 车、行 人 安 全
32、的 道 路 安 全 隐 患 应 加 强 监 控,准 时 进 展 整 治。凡存 在 安 全 隐 患 难 以 准 时 整 治 的,要 实 行 措 施,加 强 监 管,在 安 全 距 离 范 围内 完 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提 示 车 辆、行 人 留 意 安 全,必 要 时 安 排 人 员 巡 查。对 通 行 条 件 差、不 宜 通 行 车 辆 的,要 坚 决 实 行 措 施 制 止 车 辆 通 行,并 加 强对 管 辖 道 路 的 巡 逻 检 查,准 时 发 觉 和 治 理 道 路 安 全 隐 患,杜 绝 事 故 的 发 生。有 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道 路 交 通 安
33、 全 应 急 预 案 范 文 范 本 五为 了 强 化 道 路 交 通 治 理,制 造 良 好 的 交 通 环 境,促 进 我 市 各 项 建 立 事业 的 进 展,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治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法 规,对 我市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实 行 综 合 整 治,特 通 告 如 下:一、凡 在 我 市 道 路 上 通 行 的 车 辆、驾 驶 员 和 行 人(含 军 队、武 警、公安),必 需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治 理 条 例 和 我 市 的 有 关规 定,违 者 一 律 依 法 予 以 惩 罚。二、过 境
34、 货 车 一 律 由 外 环 路 行 驶,走 沿 河 路、布 心 路、泥 岗 路、皇 岗路、北 环 路。深 南 路(沿 河 路 口 至 麒 麟 路 口)制 止 大 货 车 通 行。三、制 止 装 运 砂 石、余 泥 渣 土 的 小 型 货 车 从 7 时 3 0 分 至 1 9 时 在 文 锦路 以 西(含 文 锦 路)、皇 岗 路 以 东(不 含 皇 岗 路)、笋 岗 路 以 南(含 笋 岗 路)行 驶。小 型 货 车 在 顶 峰 时 间(即:7 时 3 0 分 至 8 时 3 0 分、1 1 时 至 1 2 时 3 0分,1 7 时 至 1 8 时 3 0 分)不 得 在 深 南 路 标
35、加 站 路 口 至 上 海 宾 馆 路 口 路 段 行驶。四、全 部 机 动 车 辆 应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行 车 道 行 驶,违 者 罚 款 2 0 0 元,并处 吊 扣 驾 驶 证 一 个 月。驾 驶 机 动 车 辆 遇 前 方 车 辆 因 故 受 阻,不 按 规 定 排 队 等 候、争 道 抢 行 的,处 5 0 0 元 罚 款,并 处 吊 扣 驾 驶 证 两 个 月。五、自 行 车 不 准 骑 入 机 动 车 道,不 准 逆 行、冲 红 灯,载 物 不 准 超 长、超 宽、超 高,在 特 区 内 道 路 上 不 准 载 人,违 者 处 2 0 元 罚 款。上 路 行 驶 的 自
36、行 车 必 需 按 规 定 申 领 牌 照,违 者 一 律 扣 车 并 处 5 0 元 罚款。六、行 人 须 走 人 行 道。行 人 不 走 人 行 道、冲 红 灯 的 处 2 0 元 罚 款,行人 跨 越、钻 越 护 栏 的 处 5 0 元 罚 款。严 禁 在 道 路 上 叫 卖,违 者 没 收 商 品 并 处 1 0 0 元 罚 款。七、凡 未 经 批 准 占 用 人 行 道 和 转 变 人 行 道 使 用 功 能 的 单 位 及 个 人,必需 在 5 月 2 0 日 前 自 行 清 理、整 改,逾 期 将 强 制 清 理、恢 复 使 用 功 能。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市 公
37、 安 交 通 治 理 和 市 城 管 部 门 批 准,不 准 占 用 道路 摆 摊 设 点、停 放 车 辆、设 立 广 告、施 工 作 业 及 从 事 其 它 阻 碍 交 通 的 活 动,违 者 每 天 每 平 方 米 处 1 0 0 元 罚 款。八、各 车 属 单 位 要 严 格 治 理 好 本 单 位 的 车 辆,不 得 在 道 路 上 乱 停 乱 放。在 道 路 上 或 其 它 阻 碍 交 通 的 地 点 违 例 停 放 车 辆 的 由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拖走,并 处 5 0 0 元 罚 款。凡 将 停 车 场 挪 作 他 用 的 单 位,必 需 在 5 月 3 0 日 前 恢 复
38、 其 使 用 功 能,逾 期 将 停 顿 使 用,强 制 恢 复。九、营 运 中 小 巴 在 市 区 道 路 上 必 需 按 指 定 路 线 行 驶,在 划 定 的 站 位 内靠 站 定 位 上 落 客,违 者 处 2 0 0 元 罚 款。全 部 车 辆 制 止 在 划 有 单 黄 线、双 黄 线 的 路 段 停 车 上 下 客,违 者 处 2 0 0元 罚 款,并 处 吊 扣 驾 驶 证 一 个 月。严 禁 非 营 运 车 辆 载 客 营 运,违 者 摩 托 车 处 5 0 0 元 罚 款,扣 车 一 个 月,经 罚 再 犯 的 注 销 车 辆 牌 证;汽 车 处 1 0 0 0 元 罚 款
39、,并 处 吊 扣 驾 驶 证 三 个 月。客 运 车 辆 严 禁 超 载,违 者 每 超 载 一 人 罚 款 5 0 元。十、车 容 不 干 净、车 体 残 旧、机 件 残 缺、噪 音、排 气 等 不 符 合 安 全 和环 保 规 定 的 机 动 车 辆,惩 罚 款 2 0 0 元,吊 证 一 个 月,拘 留 车 辆,情 节 严 峻的,由 公 安 交 通 治 理 部 门 作 出 认 定 后 强 制 报 废;尚 达 不 到 报 废 的,强 制 修复 前 方 准 行 驶。本 通 告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由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施 行,凡 过 去 制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与本 通 告 有
40、 抵 触 的,以 本 通 告 为 准。年 月 日有 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范 文 范 本 六为 切 实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治 理 工 作,进 一 步 改 善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秩 序,防 范 和 压 降 道 路 交 通 事 故,稳 定 全 市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态 势,制 造 安 全、畅 通、有 序 的 道 路 交 通 环 境,依 据 省、市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和 市 政 府 统 一 部署,特 提 出 2 0 x x 年 全 市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意 见
41、如 下:以 党 的 x x 届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为 指 导,精 确 把 握“十 二 五”时 期 进 展 主题,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进 展 观,紧 紧 围 绕“促 转 型、惠 民 生、保 稳 定”大局,以“事 故 少、秩 序 好、道 路 交 通 畅 通 和 谐”为 目 标,进 一 步 落 实“五整 顿、三 加 强”工 作 措 施,深 入 开 展“平 安 畅 通 县 区”创 立 和 城 市 道 路交 通 综 合 整 治 工 作,进 一 步 完 善 交 通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机 制,努 力 提 高 道路 交 通 安 全 管 控 力 量,全 力 预 防 道 路 交 通
42、 死 亡 事 故,重 点 压 降 重 特 大 恶 性事 故,确 保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不 增 加,为 全 市 经 济 建 立 进 展 和 群 众 安 居 乐业 制 造 安 全、有 序、和 谐 的 道 路 交 通 环 境。(一)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得 到 有 效 整 改。省 级 督 办 危 急 路 段 整 改 率 到 达1 0 0%,市 级 督 办 路 段 整 改 率 到 达 9 0%以 上,县 级 督 办 路 段 整 改 率 到 达 8 5%以 上。(二)车 辆、驾 驶 人 源 头 得 到 有 效 管 控。对 全 市“重 点 驾 驶 人”和“黑名 单”人 员 管 控
43、率 达 1 0 0%;根 据“谁 主 管、谁 负 责”的 原 则,强 化 交 通 安全 责 任 制,完 善 运 输 企 业 内 部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和 监 视 机 制,交 通 安 全 重 点 单位 整 改 率 达 1 0 0%。(三)非 客 运 车 辆 违 法 运 营 得 到 有 效 遏 制。城 郊 结 合 部 重 点 道 路、农 村镇 区 主 干 道 路 以 及 国 省 干 道 沿 线 无 非 法 客 运 车 辆 聚 拢 点,杜 绝 非 客 运 车 辆非 法 从 事 校 车 营 运,校 车 登 记 及 识 别 标 记 发 放 率 达 1 0 0%。(四)工 程 运 输 车 辆 专 项
44、 治 理 得 到 深 化。工 程 建 立 施 工 企 业、工 程 运 输企 业 主 体 责 任 更 加 落 实,政 府 部 门 安 全 监 管 更 加 有 效,驾 驶 人 素 养 明 显 提高,道 路 行 车 秩 序 明 显 好 转,涉 及 工 程 运 输 车 辆 的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明 显 削 减。(五)摩 托 车、电 动 车 专 项 治 理 得 到 深 化。管 制 区 域 内 外 地 号 牌 和 无 通行 证 摩 托 车 根 本 杜 绝,农 村 地 区 无 证 无 牌 摩 托 车 违 法 上 路 不 高 于 5%,城区 电 动 自 行 车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不 高 于 5%。
45、(六)交 通 事 故 高 发 势 头 得 到 有 效 遏 制,重 特 大 事 故、群 死 群 伤 交 通 事故 明 显 削 减,交 通 安 全 事 故 死 亡 人 数 不 超 过 市 政 府 下 达 的 掌 握 指 标 数,不发 生 一 次 死 亡 5 人 以 上 或 有 社 会 影 响 的 重 特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一)重 点 大 路:x x 国 道、x x 国 道 和 x x 省 道、x x 省 道 等 国 省 干 道,高 速 大 路,农 村 道 路。(二)重 点 路 段:2 0 x x 年 以 来 发 生 特 大 交 通 事 故 和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多 发的 路 段;
46、交 通 标 志、标 线 等 安 全 设 施 不 全 的 危 急 路 段、危 急 桥 梁、沿 河 高路 基 路 段 以 及 宽 路 窄 桥、人 车 流 量 密 集 的 专 业 市 场、农 村 节 场、公 路 市 场路 段。(三)重 点 单 位:2 0 x x 年 以 来 发 生 特 大 交 通 事 故 或 3 起 重 大 交 通 事 故负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的 车 辆 单 位 和 市、县 级 重 点 单 位。(四)重 点 车 辆:从 事 大 路 专 业 客 货 运 和 危 急 品 运 输 的 车 辆,学 校 接 送车 辆,交 通 事 故 多 发、影 响 交 通 秩 序 的 摩 托 车、电
47、动 自 行 车、机 动 三 轮 车和 工 程 运 输 车 辆。(五)重 点 交 通 违 法 行 为:大 路 上 的 客、货 车 超 载 超 速、疲 惫 驾 驶、酒后 驾 车、占 道 行 驶,报 废 车 辆、非 法 拼 装 改 装 车 辆 上 路 行 驶;农 村 道 路 上农 用 运 输 车、机 动 三 轮 车、拖 拉 机、各 类 摩 托 车 无 证 无 牌 上 路、非 法 违 章载 客 等;城 区 的 机 动 车 闯 信 号、逆 向 行 驶、乱 停 乱 放、争 道 抢 行 等;高 速 大路 上 的 违 章 停 车、超 速 行 驶、随 便 停 车 上 下 客 等;大 路 上 的 各 种 违 章
48、搭 建、占 道 经 营、打 谷 晒 场、公 路 市 场 等。(一)全 面 推 动 交 通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机 制 建 立。进 一 步 健 全 完 善 交 通 安 全源 头 治 理 工 作 机 制,严 格 把 好“四 个 关”(把 好 驾 驶 人 和 机 动 车 辆 营 运 资质 和 安 全 设 施 关,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落 实 关,校 车 安 全 治 理 关,拖 拉 机、农 用车 安 全 治 理 关),形 成 职 能 互 补、齐 抓 共 管 的 交 通 安 全 源 头 治 理 社 会 化 联动 格 局。进 一 步 完 善 交 通 安 全 治 理“主 体 在 县、治 理 在 镇、延
49、 长 到 村”的农 村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新 模 式,推 动 交 通 安 全 示 范 乡 镇、企 业、学 校 和 大路“四 项 示 范”创 立,确 保 年 度 创 立 工 作 达 标。(二)创 新 交 通 安 全 社 会 化 治 理 模 式。完 善 交 通 治 理 社 会 化 网 络,统 筹协 调 和 组 织 落 实 各 地 各 部 门 交 通 安 全 治 理、宣 传 教 育、隐 患 整 改 和 考 核 督查 等 相 关 工 作。以 全 市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为 抓 手,推 开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交 通安 全 治 理 责 任 机 制;在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50、 委 员 会 架 构 下,推 动 逐 级 建 立 市、县(区)、镇 各 级 交 通 安 全 机 构,将 交 通 安 全 治 理 责 任 进 一 步 细 化 落 实 到 辖 区各 级 政 府、职 能 部 门 和 企 事 业 单 位;公 安 部 门 要 连 续 实 施 城 乡 社 区 警 务 战略,做 强 做 大 社 区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站、驾 协 效 劳 站 和 交 通 警 务 室,不 断 提 高社 区 交 通 治 理 效 劳 水 平。(三)强 化 车 辆 驾 驶 人 源 头 监 管 措 施。进 一 步 完 善 交 通 安 全 源 头 分 级 治理 运 作 机 制,建 立 车 辆、驾 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