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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中的“超越之物” 摘要:胡塞尔不加区分地将自然看法中的全部超越之物全部无效化,随后区分出两种意义的超越,解除一切作为仅仅是附加存在的超越之物,考察实项意义上的超越之物。辨析这些“超越之物”的含义和作用,从而更清楚地呈现胡塞尔现象学的思维方式,区分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中“超越之物”的不同意义。 关键词:Transzendenz Immanenz reell real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9-5349(2022)24-0222-03 现象学的观念是胡塞尔的一系列讲稿。胡塞尔界定了哲学(特指现象学)的思维与自然思维的区分,展示了如何脱离自然思
2、维进入哲学思维。在接触现象学之前,不论是在生活还是在科学探讨中,我们往往不加批判地把自己相识的有效性视为天经地义,只要我们对相识可能性的问题冷眼旁观,我们的思维就都是自然的思维。假如我们想要运用哲学思维来思索,就须要通过考察解除一些“超越之物”(Transzendente)。这个考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须要一系列動态的阶段,按依次通过这些阶段,才能从自然思维进入现象学思维。也是按这些阶段的依次,揭示现象学中的“超越之物”是什么,又该如何处理“超越之物”,从而更清楚地呈现现象学的思维方式。 一、被无效化的“超越之物” 在这些阶段的开端,我们首先须要进行相识批判,即反思相识的可能性问题,因此全部
3、原本在生活和科学中的、不论看起来是多么天经地义的相识,都要被看作可疑的。所以在现象学考察的第一阶段、相识批判的开端,胡塞尔要求“现象学的还原”,也就是要求给全部的“超越之物”都贴上无效的标记,我们在这里首次遇到“超越之物”这个概念。自然思维中的全部相识,现在都被看作“超越之物”,这些超越之物包括“整个世界、物理的和心理的自然、最终还有人自身的自我以及全部与上述这些对象有关的科学”。这里所说的“超越之物”还都是笼统的、未加区分的,正如“初试者会说,内在之物在我之内,超越之物在我之外”,是从自然看法说的“在我之外”的事物。胡塞尔在考察的开端以自然思维的角度谈论“超越之物”,是为了引导读者理解现象学
4、看法,胡塞尔也是在超越之物的这个未加区分的意义上发问说“超越的、实在的客体如何在相识行为中被切中(自然如何被相识)”或者“(相识)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去精确地切中它的客体”。 那么,未加区分意义上的“超越之物”都要被解除了吗?为此我们要先考察“无效的标记”是用来做什么的。“无效的标记”反对的是对超越之物的存在设定,即不关切超越之物存在与否,不是要断定其不存在,“这个标记表明:全部这些超越的存在,无论我是否信任它,都与我无关,这里不是对超越的存在作推断的地方,它根本不被涉及”,也就是说这个标记只意味着“超越之物”不能作为有效的、可作为开端运用的真理体系,不能作为前提或假说而运用,其“存在”被“悬搁”
5、了,但仍旧可能不被设定其“存在”地、作为现象而重新出现在现象学思维的视野里。随着进一步的考察,可以发觉被无效化的超越之物中,只有某种意义上的“超越之物”是现象学要解除的对象。 不论在何种意义上的“超越”(Transzendenz)都始终是与“内在”(Immanenz)相对的概念,因此始终要比照着“内在”来说明“超越”。对这一对概念,“初试者会说,内在之物在我之内,超越之物在我之外。”这个说法的确很初级,还远远不是现象学思维的产物,因为“我”的含义是模糊的。自然思维中(尤其是心理学中)会说的“我”或“自我”不是已经被给定的东西,本身就属于下文将会详述的其次种意义的、应当被解除的超越之物,心理学的
6、相识作为超越的相识也已经被无效化,在现象学思维中不能说“我”或“我的意识”,而只是“意识”,有很多的现象在意识中被构造,被呈现给意识。于是,超越和内在就是用来形容一个事物在意识之内或者在意识之外。但是问题还没有解决,这个初试者的说法中的“内”“外”是什么意思?这个说法没有辨析出“超越”和“内在”的不同意义。假如细致考察一下就会发觉,胡塞尔的“内在”有双重的意义。“内在”被区分为“实项的内在”和“实在的内在”,其中“实项的”(reell,倪梁康在现象学的观念的这一版本中将其译作“实在的”,而把real译做“实体的”。为了避开混淆,下文一律取他后来的新译法把reell译作“实项的”、把real译作
7、“实在的”,引文也作相应的改动)和“实在的”(real)两个词虽然原来含义相近,在现象学中意思却完全不同,因此通过辨析“内在”的这双重意义,与“内在”相对的“超越”的双重意义也会被揭示出来。 二、“超越之物”的双重意义 “内在之物”与“超越之物”都是相对于“意识”说的。对于“内在”的第一个意义,假如说一物“实项地”内在于意识,那么这指的是该物与意识同质,本身也是意识,比如意识活动和原初的感觉材料就是“实项地”内在于意识,像大海中的水滴一样融入整体,组成意识的一部分。与此相对,就有“实项的超越”,实项地外在于意识的东西被称为“实项的超越之物”,它们不是意识,却可能在意识中被构造出来,比如当我们相
8、识树木、砖块等物体,我们把握到的树木、砖块这些东西就是在意识中被构造出来的,不行等同于意识。思维所意指、所感知的、所回忆的事物都是“实项的超越之物”,这些是“在相识行为中对相识对象的非实项含有”。 至于其次种意义,说一物“实在地”内在于意识,它指的是该物不是意识,却包含在意识之中。心理物理对象如树木、砖块等,观念对象如概念、数字、理论等都“实在地”内在于意识。自然思维中的说法如“某物或某人在我心中”,就是在“实在的内在”意义上说的。依据上文对“实项的超越之物”的说明,可以发觉,在现象学思维中,意识“实在的内在之物”同时也都是“实项的超越之物”。而与“实在的内在”相对的超越之物是“作为一种仅仅是
9、附加存在的超越之物”,这其次个意义上的超越之物真正地超出了意识,超出了可干脆直观或把握的东西,“全部非明证的,虽然指向或设定对象,却不自身直观的相识都是其次种意义上的超越”,其次个意义上的超越之物的特点是设定对象的存在和不能被直观。在自然思维中,由于人们混淆了两种意义上的超越,往往会因为直观到了第一种意义上的超越之物,而误以为是其次种意义上的超越之物,将其设定为存在着的,因此其次种意义上的超越之物在自然思维中被视为天经地义,“作为一种仅仅是附加存在的超越之物”,须要在现象学中被解除。反过来说,被解除的超越之物都是在其次个意义上的超越之物,当胡塞尔把“解除一切超越之物”列入提纲时,指的是解除一切
10、其次种意义上的超越之物,而不是要解除实项的超越之物。假如要辨析得更严谨的话,既然其次种意义上的超越之物在任何意义上都在意识之外,在实项的意义上也是超越的,即实项的超越之物包括了实在的内在之物和其次种意义上的超越之物。 说明了超越之物的双重意义后,就能明白为什么胡塞尔说的“哲学的思维”特指现象学的思维,这是因为除现象学之外全部科学和哲学的相识都在其次种意义上是超越的,它们设定存在又无法被直观。超越的科学包括了我们能想到的全部科学,比如以物理的自然为对象的客观科学、自然科学,还有以心理的自然为对象的精神科学,甚至还有数学科学。全部这些科学虽然都帮助我们相识事物,但正因为我们把它们作为了相识事物的工
11、具,而不是如前科学的日常生活中那般干脆地相识事物,我们通过这些科学的相识要以这些科学为前提,但这些前提是我们无法直观到的,我们却默认这些科学和这些科学对象的存在。因此这些科学都在意识之外,成为“超越”的。再说哲学,除现象学以外的哲学理论虽然可能也会处理其次个意义上的“超越之物”,比如以休谟为代表的阅历论立场的哲学虽然试图解除一切超越,但是休谟的理论运用了现象中没有的、超越的概念,如“习惯”“人类本性”“感官”“刺激”等,因此胡塞尔仍旧称其为心理学,属于要解除的超越之物。除了说“某某科学的相识是超越的”这种说法,有时胡塞尔也干脆称这些科学本身是“超越的”,或说它们是一些超越的假设,而要通过“现象
12、学的还原”被解除。胡塞尔认为,只有作为相识论的现象学悬搁存在,免除了全部相识的中介而干脆面对实事本身,没有把自己建立在心理学或其他自然科学基础之上,因此,只有现象学从来不涉及其次种意义上的超越领域。 区分超越之物的双重意义,对现象学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对超越的理解是相识批判的起初的主导的问题,而相识批判的方法是现象学的方法。现在,我已经依据内在的双重意义,区分出两种超越之物一种是“实项的超越之物”,另一种是“作为一种仅仅是附加存在的超越之物”,须要被解除的只有后者。现象学假如要像其口号那样面对实事本身,就不能将其次个意义上的任何超越之物(包括诸多科学的相识)作为先入之见,而且不仅在相识批判的开端
13、须要解除这其次种意义的超越之物,在整个现象学中都要解除它们。 三、意识对象中的“超越之物” 解除其次意义上的超越之物,是为了去掉相识的种种前见,达到肯定直观的、具有明证性(Evidenz,指明晰、透彻的直观本身,不包含证明、论证的意思)的相识,即达到“肯定的被赐予性”。有人可能以为,剩下的相识都是“实项的内在”,即都是与意识同质的意识的一部分只有一些意识活动和原初的感觉材料;但是这不是相识的全部。假如我们随着胡塞尔进一步视察“被赐予性”、视察一个经过现象学还原了的现象,我们就会发觉即使解除了种种超越的理论,现象本身还是具有结构,对这个现象本身的相识已经包含着不能等同于意识的东西。 我们从考察对
14、一个声音的体验入手,当听到一个声音时,显现在意识中的有什么?的确有“实项的内在”,在意识活动方面有“听”,在意识对象方面有一些感觉材料。但是我们明明听到的是一个声音,而不只是感觉材料,因为一个声音总是须要持续一阵子,而我们把这不同时间阶段的感觉材料统一起来,才结合为对这个声音的体验。另外我们知道,意识只是当下的意识,没有各时间阶段,所以有各時间阶段的意识对象(如“一个声音”)不是意识的一部分,在这个内在中并不是实项意义上的内在。解除了一切超越之物之后,相识中剩下的的确只有自明的直观,但“直观超出了纯粹的现在点”,从不同时间阶段中,“直观”统一出一个完整的声音现象来,这种让现象呈现为“一个”现象
15、的东西“个体的被赐予性”却不是现象的一部分,不能和意识等同,却又是在意识中被构造出来的,因此按上文的说法,属于“实在的内在之物”,那么也就属于“实项的超越之物”。此外,在一个声音被呈现给意识时,被把握到的也不仅仅是这个单独的声音,而是还包含着一般性。比如,既然只有在时间中持续和改变的声音才能被呈现,而“时间”“持续”和“改变”无法作为个体被构造,那么意识在对声音现象的把握中,也已经把握到了一般时间性内容、一般持续和一般改变。这些一般之物不是要被解除的、其次意义上的超越,因为从相识的起源来考察的话,一般性是在纯粹的直观中被发觉的,是在现象中呈现出来的,所以它是能被直观到的,更何况一般性也不设定对
16、象的存在。总之,这些一般之物也属于“实在的内在之物”,进而属于“实项的”意义上的超越之物。 我们的结论还能接着扩展,既然“任何思维现象都具有其对象性关系”,那么在意识对象的各种被赐予方式中、在全部的思维现象中都有实项意义上的超越。比如说“知觉”:“在知觉一个外部事物,例如一个出现在眼前的房屋时,这个房屋是一超越”。又比如“想象”:假如我在想象中虚构一个场景,例如“我眼前出现出骑士圣乔治在杀一条龙,那么这想象现象所呈现的圣乔治,这个被描述得如此这般的骑士,并不是明证的,即是一种超越”。这里说的超越之物明显都是指第一个意义上的、不被解除的超越之物。 总之,只要作更进一步的考察,实项的超越之物又出现
17、在现象学的思维里,在意识对象的任何一种赐予方式中,一旦意识对象在意识中被构造出来,它的个体同一性、它的一般性、时间、改变等都是可能作为实项的超越之物被直观到的。 四、结语 现在我们要澄清一些说法,现象学须要解除的一切超越之物,指的是设定对象的存在,却没有明证性的事物和科学,是作为一种仅仅是附加存在意义上的超越之物,只留下“肯定被赐予之物”,即能被直观的、具有明证性的现象。我们可以说“肯定被赐予之物”都是内在之物,但绝不能误会为都是“实项的”内在之物,而是已经包括了“实在的”内在之物,即实项的超越之物,比如“个体的被赐予性”“一般性”“时间”“改变”等。这些“实项的”意义上的超越之物是不该也无法被解除的,反倒必定会在意识对象中被构造出来,揭示它们的结构反倒恰恰是现象学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埃德蒙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1016. 责任编辑:杨国栋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