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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号:XAH 013新兴铸管(新疆)资源煤焦化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考核管理制度新兴铸管(新疆)资源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2011年元月安全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考核力度,使安全考核更加透明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安全生产活动的考核。第二章 安全事故的考核第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考核如下:(一)死亡事故1、控制指标内死亡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按照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决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同时煤焦化公司对各生产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也要给予处罚:(1) 安监处处长3500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2) 总工程师3000元。
2、(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3) 安全副总4000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4) 生产副总3000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5) 总经理3000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6) 单位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的相应数额。(7) 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2、控制指标外的死亡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1)安监处处长3500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2)总工程师: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30。(3)安全副总: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30。(4
3、)生产副总: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30。(5)总经理: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30。(6)单位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的相应数额。(7)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二)重伤事故1、控制指标内重伤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按照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决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同时煤焦化公司对各生产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也要给予处罚:(1)安监处处长1500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2)总工程师1000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3)安全副总2000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4)生产副总1000
4、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5)总经理1000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6)单位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的相应数额。(7)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2、控制指标外的重伤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1)安监处处长2000元。(如与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冲突执行国家局处罚)(2)总工程师: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10。(3)安全副总: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10。(4)生产副总: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10。(5)总经理: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并扣罚年终奖10。(6)单位承担国家安全监察局处罚的相应数
5、额。(7)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三)轻伤事故1、控制指标内轻伤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 (1)安监处处长100元。(2)总工程师100元。(3)安全副总200元。(4)生产副总100元。(5)总经理100元。(6)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2、控制指标外的轻伤事故相关管理责任者:(1)安监处处长200元。(2)总工程师:扣罚年终奖2。(3)安全副总:扣罚年终奖3。(4)生产副总:扣罚年终奖2。(5)总经理:扣罚年终奖2。(6)煤矿(车间)相关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第四条 对险肇、未遂事故和造
6、成重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由各单位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第五条 在一起事故中伤亡人数超过一人的,对责任者的处罚金额在前述基础上按超过的倍数加倍。第六条 一年内发生多起事故,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追究责任的,处罚金额在上次事故基础上加倍,第三次被追究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对一年内发生重伤以上同类重复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扣罚年终奖50,并给予记过处分。第八条 对发生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扣罚当年全部年终奖,并给予撤职处分。第九条 发生各类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应在当天汇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汇
7、报安全环保部,未即时上报,扣罚单位1000元。(二)发生安全事故或未遂(险肇)事故隐瞒不报,扣罚单位5000元,扣罚主管副总1000元,扣罚总经理1000元。(三)未按规定时限报安全管理统计报表每次罚款500元。第三章 外工队伍安全管理考核第十条 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要求,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查合格即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查合格即与生产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的,对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扣罚500元。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履行相关程序即开始施工的,按照如下规定考核。(一)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要求,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即开始施工,业主单位未明
8、确阻止的,扣罚业主单位500元。经业主单位明令停止仍继续施工的,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二)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要求,施工安全协议内容不全面、不明确的,扣罚用工单位200元并责令重新签订,重新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前不允许继续施工。(三)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要求,未接受安全交底即开始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元。(四)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要求,安全交底内容不全面、不明确的,扣罚业主单位200元并责令重新进行安全交底。(五)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要求,安全交底无书面纪录或纪录未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签字的,扣罚业主单位500元。(六)违反外工队伍
9、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经业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即开始施工的,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第十二条 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五款、第二十一条要求,经用工单位、业主单位或安全环保部明确要求仍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即开始施工的,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第十三条 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第一、第四款要求,对施工单位处罚500元。第十四条 违反外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第二、第四款要求,用工单位、业主单位或安全环保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章现象的,视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处罚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对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勒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10、并处罚5000元。第四章 “三同时”安全考核第十五条 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条第二款要求,在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时,未对项目安全卫生特点或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说明的,对负责的投资管理部门或业主单位考核200元并责令改正。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条第五款要求,未对项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安全对策措施的,考核500元。第十七条 技术部门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进行设计时未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或业主单位制定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经业主单位提出仍不完善的,考核1000元。第十八条 技术部门
11、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三款要求,造成对外委托设计时未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经业主单位提出仍不完善的,考核1000元。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影响安全设施验收或工程竣工安全验收的,对责任单位考核500元。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要求,未履行规定的程序即开始试生产的,考核1000元。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内部小改小革和技术改造中违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要求的,每次考核500元。第五章 安全教育考核第三十条 各单位违反安
12、全培训教育制度第五条规定,新工入厂四级安全教育过程中,各级安全教育人员未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制度认真进行安全教育的,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五条规定,安全教育记录格式、内容未按要求填写,一次扣200元;安全教育记录缺少,一次扣500元。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违反职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二条规定,职工个人安全档案每缺少一人扣1000元。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违反职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安全档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扣200元。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五条规定,职工调动时,职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未随人走,一人次扣1000元。第三十五条
13、 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六条规定,新上岗工段级领导上岗前未进行专门的调岗安全教育,一人次扣1000元。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周一安全活动每少一次或记录过于简单扣500元;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周一安全活动日,未实行一周一考、一周一题制度,一次扣500元。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实业部周一安全活动每少检查一次扣200元;第三十九条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完成并没有及时做出计划变更的,一次扣1000元;第四十条 各单位违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实业部未按时组织全员安全考试扣5000元。第四十
14、一条 由于未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对相关管理人员扣罚5001000元。第六章 “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考核第四十二条 违反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六条的规定,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扣罚责任单位5000元。第四十三条 违反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扣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第四十四条 违反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二条的规定,专兼职安全员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扣罚责任人100500元。第七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违章考核第四十五条 违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安全检查没有留下相关记录
15、,扣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四十六条 违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检查发现的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扣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第四十七条 违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扣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逾期没有整改的扣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第四十八条 违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检查未按规定的检查周期进行检查,扣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自查发现的隐患考核由各公司参照煤焦化公司考核自行制定。第八章 检修和事故安全考核第五十条 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应开工前两天上报安全环保处,未按时上报扣罚责任单位5
16、00元。第五十一条 施工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五十二条 生产、检修未按规定挂、摘牌者,每次扣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五十三条 检修结束后,安全设施未及时复位,一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第九章 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考核第五十四条 未按时召开安委会,扣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五十五条 未准时参加公司各种安全会议,扣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五十六条 不按要求时间上报报表、总结、各种材料,每拖延一天考核100元。第五十七条 违反职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各种安全考试、事故、安全奖惩、体检等一次登记不及时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第十章 其它安全考核第五十八条 排洪沟未及时
17、疏通,防洪物资准备不足,每发现一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五十九条 汛期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值班,扣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六十条 易燃易爆区域未开动火证动火,扣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六十一条 建筑屋顶堆放超过载荷的物品,一处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六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一台设备未按规定执行考核责任单位500元。第六十三条 避雷设施必须保证齐全有效,雨季来临之前进行检验,一处未按规定执行考核责任单位500元。第六十四条 各种电气设备接零、接地、联锁、防护装置齐全完好,一处不合格考核责任单位500元。第六十五条 氧气瓶余压不足0.5MPa、氧气瓶带油、氧气瓶中混
18、入其它气体,每一个不合格氧气瓶扣罚责任单位200元。第六十六条 测风表、瓦斯检测仪、煤气报警器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一处不合格考核责任单位500元。第十二章 安全奖励第六十七条 对在生产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奖励5002000元,第六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奖励10005000元。第六十九条 煤业一年内发生的死亡、重伤事故均低于控制指标,奖励煤业公司人均100元,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总经理、生产副总、总工)每人奖励10000元,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副总、安监处长)每人奖励20000元。焦化公司一年内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包括险肇事故)的单位,奖励焦化公司人均80元,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总经理、生产副总、总工)每人奖励5000元,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副总、安监处长)每人奖励10000元。每年1月份兑现上年度奖励。第七十条 各公司对煤矿、车间的安全考核自行制定相应的奖惩管理制度,报公司安环部备案。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