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日照间距控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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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 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含 24 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 30 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 30 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 30 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倍。(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 30 度至 60 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 6

2、0 度至 90 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 30 度至 60 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 12 米的,则以 12米作为控制间距。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 8 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 10 米。第七十一条 建筑高度 24 米至 100 米(含 100 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 60 米时,

3、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 60 米时,则高度每增加 5米,间距增加米。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 60 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以上间距不得小于 28 米。(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倍计算。以上间距不得小于 24 米。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 60 米,间距不小于 18 米;建筑高度大于 60 米,间距不小于 22 米。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6 米,若大于 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3、高度小于等于 60 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13

4、米;高度大于 60 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16 米。第七十二条 建筑高度在 100 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 100 米高度建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 5 米,间距增加不小于 1 米;超过 150 米高度的其间距按 150 米高度标准控制。第七十三条 北侧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南侧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 15 米。第七十四条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 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托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第七十五条 商

5、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 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七十六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第七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控制。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制。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控制。第七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

6、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七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十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第八十一条 建筑控制线按表十七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并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

7、制建筑退距。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距要求。4、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居住建筑,各类建筑控制线除应满足表十七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建筑间距要求。5、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十七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表十七 建筑类别 退线距离(米)朝向与高度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m)主H 10 米 4 6 4 建筑类别 退线距离(米)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

8、非居住建筑 要朝向 10 米H 24 米 7 8 6 24 米H 60 米 12 15 11 H 60 米 15 16 12 次要朝向 H 10 米 4 4 4 10 米H 24 米 4 5 4 24 米H 60 米 9 10 6 H 60 米 12 12 9 第八十二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应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第八十三条 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第八十四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倍

9、,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 4 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块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 1 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 1 米。第八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 15 米;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

10、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十六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30 米。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八执行。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 表十八 道路宽度(米)退线距离(米)建筑类型及高度 城市次干路 40W 24 城市支路 24W 12 小区道路 W 12 居住建筑 H 10 米 6 5 3 10 米H 24 米 8 7 5 24 米H 60

11、 米 10 9 7 H 60 米 15 12 9 公共建筑 H 10 米 7 6 3 10 米H 24 米 9 8 5 24 米H 60 米 12 10 7 H 60 米 15 12 9 其他建筑 H 10 米 5 4 3 10 米H 24 米 7 6 4 24 米H 50 米 9 7 5 H 60 米 13 10 7 备注 1、居住建筑后退东西向各级道路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的要求。2、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按相应高度的公共建筑退线要求执行。3、建筑后退 W 40 米的新建城市道路按第九十条规定执行。4、建筑退让特定道路可按已编制规划或市政府相关文件控制。第八十八

12、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建筑应后退绿化景观带 5 米以上,沿路不宜设置店面。第八十九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 5 米以上。第九十条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 L(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 表十九 道路交叉口 退线距离 L(米)建筑高度 主要道路交叉口 次要道路交叉口 H 10 米 7 6 10 米H 24 米 9 8 24 米H 60 米 12 10 H 60 米 15 12

13、第九十一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第九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 米。第九十三条 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米,净高不得小于 4 米。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 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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