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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 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 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含艺术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选测 科目录取等级要求等)。(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
2、生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 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对口单招、专转本、现代 职教体系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项目、中职与普 通本科“3+4”分段培养项目、第二学士学位等)。(六)跨学科门类的。(七)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A)处于休学期间的。(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四条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一)我校学生转入省内其他学校。经我校和拟转入学 校同意,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以下简 称为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学 手续。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将转学的相关 材料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二)我校学生转入外省
3、(市、自治区)学校。经我校和 拟转入学校同意,双方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后,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经江苏省教育厅商拟转入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 理转学手续。(三)省内其他学校学生转入我校。经转出学校和我校 同意,双方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办 理转学手续。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由我校将转学的相 关材料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四)外省(市、自治区)学校学生转入我校。经转出学 校和我校同意,双方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转出学校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江苏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 方可办
4、理转学手续。(五)我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出,由学生本人 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备案 表一式四份。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转学理由的正当性 和证据的充分性,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六)外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经转出 学校同意后,我校按有关要求审核转学理由的正当性、证据 的充分性、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转学规定及我校培养 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履行公 示程序。(七)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 的,我校出具相关证明,并协助省教育厅联系符合转入条件 的同层次学校。第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
5、关 材料准备齐全,交由我校向省教育厅备案。(一)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二)学生转学申请书(须学生本人手写签名,并加盖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公章)。(四)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 章)。(五)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公章)。(六)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艺体类等专业转学 的,应另附本人高考时专业测试成绩证明和转入学校相应年 份在同一生源地录取的专业分数等,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 公章)。(七)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 盖公示部门
6、章)。(八)相关证明材料。1 .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 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2 .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 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公章)。3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而转学的,出具转 出学校相关证明以及参军、退役或休学等相关证明(加盖学 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九)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 情况)。(十)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以上材料中,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材料(一)至(八)由申请转学的学生负责提供;材料(九) 至(十)由学校负责提供。第六条学校受理学生转学的部门为教务处。原则上在 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具体时间为: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 1月5日、6月20日至6月30日。在规定时间之外,一般 不予受理。第七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履行转学公示程序,对拟转学 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 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5个 工作日的公示。第八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报到时须向教务处递 交个人档案、原所在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等材料。第九条经批准转出我校的学生,须在到转入学校报到 前,结清相关费用并办理离校手续。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学生转学 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第H 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