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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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

2、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

3、00233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等政策要求。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

4、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两次,有关信息将在扛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 2 章的页码为 1-2-11-2-5,余类推。本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

5、团公司、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石油和化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共同编制,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责成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工程委员会统稿和出版。 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二一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篇工程设计1.安全卫生规定1.1 一般规定1.2 工艺装置1.3 储运系统2.环境保护规定2.1 一般规定2.2 工厂及公用工程系统2.3 工艺装置2.4 储运系统3 防火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工厂及公用工程系统3.3 工艺装置3.4 储运系统3.5 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规定4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4.1 设计条件和设计基准4.2 材料4.3 管道组成件的选用4.4 管道的布置4.5 金属管道的

6、膨胀和柔性4.6 隔热4.7 输送Al 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4.8 输送A2 类流体管道的补充规定4.9 管道系统的安全规定4.10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设计规定5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5.1 危险区域划分5.2 爆炸性气体环境5.3 爆炸性粉尘环境5.4 火灾危险环境6 建筑防腐蚀设计6.1 一般规定6.2 混凝土结构设计6.3 钢结构设计6.4 砌体结构和木结构设计6.5 地基基础和桩基础设计6.6 地面防护6.7 设备基础、地沟和地坑设计6.8 构件的表面防护设计6.9 门窗和屋面设计6.10 构筑物设计6.11 材料的选择7 绝热工程设计7.1 绝热材料的选择7.2 绝热结构的设计第二篇

7、工程施工1 机器安装工程施工质量1.1 一般规定1.2 装配1.3 活塞式压缩机1.4 离心式压缩机2 设备和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质量2.1 石油化工设备2.2 高压化工设备2.3 中低压化工设备2.4 工业炉2.5 钢结构3 管道工程施工质量3.1 一般规定3.2 弯管制作及卷管加工3.3 钢制管道安装3.4 连接机器的管道安装3.5 铸铁管道安装3.6 有色金属管道安装3.7 夹套管及伴热管安装3.8 防腐蚀衬里管道安装3.9 补偿装置安装3.10 支架、吊架安装3.11 静电接地安装3.12 压力试验3.13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规定3.14 石油化工管道工程规定4 焊接工程施工质量4.1

8、一般规定4.2 储罐焊接4.3 管道焊接5 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5.1 一般规定5.2 基层处理及要求5.3 块材防腐蚀工程5.4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5.5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5.6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5.7 氯丁胶乳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5.8 涂料类防腐蚀工程5.9 橡胶衬里5.10 软聚氯乙烯板衬里5.11 铅衬里及搪铅5.12 气喷涂6 绝热工程施工质量6.1 一般规定6.2 材料6.3 绝热层的施工6.4 防潮层的施工6.5 保护层的施工7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7.1 一般规定7.2 取源部件的安装7.3 仪表设备的安装7.4 仪表供电设备及供气、供液系统的安装7.5 可编程序控制器(P

9、LC)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的安装与调试7.6 仪表线路的安装7.7 电气防爆和接地7.8 仪表用管路的敷设7.9 脱脂7.10 防护7.11 仪表调校8 试车8.1 一般规定8.2 预试车8.3 化工投料试车8.4 生产考核8.5 安全工作 9 施工安全要求9.1 起重施工9.2 机器设备安装9.3 管道安装9.4 电气施工9.5 仪表施工9.6 防腐蚀工程9.7 绝热工程第一篇工程设计1 安全卫生规定1.1 一 般 规 定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3.14.1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 ,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

10、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2.5.3 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有防滑措施。2.5.4 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274 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278 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2711 液氯及液氨的装卸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液氯装卸严禁采用橡胶管。2715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他泵房应分隔设置。292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2.10.6 表面温度超过 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2.10.6.1 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 2.1m 以内者;2

11、.10.6.2 距操作平台周围 0.75m 以内者。2126 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械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气管、排气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2128 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 30041999317 机械通风送人车间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 30% 。当超过时,应从清洁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335 在有害物质的放散点(如装料口、卸料口等)应装设局部排风罩。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 95218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方向

12、。315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3112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人口应保持畅通。41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 15m 。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4.4.7 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料处理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4.4.8 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

13、。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465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32 935519 强毒性物料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水淋设施、洗眼器等应急设施。553 综合防毒措施5.5.3.6 有毒粉尘污染的车间应设置淋浴室和更衣室;禁止设置进餐、喝水、吸烟场所。5.5.3.7 对接触有毒粉体的工人应配备必需的劳保用品和防尘、防毒器具;同时与无毒操作人员相比,应适当减少他们的作业时间。6437 在声源和噪声传播途径上难以控制噪声,工人又不

14、能远离高噪声环境下工作时, 必须根据现场噪声的性质和强度对工人进行个人防护(如配戴防噪耳塞、耳罩或头盔),个人防护用品降噪量可在 1040dB范围内选择。721 凡对人体有刺激、灼伤的粉体工程设计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其与人体直接接触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护设施,确保操作人员安全。8.2.7.3 使用单位必须制订本单位的防辐射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并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备案。8.2.7.4 放射源的更换和拆卸,应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可移送原生产单位和专门机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1.2 工 艺 装 置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413

15、 装钝化剂应采用负压吸人方式。4.4.2 在装置控制室附近应设安全专用室,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眼器、应急药品等。4.4.3 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4.4.4 在氢氟酸可能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冲洗设施。4.4.5 在含酸设备人孔处应设置呼吸空气供应系统。448 装置内的酸区地面应设围堰,酸区废水应排至碱中和池,碱中和池应设高液位报警。4412 含酸废气应用碱液中和,再经气液分离后排往火炬。463 尾气应有密闭回收和处理设施。472 由液态硫磺脱除的含硫化氢气体应送焚烧炉处理。476 硫

16、化氢取样应采取密闭方式。4.9.3 含糠醛的污水、污油应排至回收罐处理。回收罐应设在装置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出气体应吸收处理。4.9.4 装置的大型容器组、框架各层和取样口等人员操作处应设置水冲洗设施。4.9.5 装置内应设回收残液的低位罐。4102 过滤机厂房应设局部通风。5.4.1 液氯的储存和气化应满足下列要求:5.4.1.1 储存液氯的容器不得在露天布置;5.4.1.2 液氯储罐应有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上应设双切断阀,置换气体应经碱性溶液处理;5.4.1.3 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在实瓶堆存场所应设稀碱液或有灰乳的事故处理池;5.4.1.4 液氯应采取气化

17、器气化,气化的氯气应经过缓冲罐再进入氯化系统;5.4.1.5 液氯气化系统应有排污处理设施。5.4.4 水合肼脱醛剂溶液的配制室应设机械通风。5.4.5 在氯醇液、环氧丙烷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5.5.7 在输送乙醛、不合格乙醛、巴豆醛泵的机械密封附近应设喷水设施。5.5.8 粗乙醛、纯乙醛、不合格乙醛的储罐均应氮封,排气应经水洗处理,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5.6.4 乙醛、粗醋酸储罐应氮封。乙醛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5.6.5 醋酸储罐排出的气体应经水洗处理。5.7.1 催化剂三氯化铝的储存、络合物的配制和加料应符合下列要求:5.7.1.1 三氯化铝络合物的配制室地面应作防腐蚀

18、处理;5.7.1.2 三氯化铝加料应采取密闭方式,楼面应作防腐蚀处理,并设围堰。5710 苯酚、丙酮灌装厂房应机械通风、苯酚灌桶点应设事故淋浴器和洗眼器。586 排放的含氯化氢气体应经水洗处理。5101 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内,其周围应设围堰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区内应设人身中和池、设备工具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5105 装置内应设安全专用室,内设中和池、淋浴器、洗眼器,并备有安全防护服和急救药品箱。5113 生石灰的受料、消化等场所应设除尘设施。5125 苯二甲酸酐、顺丁烯二酸酐的包装厂房应通风除尘。5.13.12 生产聚氯乙烯树脂的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5.13.12.1

19、 聚合厂房应有事故通风措施。5149 丁苯橡胶生产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51492 脱氧剂配制罐处应局部排风。5152 装置应设焚烧含氢氰酸蒸气、含腈废气、液态氢氰酸和含腈废液、废水的处理设备。火炬应设常明灯,焚烧炉应采用常燃烧嘴燃烧氢氰酸,并设工业电视监视。火炬区或焚烧炉区内,不得布置氢氰酸的蒸发器。5155 氢氰酸取样点应设在易于取样和能迅速撤离的场所。51513 丙烯腈成品罐、成品中间罐、粗丙烯腈罐、不合格产品罐、催化剂沉降罐、废水罐应氮封,其呼吸阀的排气必须经洗涤处理。成品罐、成品中间罐、不合格产品和粗丙烯腈罐应设喷淋冷却设施。5164 醇解机应设防止甲醇蒸气逸出的封闭罩。5168 偶氮

20、二异丁腈储存室应有降温、通风设施。5182 氧化尾气应经冷凝、洗涤和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5.18.4 含甲醇的废气应经洗涤后排放。5.18.5 离心机厂房应设机械排风。排风机应防爆。5187 对二甲苯储罐、醋酸储罐和催化剂配置场所的地面及基础应作防腐蚀处理,并设围堰和水冲洗设施。5.20.7 环己基过氧化氢的分解采用铬酸辛酯为催化剂时,催化剂应设专用配制间。铬酸投料口附近应局部排风,排气应经水洗处理。5.20.8 配制醇酮氧化催化剂的投料口附近应设局部排风和除尘设施。52011 排放的含氮氧化物的气体应经水洗处理。52015 尼龙 66 盐的包装场所应设通风除尘设施。617 偶氮二异丁腈、二

21、氧化硫脲、氯酸钠的储存室应设通风降温设施。6.1.17 聚合厂房、原液厂房(硫氰酸钠二步法除外)、纺丝厂房(硫氰酸钠二步法除外)、二甲基甲酰胺干法的后处理厂房、硫氰酸钠一步法的回收萃取厂房等应设机械通风,厂房内应保持微负压。6.1.18 丙烯腈、丙烯酸甲酯、异丙醚、二甲基甲酰胺、-羟基乙硫醇等物料搅拌设备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局部排风。6120 含丙烯腈、氢氰酸、二氧化硫、二甲基甲酰胺的放空气体和局部排风的废气,应通过洗涤、回收等措施予以处理。622 在原液厂房内的水洗区应设机械排风,过滤机和过滤板框煮沸机应设局部排风,溶解及脱泡区应设机械送风。在水洗区应设甲醇废水事故卸料池。624 整理厂房(包括

22、醛化液调配循环区)应全面机械通风,厂房内应保持微负压,操作岗位应设机械送风。醛化机应有机械排风,机内应保持微负压,操作岗位应设机械送风。632 熔体管道间、导热姆(联苯联苯醚)锅炉间和纺丝间应设机械排风。纺丝和短纤维后处理的操作岗位应设机械送风。636 组件清洗间应设机械排风,如采用三甘醇清洗,排风机应防爆。6310 物检室染色机的上方应设局部排风。7111 布置在室外的液氨储罐应隔热或设喷淋冷却措施,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724 尾气、储罐排出的废气和安全阀的排气均应高空排放。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J 42914.2.1 涤纶纤维厂下列车间或部位的通风要求如下:二、组件

23、清洗间的组件分解台、计量泵清洗炉、分解炉、三甘醇清洗槽、加热炉、砂干燥机等应设局部排风。三、油剂调配间、染色间、滤网清洗间、导生间等应采用机械排风。4.2.2 涤纶短纤维后加工车间通风要求如下: 一、应向操作区和操作岗位送风;二、水浴牵伸槽、紧张热定型机、蒸汽加热箱、卷曲机、松弛热定型机等应设局部排风; 三、车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7 次/h。4.2.3 腈纶纤维厂聚合车间应设全面通风,并在聚合釜、淤浆槽、混合槽等设备的搅拌器及单体输送泵的轴封处,设局部排风。车间内应保持负压。4.2.4 腈纶纤维厂原液车间的工艺压滤机、螺杆泵及回收车间的异丙醚泵等设备应设活动式排风罩局部排风。车间内应保持负压。

24、4.2.5 腈纶纤维厂纺丝车间的设备和岗位通风要求如下:一、纺丝机应设排风罩,并在操作廊设岗位送风,送风气流不应干扰排风气流; 二、水洗机、牵伸机应设局部排风;4.2.6 维纶纤维厂纺丝工段设备和区域的通风要求如下: 一、纺丝区的二浴牵伸机、干燥机应设排风罩局部排风; 二、冷却区应设送风系统,切断机应设除尘系统。4.2.7 维纶纤维厂整理工段整理机(醛化机)区域应设全面送风、全面排风和机内局部排风。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 95314 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上风向。413 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

25、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32 93311 操作位置要求3119 高出地面 1m 以上的平台或走道,应设置栏杆。31117 楼梯、通道的出人口不得位于铁路和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3.2.1 转动部件的防护措施3.2.1.1 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下列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1)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 之内的所有外露的传动链、联轴器、皮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栏杆。(2) 输送散状物料的固定带式输送机的头部滚筒

26、,应配置防护罩。(3) 带式输送机输送带张紧装置的重锤,在其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4) 高架带式输送机在支架下方有行人通过之处,应在支架下方设防护网,其宽度不小于支 架的宽度。3.2.1.2 为防止设备或零、部件运动超过它的极限范围,必须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以轨道行驶的设备,在轨道两端尽头,均应设置限位开关和阻进器(或车挡)。对于桥式起重机,考虑到切断电源后设备的滑移,限位开关应设置离开极限位置前一段距离,这段距离应不小于1m 。3.2.1.3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热能可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3216 在带式输送机易挤夹部位、经常有人接近的地方应

27、加设防护。3.3.3 意外启动的预防3.3.3.1 对于在安装、调整、检查和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有防止误起动的措施。431 设备的设置和选型4316 用于电石储槽、提升机、密闭的筛选设备,必须设有充氮及乙炔含量检测的保安设施。552 工艺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毒设施。5523 有毒化工粉体禁止散装敞口输送,应采用密闭性能好的连续输送机械。825 对超过辐射安全标准的化工粉体的工艺过程,设计中必须采取有效屏蔽、吸收措施。8.2.7 采用核子料位计、核子秤及其他会产生电离辐射的控制仪表设备时,应对采用这类设备进行充分论证,确定其选用必要性。8.2.7

28、.1 所选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及安全评价,并有主管防护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8.2.7.2 设备安装前必须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的许可。829 使用产生辐射的设备时,应综合采取距离防护、时间防护和屏蔽防护措施。8292 在可能的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尽量远离辐射源,绝对避免辐射源直射,维修前必须切断辐射源。8294 核子仪表设备、微波和超高频仪表设备安装后应装设隔离围栅,还可在辐射源周围设置屏蔽及吸收物质,增强防护。13 储 运 系 统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8.1.5 挥发性酸(盐酸、硝酸、氢氟酸等)储罐的呼气应设水洗吸收或经水封再排人大气。有毒物料储罐放出的

29、气体应按其毒性大小采取吸收处理或高点排放措施。8.1.6 极度、高度危害有毒物料和强腐蚀液体的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 953515 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抵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2 环境保护规定21 一 般 规 定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 302495413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废气及废渣(液),首先应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时, 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4.2.6 自采样、溢流、事故及管道低点排出的物料(如油晶、溶剂、化学药剂等),应进

30、入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不得就地排放和排人排水系统。4.2.7 储存化学药剂、废渣(液)的容器应有排尽、收集措施,不得将上述物料排人排水系统。4.2.8 凡易受污染场所(如塔区、泵区、换热器区、化工原料罐区及浮顶油罐顶、原油及化工原料装卸台等)的初期雨水和地面冲洗水,应排人相应的排水系统,经处理合格后排放。4210 生产废水,应经监控设施后方可外排。431 凡连续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酸雾等物质的生产过程,应设计成密闭的生产系统。当需外排时,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石油化工企业厂绿化设计规范SHJ 889205 厂区绿化设计指标采用“厂区绿化用地系数”。其值不应小于 12% 。

31、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范SH 309419994.0.1 下列情况的雨水,不得排入雨水明沟: 1各设施内的塔区、泵区、炉区、容器区、换热器区的雨水以及类似换热器抽芯等检修场地可能被污染的雨水; 2重油、原油、柴油等罐区清罐时,地面被污染的场地雨水;3. 汽车和铁路液体装卸处的可能被污染的雨水;4. 全厂性工艺管线低点放空排出的液体;5. 化学药剂设施(包括装卸部分)等处的可能被污染的场地雨水;6. 各种工业废水。4.0.2 储罐防火堤的排雨水口应设置隔断设施,以防止事故溢流出的物料和被污染的雨水排人厂区雨水明沟。石油化工企业排气筒(管)采样口设计规定SH 3056942.0.1 对向大气排放

32、燃烧烟气和有毒、有害工艺废气的排气筒(管),应设置采样口。2.0.2 废气净化设施的进口、出口管道上应分别设采样口。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 20667 1986307 易燃、易爆或剧毒性物料的运输(不含铁路运输)必须选用配有安全防护设施的专门运输工具输送。402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放射性物质等化工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647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或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713 利用化工废渣,特别是利用含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废渣制成的建筑材

33、料及其他制品,应防止其毒性及放射性污染。743 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人地下或排人地面水体。若设计堆埋场时,必须设有防水、防渗漏或防止扬散及监测等设施。堆场的浸出液或被污染的雨水也要有相应的处理手段。橡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 20502 92201 严禁在旅游区、风景区、居民集中区及污染严重的区域新建橡胶工厂。化工废渣填埋场设计规定HG 20504 922.2.3 填埋场应选择在地下水位低的地区,构筑物基础必须在地下水位之上 1.5m,应避开专用水源蓄水层和地下水补给区。2.2.4 选择不会被水淹没的地区,必须在100 年泛洪区以外。232 确

34、定场址前必须查明填埋场区水文地质情况,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303 对毒性较大废弃物要经过妥善的预处理后才可送填埋场处理。对具有特殊毒性及放射性的废弃物严禁填埋。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GH 20501 92222 对有害有毒气体的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 次/h。2.2 工厂及公用工程系统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 3024953.0.2 企业的厂区、生产管理区、居住区、废渣堆埋场及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3.0.3 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区界内选址。4212 循环

35、水场,应设水质处理设施,不得用增大排量的方法来维持水质。4.2.16 污水处理场(站)的设计,应有下列控制设施:4.2.16.1 水量、水质的配水及均衡设施;4.2.16.2 进水、出水水量监测仪表;4.2.16.3 工厂总排放口应设监控池及自动连续采样器,不合格污水应返回处理。4.2.18 工业废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腐蚀、防渗漏处理。4.2.19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沟渠、埋地管道及检查井等,必须进行防渗漏和防腐蚀处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 20667 1986805 厂区噪声对厂外办公楼、公共用房及生活居住区的影响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

36、定,超过时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厂区的噪声水平。(1)控制噪声源的噪声。(2)采取建筑消声对策。(3)采取隔声屏障、绿化及防护间距等措施。2.3 工 艺 装 置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 3024954.2.13 下列污水不得稀释排放,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4.2.13.1 含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污水,如含油、硫、氨、酚、氰各类有机物质和重金属等的污水。4.2.13.2 影响污水集中处理效果的污水,如含油乳化液,酸、碱性的污水等;4.2.13.3 对排水系统会造成腐蚀、淤塞的污水,如苯乙烯、环氧丙烷等装置的污水;4.2.13.4 温度过高影响污水处

37、理或对排水管道有危害的污水,如电脱盐污水等。4221 输送含硫、含酚等强腐蚀性物质的污水管道,不得埋地敷设。4.3.3 各分馏塔顶未冷凝的可燃气不得直接排人大气,应回收利用。4.3.4 污染大气的放空尾气,如延迟焦化装置的放空尾气、合成氨驰放气等,应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理。4311 易挥发有毒气体的含硫污水、含酚污水等,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4313 硫磺回收、氧化沥青、氯碱、硝酸和硫酸等装置排出的尾气必须进行处理。4.3.15 使用溶剂的装置,应设废溶剂回收设施。4.3.16 对严重散发有毒气体的化学药剂(如二硫化碳、乙基液等)应密闭储存。4.4.2 有污染的废催化剂或废吸附剂在卸出前应进行处理,

38、以减少吸附在表面上的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4.4.3 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液)混合储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4.4.3.1 不产生新的有害有毒物质;4.4.3.2 不发生有害的化学反应;4.4.3.3 有利于堆放储存、综合利用或处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H 20667 1986623 经常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地面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应排人相应的废水管网并进行处理,不得任其流失。橡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 20502 924.3.2 对下列产生废气的污染源必须采取排风、集中排放的措施。4.3.2.1 胶浆制备工序、制品成型工序产生的汽油、苯类

39、等有机溶剂挥发气体及氨气的污染源。4.3.2.2 炼胶、压延、挤出过程中产生热胶烟气的部位。24 储 运 系 统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1995 年版)1021 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油库围墙之前,必须设置水封装置。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 302495309 放射性物品储存仓库,应布置在人员很少接近的厂区边缘地带,并应按有关放射物品储存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220 原料、燃料、产品的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及码头,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而造成污染的措施。432 对含有易挥发物质的原料、成品、中

40、间产品等储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逸出的措施,如采用浮顶罐、油气回收等。437 易挥发的原料、产品,应密闭装卸或浸没装卸。4312 燃料气系统的分液罐所分离出来的冷凝液,应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446 有毒害、易扬尘的废渣(液)装卸和输送,应采取密闭或增湿等措施。3l 一 般 规 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92(1999 年版)61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人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人生产污水管道:一、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污水; 二、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614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

41、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一、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二、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三、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四、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 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30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7.8.1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站内应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7.8.2 电话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时报警的录音受警电话; 二、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7.8.3 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7.8.4 大型

42、石化企业的甲类、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7.8.5 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 303419992011 严禁在高压消防水管道上接出非消防用水管道。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 30041999334 可能积聚爆炸危险性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地下、半地下生产房间或深度大于2m 的地坑,应设置机械通风。346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 时,应高出进风口 6m ; (3)当排放

43、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或蒸气时,排风口距发火源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得朝向不易扩散的地段。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301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 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 2 区内及附加 2 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 25LEL ,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

44、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 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年版)342 有爆炸危险的甲类、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道表面色和标志SHJ 4391205 机场和飞行航道附近的塔、烟囱、火炬等高耸设备及钢结构必须根据当地航空指挥部门的要求,设置飞行障碍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 95316 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

45、,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3.1.13 消防系统3.1.13.1 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32 工厂及公用工程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92(1999 年版)3.1.5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3.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3.1.7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 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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