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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合同协议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总贝IJ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协议合同协议管控管理管控,防 范单位协议合同协议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协议 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部门机构订立、履行协议 合同协议的管控管理管控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协议合同协议,是指县政府及 其工作机构部门机构为了实现行政管控管理管控和公共服 务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 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类型:(一)协议合同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协议合
2、同协议正常履行;(二)订立协议合同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修 改,可能影响协议合同协议正常履行;(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约能力;(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协议合同协议正常履行;(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协议合同协议义务;(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协议合同协议履行的情形。县政府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 情形的,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 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第二十八条 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一)争议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 合同协议;(二)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
3、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三)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风险的主要有关内容及初 步处理预案;(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五)证据材料及清单;(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 纠纷的,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采取协商、调 解正式正式合约生效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 构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提请县 法制机构部门机构协助处理。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 或者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 当做好应对工作。第三十条县政
4、府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产生纠纷的, 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 提出应对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处理。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相关相关本次项目组织县政府行 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纠纷的应对和处理。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在纠纷处理过程 中,未经县政府或者其工作机构部门机构同意,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县政府或者其工作机构部门机构一方享 有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订立后或者履行 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协议合同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协议合同 协议的,按照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订立的程序 执行。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 形成的下列档案材
5、料,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 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和归档:(一)正式、补充协议合同协议文本;(二)协议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 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三)协议合同协议谈判、协商材料;(四)协议合同协议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五)法律审查意见;(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 协议合同协议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相关有关人员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 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
6、规定使用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即擅自对外 签订协议合同协议的;(三)在协议合同协议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 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四)在协议合同协议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协议合同协 议的;(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七)擅自放弃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八)未妥善保管协议合同协议资料、档案材料的。第三十五条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相关有关 人员在法律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
7、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订立、变更、解除行政机关 协议合同协议,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协议合同协议;(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 出租协议合同协议;(三)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 购等程序后签订的协议合同协议;(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购储备协议合同协议;(五)行政委托、奖励协议合同协议;(六)政策信贷协议合同协议;(七)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协议合同协议。第四条 单位协议合同协议管控管理管控应当遵循权 责明确、程序规范
8、、有关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制定行政机关协议 合同协议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规定等 涉及全县性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 度规章规范。县政府工作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部门机构的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加强对 本机构部门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协议合同协议的 管控管理管控,具体工作由该机构部门机构的法制机构相关 相关本次项目。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协议合同协议应当确定承办机 构部门机构。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 议由履行职责机构部门机构或者县政府指定机构部门机构 作为承办机构部门机构;以县
9、政府工作机构部门机构为一方 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由各机构部门机构自行承 办。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相关相关本次项目协 议合同协议的前期准备、起草、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控 管理管控等事宜。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协议合同协议,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相关要 求;(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的示范文本制定与发 布、法律审查(含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下同)、规章 制度规章配套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调查、论证等协议合同
10、 协议管控管理管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机构部门机构年度财 政预算。第二章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制定第十条 本县推行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规 章制度规章。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包括以下类 型:(一)国家、省制定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二)国家、省没有制定示范文本,本县针对常用、同 类型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制定的示范文本;(三)确需变更国家、省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而另行 制定的不范文本。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及其使用 说明(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由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组织制定。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 文本由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会同协议合同
11、协议承办机构部 门机构起草。以县政府工作机构部门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行 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由各机构部门机构自行起草;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部门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 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由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确定一 个机构部门机构会同相关机构部门机构起草。第十二条 制定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应当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协议合同协议法律风 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 的有效利用为原则。第十三条县政府工作机构部门机构起草行政机关协 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应当提请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进行法 律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送审函;(二)行政机关协
12、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草拟稿;(三)与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有关的情况说 明和材料;(四)机构部门机构法制机构或者专门机构提出的审查 意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可 以相关要求其当场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 的,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第十四条起草和审查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 本,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调查、评估和 论证;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 参与或者委托其承办。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所指的行政 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由县法制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 发布,不
13、得使用。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发布后确需变更的,按 照本规定有关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执行。第三章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的订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协议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正式正式合约生效确定行政机 关协议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第十七条起草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时,应当使用行 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县政府批准签订 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以下统称县政府行政机关协议合 同协议)由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相关相关本次项 目起草。县
14、政府工作机构部门机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由 各机构部门机构自行起草。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订立前,协议合同协 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对协议合同协议相关本次项目进 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协议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资质、资 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相关本次项目涉及其他机构部 门机构职能的,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在协议 合同协议订立前征求其他相关机构部门机构的意见。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订立过程中,各方当 事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 文本的,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就协议合同协议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
15、协议合同协议 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本次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 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相关相关本次项目或者组织成 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县政府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相关本次项目需要组织 成立谈判小组的,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函告 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派员参加。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在不迟于签订之前10 个工作日,将协议合同协议草拟稿提请县政府交由县法制机 构部门机构进行法律审查:(一)国家、省、县尚未制定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 范文本的;(二)对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示范文本进行主体、标 的、权利义务、违约
16、责任等实质性变更的;(三)县政府相关要求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法律审查的。除前款规定外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由协议合同协 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的法制机构相关相关本次项目法律审 查。第二十一条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对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法律审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一)主体是否适格;(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协议合同协议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控管理管控权限;(三)有关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 条款;(五)是否符合协议合同协议订立的法定程序;(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二条县法制机构部门机构就行政机关协议合 同协议有关问题向协议合同协议
17、承办机构部门机构提出询 问的,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书面答复。第二十三条法律审查意见涉及合法性有关内容的,协 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行 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草拟稿进行修改,属县政府行政机关协 议合同协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形成协议合同协议正式文本。法律审查意见涉及适当性有关内容的,属县政府行政机 关协议合同协议,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充分 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 决定;属县政府工作机构部门机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 是否采纳,由各机构部门机构自行研究决定,再形成协议合 同协议正式文本。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未
18、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 性审查的,不得签订。第二十四条法律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 使用,县政府有关工作机构部门机构及知情相关有关人员不 得对外泄露相关有关内容。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正式文本由行政 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人本相 关本次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合约生效方法,并加盖单 位公章或者协议合同协议专用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机构部门机构批准、 登记、备案的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的履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签订后,协议合同 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 时主张权利。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的履行涉及县政府其他工作机 构部门机构的,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协 调相关机构部门机构;相关机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及时履行协议合同协议的有关约定。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协议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 下列情形的,协议合同协议承办机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主张 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协议合同协议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