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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案件事实的认定 摘 要: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争吵的事实问题远远多于法律问题,案件事实认定也远比法律适用困难。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规定要求法院的判决尽可能形成于法庭,基于这样的规定,那么裁判者对事实的认定也势必要形成于法庭,正因为如此,审判人员对事实认定将对裁判产生确定性影响。因此,作为裁判者有必要弄清什么是案件事实,以及案件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何区分。本文将以此为背景,针对我国目前案件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详细的解决方案和对策。 关键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 所谓案件事实是指从常识和阅历得知,客观上确已发生或存在着一个已经逝去的事实,这个事实被法律确定或否定,具有法律评价上意义的
2、事实。从概念本身来看,案件事实具有特定指向,裁判者须要将案件事实与一般性的事实予以严格区分,这是精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和前提。 一、 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和依据 法院审判工作主要包括两种,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我国审判工作中经常交织在一起,这一实践性问题使审判具有挑战性,同时对裁判者的业务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说明,事实问题包含以下含义:1、是还没有通过法律预先确定和权威回答的问题;2、是在某种意义上不涉及法律的问题;3、是一个有待陪审团和裁判者解决的被争议的问题;4、是一个能通过证明来回答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无法证明的问题。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确有
3、必要,但在司法实践中要将二者的关系予以严格分开有相当的难度,例如:某个被告的行为涉嫌违法本身是一个事实问题,但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又是一个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清楚的画出一条分界线实属不易。 (一)案件事实的本质 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须要遵守证据规则的规定,这不同于对一般性事项的证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通常具有紧密联系,法律是人通过特定的行为加以规范化的准则,而案件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实存在,法律允许某种事实可以存在之前,事实本身必需将这种现象描述出来,否则法律无法对事实是否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进行评判。 (二)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法律适用的目的是为了将法律的相关
4、规定适用到司法实践中的各个案件之中,是在事实已经明确后确定法律能否适用于某一事实,和立法者或司法者说明法律的过程。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说明是法律对某一个详细案件的说明,是法律与某一事务相联系得出的结论。因此,事实与法律不能割裂,事实的存在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它们之间有着亲密的关系。 在美国,法院对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何种性质尚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终归裁判者适用法律的过程是司法者说明法律的过程,裁判者有义务正确说明立法者的意图。同时,也有人认为适用法律是一个事实问题,因为法律的适用涉及到某一详细事务在法律中的價值,不在法律的范围之外评价事务的意义,所以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裁判者
5、依据事实评判的标准对法律赐予评价。从事实领域到法律领域或者从法律领域到事实领域,裁判者的视野在这二者之间来回穿梭,寻求二者之间的连接点和平衡,将原来较为模糊的分界线尽可能清楚的勾画出来。无论大陆法系国家或是英美法系国家,裁判者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极少有人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严格进行区分,也无必要进行这种区分,立法者更多的任务应当集中在如何划分出裁判者的权力范围,如何保障裁判者在既定的权力范围内充分发挥自己的裁判权。 二、案件事实对审判制度的影响 案件事实在审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价值,“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
6、支配,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1。案件事实以证据形式予以体现,作为体现案件事实的证据无疑成为了案件审判的焦点。证据为何能成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这主要是基于已经形成的证据具有稳定性,当事人或者控方将证据作为重构从前事务的重要依据在审判过程中为还原案件事实供应了可能。但是这种还原的过程也必需遵守科学的推理过程和法则,诸如此类的过程和法则不是典型的试验性归纳方法,而是依靠于运用一些基础的不言而喻的假定或假设,一系列的推理和法则是从事务的缘由和结论中长期积累起来的社会阅历的假设。这些具有一般性的法则只有符合通常性才能被公众所接受。那么一般性的规则如何随着社会的变
7、迁不断地适应审判实践的须要呢?一旦这种一般性的制度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裁判者势必会在自由裁量过程中试图突破规范的束缚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者在规范事实认定时,应当明确裁判者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受到规则约束,与时俱进地适应困难案件对事实认定裁判规则的要求。 既然案件事实须要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如何安排证明责任才合理呢?即谁提出证据最合理、最公允、最有效率,以及须要达到何种证明的标准最有利于发觉案件事实和最能体现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公正裁判?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有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美国法律要求检方对自己提出的指控有义务供应证据进行证明,而且对自己提出的证据形式能劝服裁判者达到解除合
8、理怀疑的程度,认定的每一个要素都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检方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和劝服裁判者裁判被告有罪的责任。我国202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说明渐渐有向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靠拢的趋势。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全部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要求有较高的证明度,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争讼的事实使得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这种举证的结果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原告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原告难以得到胜诉判决。本质上说,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遵循了证明责任的基本构架,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是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没有必定的联系,但司法实践是裁判者不得不在两个或多个具有对抗性的争议中作出公允和合服逻辑的选择,甚至在
9、不得已的状况下,裁判者也只能选择一个相对更牢靠的事实和说法,在这一过程中,作为立法者也很难辨别裁判者是否适用了解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和是否适用了优势证据规则。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事实认定模式 将案件事实认定交由陪审团确定,将法律适用交由裁判者处理,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分散权力,避开权力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人的手里。我国的审判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则存在较大区分,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水平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尽管这种提升可以通过培训得到弥补。然而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实践中对事实认定的缺陷,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最高人民法院须要以司法说
10、明的形式对相关规则进行细化,在保障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裁判者的主观能动性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我国地方各级不同法院司法裁判要从根本上扭转对同一事实认定存在较大区分的逆境,立法规范必需从制度层面对事实认定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允许裁判者在事实认定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有肯定的自由裁量权。当时机成熟的时候,在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混合型法庭,对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进行随机选择,渐渐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增进公众对司法审判制度的信任,汲取和借鉴英美陪审团的审判模式,这对提高裁判者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水平是大有裨益的。案件当事人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源于裁判者基于科学的立法规范对案件事实作出
11、的合理认定,这是当事人的期望,也是规范制度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 2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展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J.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101. 3美罗斯科.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限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1014. 4美罗尔斯.正义论 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1018. 5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 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许晖月(11019),女,四川雅安人,硕士探讨生,西南财经高校法学院,主要探讨方向诉讼法学。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