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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优抚对象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立足帮助优抚对象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 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推动形 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 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优抚对象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 为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根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的意见 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救助对象第二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和有关文件规定被认
2、定为优抚对象的人员,包括伤残人员 (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士,“三 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三 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 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 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 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部分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第三章救助资金第三条 救助资金。全县优抚对象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 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支。第四条 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第四章救助范围第五条救助范围:(一)申请
3、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 助政策等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规定,重大疾病包括25种(见 附件1)。(二)申请人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享受各种社 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三)申请人因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 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四)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第六条 申请救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甘 肃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实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 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
4、权益,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的;(三)申请人一年内已经享受过一次困难救助(含民政 及其他部门)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四)申请人一年内因某一特定事由享受的各类救助资 金总计超过其支出总费用的;(五)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六)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 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 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或拒不配合救助相 关调查的;(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救助的情形。第七条 根据申请人救助类别和生活困难程度,相应给 予1000元至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第五章救助审批第八条 符合
5、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向 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救助申请。由 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困难优 抚对象救助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申请人转业证、退役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 份。(三)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支行信息)。(四)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 明。申请重大疾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需提供本人医院诊断 书、病历、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复印件各一份。申请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类救助的,申请人另
6、 需提供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直接导致生活 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低保证(已 享受低保待遇的提供)等复印件各一份。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 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第九条 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按照村(社区)退役军人服 务站初审、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 批的程序办理。(一)初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场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报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二)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7、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县退 役军人事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 料和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 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 示期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完成审批,并填写困难优 抚对象救助申请表给予救助,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退 役军人服务站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帮扶救助资金在5000元(含5000元) 以下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审批;5000元至10000元 (含10000元)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呈报县政府分管领 导研究审批;10
8、000元至20000元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第六章其他规定情形第十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 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配合县退役军 人事务局和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核实工作。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 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核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 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帮扶救助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发布之日起一个 月后)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