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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把“建筑工程法律责任”纳入到综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共有知识点4 个,其中要求掌握的有2 条,熟悉的有1 条,了解的有1 条。建设法律责任的定义:指建设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违反建设法律规法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节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一、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 20 万元以 万元以上 上50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l l)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和设备的;(2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 10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上30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2 2以上 以上4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 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 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4、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 50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上100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任。五、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五、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
5、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六、处罚规定 六、处罚规定(1 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 事故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 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2 2)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有关责令停
6、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工程建设的主要民事责任工程建设的主要民事责任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
7、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然人的人身权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2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3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4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5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6 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7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8 8)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9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 10)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工
8、程建设主要行政责任工程建设主要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概念 一、行政责任概念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种类 二、行政责任种类(l l)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政责任;(2 2)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为。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l l)行政处罚。即由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行政处罚。即由国家行政机
9、关或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体,对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2 2)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10、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工程建设主要刑事责任工程建设主要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概念 一、刑事责任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二、刑事责任的种类 二、刑事责任的种类(1 1)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2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 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5 5)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1、6 6)贪污罪;)贪污罪;(7 7)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8 8)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9 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10 10)强迫职工劳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11 11)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12 1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3 13)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14 14)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15 15)询私舞弊罪等。)询私舞弊罪等。三、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三、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 1)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有两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有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12、、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2 2)有些刑事责任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免除刑事处罚。对)有些刑事责任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免除刑事处罚。对免除刑事处罚的罪犯,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使其承担其 免除刑事处罚的罪犯,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使其承担其他种类法律责任,如对贪污犯可以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等。他种类法律责任,如对贪污犯可以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等。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一、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
13、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项目合同金额5 5 以上 以上10 10 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 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二、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
14、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 5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上25 25 万元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单位罚款数额5 5以上 以上10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
15、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三、招标人法律责任三、招标人法律责任(1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或者限制投
16、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 1万元以上 万元以上5 5 万 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2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 1 万 万元以上 元以上10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17、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 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4 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
18、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 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 5 以上 以上10 10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投标人法律责任四、投标人法律责任(1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19、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处中标项目金额5 5 以上 以上10 10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 5以上 以上10 10以下的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 1 年至 年至2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20、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所列行为尚
21、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有上述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 5 以上 以上10 10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单位罚款数额5 5以上 以上10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 1 年至 年至3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
22、照。五、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五、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 3 千元以上 千元以上5 5 万元以下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 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
23、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中标人法律责任六、中标人法律责任(1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 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无效,处转让、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分包项目金
24、额5 5以上 以上10 10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 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5、。偿责任。(3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取消其2 2 年至 年至5 5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七、行政监督机关法律责任七、行政监督机关法律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滥用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26、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行政处罚八、行政处罚(1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 5 以上 以上10 10 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2 2)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定
27、。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建筑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一、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 一、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 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以罚款。二、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 二、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8、,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三、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
29、三、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四、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30、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 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任。五、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五、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
31、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 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降低
32、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七、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 七、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
33、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八、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 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34、、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九、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 九、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 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 十、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35、;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36、责 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 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十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
37、陷造成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十三、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十三、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十四、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
38、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十四、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十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
39、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 十六、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 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 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40、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七、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 十七、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第四节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责任(1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41、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 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 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
42、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 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3)承担安全评
43、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5 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得2 2 倍以上 倍以上5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5 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5 千元以上 千元以上2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4、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5千元以上 千元以上5 5 万元以下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过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对有过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1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45、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末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 逾期末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2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上20 20 万元以下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46、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 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 2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上20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上述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上述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产
47、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 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
48、第21 21 条、第 条、第22 22 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 者未按照本法第36 36 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 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的,责
49、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 5 万元以下的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任: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
50、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