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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本 篇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含填写说明) 涟源市环境爱护局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篇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纳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22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赐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值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爱护我市保险业公允竞争,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22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
2、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值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22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惩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惩罚看法等状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状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损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询问、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3、、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2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根据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22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1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22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根据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22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1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
4、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22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根据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22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2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根据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22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22年
5、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0004.61元。2022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高校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根据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22年9月,该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100元。2022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试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根据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22年11月7日,该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 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
6、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2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根据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22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高校、淮海市试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
7、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状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赐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
8、的公允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19101第240号关于 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根据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供应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9、1、交纳税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赔款支出:600190.55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81259.11元; 合计:1237510101.15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7510101.15333738.85元 三、当事人采纳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状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状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托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托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
10、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状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干脆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供应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11、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方法其次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干脆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惩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惩罚看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同等、公允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赐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12、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次条其次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扬、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询问费、佣金等名义, 篇三:案件调查终结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案由: 当事人基本状况: 案情及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说理内容: 认定依据、定性及惩罚依据: 惩罚建议: 以上当否,请法制机构及局领导审批。 第 页共 页 报告人: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